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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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第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记0.5分,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记1分;

(2)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期、试用期等医务人员单独出具处方、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对诊疗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3)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尤其是急危重症、传染病患者;

(4)每发生1次有效医疗投诉(无理取闹的除外);

(5)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6)医疗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修改不规范,记0.5分,门诊日志登记有缺项、漏项的,如为传染病患者,难以联系而造成后果的,记1分,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医疗纠纷处置造成不利影响的,记1分;

(7)发错、用错药液,被医方以外的人及时发现并追回,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8)门急诊患者交接班登记记录不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

(10)单独为异性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涉及个人隐私造成纠纷的;

(11)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次记1分;

(12)涉及医疗安全培训,没有经医务科审批同意,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

(13)检查报告未进行必要的审核,未行双签名的,单人值班时允许出具临时报告的除外;

(14)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在手术台上等候时间过长(15分钟以上),引起患者或相关医务人员投诉的;

(15)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字盖章的;

(16)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洗消处理的;

(17)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产生不良反应或争议时,未及时保留现场实物并报告、封存的;

(18)辅检报告单未及时发送、送错或未及时归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19)由于医方原因导致患者关键信息错误,引起争议的;

(20)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或核心制度的其他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3)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或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处方的;

(5)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有关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6)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7)科室间未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

(8)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引起争议或者不良影响的;

(9)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造成病历资料霉变、缺失、遗失的;

(10)依照规定,运行病历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周期内初次1分,再次2分;

(11)修改医疗文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理的,连续3年记分;

(13)因管理不当致使用失效试剂、过期药品或常用抢救药品配置不全的;

(14)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的;

(15)诊疗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遗漏主要阳性体征的(若造成严重致残或死亡的双倍记分);

(16)出现危急值或对结果有疑议,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造成不良

后果的;

(17)因医护不到位,发生烫伤或Ⅱ期以上压疮(高危压疮除外);

(18)用错药物(能核对的药物),经过紧急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9)明显违反用药规定,输液速度过快或浓度过高,导致不良后果的;

(20)发现病情变化未及时干预处理和上报,有不良后果的;

(21)因医方病历资料不齐导致医疗鉴定不受理的;

(22)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外出,未及时发现引起不良后果的(家属自主接送的除外);

(23)医方写错婴儿重要信息或发生抱错婴儿事件,被医方以外的人发现后纠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4)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尚未引起婴儿不良后果的;

(25)在诊疗工作中,明显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

第三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的责任人;

(2)不规范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从事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有关法律规定免责的除外);

(4)未按规定履行输血治疗前告知、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5)未取得患者或授权人同意,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的;

(6)非急诊抢救病例,未按照《手术审批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手术审批开展手术的;

(7)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药师),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类药品处方的;

(8)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9)依照规定,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10)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11)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12)手术中不严格执行清点制度,将医疗物品、器械等遗留在体内,经发现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被邀请急诊会诊的科室(医师)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未遵照查对制度引起输错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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