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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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
(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
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
(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
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八)未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开具麻精药品的;
(九)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包括三级医师);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扣款800元:
(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未按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的;
(三)未按规定与患者签署各类书面知情同意书的;
(四)未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开展手术的;
(五)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六)违反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的;
(七)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工作的;
(九)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十)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3.导致患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投诉处理;
4.其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扣款1000元:
(一)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未取得相应诊疗技术执业资格,擅自执业的;
(四)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五)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或2次承担次要及以上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七)其他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各类媒体报道,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扣款2000元:
(一)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二)故意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病历资料的;
(三)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的;
(四)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故意向第三方泄漏、出卖病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
(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