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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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陕发改农经[2009]40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陕发改农经〔2009〕400号)
宝鸡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宝市发改投字〔2008〕449号)和你市政府“关于我市石头河引水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宝政函〔2009〕23号)悉。

经研究,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宝鸡市城市供水目前由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供给,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严重,已形成80 k㎡的下降漏斗区,单位自备井水源卫生条件较差,城市地表水供水骨干水源单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缺水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宝鸡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九号)《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月2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按照规模划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水井、水窖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节约用水、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头河水库水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措施

石头河水库水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措施
5 , 均 来水 减少 近 4成 。 %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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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交 通 运 营 .
2 水 污 染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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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 内有 交通 主 干道 两条 。一是 姜 眉公路 。该 道路 是 陕 西 关 中通 往汉 中到 四川 重崾 通 道 , 横 流 域 南北 , 统计 车 纵 据 流量 日达 2 0 0辆 以 上 , 多 为 大 型 货 车 , 但 产 生 大量 尾 0 且 不
14个 ; 贸 集市 两 处 , 铺 2 0 家 , 6 农 商 0余 所在 地 人 口 3 1 。 6人 0
尤其 是太 白县狠 抓社 会 主义新 农 村 建设 , 已在 石 头河 干流 两
岸建 设移 民新 村 2 3处 ,2 8 6户 , 口 33 4人 。据 了解 , 后 人 0 今
[ 要] 摘 通过 入调查 对藻 分析, 针对水 失、 圾入河、 通运营、 业污 生活 排放等问 有 土流 垃 交 工 染、 污水 题, 针对
性 地提 出流域及 库 区生 态综 合 治理 、 禁止 危化 品运 输 车辆 通行 、 实行 水库 分 层取 水 、 立水 源 保护 专 管机 构 、 设 促使 流
良好 , 质 长期 保持 地表 饮 用一 类 水 质 。水 库 多 年 平 均径 流 水 量 44 . 8亿 m , 日平 均 流 量 1 . / , 测 最 大 流 量 16 0 4 1m s 实 8 m / , 测 最 小 流 量 1 0 n/ , 库 设 计 年 调 蓄 量 2 7亿 s实 . 1I s 水 .
域 内公 路 改 线 、 期 进 行 监 测 等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陕发改农经[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陕发改农经〔2010〕118号)宝鸡市发展改革委:你委与市水利局联合报来的《关于上报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宝市发改农字〔2009〕453号)悉。

经研究,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批复如下:一、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的建设任务是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供水范围为宝鸡市主城区(金台、渭滨)、陈仓区虢镇地区、岐山县蔡家坡地区和眉县县城,供水范围面积173.3k㎡。

工程年引(取)水量4700万立方米,扣除输水损失和水厂自用水量后年供水量4000万立方米,其中宝鸡市主城区2600万立方米、虢镇480万立方米、蔡家坡600万立方米、眉县县城320万立方米。

供水设计保证率95%。

按照石头河水库现有供水任务,近期(引汉济渭工程建成发挥作用前)须在优先满足西安、咸阳等既定供水任务需求后,利用剩余水量通过本工程向宝鸡供水。

请你市统筹规划好当地水源的开发利用,完善石头河水库水源不足情况下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二、水文和工程地质基本同意水文分析计算成果。

石头河水库年均入库水量在考虑引红济石调水工程年均调入水量0.921亿立方米后为4.565亿立方米。

输水管道虢镇、蔡家坡过渭河断面5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6410 立方米/s和6560 立方米/s,20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8459 立方米/s和8550 立方米/s。

工程区位于渭河断陷盆地与秦岭褶皱带交汇部位,地震基本烈度Ⅶ度。

取水工程和净水厂地基为黄土状壤土、卵漂石粉~中砂层,输水管道地基为第四系粉质粘土、黄土状粉质粘土、粉土、中细砂、淤泥质粉质粘土、粗粒砂、卵石等。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保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2【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第八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石头河水库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为:(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以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的区域;(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区域;(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10米的区域;(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的区域;(五)输水渡槽、倒虹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审批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陕环字〔2007〕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宝鸡市嘉-清水源地、扶风县官务水库、凤翔县白狄沟水库、麟游县永安河水库、凤县城区水源地、太白县石沟河水源地、铜川市漆水河柳湾水源地、宜君县西河水库、延安市子长县中山川水库、子长县红石峁沟水源地、榆林市绥德县无定河四十铺水源地、横山县王圪堵村水源地、汉中市宁强县二郎坝水源地、安康市汉滨区红土岭水源地、岚皋县四季河水源地、紫阳县长滩沟水源地、汉阴县大木坝绿源水源地、白河县红石河水源地、旬阳县冷水河水源地、镇安县城区水源地、丹凤县龙潭水库、山阳县薛家沟水库等22个水源地作为我省第四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意榆林市城区红石峡水库、安康市汉滨区马坡岭水源地、汉滨区许家台水源地、商州区二龙山水库、洛南县洛河上游水源地、商南县县河水库、柞水县乾佑河水源地等7个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调整方案,并同意你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29个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评审意见。

此次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后,你局要督促、指导有关市、县、区政府,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及《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第一篇范本: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陕西省的饮用水水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陕西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依法实施水环境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四条陕西省按照饮用水水源的特点和区域差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水环境质量符合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管理规划,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第七条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量、水质状况、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包括污染源控制、水源保护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开采水资源以及进行破坏性开辟建设等活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应当定期进行,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公告通报。

第十三条对于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污染源的管理,保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激励和处罚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赋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中的资金,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饮用水水源:指供人体直接饮用、生活、农田灌溉、绿化等生活用水的水资源。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二)组织培训水工程管理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管理经验;(三)指导、监督水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四)负责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五)负责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陕发改农经[2011]8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陕发改农经〔2011〕872号)省水利厅:《关于上报宝鸡峡等13个大型灌区2011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的报告》(陕水规计函[2010]8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石头河水库灌区涉及眉县、岐山两县共14个乡镇152个自然村,总人口27.95万人,设施灌溉面积37万亩。

由于建设标准偏低,灌区经过三十余年运行,工程老化失修,破损严重,渠道输水能力降低。

为了充分利用水库水资源,提高农业抗旱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意对石头河水库灌区继续实施续建配套节水改造。

二、工程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同意对灌区部分干渠及支渠进行改造,具体建设内容为:东干渠第四级渠道改造渠道5.234km,新建曹南沟支线倒虹277m;东干九支渠续建万家塬隧洞500m;东干副八支渠铺设低压输水管道7.471km。

三、项目投资及工期项目估算总投资2740万元,建设资金申请中央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项目建设期1年。

请据此抓紧做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附件: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情况表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表。

石头河水库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思考

石头河水库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思考

山西农经//2020年22期DOI :10.16675/14-1065/f.2020.22.036石头河水库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思考□罗宝财摘要: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改善石头河水库水源地环境质量,以保障水源水质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平衡为立足点,构筑西安市、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市等城市和工业园区数百万人民饮水安全,对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安定和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分析了水库水生态环境现状,提出以保护为先、自然修复为主,强化属地责任、健全配套制度,探索生态保护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水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从源头上保护好流域水源安全。

关键词:石头河水库;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文章编号:1004-7026(2020)22-0078-02中国图书分类号:C829.2文献标志码:A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陕西宝鸡722300)石头河水库位于宝鸡市眉县与岐山两县交界的石头河斜峪关,是一座集防洪安保、城市供水、农业灌溉、水力发电、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于一体的二型水库。

石头河发源于秦岭主脊鳌山北麓,干流上段又叫五里峡,由南向北蜿蜒而下,于岐山的安乐镇新庄村汇入渭河,属渭河一级支流,水库控制流域面积6733km 2,多年平均径流量4.48亿m 3,平均流量14.23m 3/s 。

石头河水库总库容1.47亿m 3,有效库容1.2亿m 3,设计年调节水量2.7亿m 3。

石头河水库自1989年基本建成以来,已安全运行31年,1996年6月起开始陆续承担向西安市、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市等城镇和工业园区的供水任务,承担眉县和岐山县2.47万hm 2的农业灌溉面积,是保障数百万人饮水安全和支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水源地,年供水约1.3亿m 3,因此实施水源地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石头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与面临的现实问题1.1....石头河水库流域植被和水源涵养石头河库区流域总面积6733km 2,主要分布在太白县境内,其海拔在700~376373m ,属典型的秦岭北坡植被,覆盖状况较好,主要植被依次分布有高山草甸、高山针叶林带、阔叶林带和灌木狼牙等,主要支流形状成倒“V ”型,上段陡峭,随山势逐渐变缓,总体南高北低,相对高差大,林草覆盖率达96%以上。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9【实施日期】1997.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1997年3月19日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石头河水库设施及其东干渠始端至黑河汇流池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和各种附属建筑物。

输水工程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水电站等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供水工程的主管机关。

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是供水工程的专管机构。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库区和输水工程沿线的市、且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主管机关及专管机构搞好供水工程及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机关协同专管机构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第五条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及其专管机构应加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确保计划供水量。

第六条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供水工程及水源划定一及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石头河水库左侧和末端海拔820米高程线以下,右侧眉太(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坡脚3米以下,水库大坝下游的老梅惠渠滚和坝后电站,水坝海漫以上的范围;枢纽工程包括大坝、泄洪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下同)侧面100米以内的范围;输水明渠为渠堤外坡脚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输水暗渠(管)、箱涵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建筑物和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为其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立项资料

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立项资料

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立项资料一、项目背景石头河水库位于中国陕西省渭北地区,是该地区主要的水源之一。

然而,由于该地区人口增长和农业用水需求的增加,石头河水库的水量已经无法满足当地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渭北地区政府决定进行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的立项。

二、项目目标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的主要目标是将石头河水库的水资源引入渭北地区,以解决该地区当前的用水困境。

具体目标包括:1. 提供稳定的饮用水供应,满足渭北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2. 支持农业灌溉,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3. 促进渭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投资和产业进驻。

三、工程规划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计划从石头河水库引水,经过一系列的输水管道和泵站,最终将水源输送至渭北地区。

工程规划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水源引入:通过引水渠道将石头河水库的水源引入渭北地区。

为确保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工程将采用多段引水方式,以应对不同季节和降雨量的变化。

2. 输水管道:引入渭北地区的水源将通过输水管道输送至各个用水区域。

为了确保输水的高效和稳定,工程将采用先进的管道材料和技术,进行管道的设计和施工。

3. 泵站建设:在引水过程中,由于地形起伏等因素,需要在适当的位置建设泵站,以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流量。

泵站的选址将根据地形地貌和输水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四、环境影响评估石头河水库渭北引水工程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立项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以评估工程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负面影响。

环境影响评估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水质影响:引入石头河水库的水源是否会对渭北地区的水质产生负面影响,需要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

2. 生态系统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周边的植被、土壤和动物群落等生态系统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生态环境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3. 土地利用影响: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功能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土地利用评估和规划。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加强对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源地排污和污染物监测等内容。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一节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三个等级。

第二节一级保护区是指对水源地直接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区。

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的扩展区域,包括水源地周边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是指限制性开发利用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区域。

第三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资源的保护需要以及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地质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第一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合理布局,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供应。

第二节水源保护工程包括水源地围护、水源地环境治理、入水管道建设、防洪设施建设等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源地排污和污染物监测第一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污染物和废水。

第二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企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排污标准进行排污,并配合进行污染物监测。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一节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监测报告。

附件:1、《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图》2、《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简称,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石头河水库工程

石头河水库工程

石头河水库工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水利水电技术》
【年(卷),期】1996(000)001
【摘要】石头河水库枢纽工程位于陕西省眉县斜峪关咀上1.5km的温泉山,是以灌溉和城市供水为主,结合发电与防洪的综合工程。

是我省关中西部地区实现南水北调咀解决渭北黄土高原缺水问题的一项大型水利工程。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97
【相关文献】
1.浅谈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质量管理 [J], 东海
2.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田间高效节水工程设计 [J], 董红香
3.石头河水库汤峪水电站扩机增容工程压力管道施工方法 [J], 魏溪
4.宝鸡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建设资料管理整编实践与探索 [J], 吕晓玲
5.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周至富仁段不良地基分析及处理 [J], 杨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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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陕政函[2009]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陕政函[2009]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陕政函〔2009〕5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请示》(宝政字〔2008〕3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委托你市政府负责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请你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组建项目法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该项工程早日开工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谈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

谈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

谈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石头河水库是关中西部重要的水源地之一。

承担着西安、宝鸡、咸阳、杨凌等大中城市的供水重任,是城乡人民生活赖以生存的大动脉,受水人群近千万,是我陕西省覆盖面积最广、受益城市最多的重要水源地。

自l996年7月1日正式供水以来。

已陆续累计向西安、咸阳、宝鸡、杨凌安全供水10多亿立方米。

为了确保水源安全,我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水源保护立法取得重大突破。

在认真贯彻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颁布的《石头河西安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加大了立法工作力度,调研起草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运送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眉太公路石头河流域的通告》,标志着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护水资源、保障水源安全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水源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

一是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为契机,组建水法规宣传工作组,深入库区村组,发放水源保护宣传彩页,提高库区群众爱水、护水意识。

二是在西安、咸阳、宝鸡、杨凌等大中城市举行了大规模的专题水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大屏幕宣传牌、电视等多种传媒方式,滚动播放《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扩大影响和宣传面,把人水和谐的观念带到千家万户。

(三)建立水源保护执法机构。

一是成立了近40人的水政执法队伍,负责灌区水工程和水库水源安全保护工作,严肃查处涉水违法行为。

二是在库区成立了枢纽管理处,负责库区水源安全管理及枢纽工程管理工作。

三是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成立了配水站,渠道沿线下设10个管理分站,全面负责57公里城市供水渠道的运行管理。

四是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眉县公安局石头河公安派出所,设干警9名,专职负责库区安全保卫、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五是成立了库区水源安全管理站,配备了执法车辆和器材,配合石头河派出所联合开展库区巡查工作,24小时上路执勤,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六是整合警力,组建了石头河库区水源安全巡查大队,对库区进行安全巡查,调集警车和水上巡逻艇,从水旱两路对库区进行巡逻,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和靠近水面;七是成立了石头河太白水源安全管理站,杜绝下行危化品车辆通行库区,确保水源地安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陕发改农经〔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的批复咸阳市发展改革委:你委与市水利局联合报送的《关于调整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概算的请示》(咸发改〔2011〕683号)悉。

经研究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现批复如下:一、我委于2006年批复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初步设计(陕发改农经〔2006〕968号),核定概算总投资18789.09万元。

净水厂项目于2007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2月向城区试供水,2011年12月全面建成。

鉴于工程建设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增加、征地补偿等项目政策性费用增加等原因,同意对该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调整。

二、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建设投资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施工合同价格核算,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其它费用以合同为依据,结合财务实际支出情况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核算,建设期贷款利息据实计列。

核定项目调整概算总投资为26472.16万元,比原批概算总投资增加7683.07万元(详见附表)。

三、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投资由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通过注入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筹措解决,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项目全面建成。

请你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及早使工程投入正常运行。

附件: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净水厂项目调整概算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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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
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八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石头河水库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为:
(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以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的区域;
(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区域;
(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10米的区域;
(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的区域;
(五)输水渡槽、倒虹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第十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桩、凿井、钻探、采石、挖坑、取土、挖砂、修建墓地;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输水设施内排放污水、有害物质,倾倒垃圾;
(三)擅自从输水设施中截流取水;
(四)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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