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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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经济法导论(案例一)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

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黑白电视机50台的合同。

电视机厂和长天电器股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发货。

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光明商场在收到黑白电视机后,经验收合格并估计有相当大的销售市场,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性发生变动,光明商场致函顺发实业公司不要再为其采购电风扇,而此时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已发送100台电风扇给光明商场,光明商场接到领货通知后,拒绝受领,遂发生争议。

问题:1、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2、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3、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电视机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4、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光明商场有权退货5、光明商场与顺发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案例二) 1、2007年4月10日甲因煤气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

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遭到拒绝。

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

2、2008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8年6月20日,乙因发生意外事故无法行使权利,直到7月10日才恢复健康。

乙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之何时止。

(案例三)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

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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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学公司法案例1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且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果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答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它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

问题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2、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案例2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服份有限公司。

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几条意见:第一,发起人只有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第二,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第三,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第四,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问题李律师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3王、李、孙、钱四位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

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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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规则
1、当事人或临时仲裁机构制定的临时仲裁 规则 2、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 3、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2、仲裁案件的受理。 3、答辩。 4、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员资格、回避。 (2)仲裁庭的人数。 5、开庭审理。 6、裁决。
仲裁案件的受理(中国)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收到仲裁申请书以及附件后,经过审查, 认为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
4、仲裁协议的效力(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4项实质性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须明确、合意表示提交商事仲裁的意思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并符合当代商事仲裁制度一裁终 审、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征。 若规定既可提交仲裁又可提起诉讼,那就可被视为无效仲裁协议。
第11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国际商 事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之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Arbitration
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 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特 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 2、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性。 4、仲裁程序具有简单性和灵活性。 5、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
仲裁裁决的执行

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关裁决是有关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决。 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仲裁程序符合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规定, 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的规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的法律。 有关的仲裁程序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应该是确定的裁决。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经济法案例1

经济法案例1

案例一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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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 问题:1、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则应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司, 2、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另一个公司能否使用 该专利?说明理由。 该专利?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畅销东南亚地区。 酒,畅销东南亚地区。三江口厂随后也推出与松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并出口东南亚, 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 500万元 于是, 万元。 500万元。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次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他人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问题: 问题: 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1、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该案应如何处理? 2、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案例五] 案例五 甲在5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 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 17日前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 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 处。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 13日送达甲处 日送达甲处。 13日送达甲处。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 议。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经济法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案例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一(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案例2甲乙丙丁戊戌六人决定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计划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乙丙丁戊戌共认购了9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而此时社会公众已认购500万元股份。

问:1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方式?本案中采取的是哪种方式?2、甲乙丙丁戊戌属于发起人还是股东?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公司未能成立,甲乙丙丁戊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本题20分)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该案例是募集设立。

2、此六人为发起人。

他们认购了900万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第一章案例

经济法第一章案例

1、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

10日后,家具厂便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

请找出本案中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构成要素呢?答:包含了两个经济法律关系,在第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贸易公司与家具厂;客体是双方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双方买卖的家具;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第二个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家具厂和火车站;客体是双方约定的运输行为;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

2、2007年2月,某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放假回到家里,邻居聚在他家里和他闲聊,得知其刚刚学习了经济法,张大爷向他问道:“经济法是管什么的法?我到市场上去买主,谈好价钱,最后把猪买回家,能用经济法吗?”李大爷又问:“我儿子在城里自己开课一个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财产要给我孙子继承的话,这都能用到经济法把?”你认为本案中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答:本案例中,张大爷提出的到市场上买猪的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因为买猪的过程实际上是订立买卖合同、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其应当使用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的规定。

而李大爷的儿子开公司会用到经济法,如《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但是公司财产要给李大爷孙子继承的问题不适用经济法,而应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3、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去购买新上市的电脑,有A、B两种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

甲表示要购买其中的一种形式,并交付押金2000元,究竟购买哪一种型号,第二天再通知。

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亲丙,丙考虑到儿子学习的需要,于是便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选择哪种类型的电脑,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通过考虑之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款受领电脑后发现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过其母亲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一、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两家规模相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以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而B公司则以实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

在同一年内,两家公司都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以注册资本较小为由,要求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地块。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问: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答: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未实缴,但其认缴的出资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B公司无权以A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为由拒绝与其合作。

【案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三方约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担任监事。

在经营过程中,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并擅自将公司的财产低价出售给其亲友的公司。

乙和丙多次要求甲改正上述行为,甲不予理会。

为了防止甲继续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乙和丙决定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乙和丙是否有权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有权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请问: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4、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5、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6、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 该如何处理?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 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 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 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 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 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 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 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1)李某及张某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2)作为法官你应如何办理此案?
【案例3】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共同购置 一房产。2012年王某移情别恋,欲与李某离婚,于是王 某瞒着李某将房产卖给第三人张某,并将房款存于其姘 妇处。当王某与李某在法院诉讼离婚,李某提出分割共 有房产时,才知道房产已被王某私下出卖。李某遂向法 院提起诉讼。 请问:做为法官你应该怎么判决此案? 【案例4】2011年8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开发区管理 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 定:原告与被告协议出让130亩(1亩=666.67平方米, 下同)土地,原告向被告支付地价款578万元。市计委 也批准了立项,并发给被告蓝线图。后因红线图、土地 使用权证办不下来引起纠纷,起诉至法院。 请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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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题要点④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 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④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的会议记 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 签名后存档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⑤所提示的内容,信诚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⑥所提示的内容,信诚公司总经理 林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 该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9)根据本题要点⑦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 信诚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 由。
问题:
(1)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 由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说 明理由 (3)股东大会会议救济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4)宏远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三项决议是否符 合规定?说明理由 (5)宏远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 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评析:
(1)股东的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 据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20%,(1分)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1分)本题中,股东约定在 5年内缴足是不符合规定的。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1分)根 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1分)而且公司的经理不能兼任公司的监事。(1 分)所以本公司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 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 司的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⑤2004年4月1日,信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 定于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指定的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 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 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 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⑥信诚公司 总经理林某于2005年1月1日擅自决定以信诚公司 资产为控股股东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⑦为信诚公司出具2004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陈某,在2005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 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信诚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 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其证券公司的证 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信诚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 于2005年3月15日购买了信诚公司股票1万股。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受害公司有权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公司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经济活动中,商标法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案例二,某企业涉嫌垄断行为案。

某企业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对手,涉嫌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某公司因违法环保行为被处罚案。

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责任,推动绿色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的有力法律工具。

因此,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案例1

经济法案例1
经济法教学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一
• 1993年8月,广州市某衬衫厂(甲方)与日本某服装公司(乙方)在 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 美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 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 保,公司所用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 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 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 担的比例为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 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 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 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 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 从本案看,审批机构没有批准企业设立是正确的。主要有下列问题违 反了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
• 案例四 • 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
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 如下:(1)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000万元, 第 二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 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2)负债共9300万元,其 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造贷款500万元,均以第一 号房产作抵押。欠A公司贷款1600万元,以第二号房产作 抵押,欠B公司贷款600万元,欠职工工资400万元,欠交 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550万元。(3)因破产发生破产费用 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C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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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例】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
款为100万元,甲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

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

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

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解析】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甲有权依法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
除合同。

● 2.【例3】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4亿元。

其向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太行采
矿厂投资7000万元后,又向另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天山冶炼厂投资2亿元,这两次投资都经过董事会同意。

但海天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转投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60%。

在第二次投资决议作出后第25天,海天公司的股东刘安认为公司的转投资超出了公司章程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其第二次转投资行为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答: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转投资应当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天公司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分
● 3.某夏季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


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

因空调竞争激烈,商场在空调销售中业绩不佳。

乙公司催讨货款时与甲商场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

乙公司不同意,经协商不成,乙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问题】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依《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于合同形式,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的以外,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均可选择适用。

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事后当事人亦可通过协议或者行为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均应认可其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履行了主要义务——供应空调,甲商场接受了义务的履行,依法,该合
同成立。

● 4.张某为某市市民,因生意急需资金,便与李某签订了一买卖房屋的合同,将位于山枫
路180号祖房三间卖与李某。

合同约定,房屋作价10万元。

李某预付房款5万元,余下房款5万元待房屋过户时交清。

李某买得该房,欲开餐馆。

合同签订后,李某预付房款5万元,多次催促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借故拖延。

经查,位于山枫路180号的三间街面房为张某的祖父所有,其祖父死亡后,张某与其叔叔协商三间房屋归其叔叔所有,其叔叔补贴张某4万元,其叔叔已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

为此,张某和李某引起纠纷。

【问题】(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如果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该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则自始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卖给李某的房屋为其无权处分的财产,因为该房屋已为其叔叔所有,因此,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因其叔叔拒绝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2)有权。

缔约过失责任。

依《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利用欺骗手段,骗取李某订立合同,并交付预付款,使李某遭受损失。

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由张某承担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张某除应退还预付款外,还应承担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其他损失。

【基本案情】
5. 2005年8月6日,方某(以下称“买方”)与某计算机器材商店(以下称“卖方”)
签订《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买方向卖方购买售价为11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买方先交付预付款1500元,余款在提货时一并付清;交货时间为8月22日之前。

但直到8月30日卖方才通知买方提货,买方则提出,由于卖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该笔记本电脑是准备送给自己的外甥女考上北京某重点大学的礼物,本打算在她启程去北京的8月23日这天送给她,现在外甥女已到北京,自己购买电脑的目的即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提出解除合同。

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卖方诉讼到法院,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0元预付款。

【答案及解析】本案买方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在签约时没有告知卖方,卖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预见到也不应当预见到这一目的,因而该目的对卖方没有约束力;卖方虽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但买方没有履行催告义务,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该合同应当继
续履行,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

6.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

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

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
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7..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下列各项中,哪一项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A.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甲主持
B.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报酬的决议
C.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甲和记录员丙签名后存档
答: A、C。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故A项正确;决定董事报酬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属于董事会职权,故B项错误;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职权。

故C项正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D项错误。

8.常某和王某是好友,他们共同投资失利两个责任有限公司甲和乙,分别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在日常经营中,他们主要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接到预付款后又通过甲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乙公司的账户上,则当甲公司被债权人索赔时,发现甲公司根本没有承担的能力,账户上根本没有钱,此时常某和王某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答:常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债权人可以主张:法人人
格否认,要求王某和常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

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3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5、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的意义在于: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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