浙江工业大学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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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2)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2)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生学术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分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国库财政专项经费由国库财政拨付,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拨付。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一)校团委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决算编制、总体支出审核,负责对学院隶属子项目经费的总体划拨,监督和指导学院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二)学院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子项目资助额度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支出经费。

(三)计财处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资助管理第四条校团委根据学院立项数下拨资助经费,下拨经费总额为RMB10000×学院立项数,其中50%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拨款,50%为学校配套经费拨款。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浙江工业大学(精)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浙江工业大学(精)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甲方):浙江工业大学项目责任人(乙方):承担单位(丙方):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浙江工业大学科研处制2004年6月填写说明(一)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二)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三)合同第二栏项目经费及总数额栏中,学校拨款是指甲方下达或通过甲方下达的上级部门的建设经费,自筹是指乙方通过科研项目等其它渠道所获并直接用于中心建设的经费。

(四)合同第四栏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明年检查的依据。

(五)填写合同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经费性质、总金额三、需增添的仪器设备五、计划进度目标六、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主要研究人员七、学院承诺1、项目建设地点:用房面积:2、学院配套比例:配套金额:主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签订合同各方立项单位(甲方):(盖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电话:年月日承担单位(丙方):(盖章) 承担单位领导:(签名)年月日合同条款签约各方,共同同意:一. 合同签订后至课题完成止,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执行情况(一式三份)并抄送丙方,愈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某项条款,由签订合同各方共同商定修改。

非经签约各方同意,不得单方更改。

三. 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挪用科研经费、违法渎职等,致无法执行合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拨经费和物资。

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所产生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

四.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趋势,甲方有权会同乙方和丙方协商中止本合同执行,共同研究中止项目的处理事宜。

五. 合同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并应按学校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和现行财务制度开支标准掌握使用,不合乎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和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应追究责任。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有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1.国家级项目按1:0.4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

2.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2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3.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万元。

4.经立项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项目或专项(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以项目立项书为准),按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予以配套。

5.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条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也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2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6万元。

第三条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同立项单位另有约定的市(厅)级重大、重点或专项及以上项目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市(厅)级立项不资助或小额资助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予以资助或补足,经费仅限于科研业务费的支出。

第四条配套经费的使用。

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协作费、差旅会议费、文献资料费、人员劳务费、专家讲学费、评审鉴定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费用支出。

各科目开支规定如下:1.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配套经费预算的,按预算开支(例如学校与主管部门联合资助项目等)。

浙工大发〔2017〕74号

浙工大发〔2017〕74号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浙工大发〔2017〕74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11月1日1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和管理规范,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各类科技2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各类科技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技合作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收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以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学科建设步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办学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2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好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有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水平,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要突出与我省经济建设的关联度,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拨款;(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等。

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新岗位设置等。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校内外学者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研究课题。

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等。

建设运行:用于规划论证,网站建设,简报编辑,会议研讨,学位点、国家重点学科等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运行业务。

第五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一)“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1、学科建设经费按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1:1配套资金的总额度进行规划,学校配套资金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2、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生学术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分为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财政专项经费由财政拨付,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拨付。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一)校团委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决算编制、总体支出审核,负责对学院隶属子项目经费的总体划拨,监督和指导学院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二)学院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子项目资助额度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支出经费。

(三)计财处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资助管理第四条学校根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团浙联〔2010〕13 号)文件要求,按每年财政专项经费拨款1:1配套学校经费。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00七年二月六日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重大项目组成。

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重大专项在我省科技发展五后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定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重大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建设,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认定和等效评价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承担高水平的科技项目,推进协同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由高到低将科技项目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共七大类。

第三条各类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1. Ⅰ类项目:主持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2. Ⅱ类项目:主持973计划课题,973前期研究专项课题,863计划课题(含目标导向类专题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除Ⅰ类外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到校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及海军、空军等各军兵种装备部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3. Ⅲ类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及海军、空军等各军兵种装备部项目;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浙江工业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4. Ⅳ类项目:主持除Ⅰ、Ⅱ、Ⅲ类外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其他各类项目(不含会议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各类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博士点基金优先发展领域课题,国家其他部委局办各类重大(重点)项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浙江工业大学作为参与单位参加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认定和等效评价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承担高水平的科技项目,推进协同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将科技项目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七大类。

第三条各类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1. Ⅰ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型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2. Ⅱ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国家特支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除Ⅰ类外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到校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3. Ⅲ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的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4. Ⅳ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除Ⅰ、Ⅱ、Ⅲ类外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其他各类项目(不含会议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各类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国家其他部委局办各类重大(重点)项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参加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目录1.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12.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43.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74.浙江工业大学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95.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2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规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科研项目和奖项级别认定工作,参照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一)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和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四类。

(二) 国家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重大前期研究专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等。

(三) 省部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

2.自然科学: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浙江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浙教高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四日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高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高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大额支出经费审批表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大额支出经费审批表
(五)本表一式三份,学院、科研院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科研院、计财处各留存一份。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大额支出经费审批表
发放额度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来源编号
经费本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手机
审批内容
测试加工设备采购材料其它
协作单位
支出科目剩余
预算额度
本次支出额度
经费支出说明:(主要介绍本次经费支出的理由)项目负责人(签Fra bibliotek)年月日
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签章)
年月日
科研院项目主管审核:
签字(签章)
年月日
注:(一)本表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国家、省等各级科技项目(课题)单项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经费的发放审批,单项1-5万元大额支出由院(部)科研负责人直接审批;
(二)审批表后附本次支出经费合同;
(三)支出科目指本次支出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科目。
(四)项目负责人对本次科目支出的发放承担主体责任,所述理由合理属实;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规定,结合我校相关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或基金)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咨询)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接受委托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四)学院(校直属研究机构)配合做好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有关支出的审批事项。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与建设运行经费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与建设运行经费

信息处理与自动化技术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管理办法为活跃信息处理与自动化技术重中之重学科的学术氛围,提升本学科在国内相关专业、行业的影响力,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本学科的整体科研水平,特设立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并在《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与建设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一、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范围主要资助学科人员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和举办技术研讨会与交流会、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与教材、赴高水平大学和企业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各类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访问讲学等。

二、学科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1)优先资助在国家级项目、省部级奖项、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等方面对本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科人员;(2)资助范围:出席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费用(会议注册费,往返旅费)。

(3)学科人员获得审批后而不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的,取消下一次申请资格。

三、学科人员举办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技术研讨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1)学科在每年10月底集中受理学科人员下一年计划举办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的申请。

(2)所资助的会议需按照学校计财处的要求进行财务预算申报,且经由学校审批,并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每项申请严格按照申请时的经费预算进行操作。

四、学科人员发表高水平论文(1)受资助者需满足以下条件:目前无主持的纵向项目,且论文在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资助仅限于论文基本版面费(不含增页部分)。

五、学科人员出版专著、教材主要资助本学科人员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等,每本1万元;六、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1)凡由本学科邀请的相关专家,邀请联系人须事先提出申请。

(2)邀请的专家应至少安排一次学术讲座,相关学术讲座需事先在学院或学校网站上通知;讲座结束后,需在学院或学校网站上以新闻形式体现。

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共五则)

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共五则)

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共五则)第一篇: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的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自立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或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和自立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纵向项目经费及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纵向项目经费及学校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技处、财务处和学院应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提交。

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六条经批准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科目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以下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按规定需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经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按立项部门相关程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暂行)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暂行)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暂行)一、预算编制参照文件1、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2、项目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见附件)和《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见附件)编制预算。

4、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见附件)编制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决算。

三、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

预算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项目预算支出中的有关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四、预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1、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软课题的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硬课题的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填写《购置仪器设备表》。

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需提供与租赁单位签订的合同。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根据学院财务规定,凡涉及日常办公消耗品的购置,除横向课题经费列支外的,均优先从后勤公司领用;否则需事先经分管后勤的院领导签字审批,财务才予以报销。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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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扶植高层次的重点研究项目,支持项目组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培育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发展实际,对重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类项目(课题)实行经费配套,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我校作为项目(或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重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配套及具体标准见附表,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项目经费配套基数按实际到校部分计,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分开拨付的项目,以直接费用为配套基数。

配套基数不包括外协费、外协设备费和自筹经费。

第三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Ⅰ、Ⅱ类科技项目(依据《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且实际已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附表配套标准实行减半配套。

第四条我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
位)承担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到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到校经费,按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标准予以配套。

国家科技项目省财政配套经费,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标准予以配套。

第五条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项目。

如项目已在原单位开始实施,结余经费转入我校的,不享受配套政策;如项目尚未在原单位实施,且经费全额转入我校的,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项目转入我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入我校的后续经费,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六条学校已经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承诺经费配套的项目以及与学校联合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配套。

外单位人员依托我校承担的项目,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七条每年学校集中一次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直接转入项目负责人配套经费本,实行单独建帐。

第八条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可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配套经费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因项目中止、撤销,或项目超期两年不结题验收者,学校将冻结配套经费,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若项目已经完成或仍在我校实施,且
经费不转出我校,其剩余配套经费由学院指定项目组成员负责掌握使用。

转到外单位实施,且有经费转出的,该部分经费不享受学校配套政策,已经配套的,学校将按实际转出的经费比例,扣回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军工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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