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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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患者权益保障工作,规范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程序,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第一节基本原则1.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患者全面了解自身疾病情况。

2.医务人员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确保患者充分理解所表达的内容。

3.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接受本领和情绪,在敬重患者意愿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间和环境进行病情告知。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应包含以下内容:–确定诊断和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评估;–治疗方案及可能的治疗效果;–可能显现的并发症和风险;–预期的病愈进程和可能的后遗症;–可能需要的医疗费用;–咨询相关的法律、伦理和后续随访等问题。

2.医务人员应理解和敬重患者对于病情告知的需求和接受程度,敏捷使用信息,避开过度或不足的告知。

3.患者病情告知应重视隐私保护,在合适的环境中进行告知,确保患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第三节病情告知记录与确认1.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和过程,并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告知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2.患者可自己乐意要求将告知内容录音或录像,但在互斥的情况下以书面记录为准。

3.患者对病情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医务人员提出,并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知情同意第一节范围和适用原则1.知情同意适用于任何医疗活动,包含诊断、治疗、手术和医疗研究等。

2.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治疗前获得其真实、自己乐意的知情同意。

第二节知情同意的程序1.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前应向患者供应认真的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发症等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2.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咨询、了解和考虑,以做出知情同意的决议。

3.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患者做出知情同意。

第三节知情同意的内容1.知情同意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活动的目的、方法和可能带来的效果;–可能的风险、并发症和不良后果;–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案及其风险和效果;–法律和伦理问题等相关内容。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一、诊疗过程中,充分考虑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医务人员应对疾病诊断、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目的、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收费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知情告知,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二、门诊医师接诊时,应将疾病诊疗的有关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做必要的告知,必要时将告知的关键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三、患者住院时签署相应入院知情同意书。

四、住院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知情告知,并记入病程记录中或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必要时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1)患者病情明显变化时;(2)特殊治疗前(如MECT);(3)有创检查或有风险处置前;(4)变更治疗方案时;(5)贵重药品使用前;(6)麻醉前;(7)输血前;(8)医保患者采用目录外的诊疗或药品前。

五、患者出院时应进行末次沟通,填写《末次医患沟通记录单》。

六、知情告知可采取床旁告知、分级告知、集中告知、出院回访等形式。

七、特殊告知应记录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告知的医护人
员、患者及其家属姓名,告知的内容及患者或家属的意见等,记录的结尾处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并按手印,参加沟通的医护人员签字。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一条患者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第三条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第五条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第六条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第七条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八条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第九条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第十条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应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统制订格式及内容,或由专业科室制订格式及内容,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告知人为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

三、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

四、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

五、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六、病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病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七、告知内容为病人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奉告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奉告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实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应保存在病历中。

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第二章病情奉告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打算、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生口头奉告。

急诊入院的病人要及时奉告,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时奉告。

三、有新的阳性体征、搜检、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打算,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在执行新的诊疗打算前口头奉告。

患者病情沟通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沟通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沟通与知情同意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患者病情沟通和知情同意的流程,提高患者对自身疾病的了解和知情决策本领,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安全,特订立本《患者病情沟通与知情同意制度》。

二、病情沟通1.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应向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准确、全面地告知疾病的名称、性质、发展趋势、可能的并发症、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2.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权在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后提出问题和疑虑,医生应耐性、细致地回答并供应进一步的解释。

3.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病情沟通记录,包含医生与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内容、时间、地方等信息,作为后续医疗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三、知情同意1.医疗机构应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向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供应充分而准确的知情同意书,认真说明医疗操作的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内容。

2.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应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同意接受相关的医疗操作。

3.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无民事行为本领的患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4.医院应保存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原件,并在医疗记录中注明签署的时间和方式。

四、特殊情况处理1.在紧急情况下,如患者无法供应有效的知情同意,医生应立刻采取必需的抢救措施,并在事后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进行认真解释。

2.对于涉及到患者隐私的敏感信息,医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妥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五、信息共享与保密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2.医生及其他医护人员应对接触到的患者信息和病情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在涉及到患者的病情沟通和知情同意过程中,只有在医疗团队成员需要知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内部共享,且需保持内部共享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4.医院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隐私和保密知识的培训,并建立违反保密规定的惩罚制度。

六、知情同意撤回与纠纷处理1.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权在医疗过程中随时撤回之前所做的知情同意决策,医院应敬重其决议,予以及时撤销。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由主管医师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需实施抢救性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平安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领导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响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那么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
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并签全名。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对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病情告知第一节病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医院对病人进行病情告知,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病情。

2.病情告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及效果、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及费用更改情况等。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1.病情告知应由医院负责人布置专业医师或病例管理人员进行,确保告知内容符合医学知识和相关规定。

2.病情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相结合,通过书面告知书和面对面的沟通方式,确保病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3.在病情告知过程中,医师应倾听病人及其家属的疑虑和需求,耐性解答问题,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忙。

4.病情告知应及时更新,随病情变动及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

第三节病人知情同意1.病人在接受治疗前,应当向医院供应知情同意书。

2.医院在为病人供应治疗前,应当向病人进行认真而清楚的解释,确保其理解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利益和可能的后果。

3.无民事行为本领和限制民事行为本领的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4.病人对于治疗方案有异议时,医生应当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敬重病人的意愿。

5.医院应建立知情同意书的档案,包含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和医生的签名,作为治疗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紧急情况下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1.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病人生命安全或避开危害,医生可先进行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尽快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

2.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依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急救需要,采取临时授权等措施,确保及时进行治疗。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责任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病人病情告知及知情同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病人权益的保护。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院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门诊接诊医生详细询问病史、细致的体格检查及认真的病历记录;以口述的形式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告知病人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即将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治疗期间需观察、注意的问题;若患方不同意进行必要诊疗行为,在门诊病历中写明并由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字。

二、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字。

三、有住院指征拒绝住院者,申明利弊,接诊医生以书面形式交待病情,于门诊病历中患方签署意见,医患双方签字。

四、结合病史选择恰当的辅助检查并向病人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由主管医师、护士以口述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

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医患双方签字。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等。

五、非手术病人必须在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与病人或家属谈话;由于诊断未明、手术方案未定、基础疾病未控制等原因使入院后手术准备时间超过5天,须知情谈话;入院不拟手术的,须有72小时内谈话。

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目前治疗、替代治疗方案、可能的病情变化,下一步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预后及注意事项等,要有主管医师和患方签字。

六、病人住院期间如出现病情变化或改变诊治方案时,主管医师应及时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病情及治疗措施,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字。

七、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字。

八、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主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取得同意并签字。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与病患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透亮顺畅,保障病患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与病患满意度。

2. 病情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病情 2.1.1 医生在诊断明确后,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

2.1.2 医生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2.1.3 医生应及时回答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乐观进行必需的解释与沟通。

2.2 病情告知记录 2.2.1 医生在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病情后,应书面记录相关内容,并由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2.2 病情告知记录应包含告知时间、告知内容、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等信息。

3. 知情同意程序3.1 医生应充分敬重病患的自主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病患的知情权。

3.2 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医生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介绍治疗措施、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等信息,并供应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3.3 医生应帮助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治疗方案的内容,并回答其提出的疑问。

3.4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4. 知情同意书4.1 医生在知情同意程序完成后,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知情同意书。

4.2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的费用情况—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4.3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理解并自己乐意接受治疗方案后,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4.4 知情同意书应妥当保管,作为医患双方权益保障的紧要依据。

5. 特殊情况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5.1 病情危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但应在紧急后尽快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知情同意程序。

病人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

病人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

病人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患者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一、引言医疗行为中,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尤其是在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方面。

准确、及时地告知患者其病情并获得其知情同意,是医疗伦理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探讨病人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意义、具体内容以及方法。

二、病情告知的意义准确告知患者其病情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至关重要。

以下是病情告知的重要意义:1. 增强患者对病情的认识:病情告知使患者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病因、症状和预后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这有助于患者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疾病,并为治疗和康复做好心理准备。

2. 提高患者的主动性和合作性:通过告知,患者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医生和自己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强对治疗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和康复。

3. 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能够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让患者感受到医生对其负责的态度,从而增强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合作意愿。

三、病情告知的具体内容病情告知需要包含以下具体内容:1. 疾病名称和性质:医生应当向患者准确告知其所患疾病的名称、性质以及可能的病因,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本质。

2. 症状和表现:医生应当向患者详细描述其所患疾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以帮助患者对疾病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

3. 检查结果和诊断:医生应当向患者透露疾病的确诊情况、病情分级以及可能的并发症情况,帮助患者对疾病的严重性有所认识。

4. 预后和治疗方案:医生应当向患者解释可能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预计的康复时间、可望达到的康复水平以及可能的治疗风险。

四、知情同意的重要性知情同意是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前必须给予的明确同意,主要包括医疗目的、治疗方法、风险和效益等方面的告知,并由患者签署相关同意书。

1. 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知情同意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权,让患者有权利参与医疗决策,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

2. 减少法律风险:通过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医生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确保医患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益。

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诊疗的对象即病人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诊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病人或其家属交代的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利。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和权利,也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一般知情同意:在一般性检查、治疗的诊疗工作施行中,有关病人的病情诊断、转归、治疗用药等措施都应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作相关告知并征得同意,记入病程记录和医患沟通本。

(三)特殊知情同意:各级医师在施行外科手术(含门诊手术)麻醉、输血、介入诊疗、实验性临床治疗、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形(医学)美容、CT增强检查、各类穿刺术、化疗放疗、内窥镜检查等各种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知情同意签名。

(四)各种知情同意的基本内容1. 检查和治疗可能给病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等有一定的危险性。

2. 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3. 临床试验性治疗和特殊检查的医学效果评价,必须详细告知病人此类治疗和检查除存在危险性和不良后果外,还应将诊断率,疗效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漏诊、误诊及疗效不佳等情况详细告知。

4. 因特殊检查、治疗可能对病人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如不属于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需告知病人并签字。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有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同意书,或由病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但病人必须在病情知情委托书上签字。

(六)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病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名的情况下,可报医务处、院总值班签字备案。

(七)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近亲属并由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委托书,再由病人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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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实施知情告知管理。

3、定义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

3.2知情同意: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医疗信息、帮助患者理解医疗信息、获取患者医疗授权并履行书面签字的法定工作程序。

4、要求4.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形式4.1.1患者知情同意的告知形式分为公示告知、口头知情告知和书面三类。

4.1.2公示告知通过公示栏、显示屏、网站、标识等形式,将医院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医院的介绍、专家介绍、专科门诊出诊时间、收费情况、各种就医注意事项等,以及各科室根据专业情况普及医学常识的告知形式。

4.1.3口头知情告知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操作或治疗,可口头告知,但告知内容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1.4书面知情同意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包括手术、麻醉、高风险药物、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治疗:内镜、穿刺、介入、特殊造影等检查以及参与临床研究和终止(拒绝)治疗等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书手续。

医务部、各专业科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服务范围,共同制订医院《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4.2书面知情同意告知方式和内容4.2.1告知方式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

存在言语障碍时请翻译人员帮助。

4.2.2告知内容需要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a)患者的病情:包括疾病诊断和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同时鼓励患者可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渠道进行循证。

b)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不同方式的利弊。

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c)治疗方案:告诉病人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方式等:特殊治疗如输血的、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不同方案的利弊,治疗发生意外的替代方案。

d)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e)可能的治疗的效果和缺点。

f)预期效果:告知患者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

g)恢复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

h)拒绝或放弃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i)要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安全、饮食方面的问题。

J)告知患者有权对其不满的医疗服务提出投诉,这些投诉应得到受理和尽可能的解决,并且告知投诉不会影响其医疗活动。

4.3告知时机在对患者实施相关检查、治疗、操作前,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要求告知患者或家属。

当出现下列情况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a)及时告知患者治疗效果、病情转归b)调整诊疗方案c)获得新检查检验结果后d)病危和病重患者e)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时4.4知情告知对象4.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直接告知患者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如患者要求相关告知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可由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2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3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授权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其委托代理人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接诊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由科室上级医师审查、经科主任同意后积极处理,抢救同时上报医务部(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

4.5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程序:4.5.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原则上由患者本人担任。

4.5.2在特殊情况下,因文化原因或癌症等(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以委托家属或代理人签字时),按民法规定的顺序依次决定委托人,当不能按顺序执行时,应说明情况,并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a)委托代理人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b)患者以授权的方式执行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患者和委托搭理人)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存放于病历。

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4.5.3授权他人签字时必须是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无效。

4.6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4.6.1患者就诊时由护士告知患者/家属,并签署一般知情同意书(详细内容见入院须知)。

4.6.2实施检查、治疗、手术和高风险操作前:操作者要亲自与患者或其他委托代理人要详细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医患双方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4.6.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管床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4.6.4实施麻醉、中深度镇静前(除局部浸润麻醉、表面麻醉外):麻醉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详细交代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4.6.5首次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报医务部和伦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4.6.6开展临床试验须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在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治疗。

4.6.7拟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在术前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对术中临时决定进行冰冻病理检查者,由手术者或指定医生与患者家属补办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6.8对于死亡患者,主管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若对方拒绝或拖延尸检,主管医生应及时告知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医院不承担责任,并由家属在病历上签署拒绝尸检的意见。

对于既不同意尸检又不签署意见者,由主管医生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在记录在病历上,在场两名医护人员签字以备查验。

4.7知情同意告知原则4.7.1在不违背医疗原则、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医护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决策权。

4.7.2患者及其家属有拒绝或终止治疗的权利。

医师应按《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对其选择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征得患者和家属书面同意。

4.7.3对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抢救的患者,家属要求终止治疗或拒绝复苏或放弃维持生命治疗,将患者接出院时,经治医生应报告科主任,由科室副主任医生以上人员向家属充分告知终止治疗后可能的不良后果,并将医生意见和家属意见详细记录,由患者家属签名,方可同意患者家属意见。

4.7.4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4.7.5告知患者及家属,在获得知情同意告知后要遵守医嘱,积极配合治疗。

4.7.6患者及家属签字后的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不得再添加和修改。

如发现新情况,需要再次征得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时,应另行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7.7凡由我院邀请的院外医疗人员进入有患者的诊疗场所时,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口头同意后,在我院医师或护士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7.8当诊疗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方面的问题要尊重患者的医院。

4.8知情同意签字原则4.8.1履行知情同意告知责任人:4.8.1.1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告知并签字;4.8.1.2手术及有创操作需由操作人员告知并签字。

4.8.2患方知情同意书签字人4.8.2.1原则上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应是患者本人4.8.2.2当患方签字不是患者本人时,签字规定如下:a)儿童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全身麻醉状态中的患者),入院时需要其监护人签字。

b)福利机构派送的患者,由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监护人负责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字。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患者可由医务部主任(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代理签字,待监护人或代理人赶到后,补办知情同意手续。

d)因患方文化原因无能力书面签字时,必须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由管床或操作医师向患者告知需知情同意的内容,患者同意后按压指印,两名医护人员共同签字,并在病程中记录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e)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法签字的患者(由于特殊原因如癌症无法沟通的患者),由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4.8.3患者知情同意书必须有医患双方的签字,签字时间具体到分钟。

4.8.4重大手术、如截肢、可能造成患者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的手术等,签授权书时,应提供授权人的身份证号并记录。

5相关文件《手术管理制度》、《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患者评估、再评估制度》6附则知情同意告知书目录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附件1:《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主要)1、《手术知情同意书》2、《麻醉知情同意书》3、《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有创治疗知情同意书》4、《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5、《病人家属要求终止治疗申请书》6、《化疗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7、《转入ICU治疗知情同意书》8、《植入物使用知情同意书》9、《入院告知书》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正确同意书》11、《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12、《约束具使用知情同意书》13、《内窥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14、《特殊药物使用知情同意书》15、《病危/病重通知》16、《早产儿常见并发症告知书》17、《入ICU告知书》18、《病人家属要求自动出院申请书》19、《病人外出请假申请书》20、《参与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21、《贵重、自费、自购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22、患者授权委托书23、麻醉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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