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件--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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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自用船舶管理制度

自用船舶管理制度

自用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用船舶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自用船舶的管理。

第三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员培训,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技能,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

第六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船舶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度,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八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应急响应制度,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应对。

第九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档案,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核性。

第十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船舶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二章自用船舶的注册管理第十一条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和备案,确保船舶合法所有权。

第十二条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船舶基本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

第十三条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持有国际航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确保船舶在合法范围内航行。

第十四条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船舶年检,确保船舶设备和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的保险,及时进行索赔和理赔,保障船舶在意外事件中的利益和权益。

第十六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的注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的合法性。

第三章自用船舶的船员管理第十七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船员管理制度,明确船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技能。

第十九条自用船舶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船员考核,确保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事务管理,规范船员工作行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四条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事务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证书和资格,确保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认真执行船务长、船长的指挥和工作要求,服从调度安排,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七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程序合法合规。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岗位要求和人员数量,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船员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证件,参加面试和体检。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确保双方权益。

第三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以工作成绩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根据具体岗位要求设定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

第十五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重视实际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等。

第十六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及时反馈结果,对考核合格的船员予以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船员进行督促改正。

第十七条船员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薪酬奖惩和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第四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薪酬待遇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换取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保障船舶安全,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海员证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船舶管理制度文本

船舶管理制度文本

船舶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船舶进行管理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文档化。

第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并完善船舶管理体系,明确船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船舶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和文件,对船舶的建造、维护、操作和报废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制度,保障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维护和修理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能够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保障船舶及其乘员安全。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船舶管理体系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完善船舶管理体系,明确船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和文件,对船舶的建造、维护、操作和报废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建造和运行的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的建造和运行活动。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护和修理的管理制度,保证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培训制度,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保护海洋环境。

第三章船舶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船舶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各有关港务(航)监督:目前,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都在为全面实施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积极行动起来。

同时,盲目上培训项目、培训资源浪费、培训设备陈旧或数量不足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突出,普通船员供大于求的状况日益严重,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亟待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有序管理,适度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培训规模的总量,优化船员教育和培训中的各种资源配置并合理利用,以切实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规范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行为,现将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数量的控制(一)应按照全国目前海员的数量、分布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层次和技术现状,对全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各地区的数量,实行宏观控制。

(二)全国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实行总量控制。

其中,开展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明确规定的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机构的总数以及从事国际航线高级船员适任教育的机构的总数,均应从严控制。

(三)各地海员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实行区域控制。

区域控制的参考标准暂按以下指标掌握:1.海员数量在500至2000人的港口所在市,可考虑设l~2个;2.海员数量超过2000人的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2-3个左右;3.航运单位较集中的少数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5至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257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海船员〔2012〕257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控制,现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附件2)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将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尽快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三、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

新申请内河一类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授权。

四、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闽海渔〔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6〕18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1月2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和福建籍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一)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其中,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具体工作由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三)沿海各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三级驾驶人员、三级轮机人员、助理船副、助理管轮、海洋机驾长证书和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内陆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一、二级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内陆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机驾长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六)未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或指定的县(市、区) 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船舶自修管理制度

船舶自修管理制度

船舶自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自修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自修的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

第三条船舶自修是指船舶在航行期间,由船上管理人员和船员进行的维修、保养和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船舶自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过船级社或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船舶自修应符合船舶适航证书和船级社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船舶自修的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船舶自修应定期进行自检和自审,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安全。

第二章船舶自修管理第九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按照船级社要求,制定船舶自修计划,包括维修项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对船舶自修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调整和完善自修计划,并向船员和船级社报告。

第十二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对自修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对自修质量和工作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自修中出现的问题和意外事件,并向船员和船级社报告。

第十五条船舶自修管理人员应对自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十六条船舶自修期间,船员应按照船舶自修计划和工作安排,进行相应的维修、保养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自修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服从工作安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船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船舶自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做到安全第一,防范意外事故。

第十九条船员应对自修材料和设备进行认真使用和管理,确保工作材料和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二十条船员应随时向自修管理人员报告自修工作的进展和问题,保持沟通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修正)【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参考文件--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

参考文件--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

XX船舶公司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1、目的通过开展扩大自修,增强船员吃苦奉献、爱岗敬业意识,提高船员的动手能力和技术水平,使设备故障得到快速解决,有效降低修船成本。

2、内容本办法规定了扩大自修管理流程、项目范围、组织实施、质量保证、价格标准、奖励办法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所有船舶。

4、项目确定4.1本办法的扩大自修是指计划厂修、适时养护中应委托厂修的工程而由船员自行承担的和施工期间进行的紧急修理。

4。

2扩大自修项目编报及审定根据《船舶扩大自修项目界定》(附件1).对所列范围以外项目,或已界定项目但有特殊情况者,由公司船机技术部参照该“项目界定”划定。

4.3船舶分轮机部、甲板部由轮机长、大副按“项目界定”编写扩大自修修理单,并经船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同时做好扩大自修所需备件材料的申请.计划厂修在修船前30天随厂修项目单一起上报,适时养护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与养护申请一同上报,施工期间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上报可与修理同步进行。

4。

4对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单,机务主管需逐项审核,防止不必要的过剩修理和重复修理,并核准项目的界定,作为扩大自修实施的依据。

5、组织实施5.1公司船机技术部根据各船舶修理计划和施工安排,年初制定的扩大自修工作计划,并下达各船舶扩大自修人工产值指标,同时编制公司扩大自修奖预算指标,由公司人资部报局公司审批。

5。

2公司船机技术部负责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机务主管负责对分管船舶扩大自修工作的协调组织和质量监督,负责所需备件及材物料的供应和扩大自修资料的收集。

5.3各船舶船长、政委、轮机长负责本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发动和技术指导,努力调动全船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由船长统一调配人力资源,机甲两部门密切配合,做到行动及时、实施规范、安全保质,成效明显。

5.4广大船员是扩大自修的具体操作者、实施人,要把扩大自修作为增强技能、提高水平的机会来对待,做到积极投入、乐于奉献、规范操作、人机安全.6、交验与质保6。

船员自修奖金管理办法

船员自修奖金管理办法

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自修管理办法船员自修对船员掌握船上的机械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船员修船技能和业务素质十分重要。

船员自修可使船舶机械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进厂修理,从而节约修船经费,缩短修船周期,增加船舶营运时间,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

本《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船员的积极性,激励船员自修能力,本公司特制定以下自修奖励办法。

一、自修保养分类船员保养自修分为:不停工(航)保养自修,停工(航)保养自修和厂修时的保养自修。

1、不停工(航)保养自修是船员在(航行)期间内进行的自修保养工作。

主要内容是按计划和设备保养规程规定的预防性检查保养项目,解决(航行)中发现的问题,修理更换一般配件,清洗、润滑、调整、除锈补漆和缆绳、索具的修理等工作。

2、停工(航)保养自修是有计划安排或停泊间歇期内的船员保养自修工作。

主要以主机、辅助设备的检查保养为主,并进行其它不停工(航)时无法进行的工程.停工(航)保养自修以船员为主,必要时由航修站(船厂)协助进行.3、厂修时的保养自修是船舶进厂时,船员应根据自修范围编制好自修计划,做好保养自修工作,并安排船舶出厂进度.机务部应积极支持船员自修,及时解决自修所需的零部件加工和配件供应等问题。

二、自修工程范围1、船检,海事等检验部门规定的拆装检验工程.船舶在安检中开具的缺陷纠正,临时抢修,公司下达的指令等。

2、船体锈蚀时除锈油漆(二度防绣漆,一度底漆,一度面漆)。

对局部损耗的壳板和其它板材作合理的挖补(小修换板总面积不超过船壳板总面积的10~15%)。

3、主柴油机局部拆检,抽缸检查,更换部分零部件。

一般整机不出舱,不吊曲轴。

4、辅机和管系进行一般性检查和修理,更换部分零部件。

5、对各类液压设备、管系、阀件等视使用情况和技术状态,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检查周期进行部分拆检、换件、不允许随意拆检。

6、受压容器根据船舶检验规程进行清洗、拆检、试压、检修及更换附件.7、检测电机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必要时对电机进行绝缘处理,更换损坏元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船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驾驶船艇应当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市局船艇主管部门备案。

驾驶人员应当与所驾船艇相对固定。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船艇或者将船艇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无证人员驾驶船艇。

第二条驾驶船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全体船员和乘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涉水工作人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切实防范安全事故。

禁止船员酒后驾驶。

禁止乘坐人员违章指挥、干涉船艇的正常驾驶和其他操作。

第三条船员应当认真、完整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未了事宜应当向下一班船员当面讲清,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条船员应当努力提高执业能力,熟练掌握船艇性能和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维修保养技术,定期检查机油、水温、电瓶、尾轴、异响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五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艇,保持船艇内外整洁,定期清洁液压泵、吃水线下船体外壳等隐蔽部位。

第六条船员应该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汉江一所对聘用船员采用积分制,对违反所相关规定的船员进行扣分,年终考核低于60分的,由我所向市局人事科建议对该船员扣除当年工龄工资。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未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扣减相关责任人20元至200元。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产生社会影响的,加重处理。

直接费用较大、个人确实难以承担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一:船艇日常保养技术规范船员职责(一)船长(叶国强)职责 1. 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2. 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3. 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 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制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 掌握配件,耗材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 每两个月向所综合办公室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 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二)轮机长(文建华)职责1. 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 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 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4. 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 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材的使用情况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 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 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维修、保养要点(一)日常维修保养日常维修保养指在生产或航行中对船舶设备进行的每日必须的维修保养 1. 2. 航行中如出现较大故障,除汇报轮机长、船长外还要报给所综合办公室。

海员管理章程

海员管理章程

海员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管理,保障海员权益,促进海上安全和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航运企业及其所属海员。

第三条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服从企业管理,履行海员职责。

第二章海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航运企业应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海员,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违法用工行为。

第五条应聘者应符合国家海员资格要求,持有有效的海员证书,并经过体检合格。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与录用的海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海员培训与教育第七条航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海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海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海员职责与权利第九条海员应认真履行航行、操作、维护等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顺畅。

第十条海员享有获得合理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利。

第十一条海员有权向航运企业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五章海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建立海员考核机制,定期对海员进行工作业绩、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海员,航运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或失职的海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海员健康与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海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健康保障。

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海员应优先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航运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述海员管理章程结构清晰,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规范海员管理,保障海员权益,促进海上安全和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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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船舶公司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1、目的通过开展扩大自修,增强船员吃苦奉献、爱岗敬业意识,提高船员的动手能力和技术水平,使设备故障得到快速解决,有效降低修船成本。

2、内容本办法规定了扩大自修管理流程、项目范围、组织实施、质量保证、价格标准、奖励办法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所有船舶。

4、项目确定4.1本办法的扩大自修是指计划厂修、适时养护中应委托厂修的工程而由船员自行承担的和施工期间进行的紧急修理。

4.2扩大自修项目编报及审定根据《船舶扩大自修项目界定》(附件1)。

对所列范围以外项目,或已界定项目但有特殊情况者,由公司船机技术部参照该“项目界定”划定。

4.3船舶分轮机部、甲板部由轮机长、大副按“项目界定”编写扩大自修修理单,并经船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同时做好扩大自修所需备件材料的申请。

计划厂修在修船前30天随厂修项目单一起上报,适时养护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与养护申请一同上报,施工期间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上报可与修理同步进行。

4.4对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单,机务主管需逐项审核,防止不必要的过剩修理和重复修理,并核准项目的界定,作为扩大自修实施的依据。

5、组织实施5.1公司船机技术部根据各船舶修理计划和施工安排,年初制定的扩大自修工作计划,并下达各船舶扩大自修人工产值指标,同时编制公司扩大自修奖预算指标,由公司人资部报局公司审批。

5.2公司船机技术部负责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

机务主管负责对分管船舶扩大自修工作的协调组织和质量监督,负责所需备件及材物料的供应和扩大自修资料的收集。

5.3各船舶船长、政委、轮机长负责本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发动和技术指导,努力调动全船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由船长统一调配人力资源,机甲两部门密切配合,做到行动及时、实施规范、安全保质,成效明显。

5.4广大船员是扩大自修的具体操作者、实施人,要把扩大自修作为增强技能、提高水平的机会来对待,做到积极投入、乐于奉献、规范操作、人机安全。

6、交验与质保6.1船舶的轮机员、驾驶员对分管设备的修理,应遵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修理标准进行,并负责所修设备的交验和质量保证,同时负责汇总本人所承担的设备检修记录,检测记录,编制试验、试车大纲,做好试车前的准备工作和试车后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6.2机务主管和轮机长、大副在修船过程中,对重要设备和某些设备的重要环节,要监督检查修理过程和质量,并参加重要设备的试车验收。

机务主管、船长和轮机长认真签认《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

6.3各船舶对进行扩大自修和自修的设备负责保修,运动件保修三个月,固定件保修六个月。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核减该项目人工费和扩大自修奖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若因修理质量问题而造成机损事故,按照公司《机损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7、价格标准根据目前修船市场价格执行体系,扩大自修的计价标准按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船舶修理价格表》中人工费部分的1.3倍为依据,来核定计算各船舶和全公司的扩大自修人工产值。

对于标准以外的的项目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计价。

8、奖励办法8.1奖金管理8.1.1为激励广大船员开展扩大自修的积极性,公司设立扩大自修奖。

8.1.2扩大自修奖金用于奖励直接或间接为扩大自修付出劳动的船员及相关人员,本着谁参与谁受益、多劳多得原则,做到分配公正、合理。

8.1.3扩大自修奖金实行每月核定计提,季度发放。

8.1.4机务主管不参加扩大自修奖金的分配。

公司将根据该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绩效每季度计发组织奖(组织奖按核定扩大自修奖金总额的10%计发)。

8.2奖金计提8.2.1各船舶在每月末将实际完成的扩大自修项目填写《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附表1)上报公司船机技术部(跨月度厂修可在修船结束后一并上报)。

8.2.2 根据各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按照修费审核程序进行核定工时,扩大自修奖金金额按12元/工时计提。

8.3奖金发放8.3.1公司船机技术部和经营预算部将审定后的各船扩大自修项目、费用、工时等填写《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附表2),报公司人资部。

8.3.2公司人资部根据《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填写《扩大自修奖审批表》(附表3)按程序报批及发放。

8.3.3各船舶根据人资部通知的奖金金额,经民主管理程序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人资部报备及备查。

9、管理流程9.1扩大自修项目审核流程:9.2扩大自修费用审核流程:奖金额度参考咨询部主要职责附表1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船名:年月日船长:机务主管:页脚内容17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船机技术部留一份,报人力资源部一份。

扩大自修奖审批表月份:填表日期附件一船舶厂修、扩大自修项目界定(1)本界定外的项目一律为自修项目。

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机务主管同意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2)本界定遗漏项目由机务主管根据难易程度自行掌握。

目录一、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9)二、绞吸式挖泥船 (10)三、反铲式挖泥船 (12)四、拖轮、锚艇 (14)五、船舶电气设备 (15)一、自航耙吸式挖泥船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

(2)泥舱、大小泥门工程、耙头、排泥管、输泥槽、溢流口、闸阀修理工程。

(3)系缆、导缆、锚设备、绞车工程。

(4)消防系统及救生设备(5)水密舱、门、窗的调校、密封条换新、修理、换新。

(6)通讯导航设备。

(7)甲板管系、阀门的改装、修理、换新。

(8)船体板测厚、护弦的调校、修理、换新。

(9)厨房炉灶、排风机、冷藏库系统。

(10)甲板机械。

(11)水仓除锈、涂刷水泥。

(12)操耙、操舵、装载系统、挖泥仪器及仪表。

1-2扩大自修项目:(1)大桅及主甲板除锈油漆。

(2)水仓清洁。

(3)船舶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需经主管机务同意)。

(4)驾驶楼除锈油漆。

(5)水密舱室门活络、门手活络。

(6)挖泥机械、甲板机械的修理。

(7)绞车钢丝换新、倒头。

(8)耙齿座、耐磨块等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舵系及艉轴系统。

(2)机舱所属各种管系的改装、修理、换新。

(3)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4)泥泵、泥管、闸阀。

(5)锅炉设备及控制系统、附属设备。

(6)流量计、产量仪、决策系统。

(7)机舱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

(8)高压冲水泵、各封水泵及阀门。

(9)推进装置。

(10) 航行主机、泥泵柴油机(视情况)、发电柴油机、高压冲水柴油机。

(11) 滑油泵、燃油供给泵、主机海水泵;消防泵、总用泵、舱底泵。

(12) 液压泵、马达、控制阀、液压管系。

(13) 燃油舱及柴油机循环油柜、机油柜、液压油柜。

(1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2扩大自修项目:(1)泥泵柴油机。

(2)滑油、燃油驳运泵,日用海水泵、淡水泵,生活水泵。

(3)海底滤器清洗。

(4)滑油、燃油净油机(不包括日常清洁保养)。

(5)空压机设备。

(6)泥泵(视情况)泥泵轴封、轴套更换。

(7)封水泵、喷射泵、高压冲水泵、淡水软化器、油水分离器。

(8)发电柴油机(视情况)。

(9)空调、冷藏设备。

(10)液压系统及设备。

(11)舵机系统及设备(12)船属各种车床、刨床、钻床、电气焊设备。

其它一律为自修项目,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检验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主管机务同意后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二、绞吸式挖泥船1、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及主甲板以下的除锈油漆工程。

(2)钢桩修理、调校。

(3)挖泥系统、绞刀头、桥架、绞刀变速箱、轴系、吸排泥管、闸阀。

(4)吊锚杆及座轴套。

(5)各滑轮组。

(6)水密门窗。

(7)消防、救生设备。

(8)系缆设备、锚设备。

(9)船体板调板修理、换新。

(10)通讯航行设备。

(11)甲板管系、阀门的修理、改装、换新。

(12)甲板机械。

(13)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

(14)水舱、刷水泥。

(15)台车系统。

1-2扩大自修项目:(1)主甲板除锈油漆工程(含主甲板)。

(2)水舱清洁(3)驾驶楼外部除锈油漆。

(4)绞机钢丝缆绳换新、倒头。

(5)桥梁、桥架除锈油漆。

(6)水密舱室门活络、门手活络。

(7)绞刀齿座、大圈护座及防石环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主辅发电柴油机、泥泵柴油机、液压柴油机。

(2)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3)液压泵、马达、液压缸、各控制阀及管系。

(4)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

(5)消防救生及应急设备。

(6)各封水泵、阀门、管系修理换新。

(7)泥泵及轴系、泥管、闸阀。

(8)消防泵、总用泵,主机滑油泵、主海、淡水泵。

(9)净油机、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流量计、浓度计、产量仪、决策系统。

(11)泥泵变速箱、液压泵变速箱。

(12)各冷却器化学清洗。

(13)锅炉及附属设备。

2-2扩大自修项目:(1)泥泵柴油机(视情况)。

(2)滑油、燃油驳运泵、封水泵(冲沙泵)、日用海淡水泵、污水泵、生活水泵。

(3)空压机设备。

(4)液压设备。

(5)冷却器常规清洁。

(6)海水滤器清洁。

(7)冰机、空调系统。

(8)泥泵轴封、轴套的更换及改串泵等。

其它一律为自修项目,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主管机务同意后,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三、反铲式挖泥船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

(2)甲板机械及拖缆设备。

(3)消防、救生设备。

(4)通讯、导航设备。

(5)厨房炉灶的修理、换新。

(6)系缆、导缆、锚设备、顶推靠帮。

(7)甲板管系及阀门修理、换新。

(8)船体板、护舷调校、修理、材质化验。

(9)冷藏设备。

(10)水舱除锈、涂刷水泥(11)水密舱、门窗的修理、调校、换新。

(12)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需经主管机务同意)。

1-2扩大自修项目:(1)主甲板除锈刷油漆。

(2)吊杆、高车楼、住舱楼除锈刷油漆。

(3)水舱清洁、除锈、涂水泥。

(4)更换支持索、开闭索。

(5)更换钢桩绞车钢缆。

(6)反铲齿座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

(2)空压机、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3)各种管系改装、修理、换新。

(4)锅炉设备及控制系统、辅助设备、暖气设备。

(5)消防设备及应急设备。

(6)舵浆系统及设备。

(7)拖缆机械。

(8)制冷冰机及系统。

(9)航行主机、发电柴油机。

(10)主机滑油泵、燃油泵,海水泵、消防泵、总用泵、舱底泵。

(11)各冷却器化学清洗。

(12)燃油舱及主机循环油柜。

(13)油水分离器。

2-2扩大自修项目:(1)空压机大修。

(2)日用油柜的清洁。

(3)滑油冷却器、淡水冷却器、空冷器的清洁疏通。

(4)管系中阀件的拆检、研磨等修理。

(5)液压泵、马达的更换及液压系统故障查找修理、调试。

(6)主配电屏清洁、电器检查等。

四、拖轮、锚艇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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