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推动杭州市的创新发展,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
强专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杭州市特制定了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专利相关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
管理。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杭州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
持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 企业自筹:企业可以自行筹措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研发和
应用。
三、资金申请
1. 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杭州市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且具有合法的专利权。
2. 资金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申请书:详细描述申请的资金用途和计划;
b) 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c)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d)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杭州市专利局,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3) 杭州市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范围:专利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专利交易等方面。
2. 资金使用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杭政办[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一)强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
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关键技术,开发应用技术,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增强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促进商标、版权、专利的融合使用和综合保护,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加大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本市特色版权产业。
鼓励企业加强版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杭州文化遗产、历史典故的民间艺术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作品著作权。
(四)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进行登记申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不低于申请规费的补助;对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新品种证书的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给予不低于申请规费的补助。
(五)继续实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企业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对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并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关于发布《杭州市商品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科知[2005]2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商品流通领域保
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知〔2005〕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假冒商标、假冒和冒充专利、盗版等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商品流通领域保护知识
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商品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假冒商标、假冒和冒充专利、盗版等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标题: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引言: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是在杭州市为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而设立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企业,杭州市政府特别制定了《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背景:杭州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创新创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为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专利运营能力,杭州市政府于xxxx年启动了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目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日常管理,促进其专利运营模式的创新,并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1. 企业评选和认定: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选和认定,并发布名单。
2. 优惠政策支持:对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务支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扶持制度。
3. 专利运营管理:要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建立专利运营管理体系,包括专利申请、授权、维护和运营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对专利的战略布局和盘活利用。
4. 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建立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5. 信息化建设:推动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和运营效率,促进信息共享和合作。
四、预期效果:《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预期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进一步激发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专利运营效益和企业创新能力。
2. 促进优质专利的申请和运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升级。
3. 加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生态。
4. 提升杭州市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吸引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落户杭州。
结论:《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杭州市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进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杭政函〔2020〕1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
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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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
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杭政函〔202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配合市级专利行政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机构改革后,相关区、县(市)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赋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本决定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结束——。
浙江省专利条例
《浙江省专利条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杭政办函[2003]180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科技局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专利法》及国家、省关于促进技术创新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一号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专利管理为基础,以体系建设为保障,以专利宣传为先导,以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为重点,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系、激励创新机制和专利保护法规建设。
二、发展目标(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明显增长。
全市年均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均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15%以上。
(二)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
积极引导、扶持一批依靠专利技术产业化实现发展的企业,使企业授权专利实施率达到35%,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等)的达到40%以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杭科知[2009]10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1【实施日期】2009.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杭科知〔2009〕10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9]33号)规定,决定开始受理2009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根据《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9]33号)精神,凡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均可申报;已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应申报审核。
二、申报条件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
有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和经培训获得杭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申报企业近两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4、企业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申报市专利试点企业要求企业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 20分)以上,上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
分值计算方法是: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每件20分、优秀奖每件10分,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得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发改规划[2011]53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1.07.30【实施日期】201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杭发改规划〔2011〕5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2号)精神,经审核批准,现将《杭州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杭州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杭州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的知识产权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基础(一)背景机遇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城市的重要支撑,是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十二五”时期,我国面临着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全球需求结构明显变化,气候变化以及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的挑战和压力,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0〕1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8号)文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4年起,设立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杭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杭工作、申请专利并在杭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二)被评为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市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杭创业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杭创业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在杭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杭实施单位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额度(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4000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0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现将《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10月8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知识产权创造(一)对专利资助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资助:(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企业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2、受理机构。
(1)国内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录的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2)国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4)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身份证明须与专利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5)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或经保密审查。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四)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五)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裁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当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并公开受理范围、办理程序。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决定立案的,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进行审理。
行政裁决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对基本领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行政裁决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以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措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三)询问当事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四)对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五)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的,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固定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限期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识别,也可以限期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协助识别鉴别事项属于权利人权利范围的,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5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3【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3日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与保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检举专利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一)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二)重要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三)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
第七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文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文(三) 现场检查、摄录、抽样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相关软件;(四)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
第三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用档案,将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专利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除专利侵权纠纷外,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 其他专利纠纷。
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专利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后,可以委托专利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 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技术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投诉,并提供专利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科技》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基于专利数据的城市专利发展SWOT分析——以杭州市为例 [J], 金旭东;倪芝青;罗如意;施勇峰
2.专利授权结构更加优化创新潜力依然巨大——2012年度杭州市专利分析报告[J], 丁秋萍;罗如意
3.发明专利连续4年位居省会城市第一——2010年度杭州市专利分析报告 [J], 罗如意;赵晖
4.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J], 无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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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许可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指导帮助,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协作处理程序,协助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前款实施过程中,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封存或者暂扣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未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未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采购存在专利纠纷产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11月25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
(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
(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
(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且合法拥有或实施许可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专利服务,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请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使用专利方法;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行为人不得转移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五)组织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领域销售的;
(六)其他应当索取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出口技术、设备、货物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出口产品在该国或该地区侵犯专利权。具备在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条件的,鼓励其先行或同时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