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衔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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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市高法院2021年第3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修正版经市高法院2023年第2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为理顺再审审查、申诉审查同再审审理的关系,确保再审审查、申诉审查与再审案件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案件类型,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

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向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的,根据案件类型,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第二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查。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

第三条立案(信访)部门在接访、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有错误的,由立案(信访)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为应对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一审案件的处理1.一审案件管辖的处理。

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一审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协议管辖的处理。

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由北京市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发生诉讼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的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或者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二审案件的处理4.二审案件管辖的处理。

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案件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提交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5.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案件的处理。

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6.申请再审或抗诉管辖的处理。

再审程序的问题

再审程序的问题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需有三个原因:一是因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二是因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

在实践中,前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诉所导致的,由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可以说甚少。

现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不难发现,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再审改革的进程。

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

我国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的审查立案的部门就不统一,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审监庭;并且同一案件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审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也必须立案再审。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作者:赵婷婷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进行区分。

基于诉权与检察监督权特性的不同,应当对再审事由和抗诉事由作严格的区分。

检察监督权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之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与诉权的关系也不同。

[关键词]再审事由;诉权;检察监督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三种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模式,这三种主体启动再审的依据分别是诉权、审判监督权以及检察监督权,启动依据的不同体现了三者在启动再审时目的的迥异性,基于此,三者启动再审的事由也应当有所区别。

遗憾的是,“再审事由同一化使这三种不同主体的再审启动没有体现出应有的质的差别”。

对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事由,立法并未法定化和类型化,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作了比较笼统和模糊的规定,即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错误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错误生效裁判的原则性处理。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立法虽然予以法定化,但对二者却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基本等同了。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除“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款外,其他事由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基于当事人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依据不同,对于二者启动再审的事由也应当重新进行严格界定。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依据——诉权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诉( action)的制度,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

现代法治国家是从宪政和人权二元角度来诠释诉权的,认为诉权既是由宪法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又是公民对国家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实现诉权是国家用司法手段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

“诉权的本质是裁判请求权,即任何人在其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

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1、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黎浩;陈菲菲【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gives rise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t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accepting civil supervision cases , but the rules are not well -defined enough . The author , by using system interpretation methods , explores problems in supervision of the application period , problems of failing to make a decision , mistakes in second judg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3页(P36-38)【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作者】黎浩;陈菲菲【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0;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完善了检察监督程序,使检察机关成为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新角色。

各级检察机关为应对新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而不断探索应对措施,特别是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因缺乏统一而又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故激发了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制订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热情。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AB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2.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以,A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BD项: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仲裁程序启动之后,亿龙公司只能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不能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所以,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 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本案中,甲市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即使被告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甲市A区法院也不能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黄某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乙市C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是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市B区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且乙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了,所以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请案件应当是在案件受理之前,本案中,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级法院报请审理该案是在丙省E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而非受理案件之前.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丁市H区既不是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丁市H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撤诉之后又起诉的起诉权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剥夺.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只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果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用约定剥夺这项权利.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拘传,而且法院对其进行拘传的依据也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C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本案中,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也可以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所以,C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申请检查建议和申请再审不能同时进行.据此可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是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本案中,建华公司不能够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案中,建华公司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被驳回之后,不能够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所以,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6.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虽然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非法人组织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所以,C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据此可知,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应当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所以,A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7.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A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据此可知,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所以,AB选项正确.C项:并非所有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一审终审.所以,C选项错误.D项:并非所有的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8.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只能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所以,A 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既然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也就不必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书当中写明“撤销原判”了.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9.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条规定是针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对琼斯的送达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和李虹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A选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时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琼斯上诉期的期限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C选项错误.10.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AD项:本案中,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已经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没有必要劝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就能结案.所以,AD选项正确. BC项:本案中,和解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所以,BC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说到申诉、抗诉与申请再审三个概念,相信很多人都表示一知半解,其中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有时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其也有将其混为一谈的时候。

所以,下边为使大家对以上三个概念有进一步的了解,现整理了以下三者的区别,以供了解。

1、性质不同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条。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而申请抗诉与申请再审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与申请检察院抗诉做了详细规定。

该法第一仇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百零九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2、提出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九十九、二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由于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原则上不受上述主体限制。

3、法律文书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由此可知,申请抗诉应提交《抗诉申请书》; 而广义上的申诉一般采用《申诉书》、《控告信》等书面形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衔接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衔接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 检寨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 衔接
案 名 : 某借款 纠纷 申请 抗 诉 案 甲
[ 基本 案 情 ] 某 向 乙某借 款 一 案 经 法院判 决 生效后 , 甲 甲某 不服 某 市人 民 法 院的 生 效判 决 , 某 市人 民 法 院 申请再 审 , 向 同时 向某 市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 诉 。 市人 民 法 院针 某 对 甲某 的再 审 申请 裁 定 再 审 , 察 机 关 同 时对 该案 向 法 院提 起 抗 诉 。 检
情 况 下 的程 序 衔 接 问 题 及 民事 抗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范 围
问题 。
上 述 案 件 的分 歧 反 映 了 当事 人 申请再 审 与检 察 机 关 抗诉 启 动 再 审程 序 衔 接 中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 由于 在 理念 上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把 再 审 作 为 审 判监 督 的一 种 方 式 , 审 程序 启 动 就 设置 了多 元 化途 径 , 再 即除 了当 事人 可 以 申请再 审外 , 院可 以依 职 权决 定 再 审 、 察机 关 法 检
检 察 院应 当终 止 审 查 。 但 是 由于信 息 不 畅和 文 书签 发 ” 与 送达 所 存在 的时 间 差 等方 面的 问题 ,法 院 和检 察 院 仍 有很 大 可 能 同时 或 先后 作 出再 审 的决 定 。这就 带 来 了两种 不 同途 径 启 动再 审 程 序 的衔接 问题 。目前 , 该 对 类 案件 处 理法 律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只有 最 高 人 民法 院审
有 任 何例 外 ,人 民法 院 可 以将 检 察 机 关 的抗 诉 案 件 不 作 抗 诉案 件 处 理 。 因此 ,人 民检 察 院 一 旦作 出抗 诉决
定, 只要 未 被撤 销 或 撤 回 , 民法 院就 应针 对 抗 诉 裁定 人 再 审 , 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派 员 出席 法 庭 。 后 ,审 监庭 并 最 《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不正确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也可以由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那么,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呢?⼈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

⼀般来说,⼈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个阶段:(⼀)⽴案审查作为⼀种事后监督,⼈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种途径发现⼈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当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申诉;第⼆,国家权⼒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民检察院交办;第四,⼈民检察院⾃⾏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民检察院⽴案,进⾏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以后调(借)阅⼈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内审查终结。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式是就原审案卷进⾏审查,⾮确有必要时,不进⾏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其中,对于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民检察院和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检察院。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摘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偶尔发生的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须予纠正,在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框架下完善程序构架,力求有错必纠,实现公正裁判的诉讼目标的重要程序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殊值探讨。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

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

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

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合计167个条文。

案号解释

案号解释

案号得一般组成民事案件案号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或案件类型)、所处诉讼程序、年内编号共五个部分组成。

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36号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与被广州启侨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案号为“(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36号”。

“(2011)”表明该案系广州中院2011年受理得;“穗中法”表明就是广州中院受理得案件;“民二”表明就是广州中院得民二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具体办理此案;“终”字表明该案系上诉后得二审案件(如系初字则表明该案系民事一审案件);“2336”表明这就是编号为2336得案件(不清楚广州中院具体得排号规则,有可能就是该院民二庭2011年受理得第2336个案件,也有可能就是该院所有民庭2011年受理得第2336个案件)。

同理,1、(2013)浙湖商终字第158号沈某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该案就是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1] 2013年按民事二审程序审理得编号为158号得案件。

2、(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469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张某信用卡纠纷案,该案号表明该案就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五庭2013年按民事一审程序受理得编号为5469号得(商事)案件。

上海法院为强调民事、商事案件得不同,往往在案号中用“(商)”注明该案得商事性质。

北京作为首都得案号特点。

各地高院中院都会在案号中用地域简称表明受理法院,如“(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 [2]中得“沪高”就表明该案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得案件,同理“(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中得“粤高法”表明该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得案件。

但北京作为首都,当地法院得案号中往往省去了“京”字作为地域得简称,如去年较为有名得张海峡与于建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即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得案件,只用了“高”字,没有用“京高”。

关于申诉难问题的调查报告(柳菁)

关于申诉难问题的调查报告(柳菁)

关于申诉难问题的调查报告柳菁上传时间:2006-7-4申诉难是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一个热点司法问题,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各地法院都推出了许多改革措施。

我省法院率先推出了对“可能有错”的生效裁判立案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改判的“宽进严出”的新举措。

规范再审立案程序,畅通申诉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

但申诉多以及当事人缠诉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如何实现既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满足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诉求,使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依法纠正,同时又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司法权威。

做到两者的合理平衡,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申诉再审制度的要求,也是改革再审程序制度的目标。

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申诉难的成因分析申诉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诉讼法的规定,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或法律监督机关提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请求。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申诉的原因非常广泛,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从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条件看,当事人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理由申诉,是最主要的原因。

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由虽然作出了规定,但非常宽泛,几乎囊括了案件裁判过程的各个方面。

从佛山中院2005年受理的675件申诉案件情况分析,当事人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作为申诉理由的有524件,占全部申诉案件总数的77.6%。

其次是以新证据为申诉理由的有33件,占申诉案件总数的4.9%,以违反法定程序提出申诉的有17件,占总数的2.5%;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诉的有15件,占总数2.2%;认为枉法裁判申诉的只有3件,占0.44%,其他理由申诉的有14件,占2.1%。

上述申诉理由可以看出,涉及事实证据方面的问题占了82.5%,一方面说明法官关于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认定的能力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关于这一申诉事由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略,只要当事人不服,几乎都可以从这一方面找出理由申诉。

浅论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点及调解思路发展与协调

浅论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点及调解思路发展与协调

浅论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点及调解思路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作为和平、快 捷解决各类纠纷的一种手段,调解越来越被法学界所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纳入再审程序,使“人性化”的诉讼融入审判监督机制 发展推波助澜。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法律无限地夸大自己的权利, 规避自己的义务,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致造成上诉、申诉、信访案件喷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民事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而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再审调解比原审更难,本文拟就当前民事再审案件调解 的难点及调解思路做粗浅分析,以抒管见。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及调解难点与原审相比, 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 矛盾更深、 更易上访, 对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更大, 要想成功调解, 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

( 一 ) 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检察 机关抗诉,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启动标准是发动者主观上认 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错误,而人民法院依 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才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客观存在的错误,因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并司诉 讼理由 是什么?洪书琴, 从而再为“东方经验”的非都是确有错误,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不是有错必纠,而是依法纠错。

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

(二)再审案件矛盾更深,调解工作量更大。

再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再审案件所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这些生效裁判90%以上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的审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深,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法院及原承办人也存在误解与不满,这就给调解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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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衔接作者:宁剑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案名:甲某借款纠纷申请抗诉案[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一、问题的引出就该案如何审理,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检察机关再作出抗诉的就不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裁定再审后,检察机关同时作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假如将该案变更为“某甲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先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某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

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针对该种情形,检察机关应对某市人民法院的哪份裁判提出抗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对原生效实体裁判进行抗诉,只能就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进行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无须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进行抗诉,仍应对原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上述案件的分歧反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衔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在理念上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再审程序启动就设置了多元化途径,即除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能通过抗诉引起再审,俗称“三架马车”启动再审。

但在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不同途径的关系上,尤其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程序衔接问题上,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学者也很少涉及,虽有学者提出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

…但该方案显然没有被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纳。

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仍可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启动再审,也可先向其中之一机关申诉(申请再审),未果后再向另一机关申诉(申请再审),该两种再审启动程序衔接上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当事人分别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和再审,其结果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法院和检察院都作出决定再审;二是检察院或法院之一决定启动再审,而另一机关决定不启动再审:三是法院或检察院都不决定启动再审。

由于第三种情况并不涉及两种程序的衔接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前两种情况下的程序衔接问题及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

二、法院和检察院都决定再审时的程序衔接一般而言,法院和检察院不会同时作出再审决定,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相关规定,一方在审查申请(诉)材料时,得知另一方已作出再审决定时,一般都应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监庭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22条第2项也规定:“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但是由于信息不畅和文书签发与送达所存在的时间差等方面的问题。

法院和检察院仍有很大可能同时或先后作出再审的决定。

这就带来了两种不同途径启动再审程序的衔接问题。

目前,对该类案件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作了一些内部规定,且存有一定的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行厅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随后,针对上述《民行厅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又作出了《审监庭意见》,该《审监庭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前述所举案例中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对该类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审监庭意见》的规定存有明显不足,违背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理。

首先,《审监庭意见》忽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两种不同途径的性质差别。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私权处分的范畴,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是公权力对审判权的一种监督。

两者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具体理由不一定完全相同,如不作抗诉案件审理,不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纳入审理的范围,将不利于案件的全面审理。

其次,《审监庭意见》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9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上述规定并未设置有任何例外,人民法院可以将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不作抗诉案件处理。

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作出抗诉决定,只要未被撤销或撤回,人民法院就应针对抗诉裁定再审,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最后,《审监庭意见》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的精神相矛盾。

《审监解释》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案件尚在审查过程中,即使人民法院还未裁定再审,人民法院就应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合并审理。

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人民法院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又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更应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合并审理。

三、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一方作出再审决定,另一方作出不予启动再审决定时的程序衔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再审;也有可能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这种情况,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实践中还比较普遍。

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还相安无事,互不干涉,尤其是检察机关并不太关心不抗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法院是否又裁定再审。

因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之间也无很多程序冲突问题。

然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了新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采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改采裁定书的形式。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检察机关应针对哪份裁判进行监督?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仍应针对原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而无须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进行另行监督。

首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启动再审的途径有三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影响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对原生效判决启动再审,而不管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诉用的是裁定还是通知。

如果甲某申诉案中,某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就不允许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启动再审,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首先选择的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先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启动再审。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抗诉决定后,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的救济并未受到影响。

仅因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限制其救济途径,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启动再审设置了三种途径的规定。

其次,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裁定,只是否定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事由。

而不是维持、改变或撤销原审生效判决,也未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

因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驳回,都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效力,即原判决仍是一个生效的终审判决。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也从未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限制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进行抗诉。

最后。

检察机关不宜也无须对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进行抗诉。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再审之诉被区分为再审申请事由审查和再审案件审理两个不同的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审查任务、审查程序都有本质差别,后文还将述及。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只是对再审申请事由作出一个程序性裁定,对这种程序性裁定本身,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检察机关也无须对其进行监督,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抗诉,就能达到相同的目的。

此外,如果检察机关只能就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的话,将使得下审上抗的检察抗诉制度又提高一个抗诉级别,许多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案件都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能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再审裁定,这将耗费大量的高层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不堪重负。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检察机关针对原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由于人民法院原已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就出现了两份内容冲突的裁定,对该两份内容完全相反的裁定如何处理,也存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抗诉书后,应撤销原已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才能作出新的再审裁定。

我们认为,对于该种情况,仍应在现行再审启动途径的多元化的制度背景下来思考问题,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是两种并行不悖的途径,既不互相否定,也不互相矛盾,更不互相取代。

两种途径有可能同时启动:也有可能都不启动;还有可能一种途径不启动,另一种途径启动,后一种途径的启动并不是直接对前一种不启动途径的否定,也不是必须否定前一种途径之后。

才能启动后一种途径。

人民法院先前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回应,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抗诉作出的再审裁定,并不是对原先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否定。

而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回应。

其与前一个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内容相反,程序上并不矛盾,无须撤销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再作出新的再审裁定。

相反,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先撤销原已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再作出新的再审裁定,实际上是让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程序结果合一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

注释:[1]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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