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2、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实施知情告知管理。

3、定义

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

3.2知情同意: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医疗信息、帮助患者理解医疗信息、获取患者医疗授权并履行书面签字的法定工作程序。

4、要求

4.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形式

4.1.1患者知情同意的告知形式分为公示告知、口头知情告知和书面三类。

4.1.2公示告知

通过公示栏、显示屏、网站、标识等形式,将医院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医院的介绍、专家介绍、专科门诊出诊时间、收费情况、各种就医注意事项等,以及各科室根据专业情况普及医学常识的告知形式。

4.1.3口头知情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操作或治疗,可口头告知,但告知内容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1.4书面知情同意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包括手术、麻醉、高风险药物、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治疗:内镜、穿刺、介入、特殊造影等检查以及参与临床研究和终止(拒绝)治疗等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书手续。

医务部、各专业科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服务范围,共同制订医院《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

4.2书面知情同意告知方式和内容

4.2.1告知方式

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存在言语障碍时请翻译人员帮助。

4.2.2告知内容

需要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a)患者的病情:包括疾病诊断和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同时鼓励患者可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渠道进行循证。

b)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不同方式的利弊。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

c)治疗方案:告诉病人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

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方式等:特殊治疗如输血的、可能的不良反应等。不同方案的利弊,治疗发生意外的替代方案。

d)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e)可能的治疗的效果和缺点。

f)预期效果:告知患者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

g)恢复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

h)拒绝或放弃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i)要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安全、饮食方面的问题。

J)告知患者有权对其不满的医疗服务提出投诉,这些投诉应得到受理和尽可能的解决,并且告知投诉不会影响其医疗活动。

4.3告知时机

在对患者实施相关检查、治疗、操作前,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要求告知患者或家属。当出现下列情况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

a)及时告知患者治疗效果、病情转归

b)调整诊疗方案

c)获得新检查检验结果后

d)病危和病重患者

e)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时

4.4知情告知对象

4.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直接告知患者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如患者要求相关告知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可由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2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3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授权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其委托代理人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接诊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由科室上级医师审查、经科主任同意后积极处理,抢救同时上报医务部(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

4.5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程序:

4.5.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原则上由患者本人担任。

4.5.2在特殊情况下,因文化原因或癌症等(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以委托家属或代理人签字时),按民法规定的顺序依次决定委托人,当不能按顺序执行时,应说明情况,并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a)委托代理人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b)患者以授权的方式执行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患者和委托搭理人)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存放于病历。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4.5.3授权他人签字时必须是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无效。

4.6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

4.6.1患者就诊时由护士告知患者/家属,并签署一般知情同意书(详细内容见入院须知)。4.6.2实施检查、治疗、手术和高风险操作前:操作者要亲自与患者或其他委托代理人要详细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医患双方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4.6.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管床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

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4.6.4实施麻醉、中深度镇静前(除局部浸润麻醉、表面麻醉外):麻醉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详细交代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4.6.5首次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报医务部和伦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4.6.6开展临床试验须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在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治疗。

4.6.7拟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在术前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对术中临时决定进行冰冻病理检查者,由手术者或指定医生与患者家属补办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6.8对于死亡患者,主管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若对方拒绝或拖延尸检,主管医生应及时告知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医院不承担责任,并由家属在病历上签署拒绝尸检的意见。对于既不同意尸检又不签署意见者,由主管医生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在记录在病历上,

在场两名医护人员签字以备查验。

4.7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4.7.1在不违背医疗原则、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医护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决策权。

4.7.2患者及其家属有拒绝或终止治疗的权利。医师应按《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对其选择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征得患者和家属书面同意。

4.7.3对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抢救的患者,家属要求终止治疗或拒绝复苏或放弃维持生命治疗,将患者接出院时,经治医生应报告科主任,由科室副主任医生以上人员向家属充分告知终止治疗后可能的不良后果,并将医生意见和家属意见详细记录,由患者家属签名,方可同意患者家属意见。

4.7.4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4.7.5告知患者及家属,在获得知情同意告知后要遵守医嘱,积极配合治疗。

4.7.6患者及家属签字后的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不得再添加和修改。如发现新情况,需要再次征得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时,应另行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7.7凡由我院邀请的院外医疗人员进入有患者的诊疗场所时,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口头同意后,在我院医师或护士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7.8当诊疗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方面的问题要尊重患者的医院。

4.8知情同意签字原则

4.8.1履行知情同意告知责任人:

4.8.1.1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告知并签字;

4.8.1.2手术及有创操作需由操作人员告知并签字。

4.8.2患方知情同意书签字人

4.8.2.1原则上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应是患者本人

4.8.2.2当患方签字不是患者本人时,签字规定如下:

a)儿童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全身麻醉状态中的患者),入院时需要其监护人签字。

b)福利机构派送的患者,由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监护人负责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字。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患者可由医务部主任(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代理签字,待监护人或代理人赶到后,补办知情同意手续。

d)因患方文化原因无能力书面签字时,必须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由管床或操作医师向患者告知需知情同意的内容,患

者同意后按压指印,两名医护人员共同签字,并在病程中记录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e)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法签字的患者(由于特殊原因如癌症无法沟通的患者),由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4.8.3患者知情同意书必须有医患双方的签字,签字时间具体到分钟。

4.8.4重大手术、如截肢、可能造成患者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的手术等,签授权书时,应提供授权人的身份证号并记录。

5相关文件

《手术管理制度》、《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患者评估、再评估制度》

6附则

知情同意告知书目录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

附件1:《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主要)

1、《手术知情同意书》

2、《麻醉知情同意书》

3、《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有创治疗知情同意书》

4、《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

5、《病人家属要求终止治疗申请书》

6、《化疗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

7、《转入ICU治疗知情同意书》

8、《植入物使用知情同意书》

9、《入院告知书》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正确同意书》

11、《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

12、《约束具使用知情同意书》

13、《内窥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14、《特殊药物使用知情同意书》

15、《病危/病重通知》

16、《早产儿常见并发症告知书》

17、《入ICU告知书》

18、《病人家属要求自动出院申请书》

19、《病人外出请假申请书》

20、《参与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

21、《贵重、自费、自购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22、患者授权委托书

23、麻醉知情同意书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特殊治疗(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以及我院作为清华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可能需要病人在住院期间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处、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处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处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实行器官移植手术以前,必须征得接受器官者和提供器官者双方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书面签名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8、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9、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2、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3、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4、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病案的法律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书写病历,其书写内容、格式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二是执行知情同意书规定,体现知情同意告知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实验性临床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并详尽填写同意书。同意书的基本类型分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和特殊治疗同意书及委托书等。鉴于医学的复杂性及临床的专业性,知情同意书应增加种类,形成系列才能适应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才能使知情同意告知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理解知情同意法律依据及临床要素的基础上完善医疗文书知情系列是医政管理的重要工作。 1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即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是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力。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没有病人(家属)的签字,有关手术、检查和治疗不能实施。医生对病人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患者完全知情后,才能做到自主、自愿和理性地作出选择和有效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是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进程,而不是图谋一个签字,更不能成为医务人员推卸应负责任的手段和凭据,即便有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但医务人员因为行为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我院曾发生一例医疗纠纷,一食道癌晚期病人作食管套管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发生了套管支架移位,这是常见的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但由于没有认真写好知情同意书,只是口头告知而没有文字记录,医学鉴定则认为没有告知,应负相应责任。 2知情同意的临床要素 凡在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践性临床治疗和医疗美容的患者,对病情危重、体质特殊、费用过大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填写知情同意书。 2.1内容 手术同意书应包括术前诊断、拟行手术名称、围手术期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应包括检查治疗的项目、目的、风险性及并发症等;医疗美容同意书应包括本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由于临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为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活动中,要尽好告知及知情同意义务。 一、常规告知:医疗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入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患者入院须知、患者入院时医患沟通记录单、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患者住院期间医患沟通记录单、医保自费项目清单、病危通知单等。 二、特殊告知: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向家属交代清楚,履行告知义务,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主要助手填写或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人员签字。 2、麻醉知情同意书,应有实施麻醉者与患者交代麻醉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代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4、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的知情同意书,如胸穿、腰穿、

腹穿和骨穿等,要由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交代知情同意内容。 5、使用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以及非医保目录的药物和器械之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代,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6、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7、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8、在各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如由其代理人签字,必须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方能生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教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 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

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13、医患知情谈话记录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14、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住院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首诊医师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规范医患沟通的过程,减少医疗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患者知情同意即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医务人员有提供必需的信息、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基本要求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体细则 1.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2. 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3. 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在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产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禁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4.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虚。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料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5. 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 6. 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开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7. 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及入出院常规事项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及签署入院告知书等; 2.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流程图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流程图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特殊治疗( 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 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 、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 、所有死亡患者(特别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 、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8、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9 、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经过医院办公室允许,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0 、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能够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1、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2 、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入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入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入院患者知情同意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一、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一)患者入院时告知 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 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及耗费,由病人自己决定。 8.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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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

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文档序号:XXYY-YLFA-001 版本编号:YLFA-20XX-001 XXX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知丁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规范医患沟通的过程,减少医疗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患者知情同意即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医务人员有提供必需的信息、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基本要求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体细则 1.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2.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告

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3.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4.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5.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6.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7.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8.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臵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指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三、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式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做出决定。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六、高风险科室应在入院宣教时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紧急请示报告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总值班),经医务科科长或总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有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应履行的程序 城东卫生院诊断、治疗以及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应履行的程序 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特殊治疗( 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 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 、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 、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 、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8、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9 、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办公室允许,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病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目的 对医院全体员工维护病人和家属权利给予系统的规定,使病人和家属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教育员工认识和主动维护病人及家属的权利。 2.范围 2.1 本制度是医院全体员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为病人医疗服务中维护病人 和家属权利所遵循的规程。对如何明确、保护和提升病人和家属权利的工作规范及程序进行系统说明。 2.2 本制度是医院维护病人和家属权利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达到人性化优质服务的目的, 每位员工必须认真阅读和掌握相关文件,严格遵守执行。 3.定义 病人知情同意即是病人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替代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4.职责 4.1 医护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日常诊疗护理工作。 5.标准 5.1 履行病人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 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当病人新入院或首次门诊看病时,在检查治疗之前与其治疗相关的项目,要取得病人总体认同后,方可执行,如果有实习生等人员参与治疗,也要包括在此总体认同中,总体认同的范围也要告知病人及家属,并将总体认同记录在病历中。 5.2 知情同意分为两类: 5.2.1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病情允 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在入院时已签署《医 患双向承诺书》,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 射、脑电图、肌电图等。 5.2.2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 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5.2.2.1 各类手术; 5.2.2.2 麻醉; 5.2.2.3 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 维支气管镜检、各种内窥镜检查等; 5.2.2.4 输血及血液制品; 5.2.2.5 新业务及新技术; 5.2.2.6 临床试验; 5.2.2.7 化疗、放疗; 5.2.2.8 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它情况。

知情同意书签字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常规告知即医院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人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住院患者须知、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病重病危通知书、出院通知书、死亡通知书、欠费通知书、尸检意见书等。 (2)特殊告知即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所造成的创伤或手术方案及风险等必须履行的告知。 a、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填写并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级别以上医师签字。 b、麻醉知情同意书,应由实施麻醉者与患者交待麻醉知情内容并签字。 c、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d、介人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在介入检查治疗前,由术者向患者交待知情内容并签字。 e、术中意外处理及手术中改变术式必须由术者或上级医师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手术方式并签字。 f、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在患者需要透析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透析知情内容并签字。 g、美容整形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在美容整形前,由术者交待手术方式及术后效果并签字。 h、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包括内科、外科、骨科、妇科等)知情同意书,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知情同意内容。

i、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j、对新开展的手术或大型手术等,应由科主任交待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k、使用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待,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l、试用药品知情同意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m、在各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生效。 医疗行为知情同意制度 作者:延庆县医院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8718053.html,??2008年6月12日 (2004年5月修订) ? 一、???患者在进行医疗活动中、进行有创性诊疗操作时,医生必须与患者或被委托人 签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二、???患者本人因病情或各种原因不能签字,必须有“病人委托书”被委托人方可签字。 三、???医生向患者讲明目前病情和进行的检查、治疗、麻醉、手术情况及可能存在的 风险。 (1)??向患者或被委托人讲明病情和手术目的或特殊检查的项目。 (2)??向患者或被委托人讲明术中或检查中出现的意外或并发症,同时采取的措施。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各临床科室: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河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一)患者入院时告知 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二)入院后告知 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

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如存在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本

承德围场大都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 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 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 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 (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

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 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 .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 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 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 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 (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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