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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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调整和改进法学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展开讨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与意义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手段等。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法学研究的过程,提高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学研究方法能够帮助研究者把握法律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准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因此,深入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以推动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实证分析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运用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改进和调整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能够提供客观、科学的研究结果,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数据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可以通过搜集大量法学案例和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学研究的规律和脉络,以及理论假设的合理性。

同时,还可以揭示法律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实地调研:实证分析方法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调研,通过与法律实践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和观察,可以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和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指导。

3. 系统总结:实证分析方法注重系统性的研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整理,可以形成分类、归纳和综合的法学研究成果。

学会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法律分析

学会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法律分析

明确研究问题
将研究主题细化为具体的研究问题, 确保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收集与整理数据
01
02
03
数据来源
选择权威、可靠的数据来 源,如官方统计数据、案 例数据库、学术研究成果 等。
数据筛选
根据研究问题和目标,筛 选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 准确性和有效性。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 、分类和整理,以便于后 续的分析和呈现。
促进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结合
实证分析强调实践性和应用性,可以促进法学教 育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的法律人才。
06
如何提升实证分析能力
学习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
掌握基本统计概念
了解均值、中位数、众数、方差 等基本统计概念,并能够运用它
们描述和分析数据。
学习数据分析方法
掌握数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如描 述性统计、推论性统计、回归分 析等,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处理
程和方法。
学习分析和解读数据
03
通过参与项目,学习如何分析和解读数据,发现数据背后的规
律和联系。
关注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
阅读学术期刊和论文
定期阅读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学术期刊和论文,了解最新的 实证研究成果和动态。
参加学术研讨会和讲座
积极参加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和讲座,与同行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 。
法律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因素 。
结果解读
结合专业知识和实际情况对统计结果 进行解读和分析,为法律分析和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03
实证分析流程与技巧
明确研究问题与目标
确定研究主题
设定研究目标
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争议的研究 主题。
根据研究问题设定明确的研究目标, 为后续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提供方向。

法学实证研究与数据分析

法学实证研究与数据分析

法学实证研究与数据分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分析作为一种全新的研究手段正在为各个领域带来巨大的变革。

在法学领域,法学实证研究与数据分析正在日益得到认可,并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加客观、准确的依据。

本文将探讨法学实证研究与数据分析的关系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一、法学实证研究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法学实证研究是一种以实证方法为基础的法学研究方法。

与传统的推理性研究方法相比,法学实证研究更加注重对社会事实的客观观察与分析,以数据为基础进行研究,并通过统计学、经济学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法学实证研究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性:法学实证研究秉持科学的态度,注重客观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并通过数据和统计学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二)数据导向:法学实证研究依赖于大量的实证数据,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解释来获取研究结论。

数据的选择和采集对于研究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三)跨学科性:法学实证研究借鉴了其他学科的方法与理论,如统计学、经济学等,从而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二、数据分析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应用数据分析作为一种强大的工具,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研究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以下是数据分析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几个典型应用领域:(一)法律政策评估: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对已实施的法律政策进行评估,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了解政策实施的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二)法律适用裁量:数据分析可以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对相关案例和判决的数据进行分析,揭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的倾向性,为法律适用裁量提供参考。

(三)法律预测与预警:数据分析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挖掘和对当前趋势的研究,帮助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减少风险和损失。

(四)法律运行机制分析:数据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规律,通过对法律行为和案件数据的分析和解释,深入了解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探究法学方法的实证研究

探究法学方法的实证研究

探究法学方法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以客观、实证的方式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以探究法学方法的实证研究为题,从实证研究的定义、特点、应用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实证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定义是指通过对现实情况进行详尽观察和实证分析,以验证社会现象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数据采集和定量分析,以实证数据为基础,探索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与传统研究方法相比,实证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其次,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证研究是基于事实和数据的分析,注重以证据为依据进行研究。

其次,实证研究方法更加注重一种公正客观的研究态度,追求客观真实的研究结果。

再次,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可以通过不同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的研究得出相似或相同的结论。

最后,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上更加注重定量分析,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客观、可靠的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可以涵盖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

例如,在司法实证研究中,可以通过对大量的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探索不同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应性和效果。

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实证研究中,可以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观察和人口统计学数据的分析,探究犯罪行为的规律和因素。

此外,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实证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法律政策变化前后的数据对比和分析,评估和预测不同法律政策的经济效果。

在实证研究的应用案例中,可以引用国内外的具体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以进一步说明实证研究方法的实际应用和价值。

例如,可以引用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纽斯基的研究成果,该研究通过对美国联邦法官判决的统计分析,揭示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判决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问题。

这种实证分析的结果为改进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也为更公正的司法决策提供了参考。

总之,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分析

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分析

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及其相应理论的学科,研究方法的选择对于研究成果的质量至关重要。

在法学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是两种常见的方法,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研究方式与价值。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分析比较。

实证研究是一种以实际的数据和经验观察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它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现实中的相关数据来得出研究结论。

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现实进行观察和分析,形成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或者产生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实证研究注重事实,强调客观性与可重复性。

在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观察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来获取数据。

通过定量分析或者定性分析的方式,研究者可以发现法律规则或者法律现象的规律性特征。

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和价值。

首先,实证研究可以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观察与分析,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意义。

研究者可以分析案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从而总结出某种类型案例的共性与特点。

其次,实证研究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则或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为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实证研究可以对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实证研究相比,理论研究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理论研究是通过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剖析和阐释,形成系统性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的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注重思维的逻辑性与系统性,通过梳理现有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发展出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理论体系。

在法学研究中,理论研究可以通过文献阅读、比较分析和逻辑推理等方式来进行。

理论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理论研究可以对法律本质进行深入探索,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哲学与伦理基础。

其次,理论研究可以对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和重构,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思路。

最后,理论研究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解构,揭示规则背后的意义和目的。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方法,对于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不确定 第一性规则 静态性 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
改变规则
维护规则的无效性 补救措施
审判规则
缺陷
引入
四、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认为,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评价这一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承认规则是一个 最终的规则。 最终的规则。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引言
从自然法理论到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实证主义 倾向的法律观
一、自然状态:人和人象狼一样 自然状态: 自然法: 二、自然法:避免战争状态的必然的准则 国家的产生: 三、国家的产生:通过社会契约结束战争状态 四、统治权不受约束 五、实证主义倾向的法律观 1、法律是国家的命令 、 2、法律的解释者是主权者 、 3、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 、 法律
三、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性规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第一性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才能真正使规则得到 完善。 完善。
六、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哈特指出: 哈特指出:“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哈特认为,目的论的自然法观念仍然可以 哈特认为, 被现代吸收, 被现代吸收,因为可以从人类的普遍思想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它可以从人类与 其它动物共有的低级的生物学事实领域抽 取出来的。 取出来的。人类生存的目的的达成需要一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实证分析法学

实证分析法学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鼎盛,但
霍布斯在定义
“约法”的时候,认 为“约法对于每一国 民而言,意味着这样 一种规则,即国家由 此区分对与错的命令, 是由文字、著述或其 它充分的标识所表示 出的国家意志”。
THOMAS HOBBES (1588-1679)
"The universe is corporeal; all that is real is material, and what is not material is not real." --The Leviathan
澳大利亚法学家萨莫斯 (Robert S. Summers)
于1966年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 1.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分。
2.对实定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 3.主权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 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5.法律和判决在任何终极的意义上都不能
被理性地得到捍卫。
(6)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内部一致的乌 托邦,在这个乌托邦中,实在法应该被 制定出来并得到服从。
观点;强调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功能、实 效等。
二、分析实证法学历史沿革
古罗马 公元3世纪共和国末期的法学家格伦卡
留斯将《十二表法》以来的立法文件系 统进行整理、解释,这是罗马注释法学 的起点,也是分析实证法学的源头。
罗马帝国时期,注释法学得到很大发展。 拉别奥关于罗马国家立法文件的注释著 作达400卷。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乌 尔比安《法学总论》都是著名的法学著 作。
核心观点:
法律实证主义—— 什么是法律?—— 事实问 题—— 客观分析:需要经过经验性地参考和分析 客观社会现象来回答,在进行分析时,只应考虑 那些能被确定为法律上相关的材料,因为法律是 一个独立的现象,只在其自己的术语范围内才能 发生、存在和被解释,尽管它可能与诸如道德、 宗教、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有某种相似性或相关 性。

法律实证分析报告

法律实证分析报告

法律实证分析报告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应用是我国法学研究自身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的法学研究不应放弃理论的应用和操作研究、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法律经验的归纳和有理无数,莫谈学术的精神。

而实证分析就是改造现有法学研究范式的一条途径。

对自然科学以及人文科学中的许多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来说,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在在价值早已不成问题。

遗憾的是,至少在中国,法学研究尚未全面引入实证分析。

原因之一是对何谓实证分析的问题缺乏了解。

有人心且中的实证分析等于实证主义折学,有人认为实证分析就是用数字说话,甚至有人理解的实证分析就是用实际案例说明问题。

很难设想在这样的语境中能如何讨论法学引入实证分析的必要性问题。

为此我们先从何谓实证分析的问题开始。

何谓实证分析?“实证分析”一词并无通解,可以找到的只是实证、实证主义等等。

提到实证分析,使人最先联想到实证主义哲学。

其实,这两者虽有联系,但更重要的是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实证分析是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规范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

而实证主义是19世纪30年代由法国学者孔德创立后来演变为马赫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的一种哲学体系。

实证哲学和实证分析都强调感觉、经验、客观观察在认识活动中的重要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区别,实证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是对世界的理论认识,是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成果,而实证分析是研究方法,是认识工具,是获得理论认识所凭借的工具。

法学为什么需要实证分析?长期以来,法律通常以法理、法条、法律原则、法律解释、司法机关的活动过程、判例等信息形式影响着社会和人们的生活。

这些信息形式的载体主要是语言文字,人们习惯于借助具有公认含义的词语进行法律实践中的沟通,而较少从实证的角度审视法律问题。

其实,法律研究也需要实证分析,尽管这一点尚未被更多人所接受。

所谓法律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何为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的早期阶段。

这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存在”的知识。

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坚持价值中立,否认有先验的理念存在。

一般地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实证主义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这种哲学的主要来源是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

孔德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称为形而上学,认为自己的哲学是超越形而上学之上的,它以实证的事实作为根据,以主观感觉为基础,认为人们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不可能触及本质,否定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的存在。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而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它的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一)当时,英国已经完成了产业革命,法国也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自然法这种原来用来推翻封建阶级的武器,现在已经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

因此,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证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应运而生的。

(二)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是促使分析法学产生的重要条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历史上的法律得以保存,再加上资产阶级内部议会的派别斗争,使得英国资产阶级法律显得杂乱无章,互相矛盾,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

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分析法学力图把法律从自然法学说下解放出来,将自然法学派那种研究“应有的法律”、追求法律的理想、目的、价值的学说转向于研究“现有的法律”,通过对法律的逻辑分析提供一套共同的原则和概念,寻找出法的共同原则、特征,以使法律条理化和系统化,指导资产阶级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统治效能。

2024年法学专业论文模板:实证分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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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学专业论文模板:实证分析篇本合同目录一览1. 论文结构1.1 封面1.2 声明1.3 摘要1.4 关键词1.5 目录1.6 引言1.7 文献综述1.8 研究方法1.9 实证分析1.10 结果与讨论1.11 结论1.13 附录1.14 致谢2. 论文要求2.1 论文格式2.3 引用规范2.4 原创性要求2.5 学术诚信3. 论文提交时间3.1 初稿提交时间3.2 修改稿提交时间3.3 定稿提交时间4. 论文评审4.1 评审标准4.2 评审流程4.3 评审结果反馈5. 论文修改与答辩5.1 修改要求5.2 答辩准备5.3 答辩流程6. 论文版权6.1 版权声明6.2 版权归属6.3 侵权责任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开始日期7.2 合同结束日期8. 合同的履行8.1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2 履行方式8.3 履行地点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承担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 10.2 争议解决地点10.3 适用法律11. 其他条款11.1 保密条款11.2 第三方受益人11.3 合同修改与补充12. 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13. 附件13.1 论文写作规范 13.2 评审标准细则13.3 答辩指南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14.2 乙方签署14.3 日期确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论文结构1.1 封面: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院名称、日期等。

1.2 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版权声明等。

1.3 摘要:论文的简要概括,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

1.4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的关键词。

1.5 目录:论文各章节的及页码。

1.6 引言:引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问题。

1.7 文献综述:对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行回顾,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和问题。

1.8 研究方法:介绍研究采用的方法、数据来源、数据处理等。

1.9 实证分析:对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模型设定、结果解释等。

论社会法学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论社会法学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论社会法学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摘要:实证分析是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由三个要素构成:程序、经验、量化。

同时,实证分析只是一种工具,它强调不间断地往返于研究对象的经验层与抽象层之间,强调对任何数据都要进行深入解释和理性把握,从而由数据分析得到结论来与预先的设定比照,再优化预设,再进行观察,得到结论,循环往复。

这种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和一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的应用已经很成熟,虽然现在实证分析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不是很广泛,但基于法律的经验性,实证分析对法律研究很有帮助。

关键词:社会法学;实证分析1.实证分析是社会法学的研究工具当代法律有三大流派,分别是社会法学、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是以人的理性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国家实在法是否合法,从而为实在法的道德性确立目标的法学流派。

它的当代发展,更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站在自然法的立场上,法律的外在道德尤为重要。

自然法学的分析方法一般是进行价值分析。

分析法学基本主张是,在尽量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如道德、价值等)干扰的前提下,寻找法律作为规范体系的内部知识的协调和统一。

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是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法学派相较于其他的流派而言,认为真实的法不是像分析法学家所说的那种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和以成文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规则,而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遵守的能产生社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

第一性的价值追求是法是否适合社会的需要,而不是法律内部的一致性或法的道德性。

社会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是实证分析。

因而,可以看出社会法学派的研究者是从外部视角来看待法律或是社会现象,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是从内部观察法律。

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分析是建立在经验论和知识论的基础之上的。

作为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在法学领域的适用一直不太流行,主流的研究方法一直是法解释学。

但是实证分析在自然科学和一部分的人文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已经展现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在法学上应用这一研究方法应该也是可行的。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解释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其中,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并分析其意义和实施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定义。

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是建立在实证主义基础上的一种研究方法,旨在通过事实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来揭示法律现象的规律和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理论性研究方法,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更加注重对法律现实问题的研究,力求通过客观的证据来支持理论的建设,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意义不可忽视。

首先,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我们可以获得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的结论。

与主观性的猜测和假设相比,实证分析方法更加客观和准确,通过对大量数据和事实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

其次,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最后,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可以增加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将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相结合,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然而,实施法律实证分析方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数据收集的难题。

要进行法律实证分析,就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

但是,由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律数据的获取往往受到各种限制,这给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问题。

在法律领域,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往往存在问题,例如法律文件的解读不一致、数据的缺失等。

这就要求研究者在进行法律实证研究时,要谨慎对待数据的选择和验证,防止产生误导性的结论。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研究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理论研究和方法论建设。

只有基于科学的方法论,才能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跨界合作,例如统计学、社会学等,通过重叠的研究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解决数据收集和分析的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现实数据和经验观察的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获取关于现象的客观解释。

理论构建是指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象的解释和理解,建立起相对完整和系统的理论框架。

实证分析的目标是获取对法律现象的准确描述和解释,它要求研究者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证数据,以提供客观、科学的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包括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案例研究等。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规则的内容、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以及其对社会和个体的影响。

实证分析是有效地发现和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

理论构建是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通过对实证数据的解释和理解,构建出相对完整和系统的理论框架,以便解释和预测法律现象的产生和变化。

理论构建涉及到对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对法律规则的本质和功能的思考。

通过理论构建,我们能够对法律现象进行更深入的解释和理解,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在法学研究中,实证分析和理论构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实证分析提供了数据和事实基础,为理论构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而理论构建则为实证分析提供了思路和理论框架,使得实证研究更具有指导性和深度。

实证分析和理论构建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学研究能够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

实证分析和理论构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广泛。

在法学研究中,实证分析可以应用于判例研究、法规解读、法律制度的分析等方面,以提供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

而理论构建则负责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释和总结,提供深度的认识和思考。

实证分析和理论构建的结合,可以使得法学研究更加科学、系统和有效。

同时,实证分析和理论构建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实证分析需要有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往往面临困难和限制,需要研究者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技巧。

其次,理论构建需要在广泛的社会背景和学科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涉及到众多的学术学派和理论框架。

法学实证分析报告

法学实证分析报告

法学实证分析报告
12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张x丹讲师在法学院办公楼301会议室作主题为“法学大数据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运用”的学术讲座,法学院副院长于x生副教授出席了本次报告会,部分教师与2017级全体研究生共同聆听了此次报告。

报告会上,张老师首先讲述了在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法学研究中存在着数据来源不权威、分析变量不能自定义和快速设置,法学与统计交叉学科存在专业障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院校师生进行科研进程。

接着,她详细介绍了“法学大数据分析平台”通过为研究者提供大样本量化的服务,大幅度减少在资料整理和统计工作时间与精力的损耗,真正将科研人员投身于课题本身的理论研究中。

最后,张老师随机创建一课题进行现场演示,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内充分展示了这一平台数据全、变量多、检索强、操作简便、分析准确科学等特点,引起了在场师生的一致称赞。

本次报告,不仅展示了我国法院审判运行的网络化、智能化、公开化,而且让学院师生了解了当前法律信息化产品的先进性与创新性,感受到了法学大数据分析做实证研究的高效与精准,有助于形成一种新型的科研思路。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2009·2在谈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时候,不能不提及实证主义这一概念。

当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学,便有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现代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被认为是法国的数学家、哲学家孔德。

孔德把人类的思想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即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助于终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证的阶段,即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摒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起源1.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背景。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

但是到了19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边沁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也认为,研究法律就应当研究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排除出去,不管这种法是好是坏。

实证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

并且,社会契约又曾经被拿破仑暴政所利用,所以,人们开始对国家性质及其正当性重新考虑。

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2.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如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

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

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实证研究在法学政策分析中的应用

实证研究在法学政策分析中的应用

PART 06
结论和建议
REPORTING
研究结论总结
实证研究在法学政策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法律政策的效果,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实证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在法学政策分析中,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案例分析等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以 便更全面地了解政策实施情况。
实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推动实证研究方法的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可以进一步探索新的实证研究方法 和技术,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以提高研究的效率 和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案例三
研究目的
分析某法律政策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及 其实现程度。
研究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统计分析 等方法,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
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发现,该法律政策在保障弱 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平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
政策建议
基于研究结果,提出进一步完善该法 律政策,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的建 议。
VS
模型验证
模型验证是确保模型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 要步骤。常用的模型验证方法包括交叉验 证、假设检验、敏感性分析等。在法学政 策分析中,模型验证可以帮助研究者评估 模型的预测能力和解释力,以及模型的稳 定性和适用性。
结果分析和解释
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是对实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解释。 在法学政策分析中,结果分析的主要目的是 探究法律政策的效果和影响,以及政策与社 会、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结果分析可以采 用描述性统计、推论性统计等方法。
研究范围
本研究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政策。同时,本研究还将关 注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

实证研究在法学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实证研究在法学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行为的预测和干预提供依据。
行为模式研究
运用实证方法,总结归纳法律行 为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为法律行
为的分类和识别提供标准。
行为后果研究
通过实证分析,评估法律行为对 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为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提供
参考。
法律关系的实证研究
关系类型研究
通过实证调查和分析,揭示不同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 系等)的特点和规律,为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的结合
将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可以在法学研究中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 实用性。
研究目的和问题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学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揭示法律规则的实际运作和效果,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实 践依据。
研究问题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如何运用实证研究方 法对法学案例进行分析?实证研究在法学案例分析中的具体 应用有哪些?实证研究在法学案例分析中的局限性如何?如 何克服这些局限性?
案例背景调查
对选定的案例进行背景调查 ,了解案例发生的历史背景 、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方 面的信息。
案例过程分析
对案例的发展过程进行深入 分析,包括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内 容。
案例总结与启示
对案例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 和归纳,提炼出具有普遍意 义的经验和教训,为法学理 论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实证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虽然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样本选 择偏误、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误差等,需要在研究中加以注意和克服。
研究展望
01
拓展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
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案例分析中的应用范围,如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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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法学派梳理一、何为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的早期阶段。

这种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存在”的知识。

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坚持价值中立,否认有先验的理念存在。

一般地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实证主义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这种哲学的主要来源是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

孔德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称为形而上学,认为自己的哲学是超越形而上学之上的,它以实证的事实作为根据,以主观感觉为基础,认为人们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不可能触及本质,否定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的存在。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而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二、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它的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一)当时,英国已经完成了产业革命,法国也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自然法这种原来用来推翻封建阶级的武器,现在已经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

因此,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证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应运而生的。

(二)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是促使分析法学产生的重要条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历史上的法律得以保存,再加上资产阶级内部议会的派别斗争,使得英国资产阶级法律显得杂乱无章,互相矛盾,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

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分析法学力图把法律从自然法学说下解放出来,将自然法学派那种研究“应有的法律”、追求法律的理想、目的、价值的学说转向于研究“现有的法律”,通过对法律的逻辑分析提供一套共同的原则和概念,寻找出法的共同原则、特征,以使法律条理化和系统化,指导资产阶级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统治效能。

(三)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也是当时英国和法国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

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法两国哲学界和整个科学界出现了一股实证主义运动。

实证主义者强烈反对形而上学,而把自己严格限制于经验的观察--─描述或记录事实;排除价值考虑而主张“中立哲学”。

这种哲学渗透到了所有的科学领域,在整个学术界取得了普遍胜利,对法学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分析实证法学主要代表人物(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资产阶级确立了自己的统治,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必须用现实的功利主义眼光来重新分析考虑问题。

他认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纯属虚构。

财产权并不是出现在社会和法律的出现之前;相反,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法律,这种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才有意义。

因此,硬说社会存在是为了保护先存在的财产权是不真实的。

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边沁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

一方面是因为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陈旧、零乱、反常、专横,要改变这种情况,要进行改革,就必须认识法的性质和结构,而这要求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即把法和道德分离。

第二,也是为了避免混淆法和道德以及由这种混淆而产生的危害。

在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个国家应如何立法?如何来认识法律呢?他指出,立法的基础不是理性,而是功利。

即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

据此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好与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它是否能够增进大多数人最大量的快乐。

(二)奥斯汀的分析法学奥斯丁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不开化的社会中的行为规则,还是文明政治社会中的人类法规范,都存在着普遍的共通原则,这些共通原则,就是功利。

他认为,功利的一般原则在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时间都是完全一样的,功利原则是绝对的普遍的。

因此指导人们分析问题的基点应它由人们普遍采用和认可。

但他进一步指出,功利原则或应当的法则是立法学研究的对象,法理学与立法学是有严格区分的,法理学的任务是对般法律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整理与分析,澄清和阐述现有法的概念和结构,其主要的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和批判,也即“法理学研究实在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著名的“恶法亦法论”。

在看待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奥斯汀提出了“法律命令”说。

他认为,由于法律是与命令、义务和制裁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法律的本质就是以制裁为后盾的强制执行义务的命令。

在看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

他不否认法律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承认许多规范源自道德,但他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律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道德是一种劝告和忠告的性质,人们可以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国家的法律是一种命令,人们则一定要遵守。

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有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有名的“恶法亦法论”。

(三)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凯尔逊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纯粹探讨法律,“纯粹法学”由此得名。

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即由国家制定的实际存在的法律,而且法学研究要脱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来研究法律规定本身,不必去探讨和回答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无须过问法律的好坏和法律能否达到某种目的以及效果如何,只对单一的法进行认识。

而纯粹法学“之所以称为‘纯粹’,就因为它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这一主题以及认识的范围必须确定两个方向: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或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四)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哈特用“持枪抢劫”的例子指出了“法律命令说”的缺陷,而总体概括起来,共有四个方面:第一,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法是以制裁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可是刑法只是很多法律中的一种,而且即使就刑法而论,这一定义也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而且也适用于制定刑法的立法者本人,奥斯丁的定义并未考虑到后一种情况。

第二,除了规定人们应当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就后一种法律而论,如果解释为以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显然是荒谬的。

第三,有的法律的产生形式也不同于命令,例如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第四,按照奥期丁的学说,掌握主权者是指习惯地受人服从但自己却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种解释不能反映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立法权力的连续性,而且掌握主权者这一用语也不足以说明现代国家的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它们本身也都是受法律限制的。

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显然需要重新做起。

这一失败的根源在于:用以创立这一学说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都没有包括“规则”这一观念,而没有这一观念,我们就根本谈不上去阐明法律。

边沁和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所以坚持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部分理由就是他们认为这种划分能防止人们可能草率地作出判断:这种法律是无效的,因而不应加以遵守,结果导致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危险。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优弊分析纵观近代西方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针对自然法学的对立与较量中发展起来的。

其较量的结果是推动法学摆脱了古典自然法学革命、理性的思辩的色彩,曾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视为最高价值标准的自然法,在这里被贬得毫无价值。

虚构的季节已经过去,时势的转变引发了法学思维方式的更新,这个时期法学家已经注意到以经验的、事实的、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以活生生的现实和客观存在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从方法上讲,这是分析法学产生的前奏,奠定了实证法学的理论基础。

比较来看,自然法学是在“形而上”的框架里精心构筑法律的理想、价值和目的,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形而下”的指导下设计着法律的概念、技术和体系。

与自然法学相比,分析实证法学不是作抽象的法律思辩,而是对实在的法律进行比较和精微的探讨,力图发现、创造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

再进一步说,自然法学派使法学从虚无缥缈的神中拉回到了人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进一步使抽象、虚构的法律原则转变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使之更贴近于现实生活和资产阶级的实践需要。

应当说,这种转变,对于推动法学发展成为真正独立、严谨的学科起了巨大作用。

(一)就边沁而言,“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的功利法学,表层看上去似乎代表了众人的心声和愿望,阶级色彩淡然无成,然而,揭开这超然的外衣。

法律事实上作为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无法摆脱或超越掌权阶级的苦乐思想,法律在贯彻执行上也只能体现维护有利于掌权阶级的利益和快乐,应而一个阶级的功利来冒充全世界一切人的功利,这一方面是抹杀了法律的阶级本质。

另一法方面也是做不到的,因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集团具有不同的苦乐标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保证使所有人或最大多数人的快乐。

他的功利主义法学以经验主义和感觉实证为出发点,虽然他抛弃了抽象、虚幻的道德立场,但他也在为自己建立了一个超验的无法恒定的纯绝对或类似自然法的东西,因而他的一些观点显得片面。

(二)就奥斯丁的法律思想而言,他注意对现实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比较,把法律的各种要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

这种努力对于深化研究法律这一特殊现象来说是独到、深邃的和可取的,对于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奥斯丁关于法的概念、本质的学说,实质就是“权力+义务+制裁”的学说。

这种分析在刑事法律中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法律生活的很多方面如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往往导致曲解。

把法律和命令等同起来,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开,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它所遭到的责难与反对也就在所难免。

(三)就凯尔逊的纯粹法学而论,凯尔逊的纯粹法学,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导入规范分析,不仅抛弃了自然法学中的主观价值判断,而且也完全抛弃了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因素,法律成为纯而又纯的远离人间烟火的“应有世界”。

因而他所构建的体系就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由自身来说明自身的超现实生活的纯粹法律体系。

这种研究,适应了研究对象上科学分工的趋势,使各门科学独立起来,越来越细;在研究方法上着重从法律的形式、结构、外在特征去阐明法律的规范性特点,对深化认识法律规范的体系、逻辑关系具有一定的突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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