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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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小麦粉、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单一或多种配料)肉、禽、蛋、奶、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为馅料,经成型、生制或熟制、速冻、包装而成的食品。例如速冻水饺、包子、花卷、馒头、汤圆、八宝饭、棕子、玉米、南瓜饼、脆皮鲜奶等。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熟制品(包括发酵类及非发酵类)。速冻面米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

速冻食品是指在-35℃条件下,以最快的速度通过冰晶区,并在较短的时间(一般为10-30分钟)内使食品中心温度达到-18℃的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速冻面米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生制品、熟制品)。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允许升到-15℃,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18℃。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速冻面米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馅料加工设备(如: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2.和面设备(如:和面机);

3.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

4.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

5.速冻装置。

三、产品相关标准

速冻面米食品应当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或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面米食品所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卫

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速冻面米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恒温水浴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无菌操作室(或洁净工作台);(七)生物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速冻面米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速冻面米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

备注

1净含量√√√ 

2外观及感官√√√ 

3馅料含量占净重含量√√*含馅类产品项目4水分√√*

5蛋白质√√*馅料含肉类产品项目

6脂肪√√*馅料含肉类产品项目

7砷√√*

8铅√√*

9酸价√√*含馅类产品项目10过氧化值√√*含馅类产品项目

11挥发性盐基氮√√*馅料含肉类产品项目

12食品添加剂√√*

13菌落总数√√√ 

14大肠菌群√√√熟制品项目15霉菌计数√√*熟制品项目

16致病菌(系肠道致病菌、致病

性球菌)

√√*

17标签√√ 

注:依据SB/T10289-1997 、GB2760-1996、GB7718-1994。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种类既有熟制品又有生制品的,优先抽取熟制速冻面

米食品。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20包(盒),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样品分成两份,1份12包作为检验用样品,其中8包(盒)用于标签、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理化指标及有害物质检验,4包用于微生物检验。1份8包作为备查样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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