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服务指南【范本模板】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7〕64号)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为参保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和以下处方管理原则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经备案后,定点医药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备案手续未撤销之前,暂停其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及购药费用。
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第九十二条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相关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办理备案手续,可配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
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出入境相关凭证和复印件,及时办理出国(出境)备案的撤销手续。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患慢性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Q1—Q4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收件,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2,受理,初步审核、作出受理决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3,办结,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归档;4、送达,送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回执单》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撤销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回国撤销时填报)回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和参保方法第一条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杭的省部属、军队属等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五)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
(六)退休退职包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下同)。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离休干部、老红军。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三)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
第三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办法》施行后的新增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四条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三)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杭政办[2013]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3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0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1.主城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非主城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主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和主城区职工医保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
3.在主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4]37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37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有关规定,现将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2014年10月8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定点资格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医保定点或已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三、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保定点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两区五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实行医保市级统筹后,根据需要再行调整相关职能。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2.14【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法的重要文件,其内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医疗服务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对于推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是保障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保障措施。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规定,医保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员工和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国家补助等方式。
对于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催缴,对于拒不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医保基金的管理涉及基金的收支、监督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医疗保障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资金信息,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合理。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罚,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医保基金的使用从基金支出和基金报销两个方面考虑。
医保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医疗服务费用、医保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等支出,对于基金的支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条件。
医保基金报销涉及到医保待遇的报销和费用的核算,报销应当遵循医保规定,并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
二、医疗服务的实施医疗服务是医保的核心内容,其优质高效的实施对于医疗保障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规定,医保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共卫生等医疗服务,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来确定。
医疗保障服务的实施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定点和服务内容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明确医疗服务的条款和报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对于承接医保服务的医院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条款和报销标准实施服务,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对于医保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
(二)管理要求。
按照〃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三)医疗费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四)工作机制。
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药医保支付等医保、医疗、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调整结算管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门诊医疗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一般应在每年年初确定,次年年初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杭政办[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⒈前言本文档旨在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详细解释和规范,以提供相关参考和指导。
本文档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内容,从保险的定义和目的,到参保条件和报销范围,再到保险费率和支付规定等。
希望通过本文档的使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⒉保险概述⑴定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由组织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⑵目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⒊参保范围⑴参保对象所有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⑵参保条件参保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杭州市户籍、居住证等相关规定。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持有有效的居民联系。
⒋保险费率⑴缴费标准参保者的保险费率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
⑵缴费方式参保者可以通过工资扣除方式、银行代扣方式等多种方式缴纳保险费。
⒌报销范围⑴基本医疗费用参保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门诊挂号费。
●住院费用。
●检查费用。
●药品费用。
●诊疗费用等。
⑵报销比例参保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⒍支付规定⑴报销流程参保者在就医过程中,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⑵报销时间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杭州市人社部门公布。
⑶报销方式医疗费用报销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⒎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申请表格。
●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
●相关政策文件等。
⒏法律名词及注释●城镇居民:指在城镇地区居住的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
●医疗保障:指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制度或措施。
●缴费标准:参保者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用。
●报销比例: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由保险制度报销的比例。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杭州医保的背景和发展历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24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开展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的成功实施为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
2024年,杭州市正式启动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杭州医保的推行,有效解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杭州医保的基本制度和保障内容1.参保范围:杭州医保面向所有在杭州市城镇居住的人口,包括来沪人员、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镇居民。
2.医保支付:杭州医保实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后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补偿。
3.待遇支付:杭州医保提供的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门诊及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全额报销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
4.医疗服务供应:杭州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参保人可在约定的合作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三、杭州医保的运行机制和经费筹措1.运行机制:杭州医保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医保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医保局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四、杭州医保的特点和亮点1.全面覆盖:杭州医保覆盖面广,所有城镇居民都可以参保,无论是农村户籍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2.公平可持续:杭州医保实行统一的参保标准和报销比例,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平等。
杭州医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优质的医疗资源,保证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3.多层次保障:杭州医保不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设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4.创新管理:杭州医保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电子健康卡系统,方便参保人就医和获取医保待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
第五条除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政策体系、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组织实施。
-1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八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是指在杭州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下面将分为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医疗保障范围。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的一般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直接结算等服务;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罹患的大病提供高额补偿和报销;医疗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的特殊医疗费用提供帮助和救助。
其次是参保人员。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然后是医保待遇。
建德市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依法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且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参保人员申请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提供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德市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优质医疗资源,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费用支付方面,建德市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通过大额医疗费用专项基金进行支付;对于未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此外,建德市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在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医保专员考试宝典
一、通读以下文件5遍,对其有个大概印象。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小白本)0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警示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二、普通门诊、规定病种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规则门诊在职,起付线:退休前1000,退休300住院在职,起付线:三级800,二级500,社区300规定病种按住院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规定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慢性肾衰竭的透析治疗。
三、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类情形1、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2、境外就医3、应由第三人承担的4、工伤5、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6、其他违反规定的四、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
个人历年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疗费;(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西药、中成药(不包括滋补类);(二)中药饮片复方支付单味不支付的饮片(不包括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医用材料;(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超出限定支付范围或支付限额的自费医疗费;二、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三、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在本统筹地购买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范围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五、医保经办管理的要求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按规定要求做好与医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时联网工作,并通过经办机构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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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二)非市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累计满10年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以下统称其他城乡居民)。
其他城乡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参保。
(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以下统称收养人员)。
第八条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九条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费用征缴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实行市区统一征收。
(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大病保险费和长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应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征收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划转。
(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0.5%缴纳,用于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和长护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至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在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第十三条在职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三)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和长护保险基金。
(二)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由政府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协缴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对未就业的协缴人员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予以补贴,用于补充统筹基金。
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医保费。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费按以下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长护保险基金。
(一)少儿医保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二)大学生医保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四)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持证的大学生(含持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同一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不变,市政府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保费划转和政府补贴组成。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划转54元。
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三)大学生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2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第十九条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保费划转和政府补贴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额不低于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具体标准由市区长护保险办法明确。
应由个人缴纳的长护保险费,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第二十条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参保人员缴纳,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2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三)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户籍人数各承担50%,各区按当年实际支出数上交至市级财政或在当年体制结算时给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政府按本年度市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补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长护保险基金,具体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职工医保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退休金,其中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应已满20年,且市区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长护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参保的持证人员,自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日起享受有关医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造成职工中断参保的,职工在中断及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后,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全体职工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
职工在所欠月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补缴时间段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因个人原因被暂停医保待遇的,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保未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可申请按应保未保期间不同身份对应的缴费标准补缴,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10.5%,个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