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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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坤)规范储量业务工作,提高储量报告质量

(常宏坤)规范储量业务工作,提高储量报告质量

规范储量业务工作提高储量报告质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处长常宏坤(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或在网上传播)(根据讲课课件整理,请同志们认真听讲)一、规范储量业务工作,提高储量报告质量的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评审、备案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直接影响开发利用方案、价款评估、开采、储量动检、年检、储量核实、闭坑等矿产资源管理的全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

1、报告编制中非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存在的问题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对矿床的控制程度与研究程度偏低,与规范的要求有差距、与勘查阶段不符。

核实工作中,勘查单位对现场核实流于形式。

核实类报告存在矿区开采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叙述不清。

采空区确定依据不足,根据采矿权人需要进行圈定。

勘查单位的诚信问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挂靠问题。

报告署名不真实的问题。

报告编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不同勘查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个人编写的报告格式不一样。

编制的压覆类地质报告中对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不清或不全,普遍缺少项目的方案比选内容。

责任心不强,任务量大、项目多,该互审的不互审,该初审的不初审,造成报告质量低、错漏多,该写的不写,不该写的写很多,而且不符合常规的规范要求。

生产勘探混乱,大部分是矿山负责实施,勘查单位多为收集资料及综合整理,并不能达到全程参与和负责。

勘探工程中矿石化验大部分是企业化验室化验,权威性不足,对现状描述不足。

勘查单位分析样品的正、副样保存较差。

只保存两个月,不符合地质勘查样品测试的有关要求。

一些地勘单位外地成立办事处,严重扰乱了勘查行业秩序。

动态检测类报告,编制质量普遍较低。

其原因是有不少动检报告为非地质专业人员所编。

报告缺乏法律依据,对探矿证、采矿证及生产勘探备案文件不研究,不叙述,。

报告的抄袭式编制十分严重。

地质报告必需反应真实的地质现象。

对原始编录资料必需进行检查。

2、评审机构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大型、复杂的报告,未采用专题会议评审,对重要问题未进行讨论。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前,应履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程序。

第五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方案;②资源评估报告;③资质证明;④开发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技术依据。

第七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必须由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自行编制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材料编制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第八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应遵循科学评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报材料中的储量核实方案、资源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意见和建议,明确评审结果达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给予退回或驳回。

第四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核实评审情况、备案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包括:①开展核实评审的矿产资源名称和地区;②申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③评审意见和建议;④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方便社会各界及相关机构了解核实评审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的要点探讨本人刘贵忠教授级高工第一批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邀请,根据自已多年对各矿种、特别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初浅经验和教训与对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理解和运用,对地质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其交流的内容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意义及其重要性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三、如何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五、评审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点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意义及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

因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对矿山未来开采的经济性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管理。

因此,根据矿床的分布地域、矿床的成因类型,矿体、矿层的赋存特点,因地制宜地、按照不同矿种的相应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技术要求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全方位进行评审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一环。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2、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及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分矿种(或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标准、新标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程及规定要求;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或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其他有效的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开展评审工作。

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价款的,及提交的报告所估算资源储量的主矿种、共生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不一致(拟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必须明确资源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报告的用途,应提供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两者的叠合平面图、剖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做好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报告的预审工作。

凡申请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质勘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意后,由矿业权人和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送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为矿业权有偿使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提供数可靠数据,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编制,严格评审矿产储量报告是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是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

储量评审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矿山储量报告编制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随着我市矿业及矿业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储量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后,储量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报告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报告内容不全,错漏众多,叙述不清,前后矛盾,重点不突出;报告图件未按要求制作,要素不齐,图示、图例、图签不规范、标注不全,各图件之间不统一;报告的文字、图件、表格衔接不够,附件不全等。

二是储量数据变化大,依据不充分,可靠性差。

主要表现为一些报告与以前储量报告提交的储量不符,或与矿山实际保有的储量不符;原来资源枯竭的矿山,出现煤层变厚、采空区变小、容重增加,从而使保有储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新建矿山或资源接替矿井中,矿区范围内出现大量采空区、薄化带、溶蚀区,储量计算的基础数据的确定依据不充分,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特修订完善本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是矿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既是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又是一项专业性、基础性、法制性都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利用、有偿处置等全过程。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评审机构、评审专家都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终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以全面、公正、真实、可信、科学为前提,切实保障资源储量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经济发展、矿政管理提供全程、及时、准确的资源储量支撑。

全省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为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强化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基础性地位,进一步推进储量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

二、适用范围XX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

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核实报告、闭坑(含停采、停建储量结算)地质报告,以及矿业权分宗、用于贷款、筹资、融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技术审查行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服务事项。

三、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权限划分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桂自然资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重要性(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推进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经费,切实组织好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二)按矿业权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评审备案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回避原则。

第三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第二章范围和权限第四条以下情形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其他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评审,不再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权限以外的评审备案工作。

其中,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矿业权证的评审备案工作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评审备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重要性(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推进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经费,切实组织好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二)按矿业权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目录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B.预审阶段C.评审受理阶段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E.印发存档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

送交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同意接收送审资料的时间应视为送达日期。

二、送审资料审查申报资料送达后,接收资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

首先检查送审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1)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送评审的资料应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承诺书:矿业权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录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备案一、设定依据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

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国土资发[2003]136号)3、《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渝国土房管发[2002]670号)二、项目内容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2、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申请材料1、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及其它有关材料1份原件;2、专家署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1份原件;3、与评审过程的其他有关资料1份原件。

四、受理条件1、提交备案的资料齐全、真实、准确;2、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3、评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4、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且专家人数符合规定;5、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

五、申请受理机关(一)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床规模在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其中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其规模属小型(含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浙土资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自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74号)以来,我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工作逐步规范,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但尚有少数单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评审备案不及时、备案管理不规范以及未经储量登记就发放采矿许可证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矿业权管理的必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矿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依法、及时、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和储量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一)严格备案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机构补充完善资料。

(二)简化办事程序。

按照浙土资发〔2006〕21号文关于储量报告评审方式的规定,采用函审的,评审机构可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单独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采用会议评审的,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资源储量备案程序,加快资源储量备案进度,现就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资源储量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上报评审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矿山采空区及消耗资源储量进行初审,并出具文件。

二、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单个报告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两人。

资源整合前已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缴纳资源价款的单独保留矿山,不再进行评审备案,但应在原报告的基础上编写核查报告。

三、市营以上矿山及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单保矿山,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上报评审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矿山采空区及消耗资源储量进行初审,并出具文件。

四、由市及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有关要求自行规定。

五、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地质勘查资质,编制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及以上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六、单独保留矿山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核查报告编制和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整合矿山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报告编制,报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你单位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事项:(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种除外。

二、委托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科学客观出具评审意见。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依据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报送,指导市县数据填报工作。

(三)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单位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1日——结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一)评审备案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统一评审备案程序和要求(一)统一网上申请。

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附件)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

(二)及时受理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湘自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四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探矿权(含财政出资项目)转采矿权的地质勘查报告;2.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扩大范围的核实报告;3.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达到中型规模以上,或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的核实报告;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二)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发证的两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或缩小范围的核实报告;2.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但资源变化量未达到中型规模的核实报告。

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一)提交申请。

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矿产资源在线申报系统(系统链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服务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核对;储量评审机构在接收材料后,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2003年,评审备案
(二)储量评审备案的权限与分工
• 实行分级管理、评审与备案分开运行 • 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总体与矿业权管理权
限基本一致,但由于专业性较强,主要集 中在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
管理权限划分
市(州) 国土资源局
储量评审与备案的分工

储量的评审与备案分别由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
• 5.数据自洽:

(1)勘查 清楚;

(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
据充分;

(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

(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
• 6.符合报告编写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以矿业
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要求必须明确评审目的。
(三) 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评审备案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地勘单位) →报备(评审中心)→备案→储量登记
(四)备案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 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 2.权属清晰: – (1)权属无争议,范围明确、有效; – (2)储量计算范围清晰; – (3)矿业权范围、储量计算范围空间对应关系套合
(二)基本目标 五句话,20个字:
掌控家底 保障发展 维护权益 促进利用 做好服务
(三)基础和核心
• 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和 核心,也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 整个矿政管理工作中专业性最强、技术含 量最大,同时也是最难掌握的一块业务工 作。
• 基本任务:

掌控矿产资源家底
二、储量管理
( 是二否)能储 足• 量 够评 满审 足备 评则案 审的 目编权的限 的写与 要分 求、工 。送审、评审和备案,无证勘查、开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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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 储量报告质量
2015年6月25日
• 引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备案 是关系到提高勘查质量、降低矿山企业投 资风险、为国有资产把关的重要环节。地 质工作本身就是在不断继承、总结经验的 探索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应当认 真总结经验、探讨问题,提高地质工作质 量和管理水平。
• 8.资源储量估算超范围
• 一般对资源储量估算的平面范围都给予了重视,但对垂 向标高范围重视不够。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从平面和垂向的 立体空间把握,凡在矿权立体空间范围外的都应扣除。
9.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 资源储量变化对比是对保有资源储量的对比,一定要详 细说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 10、关于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问题 • 主要针对储量核实报告,多数未将矿区范围及

4.技术合规: – (1)工业指标使用合规; – (2)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规; – (3)储量类型划分合规; – (4)勘查阶段确定合规;
5.数据自洽: (1)勘查历史清楚; (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 据充分; (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 (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
1.制订与贯彻技术标准与规范 2.储量评审备案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审批 4.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5.储量登记统计 6.矿业权审批登记辅助审查
三、储量评审备案
• 储量评审备案是资源储量管理的重要关口,直接关系到 进入资源家底的数量和质量。
• (一)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1953年,储量审批
• 1999年,评审认定
• 2003年,评审备案
(二)储量评审备案的权限与分工 • 实行分级管理、评审与备案分开运行 • 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总体与矿业权管理权 限基本一致,但由于专业性较强,主要集 中在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
管理权限划分
市(州) 国土资源局
储量评审与备案的分工

• • 储量的评审与备案分别由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 负责。 ■ 评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储量报告必须 由储量评估师(员)审查,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可与省储量评审中心协商成立 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办事处或联络处 ,委托开展储量评审业务。 ■储量管理部门,主要对评审机构提交储量报告评审 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职责与目标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和内设职能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矿产资源储 量管理的主要职责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
• • • • •
1.地质资料管理; 2.矿产储量管理; 3.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5.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研究;
• 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又赋予了另外两项新职能:
2、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部审查制度
• 编制单位要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内部审查, 出具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的审查意见。未附报 告编制单位内部审查意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3、勘查过程要对所有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 综合评价。 评价必须与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或矿山生产实 际相结合,如无法回收,即使达到综合评价指标 ,亦可不提交其数量;如果能够回收,即使没有 达到综合评价指标,亦应估算资源储量。
对核实报告中有占用原国家出资查明资源量分 割核实的,首先要列述原报告圈矿工业指标值, 并与现行规范指标对比。如与现行指标一致,说 明即可。如与现行指标不一致的,除非有重大差 异,一般不宜变更,以原估算的核实即可,否则 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如煤矿可采厚度指 标的变更等),只须业主出具说明承诺不变指标 即可。如有重大差异(如原磷矿有未分品级估算 的)的,则应按现行规范一般指标重圈、重算, 并将现估算资源量与原提交量作对比。
管理制度体系(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制度、储量评估师执业
资格制度、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调 查评价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矿山储量动 态监管制度 )
储量管理工作体系 (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调查评价
与审批、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统计、矿床工业指 标管理 )
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6)
• • • •
4.评审目的不明确
• 不少报告,在报告的目的任务中,或者不交待有关目 的,或者只说明勘查的技术目的,如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 依据、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等,却不谈评审目的(或 者说是行政管理目的),如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上 市融资的依据、登记统计的依据、转让的依据等。要求必 须明确评审目的。 • 不同的评审目的,在评审把握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作 为上市融资依据的报告,只要求客观反映,如实评价;而 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报告,除要求客观反映,如 实评价外,还必须要求达到国土资发〔 2011 〕 14 号规定 的条件(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

2.
报告扉页不规范
(1)报告编制单位排在矿业权人前面,喧宾夺主。
• •
• • • •
(2)缺少法定代表人。 (3)不加盖公章。 (4)相关责任人不签章,或机打责任人姓名。
• 3. 缺少摘要或摘要不规范
•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 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的要求。【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 附不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 区)地理区位、面积、勘查单位、工作时间、主要工作量 、勘查(核实)投入、地质矿产特征、基本认识及主要成 果、主要结论、主要建议等。】 (1)缺少摘要。 (2)摘要太长。 (3)内容不全。 (4)与报告内容不一致。
• 应说明参加估算的矿体、估算范围、估算标高,并对照 列出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54和80坐标系坐标。 •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外许可证内的区域,要说明勘查工作 情况及资源赋存情况。
• 7. 勘查程度问题
煤炭报告要兼顾全区。 金属、非金属报告参考老规范的比例、结合“保证首期、 准备中期、储备后期、以矿养矿”的原则确定。 核实报告勘查程度如何确定?
(五)加强储量报告质量管理
1、强化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制度。
普查及以上矿产勘查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 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由项 目主管部门组织野外验收。国有地勘单位自主出资的勘查 项目,由其自行组织验收。其他勘查项目由县(市)国土 资源局组织验收。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必须附具设计与完 成的实物工作量对照表,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野外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报告编制。未附野外工作验收意 见书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三) 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评审备案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地勘单位) →报备(评审中心)→备案→储量登记
(四)备案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 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 2.权属清晰: – (1)权属无争议,范围明确、有效; – (2)储量计算范围清晰; – (3)矿业权范围、储量计算范围空间对应关系套合 清楚。 – 3. 程序合法: – (1)评审、备案权限合法; – (2)受理、评审、修改、评审意见书出具、备案的 时效合法; – (3)评审专家组组成合法; – (4)评审不全面
• 应说明本次工作的起止时间。列表反映本次工作利用 的以往、前期主要工作量及本次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 对于核实报告应说明对矿业权提供资料的现场检查、 核实情况;采空区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情况,并将核实的 具体工作量交待清楚。
• 6.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说明不全面
周边建设项目调查全面,压覆资源处理未核实或 未核实清楚。应专门列章节叙述。估算必须有批 准文件。对未经批准,但已经建设,造成事实压 覆的,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要根据相关建设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要求以及矿山开采规程规范 确定保护范围,再分割估算资源量。
11、关于圈矿工业指标问题
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 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新提交的各类勘查报告,是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一般 工业指标的,则在报告中说明是采用一般工业指标即可; 如采用工业指标高于规范规定的一般工业指标的,则必须 经设计部门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矿床工业指 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如采用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 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 – – – –


6.符合报告编写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以矿业 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 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无证勘查、开采不予受理 ,越界勘查、开采的,完成处罚后申报,且界外资源储 量不予评审备案。 • 我省储量核实报告例外,编写要以整个矿区为单元 开展。 • 7. 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中,要回答:达到何勘查程 度;是否能足够满足评审目的的要求。
(六)常见问题
• 1.报告名称不规范 • 实际工作中,常有报告将公司名称加入报告名称中; 或者不加矿种名称;或者在报告名称前加“地质”二字, 都是不规范的。要与《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编写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等 规范一致。 • 另一问题是核实报告与勘查报告定性不准。近年来出 现了补充普查、补充详查报告。 • 注意:共生矿产名称应在报告名称的矿种体现。
• 6.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管理; • 7.矿产地储备管理。
(二)基本目标 五句话,20个字: 掌控家底 保障发展 维护权益 促进利用 做好服务
(三)基础和核心
• 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和 核心,也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 整个矿政管理工作中专业性最强、技术含 量最大,同时也是最难掌握的一块业务工 作。 • 基本任务: • 掌控矿产资源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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