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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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苏家屯区卫生局【2014】52号文件《苏家屯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及“本次会议”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活动得到了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鹏副组长:金颖王哲组员:杨志田田宇冷亮赵秋菊张宏陈宇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主任由杨志田同志兼任。

二、实施办法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标准解读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标准解读

记分分类(五)

执业管理
四、违反诊疗常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造 成损害后果 五、擅自开展计生服务,违反“两非”规定。 六、出具假医学证明,包括假医学检查报告
七、利用职业之便,泄露病人信息(个人隐 私、疾病情况)
记分分类(六)
制度管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私自收费、社会影响恶劣 三、违反医院其他管理制度引发纠纷投诉 四、投诉怠慢、推诿病人

五、态度生、冷、硬、顶,造成医患沟通障 碍,与病人及家属争执等不规范性行为
记分分类(六)

制度管理 六、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上班 干私货,玩游戏 七、未带胸牌、着装不规范,诊视病人嚼 槟榔、口香糖、吸烟,吃早餐 八、迟到、早退,擅自调、换班
记分分类(七)

知情同意与告知 包括手术等告知制度未落实,都有相应的条 款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标准解读
湖南省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莫迪
记分分类(一)
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一、责任心不强 二、违反诊疗操作规程 三、违反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 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记分分类(四)
处方管理 一、处方点评屡教不改,三个月内连续出现5 次以上问题处方 二、一个月内有5张不合格处方

记分分类(五)

执业管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传 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卫 生行政部门调配 二、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其他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执业 三、违规开展注册范围以外诊疗活动,未构 成医疗事故 如跨科诊疗病人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让知识带有温度。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依法被处以吊销资历证书、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平安大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严峻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难、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峻威逼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张状况时,拒不听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配的;(四)伪造、编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的;(五)虚假治疗的;(六)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二)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历、资质证书的;(三)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张状况除外);(四)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医疗机构除外);(五)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六)私自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七)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八)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赋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实文件,参加虚假医疗广告宣扬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其次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各相应条件的;(三)未按规定书写、未照实记录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的,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四)对个人印鉴、工号等医疗权限不严格管理,或者交与他人使用的;第2页/共3页让知识带有温度。

临床医生考核标准

临床医生考核标准
1、每处不符合要求酌扣1--3分。2、没有按要求书写门诊病历或观察记录者,一次扣5--10分。3、如病历按书写规范审核被评为丙级病历,视为不合格病历一次扣10分。4、病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上交医务科的一次扣5分。
2分
交接班
1.收入观察室的病人按病房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2.收入院的病人要负责与病房医生交接;3.下班前未处理完毕的病人,要与相关人员交班,说明情况;4.规范书写交接班记录;
私自转诊每人次扣1分,单证不符每人次扣1分
10分
医疗文书书写
1.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手册、住院病历其它医疗文件;2.各种记录要及时、准确;3.各种检查申请要全面、客观、准确;4.各种医疗文件符合医院当时有关要求;5.特殊检查(治疗)应签属知情同意书,并认真保存;6.门诊处方书写要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每处不规范酌扣1--2分
10分
危重症抢救
1.遇有危重病人,必须立即展开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救治2.遇有困难要及时请有关人员参与抢救;3.要及时报医务管理部门;
一处不合规扣2分
5分
会诊
1.认真执行会诊制度;2.三次就诊仍不能确认的病人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每处不规范酌扣宣传双向转诊制度2、转诊病人需有科主任同意签名,转诊单与登记本相符。
如一项不规范完成扣3分。
5分
其他
上述未列入、考核组讨论认为影响医疗质量的任何事件,或事件严重,上面扣分标准不能体现其重要程度时可追加扣分
可在5分内酌扣
加分
新项目开展,经评估确实有带头作用,推动医院发展
加分不能超过10分
每项不规范酌扣1--2分
5分
传染病监测上报及慢病上报
发现传染病首诊医生要上报传染病管理人员,初筛查出的高血压,糖尿病及时上报均等办。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普遍设立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以确定和处罚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务人员。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项目及分值,以增进对该制度的了解。

首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执业资格方面: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相关执业资格的要求等;2. 诊疗流程方面:医生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标准为患者诊疗、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等;3. 医疗质量方面:患者就诊后是否出现不良后果、手术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等;4. 患者服务方面:医生是否礼貌待人、是否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等;5. 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报告、是否主动对医疗事故负责等。

其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分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按照以下等级划分:1.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1-3分之间,如未及时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未按规定使用防护措施等;2. 一般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4-6分之间,如诊断错误导致患者延误治疗、违反院内管理规定等;3. 严重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7-10分之间,如对患者实施不必要手术、涉嫌伪造患者病历等。

最后,医疗机构根据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医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的执业行为,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切身利益。

总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于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医务人员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

【字数约780】。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一、记分范围。

1. 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过失、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将按照严重程度进行记分。

2. 违反执业规范,包括医疗纠纷、医疗欺诈、医疗侵权等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记分。

3. 违反医疗伦理,包括涉及患者隐私、尊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记分处理。

4. 违反医疗管理规定,包括违反医疗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医疗安全管理措施等行为,将被记分处罚。

二、记分标准。

1. 医疗事故,轻微医疗事故记1分,一般医疗事故记2分,重大医疗事故记3分。

2. 违反执业规范,轻微违规行为记1分,一般违规行为记2分,严重违规行为记3分。

3. 违反医疗伦理,轻微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1分,一般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2分,严重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3分。

4. 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轻微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1分,一般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2分,严重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3分。

三、记分处理。

1. 记分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记分核查,对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处理。

2. 记分结果,医务人员的记分结果将作为评定其执业水平和医德的重要依据,影响其职称评定、奖惩、职务晋升等方面。

3. 记分奖惩,对于记分较高的医务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减少奖金、降低职称评定等。

四、记分监督。

1. 记分机构,设立专门的不良执业记分机构,负责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分处理。

2. 记分公示,每年将医务人员的记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患者投诉。

五、记分改进。

1. 完善制度,不断完善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医德修养。

六、结语。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依法被处以吊销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配的;(四)伪造、编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的;(五)虚假治疗的;(六)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二)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资质证书的;(三)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四)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五)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六)私自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七)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各相应条件的;(三)未按规定书写、未如实记录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的,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四)对个人印鉴、工号等医疗权限不严格管理,或者交与他人使用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违规参与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五)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说到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家肯定都知道,医护人员可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涉及到的是生死大事。

可是嘛,谁都有可能一时犯错,搞个小失误,结果就可能让患者的健康受到影响。

所以啊,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个特别的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嘿,这个制度可是大有来头,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里面的道理,咱们只要简单点一聊,大家都能明白。

这个记分制度是为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说白了,就是医生护士如果在工作中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做到该做的事,就得被“记分”。

这可不是拿分奖励,恰恰相反,是惩罚性质的。

这些不良行为就像是开车违章一样,医生护士不小心犯错了,分数一积累,后果可不轻。

大家知道,现在医院可真不是什么“铁饭碗”了,别看穿上了白大褂,犯点错误分数累积多了,甚至会面临降职、停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真是既心疼又怕怕。

那究竟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些医生护士在工作中不专业、不负责的表现。

比如说,给患者开错药,或者对患者的病情疏忽大意,甚至是对病人态度差,没耐心,给患者心理上造成伤害,都会被列入“不良执业行为”的名单。

也不是说一犯错就一定给你记分,医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毕竟有些失误真的是无心之过,不能一棒子打死嘛。

但是,话又说回来,要是这种行为频繁发生,或者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治疗,结果就不一样了,记分就会越来越多,甚至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医生护士就得面临严厉的处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医院都特别重视这个制度,不光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也是为了提醒医务人员,时刻保持职业操守,不管是技术还是态度,任何小细节都不能马虎。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医务人员这么辛苦,忙得要死,要是犯点小错,记个分会不会太苛刻?其实嘛,从另一个角度想,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可是建立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上的,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

想想看,万一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因此丧命,那后果谁能承担得起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鼓励医务人员提升自己。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区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或组织倒卖医院号源的;(三)违反药品器械或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四)推诿、无视或拒绝救治危急重症患者的。

第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8分:(一)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虚假医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患者就医的;(三)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L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试题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试题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试题培训测试题共20题,5分/题1.按照《记分管理办法》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分别是()(单选题)[单选题]A.1分、3分、5分、7分B.2分、4分、6分、8分C.1分、3分、5分、7分、9分D.2分、4分、6分、8分、10分E.2分、4分、6分、8分、10分、15分(正确答案)2.《记分管理办法》管理对象()(单选题) [单选题]A.医师、护士、药剂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B.医师(执医/执助医)、护士、药剂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正确答案)C.医务人员D.医院内工作人员3.《记分管理办法》一个记分周期为()年(单选题) [单选题]A. 1(正确答案)B. 2C. 3D. 54.以下哪一项不是《记分管理办法》中记分内容()(单选题) [单选题]A.医疗文书管理B.传染病及医院感染管理C.医疗纠纷投诉管理D.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管理(正确答案)E.药事器械管理5.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分,将暂停处方权1个月。

(单选题) [单选题]A.2-6分B.6-15分C.15-25分(正确答案)D.25-35分6.医务人员连续()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35 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单选题) [单选题]A. 1 ,3B. 2,3(正确答案)C. 1, 5D. 2, 57.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或被一次性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的,将面临离岗培训1个月。

(单选题) [单选题]A.6-15分,15分B.15-25分,15分C.15-25分,15分D.25-35分,15分(正确答案)8.医疗机构( A )应在院内公布一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处理情况。

(单选题) [单选题]3个月(正确答案)6个月12个月9.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按规定法定报告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分。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记0.5分,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记1分;(2)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期、试用期等医务人员单独出具处方、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对诊疗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3)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尤其是急危重症、传染病患者;(4)每发生1次有效医疗投诉(无理取闹的除外);(5)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6)医疗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修改不规范,记0.5分,门诊日志登记有缺项、漏项的,如为传染病患者,难以联系而造成后果的,记1分,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医疗纠纷处置造成不利影响的,记1分;(7)发错、用错药液,被医方以外的人及时发现并追回,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8)门急诊患者交接班登记记录不全,造成不良后果的;(9)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10)单独为异性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涉及个人隐私造成纠- 1 -纷的;(11)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次记1分;(12)涉及医疗安全培训,没有经医务科审批同意,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13)检查报告未进行必要的审核,未行双签名的,单人值班时允许出具临时报告的除外;(14)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在手术台上等候时间过长(15分钟以上),引起患者或相关医务人员投诉的;(15)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字盖章的;(16)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洗消处理的;(17)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产生不良反应或争议时,未及时保留现场实物并报告、封存的;(18)辅检报告单未及时发送、送错或未及时归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19)由于医方原因导致患者关键信息错误,引起争议的;(20)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或核心制度的其他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2 -(3)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或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处方的;(5)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有关药品,未造成后果的;(6)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7)科室间未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8)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引起争议或者不良影响的;(9)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造成病历资料霉变、缺失、遗失的;(10)依照规定,运行病历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周期内初次1分,再次2分;(11)修改医疗文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12)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理的,连续3年记分;(13)因管理不当致使用失效试剂、过期药品或常用抢救药品配置不全的;(14)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的;(15)诊疗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遗漏主要阳- 3 -性体征的(若造成严重致残或死亡的双倍记分);(16)出现危急值或对结果有疑议,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17)因医护不到位,发生烫伤或Ⅱ期以上压疮(高危压疮除外);(18)用错药物(能核对的药物),经过紧急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9)明显违反用药规定,输液速度过快或浓度过高,导致不良后果的;(20)发现病情变化未及时干预处理和上报,有不良后果的;(21)因医方病历资料不齐导致医疗鉴定不受理的;(22)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外出,未及时发现引起不良后果的(家属自主接送的除外);(23)医方写错婴儿重要信息或发生抱错婴儿事件,被医方以外的人发现后纠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4)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尚未引起婴儿不良后果的;(25)在诊疗工作中,明显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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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第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记0.5分,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记1分;
(2)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期、试用期等医务人员单独出具处方、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对诊疗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3)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尤其是急危重症、传染病患者;
(4)每发生1次有效医疗投诉(无理取闹的除外);
(5)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6)医疗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修改不规范,记0.5分,门诊日志登记有缺项、漏项的,如为传染病患者,难以联系而造成后果的,记1分,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医疗纠纷处置造成不利影响的,记1分;
(7)发错、用错药液,被医方以外的人及时发现并追回,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8)门急诊患者交接班登记记录不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
(10)单独为异性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涉及个人隐私造成纠纷的;
(11)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次记1分;
(12)涉及医疗安全培训,没有经医务科审批同意,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
(13)检查报告未进行必要的审核,未行双签名的,单人值班时允许出具临时报告的除外;
(14)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在手术台上等候时间过长(15分钟以上),引起患者或相关医务人员投诉的;
(15)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字盖章的;
(16)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洗消处理的;
(17)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产生不良反应或争议时,未及时保留现场实物并报告、封存的;
(18)辅检报告单未及时发送、送错或未及时归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19)由于医方原因导致患者关键信息错误,引起争议的;
(20)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或核心制度的其他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3)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或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处方的;
(5)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有关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6)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7)科室间未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
(8)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引起争议或者不良影响的;
(9)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造成病历资料霉变、缺失、遗失的;
(10)依照规定,运行病历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周期内初次1分,再次2分;
(11)修改医疗文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理的,连续3年记分;
(13)因管理不当致使用失效试剂、过期药品或常用抢救药品配置不全的;
(14)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的;
(15)诊疗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遗漏主要阳性体征的(若造成严重致残或死亡的双倍记分);
(16)出现危急值或对结果有疑议,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造成不良
后果的;
(17)因医护不到位,发生烫伤或Ⅱ期以上压疮(高危压疮除外);
(18)用错药物(能核对的药物),经过紧急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9)明显违反用药规定,输液速度过快或浓度过高,导致不良后果的;
(20)发现病情变化未及时干预处理和上报,有不良后果的;
(21)因医方病历资料不齐导致医疗鉴定不受理的;
(22)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外出,未及时发现引起不良后果的(家属自主接送的除外);
(23)医方写错婴儿重要信息或发生抱错婴儿事件,被医方以外的人发现后纠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4)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尚未引起婴儿不良后果的;
(25)在诊疗工作中,明显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

第三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的责任人;
(2)不规范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从事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有关法律规定免责的除外);
(4)未按规定履行输血治疗前告知、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5)未取得患者或授权人同意,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的;
(6)非急诊抢救病例,未按照《手术审批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手术审批开展手术的;
(7)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药师),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类药品处方的;
(8)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9)依照规定,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10)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11)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12)手术中不严格执行清点制度,将医疗物品、器械等遗留在体内,经发现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被邀请急诊会诊的科室(医师)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未遵照查对制度引起输错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未按规定执行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16)未经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擅自从事相关疾病诊治的。

第四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2)不规范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4)手术中不严格执行清点制度,而将医疗物品、器械等物遗留在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6)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的;
(7)未经专业审核机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医疗技术项目的;
(8)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9)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10)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11)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它医疗文书
的;
(12)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被行政处罚的;
(13)写错婴儿重要信息或发生抱错婴儿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未经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泄露或传播患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15)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有不良社会影响,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
(16)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引起婴儿不良后果的;
(17)因个人原因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或严重违反消毒灭菌原则的;
(18) 辅助检查结果报告错误或遗漏重要的病变描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9) 未按规定行药物皮试或皮试阳性仍使用此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20) 不严格履行规章制度而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搞错剂量、贴错标签,患者使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
(21) 药剂人员发出超量药品(医师备注同意的除外);
(22)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违禁药品的;
(23) 因责任心不够发生检查结果漏报、错报,或丢失标本、未做正反定型、发错血、拍错片,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24) 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的医疗纠纷(有不良后果)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完全责任的责任人;
(2)非医学需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4)发生重大差错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5)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第六条 奖励
1.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医疗安全奖以奖励遵守医疗规程的相关科室或个人;
2.发现同事或其他科室有效不良事件上报,及时处理规避风险,有关人员按条款抵扣0.5分;
3.高级职称或45周岁以上医务人员参加科室一线值班(按照普通医务人员排班)半年以上抵扣1分,全年抵扣2分;
4.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指令性任务,每人每项抵扣0.5分,有文件的可以抵扣1分;
5.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检查每项抵扣0.5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分;
6.从事急诊科、120院前急救工作,固定或连续半年及以上的(轮岗跨年度的以结束之日向前累计)抵扣1分,满全年的每人抵扣2分;
7.当年参加区域内成分献血一次以上或者全血达800 ml以上,最
高抵扣1分;
8.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拒收或退回“红包”的,可抵扣0.5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缴“回扣”的行为,每上缴1000元按0.1分的比例抵扣以资鼓励。

全年最高抵扣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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