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学的存在意义——对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简要解析

合集下载

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

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

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以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为例李广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200505,北京海淀100872)摘要:约翰·奥斯丁是西方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师承边沁的他,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

他的主要思想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他通过不断地努力,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他的思想经过后人的不断努力最终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对法的不断严格分析中,表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虽然一些理论存在着许多不足,但是,他的思想对处于法制建设中的我国来说,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命令道德法律主权分析法学起源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英国,创始人为英国著名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

其主要学说集中体现在他在大学作教授期间所整理的讲义,即《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

他从对法的定义进行严格解释的角度对法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运用逻辑分析的方式阐释了自己对法的认识。

虽然,他的好多关于法的论述在后世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被指出存在好多漏洞,如关于对命令好恶不加以区分,关于法的范围的划定过于狭窄等。

但是,我觉得,作为分析法学的开山之作,在资本主义中期产生具大影响的论著,对于现代中国仍有较大的解读和思考意义。

一、法是一种命令。

奥斯丁在本书的导论中就谈到,“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

如果没有命令的形式,无论何种类型的法,自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1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所言谈的法是多种多样的。

奥斯丁将广义的法分为了四类:神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隐喻意义上的法(如舆论宣传中所形成的规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至少在我们国家,应该是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以各自的形态所存在着,而且,这四类法的形式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人类可触及的方方面面。

(这里的上帝法与自然法有一定重合部分,但并不仅仅是自然法。

是在历史上认为的上帝对人类所立的法)然而,这四种类型的法却并不全是现代法学教育所研究的对象。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摘要:分析法学的诞生标志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由“应然的法”走向“实然的法”,法的研究范畴变得明确具体。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分析法学的误解,“法律命令说”并不等于“恶法亦法”,将分析法学与“恶法亦法”混为一谈是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种误读。

德国纳粹利用分析法学的影响力所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延续。

随着时代的变迁,分析法学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提到分析法学便被认为是只研究法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代表的诸如:道德、秩序、自由等价值因素。

对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正确认识应该是它所代表的那种研究方法,而非纠结于内容。

它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理学的范畴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恶法亦法一、分析法学的诞生(一)分析法学的内容分析法学是在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中诞生的,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极其盛行的自然法学派最终被分析法学派打败,在面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把法的研究对象从抽象的道德拉回到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法律本身,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法律有了可研究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鼓吹着的道德。

“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法律应该怎样并不是法律本身是怎样的,这个是法律应该体现的价值,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也就是指法理学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中,法律的价值与法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律真正意义上是指法律条文,即奥斯丁所讲的规则。

法的价值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的法律条文,而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因素与法律本身犹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分析法学之所以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是因为它清晰的揭露了法律本身是什么,它把法律的研究对象由虚幻的拉回到了现实中。

(二)奥斯丁其人奥斯丁的一生充满着坎坷,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奥斯丁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教授并主讲法理学,他是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

浅谈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3300字

浅谈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3300字

浅谈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3300字目前,对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哈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如哈特所说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这种不正确的指导致使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

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比边沁逊色;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低哈特一等,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还有学者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的事业。

一、对传统评论者的反驳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的地位及影响是被夸大的,而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则被忽视,所以他们否定奥斯丁的地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是狭隘的概念定义,且不适当的缩小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一是以法律概念(如命令、制裁等)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法律科学的目的;二是以分析形式的基础规则,试图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三是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莫里森认为以上的方法需要重新定位。

从某种程度上看,传统评论者有“为了从奥斯丁理论体系中拿来对自身有用的那部分,作为自身理论的箭靶,以此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而抛弃奥斯丁整体理论体系”的嫌疑。

因而导致大部分学者都只是关注奥斯丁用来描述法律的概念性术语上,误认为法律仅仅只是由“命令”、“义务”、“制裁”拼凑而成,使得世人忽视了奥斯丁论述的时代背景和语境,进而未能全面理解奥斯丁的理论思想。

如果我们想重新认识奥斯丁,就应该把他的著作放到其总体背景中去。

在功利主义盛行以及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巨大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希望将程序、范式等研究也纳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

浓厚的学术理性精神指导奥斯丁用语义分析的工具分析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其中包括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

这也是奥斯丁注重实然法,并将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的原因。

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即阐明法理学的范围。

或许对于法律或者法理学这一庞大繁杂之物的简单文本定义从来都是难失偏颇。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休谟提出了一个命题:应该区分事实判断和价 休谟提出了一个命题: 休谟提出了一个命题 值判断。在法学的语境中,这样一个命题, 值判断。在法学的语境中,这样一个命题,经由 奥斯丁(当然包括边沁)的发挥, 奥斯丁(当然包括边沁)的发挥,转变为了这样 一种陈述:应该区别“实际存在的法” 一种陈述:应该区别“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 存在的法” 奥斯丁相信, 一词的误用, 存在的法”。奥斯丁相信,“法”一词的误用, 在另外的方面来看,就是将这种观念的“在场” 在另外的方面来看,就是将这种观念的“在场” 转变成了“缺席” 如果我们记住了“ 转变成了“缺席”。如果我们记住了“实际存在 的法” 应当存在的法”的区别,那么, 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的区别,那么,我们 就会实证地、客观地、 就会实证地、客观地、中立地观察社会中的法律 现象,就会知道法律科学的特质, 现象,就会知道法律科学的特质,以及其与伦理 科学之间的分界, 法理学的范围”这一问题, 科学之间的分界,“法理学的范围”这一问题, 从而部分地迎刃而解。 从而部分地迎刃而解。

• 一、问题提出背景 • 法律实证主义基本思想 • (1)19世纪,是实证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实 19世纪,是实证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 世纪 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 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 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 (2)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 在法学中, 较为自然地”观察“ 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的学科的存在” 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的学科的存在”,并 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 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 • (3)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阐明 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 ——阐明 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 “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 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 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奥斯丁希望在法学实证 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

品位·经典人文·社会64【作者简介】 李思,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李 思(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摘 要】 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内容丰富,分析独特深刻,全书贯穿了对“法”概念的实证分析,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本文从奥斯丁的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入手,根据对《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阅读和理解,谈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概念以及笔者的理解和看法。

【关键词】 法律命令说;……要素;……性质;……《法理学的范围》在分析法学派这一领域,其首创人奥斯丁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也被人们称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尽管奥斯丁对于和他关系密切的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学说深信不疑,但奥斯丁法学思想基础离不开实证主义哲学。

奥斯丁认为政府是功利主义的,而法律则是政府的主要工具,对此,其学术观点为:一是明确“法”的意义。

奥斯丁将“法”分为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性质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

那些具有特定意思描述的法律条文都具有唯一的特性,即“命令”。

二是明确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奥斯丁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也就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即为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三是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则和社会正义。

奥斯丁相信,功利主义原理不仅是将自然法实证化的认知理论原理,也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质原理。

一、“法律命令说”概念及理解想要全面理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必须从奥斯丁对概念的界定入手,包括“法”“命令”“义务”“制裁”等术语解释,“命令”作为法律定义的核心,可以直接区分严格意义上的法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对其含义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影响我们如何认知奥斯丁对法理学研究范围的划分。

(一)严格意义上的“法”是什么奥斯丁认为“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和严格含义的语言使用而言,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1]。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摘要:法理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将法分为四类,分别是神法,实际存在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和隐喻意义上的法律,在他看来只有实际存在的法才是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他将法律和其他的社会现象进行剥离,特别是将法律和道德之间厘清,其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去道德的想法对于现在的法治实践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约翰·奥斯汀,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后研读法律,并与1818至1825年任律师。

1826年担任伦敦大学首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

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

奥斯丁的一生拥有很多遗憾,他的很多具有影响力的朋友都认为奥斯丁将大有作为,但是在对外交流中奥斯丁的行为方式和特殊的忧郁的气质让他很快的结束了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在他任大学教授一职的时候,来听奥斯丁课程的人也越来越少,在他去世后,他的著作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奥斯丁实在法思想主要内容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应当是清晰的,当代课本中的概念和理论都十分清晰,但是在当时,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法学的范围是什么,很多问题都难以解释清楚,在当时担任伦敦大学教职的约翰·奥斯丁写作其法理学讲义就是为了揭开法学的神秘面纱,对其进行说明。

19世纪是实证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进行观察,解释和分析,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形成法学实证主义。

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汀的法学思想主要有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

因为边沁的影响,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精品模板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精品模板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摘要:分析法学的诞生标志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由“应然的法"走向“实然的法”,法的研究范畴变得明确具体。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分析法学的误解,“法律命令说"并不等于“恶法亦法”,将分析法学与“恶法亦法"混为一谈是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种误读.德国纳粹利用分析法学的影响力所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延续。

随着时代的变迁,分析法学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提到分析法学便被认为是只研究法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代表的诸如:道德、秩序、自由等价值因素。

对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正确认识应该是它所代表的那种研究方法,而非纠结于内容.它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理学的范畴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恶法亦法一、分析法学的诞生(一)分析法学的内容分析法学是在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中诞生的,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极其盛行的自然法学派最终被分析法学派打败,在面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把法的研究对象从抽象的道德拉回到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法律本身,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法律有了可研究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鼓吹着的道德。

“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法律应该怎样并不是法律本身是怎样的,这个是法律应该体现的价值,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也就是指法理学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中,法律的价值与法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律真正意义上是指法律条文,即奥斯丁所讲的规则.法的价值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的法律条文,而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因素与法律本身犹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分析法学之所以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是因为它清晰的揭露了法律本身是什么,它把法律的研究对象由虚幻的拉回到了现实中。

(二)奥斯丁其人奥斯丁的一生充满着坎坷,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奥斯丁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教授并主讲法理学,他是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

分析法学的宣言书

分析法学的宣言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这一文本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本文将从本书的写作背景着手,介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出现的历史原因,并对本书的思想内核予以解读评析。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引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这一文本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1】实证主义是十九世纪上半叶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哲学思潮,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其中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来检验或者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基本思想就是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内的运用,其任务就是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

《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认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主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的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

”【2】本文将从本书的写作背景着手,介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出现的历史原因,对本书的结构框架进行梳理,并对本书的思想内核予以解读评析。

二、社会历史背景奥斯丁生于1790年,卒于1859年,主要生活在十九世纪上半叶。

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在欧洲经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1848年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已经在欧洲全面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随着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社会原因应运而生的,为资产阶级制度的巩固和秩序的稳定寻找合适的支撑。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汀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奥斯汀所创立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规则和权威性。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涉及到法律的定义、分类、规则的形成和权威性的来源等方面。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包括法律的定义。

奥斯汀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他将法律分为命令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两种类型,命令性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而规范性法律则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规范。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的分类。

奥斯汀将法律分为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法律两种类型。

正式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而非正式法律则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规范,如道德规范、习惯法等。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规则的形成。

奥斯汀认为,法律规则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

他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种类型,主要规则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次要规则则是由主要规则所产生的规则。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权威性的来源。

奥斯汀认为,法律权威性是由国家或政府所赋予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权威性分为正当性和有效性两种类型,正当性是指法
律规则符合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有效性则是指法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和实施。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涉及到法律的定义、分类、规则的形成和权威性的来源等方面。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奥古斯丁(354-430)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对法律理论与法治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在古代乃至现代法学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价值。

本文将介绍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第一部分: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概述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中。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系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关键要素。

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在堕落之后需要法律来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而这个法律源自于上帝的旨意。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真理和正义为准绳,通过之将人类从罪恶中解救出来,并建立和巩固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律与上帝的关系:奥古斯丁强调法律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是人类与上帝建立联系的桥梁。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上帝的旨意,因此法律具有超越性和绝对性。

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奥古斯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惩罚那些违背上帝意愿、破坏社会秩序的人。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正义为准绳,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待遇。

3.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自由并不等同于无限制地追求个人欲望,而是在上帝律法的引导下,实现人类内心的和谐与自我约束。

他认为只有通过遵守法律,人们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幸福。

第三部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1. 法律的神圣性: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念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还是人类与上帝联系的桥梁。

这对于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的神圣性,以及法律应该以正义为基础的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应该追求正义。

在现代社会,这种观念提醒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念提醒我们自由并不是无限制地追求个人欲望,而是通过自我约束和遵守法律,实现内心的和谐与自由。

这对于当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摘要】这篇文章重读了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在奥斯丁的人物背景中,我们了解到他是一位英国法学家和语言哲学家。

他的法理学观点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上。

通过探讨奥斯丁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了解他对法律语言的分析方法。

奥斯丁的影响和贡献体现在他对逻辑分析的贡献,以及他对法律语言研究的推动作用。

奥斯丁的理论现实意义体现在他对法律实践和司法决策的启发和指导。

通过对《法理学的范围》的重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奥斯丁的思想,并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人物背景、法理学观点、方法论探讨、影响和贡献、理论现实意义、重读、结论1. 引言1.1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代表作之一,也是法学领域中的经典之作。

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的性质、起源和作用,对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阐释。

在当时,奥斯丁所处的时代正值英国法学发展的高峰期,他通过《法理学的范围》这部著作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颖而富有见地的理论观点,引起了当时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在这本书中,奥斯丁主张法律是由国家的权威所制定并由其强制执行的规则,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同时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

他还对法律的分类和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和演变过程,并对法律的功能和效力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奥斯丁通过《法理学的范围》这部著作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后人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和探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发。

2. 正文2.1 奥斯丁的人物背景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也被誉为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出生于英国哈里福德郡,曾在伦敦大学学院学习,并在牛津大学毕业。

在他的法学生涯中,奥斯丁曾担任过英国殖民地治理方面的高级职位,这让他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报告

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报告

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
报告
奥斯汀是英国法律史上很重要的一位法律学者,他所著的《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是他在19世纪初期所著的一本重要的法律著作。

本书的主题是关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法律的本质、类型以及法律实施的各种方式,对法律的谱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谱系这一主题出发,对《法理学的范围》的内容进行阐述。

奥斯汀将法律分成了三种谱系:宪法法律、私法和公法。

其中,宪法法律主要用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私法则是涉及个人和其财产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公法则是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法律,如刑法和行政法,涵盖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和适用。

奥斯汀认为,法律的谱系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和内容的分类,更是法律具体运作和执行的基础,同时,不同谱系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关系。

例如,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会员同时也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等等。

此外,不同谱系的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和协调。

从奥斯汀的《法理学的范围》来看,他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实践的重要性,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通过对法律的谱系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运作和执行的过程,同时也可以为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基础。

aostin法理学范围读书报告最终稿

aostin法理学范围读书报告最终稿

• 奥斯丁生平出版著作包括1832年出版的 《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edence Determined)和去丐后由他 夫人整理出版的《法理学讲演彔戒实在法 哲学》(Lectures on Jurispre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 就分析法学而言,奥斯丁的理论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他的理论概括起来基本体现 在《法理学的范围》乊中。这一文本是纲 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正是这一文本的出 现,导引了影响深进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第事讲
• 神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 神法设定的义务是宗教义务。神法设定的制裁是由恶果戒痛苦构成的宗 教制裁 • 神法中有些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有些是朦胧丌见的,后者被称为“自然 法”。 • 上帝通过丌同方式,以及丌同系列的表征,将这些法传达给人类。 • 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神法,是上帝通过人类语言媒介传达给人类的 命令。它仧戒者由上帝直接宣布,戒者由与职天使宣布。 • 使人类朦胧丌见的一类神法,丌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来传达的,戒者说 它仧根本就没有被清楚地表达出来。它针对的是圣经教化以外的人。对 明显可以发觉的神法,其设定的义务,也需要我仧通过自然戒理性去理 解。人类具备这种能力。 • 人类行为丌仅受觃则指引,而丏受不觃则相联系的道德感觉的指引。我 的行为丌是直接求劣二一般功利原则来决定的,直接决定我仧行为的, 是不行为种类有关的感觉。认为功利理论的意思,在二将精确估量行为 后果的行为指针去替代前面所说的日常感觉,是荒谬的。
三、《法理学的范围》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讲 第事讲 交待第一讲至第六讲的目的或内容 以及对其论述的顺序 说明法的本质,以及涉及到的关键词 的含义
分析神法;将神法分为两类:明示命 令和暗示命令;分析“表征”(signs )的性质;注意三种理论,一纯粹的 功利理论,二纯粹的道德感觉理论, 三功利和道德的混合理论。第二讲的 大部分内容,以及第三讲和第四讲, 全部或几乎用来说明和分析这三类理 论。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满是法律概念零件的大仓库,有点眼花缭乱,但又好奇得不行。

奥斯丁上来就像是个严格的仓库管理员,要给法理学的范围划界限。

他的这种做法,就像是给一群调皮乱跑的小动物圈定活动范围一样,让法理学这个概念不再模糊不清。

奥斯丁对“实在法”的强调,就像是在告诉我们,在法律的宇宙里,真正脚踏实地的星星就是实在法。

其他那些看起来像星星的东西,比如什么道德呀、神法之类的,虽然也在天空中闪耀,但它们不属于法理学这个特定星系的核心成员。

这就好比在一个超级英雄的团队里,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任务,法理学这个超级英雄主要的任务就是研究实在法,而不是被那些看起来有点像但实际上不同的东西干扰。

他的命令理论也特别有趣。

他把法律看成是主权者的命令,这就好比在一个王国里,国王下命令,臣民就得遵守。

不过这个国王可不是随心所欲的,他的命令得有一定的规则和模式。

这让我想到了玩游戏的时候,游戏开发者制定了规则,玩家就得按照规则玩,不然就会受到惩罚。

法律就像是这个游戏世界里的最高规则手册,主权者就是那个制定规则的大BOSS。

但是呢,奥斯丁的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感觉他把法律和道德分得太开了,就像硬生生地把一对本来有点关系的好兄弟给拆开了。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很多时候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比如说,尊老爱幼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在法律里也有保护老人和儿童权益的规定呀。

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有时候也会被那些复杂的概念绕晕。

感觉奥斯丁就像是一个在复杂迷宫里自如穿梭的探险家,而我在后面气喘吁吁地跟着,还时不时地迷路。

当我好不容易跟上他的思路,理解了一个概念的时候,又会有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奥斯丁一上来就给“法”下定义,这就像是给一群乱跑的小动物画个圈,告诉大家哪些才是真正我们要研究的“法”这个种类的动物。

他把法分为准确意义上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这种区分就像是把纯种马和杂种马分开一样。

准确意义上的法是那种有主权者命令的、有制裁为后盾的规则,这让我一下子就想到了交通规则。

要是没有交警背后的罚单(制裁),那些交通规则估计就会被很多人当成耳边风,这就是奥斯丁所说的法的强制性的一个很生动的体现。

他对主权者的论述也很有趣。

主权者就像是一个超级大BOSS,在一个国家或者政治社会里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不过这个大BOSS也不是随便乱来的,他的命令能成为法也是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的。

这就好比游戏里的最终大BOSS虽然厉害,但也得按照游戏规则来发招,不然游戏就乱套了。

奥斯丁的这种观点让我觉得法律好像是一场大型权力游戏里的规则手册,主权者制定规则,大家按照规则玩,要是违反了规则就得接受制裁。

但是读的过程中也有让我挠头的地方。

奥斯丁的这种分析法理学的方式有时候感觉太机械了。

他把法律和道德分得那么清楚,就像把水和油硬生生地隔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觉得法律和道德是纠缠在一起的呀。

比如说一个人在大街上见死不救,从道德上来说我们谴责他,可是在奥斯丁的理论里,这不属于法律要管的事儿,因为没有主权者的命令说必须要救陌生人。

这就有点让人难以接受了,感觉他的法理学少了点人情味。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04
法理学的应用领域
立法领域
01
02
03
立法原则
法理学为立法活动提供理 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的 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解释
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文 本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 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法律漏洞填补
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理 学提供理论支持,指导如 何填补漏洞。
司法领域
司法审判
法理学为司法审判提供理 论依据,帮助法官理解和 应用法律。
法学学术交流
法理学促进法学学术交流和合作, 推动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社会公共政策制定
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 提供理论支持。
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法理学研究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确保政策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 观。
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为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理论 指导。
THANKS
感谢观看
02
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理学
起源
古代法理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 期,当时的思想家和哲学家开始探讨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以及法律与政治 、道德和社会的关系。
特点
古代法理学注重自然法和人类法之间 的关系,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对 后世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中世纪法理学
发展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是在基督教神 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开始将 法律与神学相结合,探讨法律与 神灵、道德和信仰之间的关系。
05
法理学的未来发展
技术与法理学的融合
人工智能与法理学
探讨人工智能在法律决策、司法裁判、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应 用,以及如何应对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是指英国18世纪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所倡导的法律理
论体系,它集中于对法律语言和习惯的研究。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的意义和特性: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其目的在于调整
人们的行为,包括禁止、允许和强制等。

但法律由于其命令性质,也
面临无法完全履行和违反等问题。

2. 法律的源头和层级:奥斯丁将法律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国际法、
国家法和个人法。

其中,国际法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国家法居中,个
人法则是最底层的规范。

3.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文本和上下文构成的,因此解释法律需要考虑语言的含义和背景。

同时,适用法律也需
要考虑现实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

4. 法律的问题与改革:奥斯丁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关注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实施性等问题。

他提出的改革措施包
括修改法律条文、改善司法制度等。

总体而言,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涵盖了法律的定义、结构、含义和适用。

奥斯丁将法律理论从过去关注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转变成关注法
律语言和行为的哲学研究,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在当代社会中,中的独立法律意义与国家的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密切相关,并在许多法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比,中的独立法律意义更加特殊和独特,它在法律的体系结构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中的独立法律意义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是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含义和法律效力的概念。

它与其他法律规定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的独立法律意义具有层级性。

它以宪法为基础,与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了一种上下联动的关系。

它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相互交织,构成了法律的多层次体系,保障了法制的稳定和连贯性。

其次,中的独立法律意义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关。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关注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它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次,中的独立法律意义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的独立法律意义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不仅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最后,中的独立法律意义的运用前提是依法行政。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中的独立法律意义要求政府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中的独立法律意义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确保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总之,中的独立法律意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作为法律规范中的核心概念,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制的连贯性。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中的独立法律意义的有效运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对中的独立法律意义的理解和运用,提高法律素养,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的范围》读书报告

《法理学的范围》读书报告

《法理学的范围》读书报告目前西方法学界普遍认为,分析法学事实上起源于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

这本浓缩着丰富法学思想的演讲集,处处体现着作者严谨的逻辑推演,闪烁着富于思辨的智慧火花。

奥斯丁的雄心壮志——为法理学廓清界限,在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作者不满于当时法学研究庞杂不堪的局面,秉承着新兴实证主义重在观察、勤于分析、长于解释的学术风格,将当时社会上的各种法学现象归纳分类,并逐一分析批判,最终形成独特的法学体系,旨在将一个准确无误、独立完善的法理学研究领域呈现在人们眼前,为此,他通过分析论证,在无情批判众多著名法学家的思想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作者是为了将法理学解放出来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法学意识形态“霸权”行动。

①在导论中,作者将广义的法分为四类:上帝法、人定法、社会道德、比喻法。

全书共分六讲,分别为法的本质、上帝法、功利原则、非准确意义上的法、由人制定的法,依照导论中的四种基本分类逐次展开。

在第一讲中,作者开门见山地提出“法是一类命令”这一命题。

命令包含两个构成要素,一是意愿的表达,二是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与之相对的是义务,即接受命令所产生的约束或限制。

命令与义务的后盾为制裁,即不利后果。

因此,“命令”、“义务”、“制裁”三者紧密相连,虽然各有侧重,但都表明了共同的含义。

在此基础上,具有说明性质的制定法、简单要求性质的法、习惯法等虽然具有法的形式,但因其缺少了制裁而不是作者笔下准确意义上的法。

描述了法的本质后,作者在第二讲中讨论了上帝法、并在第三、四讲中讨论了与上帝法密切相关的功利原则。

作者认为上帝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具有上帝的意愿及宗教制裁。

上帝法也分为两大类,一是明显的上帝法,即上帝直接宣布或通过《启示录》传达给人民的命令。

而另一类则是朦胧的上帝法,也称自然之光,如何理解这类法?这就需要一种标记。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标记是道德感觉,即人们依靠反复的思考而形成的道德尺度,也叫人的良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一套新 的能够 为大众 和时代 所接受的 “ 权威 ”伦理学 就成 为了
极度紧迫的问题 。 功利 主义 ,这就 是奥斯丁为时代建立 的全新 的 “ 伦理科 学”
目的中来。所 谓 “ 群众 ”、 “ 大众 ”此 时已经不再是实在的人 , 而 是功 利主义 所假 定的一 个概念 ,我 们可 以将这个概 念称 之为 “ 功利人” ,所谓 “ 功利人 ”是一个 以 “ 自己意志”和 “ 自己利
及其 “ 权威 ”。他将 功利主义的主要观点归纳 为 “ 趋 利避 害” ,
亦既趋 向利益 。规避危 害 ,这种 “ 趋利避害”被奥斯 丁划分 为了
益 ”为基 础 ,以 “ 趋利避害”为唯一运动方式的独立个体。
奥斯丁并 非一个枉 顾人类 “ 权利 ”的专制 主义者 ,即使 他
两个 层次 :第一个 层次 可 以被 称 为简单 的或者 初级 的 “ 趋 利避 是一个 专制 主义者 ,他 的专制也 只是 针对一 个假定概 念而进 行 害” 。这种思想基于个 人对利害关系的直觉判 断。第 二个层 次更 的 ,且 他从来 也没 有宣称 过 :这 个假定 概念就 是人 性的一切 内 “ 贬低道德 感觉 ,绝不是功利理论的最 为高级 .其基础是人们 对于政治社会的知识 以及 由这种 知识 所引 容 。他 一再地 提醒读者 : 发的推理 判断 。奥斯丁 为这 种 “ 推理判断 ”给 出了一个例 子 :如 终 目的”【 2 ] 6 6 , “ 功利 ,仅仅是在 最终的意义上 ,成 为了我们 果一个简单 的偷 窃发展 为一种普遍的盗窃 ,那 么所有权 就会 遭到 行为的尺度”『 2 1 6 1 。

感觉”和仅仅是 “ 自己”和 “ 独立”的性质的集 中 任务 : “ 在这里 ,权威 所展 示的力量 ,是极其脆 弱的 ,权威 本身 体 。他 们的 “ 是没有 获得信仰 的” 『 2 ] 8 0 。在这样 一种局 面下 ,如何能够树 立 表现 ,而不可能去消除这种性质 ,使 自身回归到 “ 政治社会”的
窃所获的小 “ 利 ”是 无足轻 重的 ,因此盗窃就都不符合 这种 高级 知识 的学习和 以此 为基础 的推理 ,最终 “ 自觉”地 认识 到 ,服从
的 “ 趋利避害 ”的标准 了[ 2 ] 5 0 。 比不服从更加符合 自己的利益 。这 是功利主义 “ 伦理科学”的理
奥斯 丁认 为: “ 那些从事细致研究工作 的人 , 那 些勤劳推广 想境 界。面对着等级身份体 制的崩 溃,面对着财产私有制度的崛

今天 .法学的独立 已不成其 为一个 问题。但在奥斯丁 的年代 ,它
“ 政治社会 ”当 中实现 了脱离 。这种脱离在政治社会 与个人之间
还是一个前所未 有的观 点 ,提出这个观点必然是 因为出现 了一个 拉 出了一个前所未有 的巨大鸿 沟。这个鸿 沟实在地说就 是一群被 全新的 问题 ,如果不是 这个 问题的吸引 ,奥斯丁也绝不会 穷一生 功 利主义假定 出来的前所未有 的 “ 新人 ” ,和以往的所 有人类都 新人 ”天然地不懂 得什 么叫服 从 , 他 们 之力去玩弄这样一堆烦 琐的概念 ,而本文的 目的就在于 简单地 刻 不相 同的一点是 ,这些 “
画出这个 问题。
唯 一的意 识就 是从 “ 自己利益 ”出发去 “ 趋 利避害 ”。对一群 完
对 中世纪 的基 督徒们 来说 .真理 就是 上帝 的意志 。上 帝通 全 不知 “ 服从” 为何物 的人们来说 , “ 道德”的作用将是无法发 道德”本身就是一种 内在 的服从 。如果道德发挥不 过 《 圣经 》人类进行 一般 的规制 ,又通过不断地显灵对 人类进行 挥 的 ,因为 “ 特殊 的管理 。所谓 显灵 可能是 某人对 自然 界或者 人类本 性 的观 了作 用 ,那么 ,一 门前所未有 的单纯 的强 制之学 的建立就成了顺 察 .也有可能是某些难 以解 释的怪 事。瞎子忽然复 明。哑巴忽然 理成章 的事情 。 说话。这些标 志就被称 为是 “ 上帝的痕迹 ”或者 “ 圣迹 ”。随着 在这 个 巨大 的鸿 沟里 ,作为 强制之 学的 “ 法学 ”与 “ 实际 “ 迷信 ”被瓦解 , “ 圣迹”消失 ,上帝和人类 的联 系似 乎突然 中 存在 的社会道德”或者 “ 非政治优 势者制定 的法”当然不同 ,因 道 德感觉 ”或 “ 群 众的愤怒 ” , 断 了.但是离开 上帝的指示人类就无法分清是非真伪 ,因此 寻找 为后者施行 的动力是 大众的 “ 群 众”此时已经被功利 主义假定 为了 “ 自己利益”的独 立个 条全新 的沟通 人类和 上帝的渠道就成为 了当时一项 无法回避 的 而 “
持续的侵犯 ,所 有权 制度就会因此而解体 ,小偷 和穷人 的财产也

个 道德 的功利 主义者 是一个 以 “ 自 己利 益 ”为基础 而不
趋利避害 ”的个人 ,而这个个 人通过 对 “ 政治经济” 会 同样面 临危险 。相对 于所 有权崩坏的大 “ 恶 ”而言 ,某一次盗 断地进 行 “
这些科学 的人 ,其数 量正在与 日俱增 ,其工作热情也是 和积 极性 起 ,,面对着大众气势汹汹 的欲望 和私心 ,奥斯 丁为了保全最后 所换来 的最优 惠的条件 ,就是 同样也 是高涨 的。” f 2 1 8 1 在这样 一个工 业革命 日渐 发展 的年 代 的权威 ,作出 了最大限度 的让步 , 里 ,奥斯丁 “ 当然可 以期待一个更为迅速 的发展过程 ,去发现道 这个 “ 正当”的独立 的 “ 法理 学”。我们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山 西 青 年
理 论 研 究
独立法学的存在意义
对奥斯丁 《 法理学的范围 》的简要解析
杜 苏
北京 航 空航 天 大学 法学 院博பைடு நூலகம்士研 究生
个人 ” 内涵 当中不可缺少 的一部分 ,个人 基于 “ 自己意 直 以来 ,约翰 ・ 奥斯 丁的 《 法理学范围 》都被认 为是 法理 不再是 “ 志 ”和 “ 自己利益”的 “ 趋利避害 ”已经使 得个人 “ 正 当”地 从 学或者法学 ( 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 作为一 门独立学科 的创 立标 志。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