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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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

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1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加强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有关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发区企业及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补贴项目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及部分培训费用。

(一)培训的内容。

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企业委托由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以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为培训内容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二)培训的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开展上述培训,应以天津市人事局发布的技术工人培训收费标准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为指导价格,并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培训的补贴标准。

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的人员,经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培训资金按照通过考核人数,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及20%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程序。

1、企业在每年上半年1月及下半年7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培训的计划;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企业培训项目并向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布;3、企业和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协商,确定合作关系,并在培训前将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申请表、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日程、参加培训的职工名单、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5、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接受培训的在职职工接受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企业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7、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与培训前报送材料一并报开发区财政部门,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费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在总结部分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国推行《再就业工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社会系统工作。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积极性,实行由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重点就业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要发动企业、街道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进行调查摸底。

了解并掌握《再就业工程》实施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求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以下简称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以下简称富余职工)。

要逐户摸清情况,分类登记,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要按照1993年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3]290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充分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各项就业服务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认真组织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职业指导座谈、转业训练、求职面谈、工作试用和生产自救等项活动,并根据需要拓展新的服务领域,逐步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鼓励失业职工、富余职工积极参加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失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遥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创业培训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九)特定政策补助;(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京财社[2009]70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本着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及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稳定和扩大就业。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

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标。

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浙财社字[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68号)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二○○四年九月七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支付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按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省本级促进再就业工作及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市、区)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补贴后用于补助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则;(二)坚持有利用促进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原则;(三)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

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

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五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的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费用;(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三)促进就业的培训和项目支持;(四)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项目管理;(五)其他与促进就业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七条就业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失业率、就业工作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就业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就业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6篇)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6篇)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____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____》和市政府《____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____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____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____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____》和市政府《____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

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有效地保障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中央和地方的投入得到合理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用途1. 资金来源再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来自国外援助、捐助或者贷款的专项资金。

2.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列人员的就业,包括:•失业人员(含失业转移人员);•劳动能力下岗职工;•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家庭困难妇女;•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体。

三、资金管理1. 资金管理机构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局。

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再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再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2. 资金监管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受领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资金到账后第一时间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资金到账后,必须在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流程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禁止将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都应及时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1. 项目申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需对符合收入标准的人员进行筛选并逐人审核,以申请再就业专项资金的资格。

具体申报过程如下:1.申请单位要详细了解申请人员的情况,并将申请人员名单提交给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2.人社或财政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核实和审核;3.人社或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送专门审批机构;4.专门审批机构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批。

2.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过程。

1.初审: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初审,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并将审批意见上报专门审批机构;2.终审:经过细致的审查,上报最终批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再将资金拨付到受益单位指定的账户。

五、责任追究对于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滥用、挪用、侵吞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部门予以处罚。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政府向特定群体提供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为了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制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与范围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再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再就业项目的个人和企业。

3. 资金来源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筹集和使用,并进行专项核算。

4. 资金管理措施为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下措施将被采取:4.1 财务管理所有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相关的财务活动都应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资金的筹措、发放、核算和监督。

4.2 资金流转再就业专项资金应在政府采购、服务购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资金的流转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记录。

4.3 再就业项目监督对于使用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督机制应包括项目审查、验收和评估等环节,并保持透明。

4.4 资金使用限制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用途。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侵占或挪用资金。

4.5 资金信息公开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透明、及时、真实的资金信息。

5. 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监督与评估体系:5.1 监督机构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再就业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2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再就业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核查资金的流转过程、使用记录以及项目的实施效果等。

5.3 不定期抽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再就业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资金的正常流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筹集第三章资⾦使⽤第四章资⾦管理第五章资⾦的申请和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和再就业⼯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于为进⼊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以下简称下岗职⼯)发放基本⽣活费、代缴社会养⽼、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作的专项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根据企业⾪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

第⼆章资⾦筹集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三)企业⾃筹的⽤于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资⾦;(四)从失业保险基⾦中调剂的资⾦;(五)社会捐赠资⾦;(六)上级财政补助收⼊;(七)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利息收⼊;(⼋)其他资⾦。

第五条⽤于保障下岗职⼯基本⽣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原则上采取“⼆三制”的办法筹集:(⼀)财政(含预算内、外资⾦)安排三分之⼀,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企业由地⽅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在政府预算收⽀科⽬“社会保险补助⽀出”类中的“下岗职⼯基本⽣活补助”款级科⽬(科⽬编码为“1905”)中列⽀;财政从财政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在相关的预算外⽀出科⽬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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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编写的规章制度,旨在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机制进行规范。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本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组织制定本制度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做好调研、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的准备工作;
3.讨论、评审制度草案,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确定制度正式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5.实施后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修订改进。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五、制度内容
1.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动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中介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扶持、失业保险金专项补助等方面;
2.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目的:促进劳动力的再就业,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3.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再就业专项资金,要建立各项业务记录和台账,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转;
4.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审核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再发放再就业专项资金;
5.再就业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专门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放所需资金,保证再就业专项资金安全运转。

六、执行程序
1.再就业服务机构向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明具体用途和所需资金数额;
2.专门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开出支票,交由再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3.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核实;
4.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再就业服务机构,专门管理机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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