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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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参考目录

(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参考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07-8-14 15:38:05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那么1.1 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佃军起草。

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历,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

1.2 根本原那么和要求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那么:第一、忠实守信的原那么。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信守只承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勤勉尽责的原那么。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效劳。

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3业务适用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第二章法律依据2.1 提供法律效劳的依据:为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劳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效劳水平,依据?民法通那么?、?交通平安法?、?交强险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

第三章受偿主体3.1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

分几种情况: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

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第四章赔偿主体4.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但凡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当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当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为被告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付给受害⼈的赔偿款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另案处理。

第三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认定驾驶⼈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

3、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

4、被告为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企业资料查询卡。

5、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6、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7、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如证人证言)四、可要求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的证据(1)抢救费用单据;(2)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4)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5)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2、误工费的证据(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完税证明。

误工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各业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误工的时间,扣发了哪些钱,扣发的具体额度。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要点

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要点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附件二常用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起诉状(二)民事答辩状(三)民事反诉状(四)民事上诉状(五)民事撤诉申请书(六)民事再审申请书(七)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八)诉讼保全申请书(九)财产保全担保书(十)公示催告申请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记载事项确认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十三)授权委托书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刑事自诉状(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刑事上诉状(四)刑事申诉书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一)行政起诉状(二)行政上诉状四国家赔偿诉讼文书样式国家赔偿申请书五执行程序文书样式(一)执行申请书(二)先予执行申请书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稽查尺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述》、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民事审判课堂教学,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通常由对该机动车具备运转支配力的主体与拥有运转利益的主体分担适当索赔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由机动车备案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机动车备案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担连带索赔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所放贷或租赁的机动车存有安全瑕疵,因该安全瑕疵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予人或出租人显著无法驾车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车他人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擅自驾车人分担索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呈交他人修理、看管期间,修理人或者保管人驾车该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分担索赔责任。

起诉交通纠纷的流程

起诉交通纠纷的流程

起诉交通纠纷的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可以通过起诉交通纠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交通纠纷的流程。

一、收集证据在起诉交通纠纷之前,首先要收集证据。

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的真相。

一般来说,收集证据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现场勘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拍摄现场照片,记录现场情况。

2、证人证言:如有目击证人,应及时联系并记录证言,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

3、交通警察的记录:如有交通警察到场,应及时向交警取得事故认定书,并记录交警的证言。

4、医院的诊断书:如果受害者在事故中受伤,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院的诊断书。

二、选择起诉的方式收集好证据后,需要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

一般来说,起诉交通纠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无效。

3、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处理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相对简单、快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起诉交通纠纷的程序1、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选择起诉方式后,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情况;(2)起诉的事实和依据;(3)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4)证据目录。

2、法院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起诉状符合要求,且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受理该案件,并通知被诉人。

3、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法院会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4、判决书的送达法院作出判决后,会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和市中院有关蚌埠城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淮上区法院管辖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着“集中办理、减化环节、方便诉讼、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案规定。

一、办案组织和办案人员1、淮上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赔案件)。

2、法院派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巡回合议庭,由审判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构成,负责道赔案件的立案、收费、审判和督促履行等有关工作。

3、道赔案件由巡回合议庭审理,但在巡回合议庭力量不足、需要回避、或受理案件过多时,经巡回合议庭庭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决定将部分案件分流由院里其他业务庭处理。

二、立案和收费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议庭负责受理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进行责任认定并结案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件除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出具责任认定书;(2)车辆损失已进行定损的;(3)提供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含有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内容的《当事人须知》;不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的案件,由院内其他业务庭负责审理。

5、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由巡回合议庭审查立案,当事人到院立案庭起诉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庭应于立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巡回合议庭。

6、当事人到巡回合议庭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合议庭与立案庭联系,立案庭根据巡回合议庭的要求为巡回合议庭预留案号,但巡回合议庭应当保证每月所预留的案号当月使用完毕。

7、为方便诉讼,巡回合议庭可以指导当事人填写格式化起诉状和损失清单。

8、经区财政局同意为巡回合议庭开设的帐户由院办公室管理。

巡回合议庭直接从财政局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每季度配合院办公室与财政局结算一次,已结案件的诉讼费用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证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证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证词
本人,[原告方姓名],[原告方身份证号码],是[原告方住址]的居民。

特此出庭作证,就本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陈述如下:
1. 事发经过
- 事发时间:[事发时间]
- 事发地点:[事发地点]
- 本人当时驾驶着[本人驾驶的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码]行驶于[行驶地点]
- 驾驶过程中,[对方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码]突然违规变道并与本人车辆相撞
- 事故造成本人车辆受损,本人也受伤需进行医疗治疗
2. 对方违规行为
- 对方驾驶员明显超速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对方突然变道而未提前打转向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对方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 证据支持
- 本人在事故现场所拍摄的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车辆受损情况
- 本人在事发当时所填写的交通事故报案单,详细描述了事故经过和对方车辆违规行为
- 目击证人[目击证人姓名]的证言,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
以上是本人的证词,是对事实真相的真实陈述。

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定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与本人公正的赔偿和保护。

日期:[出庭日期]
原告方:[原告方签名]。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举证规则,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损失,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围绕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举证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举证责任1.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2.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主张不存在侵权行为或损失不存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3.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举证方法1.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合同、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2.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实际损失。

3.鉴定意见:对于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实际损失。

5.现场勘验:对于涉及现场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五、实际损失举证的具体情形1.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证据。

2.财产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财产评估报告、维修费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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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转载,原作者尹律师))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

3、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

4、被告为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企业资料查询卡。

5、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6、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7、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如证人证言)四、可要求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的证据(1)抢救费用单据;(2)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4)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5)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2、误工费的证据(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完税证明。

误工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各业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误工的时间,扣发了哪些钱,扣发的具体额度。

(3)无固定收入的。

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如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受害人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3、护理费的证据(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的证明;(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3)另行聘请护理人员的,提供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4、交通费的证据(1)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警同意的证明。

(3)受害人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注意)法院要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吻合,如不吻合,就不能计入赔偿数额。

5、伙食费的证据(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的证据(1)证明到外地治疗“确有必要”,比如当地没有足够的医疗条件或没有先进的仪器,并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比如病房已经注满或医院晚上停诊等情况。

(2)正式票据证明受害人确实花费了住宿费。

(3)对应时间内的就诊票据或处理事故的凭证。

7、营养费的证据(1)医疗机构的意见。

8、残疾赔偿金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受害人住所的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1)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2)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3)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4)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5)事故伤残评定书10、丧葬费证据(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1、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3)被抚养人的年龄,无劳动能力证明,同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4)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5)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6)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2、死亡赔偿金的证明(1)死亡证明书;(2)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受害人住所的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13、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14、财产间接损失费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及营运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营运任务。

(2)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的证明。

(4)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6、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14、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一)直接财产损失(二)间接财产损失1、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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