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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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涉嫌行贿受贿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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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行贿受贿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涉嫌行贿受贿案件频频浮出水面,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涉嫌行贿受贿案例的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以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分析涉嫌行贿受贿案例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金钱诱惑、职务利益和人际关系等。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分析一位企业高管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情况。
在这起案件中,该企业高管为了争夺一个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决定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取项目合同。
他通过多重渠道获取了相关官员的联系方式,并通过向其提供高额贿赂,以换取其在项目评审和决策中的支持。
最终,他成功获得了合同,并通过此项目获利颇丰。
然而,不幸的是,这起案件在举报人的揭发下被发现,涉案人员遭到了法律的制裁。
此案件的曝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影响与教训这起案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深刻的教训。
首先,行贿受贿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行贿受贿行为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一旦被曝光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最重要的是,行贿受贿行为侵蚀了社会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合规建议为了减少涉嫌行贿受贿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法律合规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明确行贿受贿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2. 加强监督与执法:加大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实施和执法力度,严惩涉嫌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
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制度,确保企业内部的监管与合规。
4. 强化教育和宣传:向企业、公务员和社会公众普及反腐败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提高大众反腐败意识,树立清廉从政和经商的理念。
5.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并保护行贿受贿行为的举报者,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及时处置举报内容。
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
![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https://img.taocdn.com/s3/m/a5431bc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b9.png)
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文章属性•【案由】行贿罪•【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办理行贿案件要落实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精准打击犯罪。
要充分发挥监检职能,加强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生态修复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关键词】单位行贿监检衔接准确定性一体化监督生态修复【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5年底,李某某送给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7940元,林某某收受。
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受;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略)2020年10月30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8日以贵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
9月14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10月19日补充起诉。
10月3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万元,向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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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恶意欠薪行为仅仅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而处理欠薪的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用工单位的恶意拖欠,造成劳动者无法追索其应得的工资,久拖不决造成有些人员做出过激的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至此,恶意欠薪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必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此,对于一般欠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主要从无罪案例中整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判要旨,提炼相应的无罪辩点,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和方向,不足之处,望请指正。
无罪案例一:1.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1129号3.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1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范×1关于其无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1.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吉01刑终327号3.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4.裁判理由:……即使雷某某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根据雷某某、工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雷某某直接给工人开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对工程款有实际支配权,公诉机关亦无法提供证实孙某某有足额财产足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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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认为,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关于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
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91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终诉辩意见得以采纳。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
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企业行贿案例分析与反腐败法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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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贿案例分析与反腐败法合规建议在当今全球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企业行为的合规性和道德性备受关注。
然而,仍有许多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取行贿手段,导致不公正竞争,破坏商业纪律和社会公信力。
本文将通过分析某企业行贿案例,探讨行贿的成因和影响,并提出针对企业的反腐败法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某企业行贿案例发生在201X年,该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和获取关键商业机会,采取了行贿手段。
他们向政府官员、供应商以及业务合作伙伴行贿,以换取特权或推进商业交易。
这种行贿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伦理,也违反了反腐败法规。
在案例中,行贿行为给该企业带来了短期的商业利益,但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底线。
一旦被曝光,该企业将面临重罚款、法律责任、商誉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等严重后果。
此外,行贿行为对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信力。
二、行贿成因分析行贿行为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与多方因素的复杂交互关系密切相关。
以下是行贿成因的一些主要因素:1. 利益驱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的主要目标之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可能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而诱惑行贿。
2. 腐败文化:一些企业存在腐败文化,将行贿视为正常的商业手段。
腐败文化的存在会增加企业行贿的可能性。
3. 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些地区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不健全,执行力度弱,给了企业行贿可乘之机。
4. 商业伙伴合谋:企业可能与政府官员或供应商勾结,共同进行行贿,以达到共同利益的目的。
5. 高压商业竞争: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企业可能感到压力,不得不求助于行贿手段来保持竞争优势。
三、反腐败法合规建议为了有效防止企业行贿行为,建立正义公平的商业环境,以下是一些建议供企业参考:1. 建立企业合规机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合规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企业的反腐败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各个层面的合规性。
2.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腐败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以及对行贿行为的风险认知。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https://img.taocdn.com/s3/m/36c3860b5ef7ba0d4b733b31.png)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刘海涛杨海燕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个级别官员落马信息层出不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8541人;从犯罪罪名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主要的犯罪类型,占比超过80%。
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多、涉及的法理和实务问题非常复杂,加之立案时可能存在诸多因素,一直是刑事辩护的难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出台以来,贿赂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讨论、总结实践中贿赂刑事案件若干疑难、争议问题。
一、房产交易型受贿案案例:某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A欲在该市某小区购置一套房产,A打电话给房地产开发商B,询问能否便宜点。
B当即在电话中表示,没问题,肯定会给优惠价。
后A顺利购置一套房产。
截至案发,该小区房产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案发后,司法机关委托省价格认定局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并将认定价格与实际购买价的差额作为A的受贿数额。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当以司法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方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是确定受贿数额的关键。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但是,上述规定对于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如何定性并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式包括:(1)以开发商对外标明的售价为准;(2)以开发商实际销售均价为准;(3)以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制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为准;(4)以政府指导价为准;(5)以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机构等第三方所作出的鉴定/认定/评估结论为准。
单位行贿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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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单位行贿罪刑法释义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单位行贿罪的主要特征(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
(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4164bd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e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_省略_罪_滕某某_唐某某行贿案案例分析_黄剑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_省略_罪_滕某某_唐某某行贿案案例分析_黄剑](https://img.taocdn.com/s3/m/11f2167da98271fe900ef90b.png)
擅自决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其 确规定或约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 罪与单位行贿罪。且三个方面的因素缺
给予财物时也未表明该财物即是公司所 比例、手续费;(3)单位有关人员虽未经 一不可,任何一个单独方面的认定都是
有。因此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并未体现 过集体决定,单独做出为满足单位不正 不完善的。
单位意志以及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 当利益要求的贿赂行为,但事后得到单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 人来实施的,由于这种身份多重性,在司 法实践中我们仍难以界定其实施的行贿 行为究竟代表本人意志还是代表单位意 志。笔者认为区分一个行为是个人行为
有具体的分工,单位行贿行为一般不是 一个人完成的,需要单位内部甚至外部 有关人员配合实施。在单位的一定范围 内,行贿的决定以及具体措施公开或心 知肚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 行为构成行贿罪。理由是单位行贿罪的 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根据单位的意志以单 位的名义实施行贿行为。本案中,滕某 某、唐某某在行贿前并未征取单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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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主管或负责人的意见,也未做过相关的 直接负责人等人员具体执行贿赂行为;
因此只有结合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因
讨论和商议,便自以为为了公司的利益, (2)单位内部经过集体讨论形成文件明 素进行考量,才能较为正确地区分行贿
滕某某、唐某某在行贿前并未经过公司 决策机构的讨论、商量,或是之前已经形 成有关给予国家工作人回扣、手续费的 文件,滕某某为公司的经理,有一定的决 策、执行权力,所用的行贿资金也是公司
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 利益,是之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 成行贿罪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行贿的具体行 为就算是单位行贿也是由单位直接负责
志。二是在行贿行为的方式上,滕某某决 定向唐某等人行贿之后,便自己或指使 公司员工唐某某将钱物通过转账,直接 递交等方式给唐某等人。虽然有一定的 分工,但却是共犯的内部分工,而非单位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191dbe61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12.png)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司法认定行贿犯罪不成立的无罪案件裁判要旨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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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行贿犯罪不成立的无罪案件裁判要旨集成(2016年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江一、行为人因他人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单位行贿罪——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裁判要旨】原判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田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总经理,系负责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田某系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行贿手段谋取竞争优势,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一、被告单位深圳市亚XX 电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田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针对上诉人田某及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否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田某是否被勒索而给付他人财物的意见,结合事实和法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断如下:1、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因素,本案中,因为时过境迁当事人供述不全,对于亚XX公司租赁厂房的全过程已无法查清,亚XX公司究竟是和姜某彬谈妥了租房事宜(包括厂房地点、给予好处费)后再向高新办申请入园?还是直接向高新办申请入园后由高新办指定所租赁的厂房?虽然田某和卢某军的侦查阶段供述称因为高新区厂房紧张、不给钱就租不到,但田某在庭审时推翻了以往供述。
因此,本院只能依照书证证明内容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相关书证,高新办于2007年7月25日就批复同意亚XX公司入园并确定备案地址为南区R3B2、R3BF2,亚XX公司在将近一个月后的8月21日才和高新区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
根据以上证据并结合姜某彬的以往供述,可知姜某彬并未在亚XX公司入园事宜上提供帮助,亚XX公司入园是由自身实力和政府批复决定的。
且政府部门同意亚XX公司入园在前,亚XX公司与南山科技园签订租房合同在后,亦可判定姜某彬并未为亚XX公司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认为亚XX公司就此谋取到竞争优势。
法院对单位行贿罪既遂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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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院对单位行贿罪既遂如何裁判导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行贿单位的罚金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
一、法院对单位行贿罪既遂如何裁判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为个人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号),单位犯本罪的,对行贿单位的罚金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
对单位构成本罪进行处罚时,应弄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区分对单位行贿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主要看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从23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单位行贿罪的15个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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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3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单位行贿罪的15个无罪辩点▍文金翰明温天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单位行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单位行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单位行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单位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
检索结果共显示350条,除去重复的文书,共剩余230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
相较之笔者穷尽文书搜索平台,检索出的23个法院无罪裁判案例,明显在数量上有极大的增加。
此种现象也能反映,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性。
笔者通过对上述230份单位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15个有效的无罪辩点,并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30份不起诉决定书,以供参考。
”目录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无罪辩点3: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罪辩点4:主动弥补国家损失无罪辩点5:具有积极退赃情节无罪辩点6: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罪辩点7:具有坦白情节无罪辩点8: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无罪辩点9: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无罪辩点10:具有自首情节无罪辩点11: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无罪辩点12:具有悔罪情节无罪辩点13:具有悔罪和自首情节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4:证据不足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5: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总结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无罪案例一:栖检公刑不诉〔2017〕3号本院认为,烟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受贿犯罪18个无罪判例八大裁判要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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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18个无罪判例八大裁判要旨一览表对于受贿犯罪的无罪判例,本文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总结受贿犯罪判例813篇,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22篇,通过对这些无罪判例的阅读分析,总结了8大无罪裁判要旨,具体如下:▼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1.除受贿罪的索贿行为外,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1 姜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裁判要旨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2 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等被控单位行贿罪、诈骗罪一案(摘自(2016)鄂01刑终838号)裁判要旨某公司获得受灾补贴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单位没有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被告单位让该公司报销其费用是行政违法摊派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2.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3胡某某被控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一案(摘自(2010)豫法刑再字第7号)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将收受行贿人的现金,通过第三人代为偿还行贿人所欠贷款利息,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行贿人财物的故意,亦不属于行迹败露为逃避制裁而被动退赃的情况,不应以犯罪处理。
行为人被动收受行贿人贿赂的财物后,多次通过行贿人的亲属予以退还,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3.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4 江西省某路桥工程总公司、刘某某被控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摘自(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号)裁判要旨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单位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被告单位在主观方面,没有单位受贿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单位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不存在金钱与权力的交易。
无罪判决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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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一、案件基本情况。
咱们今天来唠唠这个挺有意思的无罪判决案件。
这案子呢,是关于[被告人姓名]的。
他被指控的罪名是[具体罪名],就像一颗大石头突然砸到他头上,把他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
这个案子发生在[具体地点],时间大概是[具体时间]。
当时的情况啊,那叫一个复杂。
据说啊,是[简要描述引发案件的事件],然后就这么着,[被告人姓名]就被卷入到这个刑事案件的大漩涡里了。
二、控方指控依据。
控方呢,那可是有备而来。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证据和理由,就像搭积木一样,想把这个罪名稳稳地安在被告头上。
他们有[证人1姓名]这个证人。
这个证人声称,在案发的时候,看到被告在现场,而且举止很可疑。
他说被告当时[描述证人称被告的可疑行为],这听起来是不是很有指向性?就好像在给被告画一个大大的黑圈。
然后呢,控方还拿出了一些物证。
比如说,在现场发现了一个[物证名称],这个物证上面据说有被告的指纹或者其他与被告相关的痕迹。
这物证就像一颗钉子,想要把被告死死地钉在有罪的柱子上。
另外,还有一些间接证据。
比如说,被告在案发前和[相关人员姓名]有过矛盾或者利益冲突。
控方就觉得这是被告有作案动机的一个重要依据,就像在拼图里找到了一块关键的碎片,想要把整个有罪的拼图拼完整。
三、辩方辩护策略。
那辩方也不是吃素的呀,他们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要为被告洗清冤屈。
辩方律师首先对证人[证人1姓名]的可信度发起了攻击。
他们调查发现,这个证人啊,视力不太好,而且他当时所处的位置和光线条件,根本就不可能清楚地看到被告的那些所谓的可疑行为。
这就像是在拆控方搭的积木,一下子就把最底层的一块给抽掉了。
对于物证呢,辩方也有话说。
他们找来了专家证人,这个专家证人就像一个侦探一样,仔细地分析了那个物证。
结果发现,那个所谓被告的指纹或者痕迹,其实有很大的可能是在案发之前就存在的,和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关系。
这就好比把控方钉钉子的锤子给抢过来,让钉子掉在地上。
而对于被告和[相关人员姓名]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这一点,辩方律师指出,这种矛盾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不能仅仅因为有矛盾就认定被告有作案动机。
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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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推荐,详情点击链接:我们终于出书了,可点击查阅!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作者:周湘茂律师(“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公号)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如果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无罪辩点1)【相关案例】李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08年8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B 国有集团发展计划部副部长(副处级)兼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肖能涛、宋某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A公司资金5.5万元予以私分,李某分得2万元。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对被告人李某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虽然被告人李某系B国有集团职工,但B 国有集团向C公司推荐李某到A公司作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人选,属于其作为C公司股东之一行使对C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权,C公司采纳了B国有集团的建议,将李某推荐到A公司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系代表C公司到A公司履行职务,但不等同于李某到A公司工作是代表B 国有集团从事监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
被告人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身份,不属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A公司工作不具有代表B国有集团从事公务的性质。
(二)名为国有单位实为私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无罪辩点2)【相关案例】陆建中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刑事审判参考》第6集第83号案例【争议焦点】某律师事务所名为全民事业单位但实为个体性质,该所主任在离任时未移交部分事务所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原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陆建中在担任常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帐、销毁凭证、截留“小金库”公款等手段,侵吞该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委托诉讼代理费、法律服务费共计93099.86元。
四十起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
![四十起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https://img.taocdn.com/s3/m/b427f8a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5.png)
四十起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中国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案例一: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够,情节要件不符,未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最终不诉结案。
实证案例:阿检刑不诉〔2021〕28号不诉案。
案例二:补缴了税款,被侵害法益已得到修复,可酌情不诉。
就涉税案件而言,税务部门实际上按“填平”原则进行无罪化处理。
如:轰动一时的范某某、郑某逃税事件。
实证案例:常检刑不诉〔2021〕159号不诉案。
案例三:就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而言,办案机关也允许被追诉人通过主动赔偿,争取刑事和解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最终达到和谐处理刑事案件的目的,起码在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可以采取此类方法予以处理。
实证案例:西区检刑不诉〔2021〕246号不诉案。
案例四: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入户杀人,此类犯罪行为侵犯对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法益,但合法进入涉案房屋的行为,就不属于“入户”的范畴。
亲眼所看到的“入户”行为,不等于系法律意义上的“入户”行为。
妨害合法公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妨害非法公务行为则未必构成犯罪。
简而言之,凡事均有例外是常态,机械理解法律的做法当然不妥。
实证案例: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不诉案。
案例五:从形式上看,被追诉人侵占了200万元的巨额款项,但实质上双方进行核算已“剔除”了涉案的200万元款项,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并没有实际占有涉案的200万元巨款,事实上也没有侵犯涉案的法益,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形式上看是“侵占”了200万元,但实质上仅仅是“财务上一个挽账行为”,这明显属于临时记账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显然,亲眼所见也不见得就无比可靠。
实证案例: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Z77号不诉案。
案例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促进、强化了法益侵犯结果,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尚未严重到犯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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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金翰明温天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
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无行贿行为(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文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
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金华、张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唐金华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陈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3号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对抗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山东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贵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山东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山东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
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贵州分公司缴付,山东公路公司也不知情。
因山东公路公司没有参与贵州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山东公路公司,山东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无罪案例四:陈小勇、向某某,张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陈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陈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在业务发生过程中既没有支付给四合伙人任何形式的费用,也没有收取过任何形式的管理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代表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利益,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六:邓某甲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13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经查,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药物供销中标单位,其药品销售价格均由省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定价,南部县药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制定了营销纲要。
该营销纲要明文规定禁止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形式送礼及行贿等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
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非法人企业虽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由于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主的个人意志,企业的财产也属企业主个人所有。
从法院裁定看,司法实务认为只有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故而可以通过证明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现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浠水柳北加油站、王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鄂02刑终160号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从法院裁定看,形式上的“两个单位”之间虽存在“行贿行为”,但实质上“两个单位”系属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或部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体上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无罪案例一: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朱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晋02刑终84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原判认定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给予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财物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从法院裁判看,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证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一:天津市**、马**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津011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单位天津市**、被告人马**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
经查,天津市**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被告人马**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
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王某1的行贿均是被告人马**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被告人马**系为天津市**行事。
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天津市**的资金。
无罪案例二: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唐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
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岑某海的证言均称送钱给小榄镇相关领导是因为城建总公司是镇属企业,想在业务上争取领导的支持。
证人刘淑英、何某雄、黄某枝、梁某杰、张某阳、彭某辉等人的证言反映城建总公司及唐某某向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谢对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支持。
其中,虽然证人刘淑英称小榄镇政府的部分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一些地方保护条件尽量使本地企业中标,以及存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将工程交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承建的情形,但一方面唐某某反映城建总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上缴利润,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直接实施。
另一方面证人伍某基、李某志、何某燕、刘某红的证言反映镇政府在工程招投标时以价低者得,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一般以低价竞标,利润很低。
现案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具体工程上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理据不足,原判对该罪名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无罪案例四:付某某被控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晋0303刑初21号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构成受贿类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邹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成都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经查,吴某荣、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向尹某某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2200元、3000元。
尹某某、张某贵的供述证实,尹某某向张某贵等人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3900元、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