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两大法系的分布范围及主要区别-商务英语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法系概念系: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属于一个法系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
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二、大陆法系(一)定义大陆法系,又可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十三世纪的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而来的。
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二)特点1.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性、逻辑性与法典化;(1)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2)大量的法典编纂工作;2. 司法判决不是法律渊源;3. 直接全面地受罗马法的影响。
(三)分布分布范围非常广,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欧洲: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俄罗斯、苏格兰等亚洲:日本、韩国、台湾、中国、菲律宾等。
美洲: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南美各国非洲:刚果、卢旺达、布隆迪、埃塞俄比亚等。
(四)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基本上都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三、英美法系(一)概念又称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该法系的法律以普通法为基础,是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类法律,普通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
主要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二)分布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北美:加拿大、美国•澳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欧洲:爱尔兰、英国(三)英国法律制度• 1. 英国法结构及其特点•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的主要特点。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3.结论正文一、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历史、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部分非洲和亚洲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来自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统一的法典体系,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统一的法典体系,法律分散在各种法案、法规和判例中。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判断和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判例、习惯法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结论总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来源、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这两种法系各具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依靠判例法作为法律依据,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为法律创立先例,后来者遵循先例进行裁判。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拿破仑法典的整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法律体系。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来源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依赖于判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具有权威性。
2.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层次;大陆法系则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立法法规三个层次。
3.司法体制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通法院制度,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级制度,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成文法。
4.法律观念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注重实质正义。
5.法律运作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严谨,法官需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总之,两大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法律运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
( ) 陆法 系 二 大
体 系。 19 年 公布 的 《 国民法 典》 86 德 是另一个 类 型, 以罗马法 的 它 《 说汇编》 学 为基础 。在 指导 思想 、 构和风 格等 方面都 与 《 国 结 法 民法典》 着显 著的 不 同。 与法 国 民法 典一起 成为后 世各 国制 有 它 定 民法 典所效 仿 的对象 ,终 于 在世 界范 围内形 成了一 个最 为古 老、 最有影 响力 , 分布 最广 泛 的大 陆法系 。 二、 两大法 系 的发展 趋势 随着 世界 政治 、 济 以及文 化 的交流 , 经 以及两大 法系之 间各 有利弊 , 得两 大法 系之 间彼此 取长 补短 , 现 了逐 渐融 合的新 使 呈 特点。 ( ) 美法 系 一 英
法 系的发展也 呈现 了新 的趋 势 . 关键词 两大法 系 荚 美 法 系 大 陆法 系
中图 分类号 : 9 D0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1-9-1 10 —5220)0300
在英 美法 系 , 成文 法正 日益增 多。自 1 世 纪 以来 , 国法的 9 英 些 弱点开 始暴露 出来 , 法律 的不确定性和 诉讼程 序的僵硬 性受 到 了一些 人 士 的批 评 。英 国著 名法 学家边 沁就极 力主 张对 英 国 法 律进行 改革 , 主要途 径是编 撰法典 , 面实行 法典 化 。虽 然边 全 沁 的改革 当时 因遭 到法官和 律师 的反对 而没有被 直接接 受 , 但现 在 英 国制 定法 的比重和作用 正在 明显 上升 , 定法逐渐 趋于系统 制 化 。财 产法 、 约法 、 法等这 些传统 的法律 部 门基本都 已制 定 契 刑 了成文 法 。 虽 然英 国制定法 的数量越来越 多 , 但成 文法 的效 力在英 国还 是 比不上判 例 法的 。而英 美法系 的另一 个核 心 国家美 国对于 成 文法 的接受 要 比英 国更 进一步 。自 个世纪 以来 , 国的立法 无 上 美 论是其 数 量还 是其 重要性 都有 了很大 的提高 。现 在美 国各州 中 半 已经有 自己 的刑法典 。有些 州 已经制 定了 自己 的民法 典。 而在 行政 程序 方面 的立法 甚至 走在 了大陆法 系 的前面 。尤 为重 要 的是 , 不少 领域 成文法 的效力 是高于判 例法 的 。 在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大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指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增强在大陆法系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逐渐增强,不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这一趋势为大陆法系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增加了新的动力。
2. 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求日益增加。
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法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表现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和法律研究机构越来越注重国际化视野,开展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这有助于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提升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主要由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案例法组成,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平衡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的解释权在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理念的深入,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法官解释权的监督和平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这一趋势也体现了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需求的日益增长,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应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比较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1.法系是比价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工程(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经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菏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除了英国(苏格兰)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宏观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典编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篡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篡。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西方两大法系1
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大陆法的结构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3.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各国法院分为三级:(1)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最高法院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如行政法院等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 )法律术语不同2 、英国法的渊源A. 判例法。
B. 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C. 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1、美国法的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普通法为基础,成文法为补充;法官立法,立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制约;遵循先例,法典编纂较少;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拿破仑法典化而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权威;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法典不断修订和完善;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成文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则以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要来源,判例法仅作为补充。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普通法为核心,成文法和判例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补充。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官需遵循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益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诉讼双方平等。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居中裁判。
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制,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双方处于从属地位。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实施、观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等,代表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的代表国家如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地区采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
其突出特点在于以成文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因此可知成文法体系的形成、表现、构成的问题是该部分的重要知识点。
另外一个较重要的知识点是近代以来的宪政改革及宪法、草案。
第三,英美法系。
其突出特点是以案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因此案例法的形成、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应该着重把握。
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是英国、美国自身法律发展的特点,及其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作用。
如关于英国法,其法律渊源中有普通法、衡平法,而近代以来的英国法又包括欧盟法;如美国法,因为其实行的是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立法司法体系,而各州又有自己的立法司法体系;如美国的宪政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它们分别以中国大陆和英国美国为代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文本,法典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法典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法官为中心:大陆法系中,法官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法典的规定,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3. 立法为主: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法律是最高法律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4. 法律体系严密: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严密,法律之间具有明确的层级关系。
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5. 有法律解释权的机构:大陆法系中,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解释法律。
这些机构的任务是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共同法的传统:英美法系源于英国的共同法传统,其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判例法上。
判例法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通过先例的方式逐渐形成法律规则。
2. 判例法的权威性: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和应用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判断。
判例法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
3. 法官的创造性: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决中具有较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度。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灵活解释和适用法律,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4. 立法与判例法的互动:英美法系中,立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和互动。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修正,而判例法也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5. 法律的动态发展:英美法系中,法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动态性。
法律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进行修订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两大法系的比较 精准答案
两大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的不同点:(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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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薛强!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但比较公认的,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划分方法是二分法,即将各国的法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
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原是对西方主要国家法律的一种划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
例如中东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其法律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很难归到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面。
一、大陆法系的范围和形成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以及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由于这一法系源于欧洲大陆并仍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这一法系的民法传统非常深厚,所以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
除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还包括以下两类国家和地区:一是曾被上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等;二是通过变法革新,主动向西方学习的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土耳其等国。
我国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九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再到秦以后历朝历代的立法(如《九章律》、《秦始律》、《开皇律》、《贞观律》、《宋刑统》、《明律》和《大清律例》等),中国古代一直重视法典(当时的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编撰。
清末变法时中国更以日本、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民国建立后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六法”体系。
因此,从清末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可以被划到大陆法系之中。
新中国建立后,先是师从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博采众长,兼习英美和德日,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法律的形式、司法体系,法律推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特点。
从传统上看,大陆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
古罗马曾经建立横跨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庞大帝国,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以《国法大全》为代表的成文法典。
同时,古罗马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作了极为细致和详尽的规定,因此,恩格斯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商人和学者们渴望找到一种与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时,人们将目光投向逐渐被历史湮没的古罗马法,于是有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复兴运动不仅阐释了罗马法律的原有含义,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赋予罗马法新的时代内容。
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罗马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原则在欧洲大陆得以重新确立并获得广泛遵循。
、《法国民法典》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是拿破仑在法国执政期间编撰并公布实施的一部民法典。
它全面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以简明、通俗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关系作了全面规范,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等等。
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法国随后的扩张活动,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魅力,《法国民法典》被欧洲各国所效仿,成为资本主义时代一部重要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将近一个世纪,这部法律,集中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特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在法律结构和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受到以抽象、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特别是潘德克顿学派的深刻影响,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体系完整,这是《法国民法典》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体现了“社会化”的立法精神,着力维护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与《法国民法典》所倡导的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绝对的契约自由是有区别的。
二、英美法系的范围和形成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由于这个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最主要的代表,因此称为英美法系;又因为该法系推崇以普通法为代表的判例法,所以也常被称作普通法法系。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
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体系基本被保留,普通法仍是有效的法律渊源,在司法活动中,香港法庭可以邀请其他英美法系法官进行审判。
英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个阶段,同时,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构成了英美法律的三个最主要渊源。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英国的王权得到加强。
为统一各地的司法,英王派出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称普通法法院)。
这些法官根据英王敕令和诺曼底人习惯法,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裁决。
在审判活动中,逐渐确立了“尊循先例”原则,即包含在一项判决中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适用于以后的案件审理。
这样,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就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
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又一渊源。
衡平法是和普通法相对应的一种判例法,意指公平的法。
15、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无法依照普通法的判例进行裁决,或者依照普通法判决将导致极大的不公。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的传统允许当事人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
在这些案例中,逐渐形成了另一类判例法———衡平法。
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在英国政治生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相适应,议会立法在法律中的比重开始增大。
几个世纪以来,一系列成文立法的出台奠定了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民参政法》等。
基于“议会主权”原则,相对于判例法,议会立法具有优越性,即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冲突时,应以制定法为准进行裁判。
美国原是英国在美洲大陆的十三殖民地,从建州之初,各州法律就受到英国法律的重大影响,普通法和衡平法所构成的判例法体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但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与英国法也有一些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美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联邦制国家。
因此,联邦各主要机构的权力与相互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等重大宪政问题都由联邦宪法加以规定,而诸如婚姻、刑罚、侵权等法律则由各州自行制定。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区别由于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了各自的特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以下区别:(一)立法权归属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基本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法院不参与立法,有关判决对于之后的审判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一样,享有制定法律规则的权力。
法院判例与制定法一样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清晰,理论化程度较高。
一般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构成。
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实用主义,法律的系统性不强,许多法律是根据当时的紧迫需要制定的。
(三)法典化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注重成文法典的编撰。
各国一般都有《民法典》、《刑法典》等基本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则不重法典,例如民事法律,往往分别制定《侵权法》、《契约法》、《财产法》等单行法律。
(四)司法组织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关三者构成。
英美法系则有不同,英国不设司法部,也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履行最高法院职能)。
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其部长同时又兼任总检察长。
从法院系统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应不同性质的案件设立不同种类的法院,一般常见的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等。
这一点在德国最为明显,德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财政法院等五类,此外还在联邦和州设立宪法法院。
(五)陪审方式不同。
基于民主的原则,两大法系都采用了陪审制,但其运行有较大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至于法律适用和最终作出判决则是法官的职责。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并享有和法官大致相同的权力。
(六)诉讼活动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主导整个庭审活动,通过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清案情,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比较“消极”,只负责引导案审进行,案件事实主要靠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通过言辞辩论逐步澄清。
(七)推理方式不同。
简而言之,法律推理一般是一个“规则—事实—结论”的三段论过程,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却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直接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从成文法中寻找依据,然后从抽象到具体,适用于个案。
而英美法系则首先采用归纳推理方式,从众多判例、成文法规定中找寻、提炼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然后再进一步推理。
(八)法院判决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由法官署名后盖法院印章,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只有法官个人署名。
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仅表述多数意见,篇幅较短;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详细记录每个法官对该案的意见,篇幅较长。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世界文化、经济的交流,两大法系在保持各自特性的前提下也在相互借鉴,甚至在个别领域出现了融合,表现为:(一)大陆法系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
实践证明,法院的判决对于弥补立法空白,克服立法缺陷具有重要作用。
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关注司法判例的作用。
例如在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国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则不在法律规定之中,而在判例之中。
此外,德国宪法法院一系列判例所确立的重要宪政原则也被认为是德国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
议会立法为主的制定法体现了民主的要求,同时也以其逻辑的严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解的便宜性而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载体。
当前,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正呈现出大膨胀的趋势,一些领域的立法,如美国对于行政程序的立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甚至走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前面。
(三)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加快了两大法系的融合。
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欧盟(EU)的造法功能不断加强,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在这种大背景下,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制度移植活动不断深入,客观上加快了法律融合。
当然,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是千百年来沉淀和积累的产物,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很多差异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保存甚至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