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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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教材结构与考纲要求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三节银行卡(熟悉银行卡的分类,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第四节预付卡(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第五节结算方式(重要)(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难度大)(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熟悉票据追索)第七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重要)(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八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二、历年题型及分值比重本章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章,与初级考生的工作实践有紧密联系。

本章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每年必考),分值均在20分左右,是本课程分值最多的一章之一。

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章平分秋色。

三、本章重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意】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A.现金B.票据C.银行卡D.汇兑『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方式不包括选项A。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考题·多选题】(201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A.票据B.银行卡C.汇兑D.委托收款『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方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前提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A.1B.2C.3D.5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D.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4.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积提款不超过()。

A.1万元B.2000元C.1000元D.2万元5.2022年1月1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承兑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2022年4月25日,丙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对乙的追索权的消灭时间是()。

A.2022年9月1日B.2022年7月25日C.2022年10月25日D.2024年4月25日二、多选题6.根据规定,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

A.基本建设资金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C.期货交易保证金D.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7.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是()。

A.甲B.乙C.丙D.丁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初级会计-经济法归纳速记-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归纳速记-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重要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概念、种类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重要考点】 一、概念和种类1.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开立1.地点: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账户1.功能: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注意事项:(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2)可以开立的情形:团级(含)军队武警;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和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略(3)开户证明文件:略。

二、一般存款账户1.功能: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存不取)。

2.注意事项:需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略Ⅰ类户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柜面、自助机具(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三)注意事项:有效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港澳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居民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解析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解析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讲义习题解析【例题1·判断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银行应当为付款人垫付资金。

()(2017年)【答案】×【解析】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5年)A.股票B.支票C.汇票D.本票【答案】BCD【解析】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股票不属于支付工具。

【例题3·单选题】2017年8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用途为服务费的转账支票,发现填写有误,该支票记载的下列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A.用途B.收款人名称C.出票金额D.出票日期【答案】A【解析】(1)票据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B.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上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D.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记载【答案】ABC【解析】选项C: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例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更改申请,该期限为()。

(2015年)A.3日内B.3个工作日内C.5个工作日内D.5日内【答案】C【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习题: 第三章含答案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5 年)A.本票B.汇票C.股票D.支票【答案】ABD【解析】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广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e)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题・判断题】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乂2015 年)【答案】V【解析】题干表述为〃银行不垫款原则〃的具体释义。

【例题•判断题】在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10月20日〃应写成〃壹拾月零贰拾日〃。

(乂2018年)【答案】x【解析】如果只写〃壹拾月〃,很容易被变造为“壹拾壹月〃或者〃壹拾贰月〃,应当在其前加“零〃。

【例题・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4年)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答案】B【解析】观察4个备选项发现:⑴在年份的写法上不存在差异, 无须关注乂2)在月份的写法上,不加〃零〃不会导致被轻易变造(改成〃壹拾柒月〃或“柒拾月〃等均为画蛇添足),无须加〃零〃,排除选项ACM)在日期的写法上,如果不加“壹〃,很容易被变造为〃贰拾伍日〃,应当加“壹”,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票据上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记载D.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答案】ABD【解析】选项C: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考情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结算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1. 职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 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避守。

3.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主要支付工具1.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 我国目前己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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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考情在最近 3 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 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 2】银行结算账户(P63)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2.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 )。

A.基本存款账户B.-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3.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B.-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5.关于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B.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C.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入销货收入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

A.汇兑结算方式B.信用证结算方式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7.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

2013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

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

A.3月2日B.3月3日C.3月11日D.3月15日8.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9.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2.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3.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4.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5.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6.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7.熟悉预付卡的相关规定8.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9.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0.了解国内信用证11.了解票据防伪知识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按照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初级经济法PDF——第三章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初级经济法PDF——第三章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讲师:小侨老师会计学堂出品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

从题型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综合题)均会涉及。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除了要重点掌握和理解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和票据的一般规定外,也要掌握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应用要求。

【本章内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第四节银行卡第五节网上支付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节内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工具三、支付结算的原则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了解)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工具的分类:三票一卡三方式+信用证+网上支付【注意】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笔记】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口诀:谁的电信卡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付)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收)3、银行不垫款(中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C、银行不垫款D、文明服务【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C、银行不垫款D、文明服务【答案】ABC【解析】文明服务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之一,但不属于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支付工具的是()。

[单选题] *A.股票(正确答案)B.汇兑C.委托收款D.本票答案解析: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B.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上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D.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记载(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选项D,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B.涂改票据号码(正确答案)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正确答案)D.修改票据密押(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

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4.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剪接票据改变票据记载事项(正确答案)C.涂改出票金额(正确答案)D.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答案解析:变造票据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填写票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出票日期须使用中文大写B.收款人名称不得记载规范化简称(正确答案)C.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的应由原记载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章证明(正确答案)D.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须一致答案解析:收款人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选项B错误;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选项C错误。

[新大纲--新教材]-2019年度《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新大纲--新教材]-2019年度《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 (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 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网上银行、第 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七)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基本要求】 (八)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 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 (十) 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 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 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2)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 2.伪造、变造规定(高频考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
汇票 三 票一 卡 结算 方式 三票 一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 A.股票 B.支票 C.汇票 D.本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股票不属于支付工具。其余三项均属于。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 3.更改规定(高频考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
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2021年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2021年

被 位负责人发生变更
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动 变 更
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或者单位负责
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 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
人有效身份证件列 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
明有效期限的
其办理业务
第二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
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意】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工具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
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范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 户意愿
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
协议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
②面签 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
情况
程序
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公+私)
5.预留印 单位 鉴
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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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考点4】票据权利(P75)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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