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鞍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1年以来,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当前我市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保障对象。
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我市的联动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不下放至县级。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市政府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鞍政办发〔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2.2 重大事件(Ⅱ级)2.3 较大事件(Ⅲ级)2.4 一般事件(Ⅳ级)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3.2 专家组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3 院内医疗救治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5 信息报告和发布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 信息系统5.2 急救机构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5.5 物资储备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5.8 其他保障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 附则7.1 责任与奖惩7.2 预案制定与修订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1日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编好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70号)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由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就读高等院校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远远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绝对生活贫困家庭。
第三条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救助急难,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分层,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监管,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办和残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鞍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类分级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市级指挥机构与职责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3 预警预防机制3.1 报告责任制度3.2 预警预防行动4 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4.2 预案启动4.3 分级响应4.4 新闻发布4.5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总结报告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应急人员、设备保障6.3 医疗、物资、经费保障6.4 宣传与培训7 附则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7.2 报送资料要求7.3 预案更新7.4 预案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药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药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安发〔2006〕82号),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鞍山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2.4 应急联动机制3 监测预警3.1 监测与信息报告3.2 预警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4.1 灾害分级4.2 应急响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保险理赔5.4 调查和总结6 应急保障6.1 物资保障6.2 经费保障6.3 技术保障6.4 人员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7.2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马政办〔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15日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力争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成熟,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基金设立与管理(一)基金设立。
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
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市、县(区)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中央、省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鞍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应急组织体系2.1应急机构2.2地方机构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2.4应急专家组2.5应急监测组2.6应急处理组2.7应急保障组2.8应急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2预警3.3预警措施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程序4.3信息报送与处理4.4应急处置4.5安全防护4.6应急终止4.7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5.2人员保障5.3装备保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6.3调查评估及重建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7.2预案管理7.3奖励与责任追究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8.2制定与解释8.3实施时间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鞍政办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2.4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 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3.1 特大火灾3.2 重大火灾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预案启动4.3 应急处置4.4 处置要求4.5 应急结束5 信息发布与总结5.1 信息发布5.2 总结汇报6 应急保障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6.2 技术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应急培训7 附则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7.2 预案实施时间8 附录8.1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略)8.2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略)1 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联动的抢险救援体系,提高快速反应、统一指挥、有效处置能力,预防群死群伤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最大程度的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0•【字号】鞍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均属于基本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第五条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门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需要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救助。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3]79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3【实施日期】2013.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3日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鞍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办)特殊人群专项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2 各级综治组织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司法和残联等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将发现的疑似患者相关信息填入《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并按规范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鞍山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试行办法
鞍山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鞍民发[200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06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试行办法
(鞍民发[2005]3号 2005年2月6日)
第一条为了使城乡居民因某种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
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
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71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7【实施日期】2007.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七日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理念,以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为重点,以群查、群防、群治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全方位覆盖,不断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为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鞍山、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在全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基层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9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单位。
第三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值守应急工作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处置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和基层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情况。
(三)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管理职能、权限和范围,编制、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演练计划情况。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源储备情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鞍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8号令
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正文:---------------------------------------------------------------------------------------------------------------------------------------------------- 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2001年9月1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减少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防应急救援是指政府统一组织的对重大社会性灾害和事故实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重大社会性灾害和事故包括空袭、地震、水灾、核、生物、化学危险品泄露、重要公用设施重大损毁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等(以下简称灾害和事故)。
第三条民防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指挥全社会各种力量,及时控制危害源,实施现场紧急施救,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条民防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贯彻防空防灾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保护的权利,都有必须依法履行参与救援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防(人防)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应急救援工作。
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民防应急救援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民防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民防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由其民防(人防)部门承担。
第八条市民防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民防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二)综合协调灾害和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调查、汇总、掌握相关综合信息,为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信息保障;(三)组织制定应急救援联合行动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为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决策依据;(四)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警报、通信网络保障工作,为指挥救援行动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五)组织指导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综合演练、演习,组织社会应急救援网络,保障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六)负责应急救援值班勤务,受理重大灾情报告,保障政府处理重大应急救援事务;(七)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八)组织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组织应急救援技术综合保障;(九)负责对核、生物、化学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原因鉴定、损失分析、责任报告:(十)参与和负责地震灾害及重大的社会突发性、意外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十一)负责国际民防事务交流,寻求国际民防合作与支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12施行日期2014.08.12文号辽政办发[2014]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需要急救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二、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省、市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
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8]10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并由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待。
第四条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市及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
鞍山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鞍民发[2008]57号
鞍山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正文:---------------------------------------------------------------------------------------------------------------------------------------------------- 鞍山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鞍民发〔2008〕57号2008年6月11日)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62号),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工作原则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以防为主。
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除全市性特大、特殊自然灾害外,未达到市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域性自然灾害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凡在鞍山市地域范围内因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预警性自然灾害。
本市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地震、防汛、防疫、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市区域内市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鞍政办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我市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制度以来,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形成,城乡低保对象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在医疗、教育、住房、供暖等方面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
但是,随着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工作的开展,处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以下称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生活与低保户出现了明显的反差。
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四)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界定城乡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上浮20%,生活相对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不接受就业安排的家庭不享受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救助,主要指就业、教育、医疗、冬季取暖、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一)就业援助。
对城市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民发〔2005〕80号)的相关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二)教育救助。
参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委发〔2006〕26号)的相关规定,对子女升入大学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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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9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在全市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救助形式,是我市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第二章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设立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并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
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全市
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各县(市)根据本辖区内应急救助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十条辖区内设置急诊医学科或院前急救站的医疗机构(具体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审核确定)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
各医疗机构申请支付救助费用补助时,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