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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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关于印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关于印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关于印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财政关于印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存在支出进度较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不够等情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还影响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问题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确保2018年上半年各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力争省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上半年达到45%以上,前11个月达到75%;各地、各部门全年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得到有效压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限时办结制,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

对中央和省级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基层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

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健全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机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财政厅将按照“模拟清单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等程序开展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用EPC模式后,省财政按以下程序开展财政预算评审:一、编制模拟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组织编制模拟清单。

二、模拟清单评审。

省财政对模拟清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通过投标形成合同暂定价。

三、施工图预算评审。

招投标后,省财政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而由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备案,以备案金额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竣工决(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结)算。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

为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依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47号)精神,现公布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日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赣财预[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4〕1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现将《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2014年2月19日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和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厉行节约。

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

2.真实准确。

按照统一规范的口径和范围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情况。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9
【摘要】<正>赣府发[2016]35号2016年8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
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央对地
【总页数】10页(P4-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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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赣府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

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一)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二)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对《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迫切需要建立同公共财政理念相一致的公共财政监督模式,要求财政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以满足公共目的。

下文是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接受财政监督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本省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监管、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六)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七)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八)政府采购活动;(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3年7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三)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五)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六)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七)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三、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在审查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以法规为指导进一步规范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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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的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呼 声 越 来越 高 。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为 了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要 .进 一步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 “ 各部 门 、 单 位 应 当按 照 各
”O 1 建 立 和 民 主政 治进 程 的 推 进 ,党 和 人 民 范预 算 审 查监 督 行 为 .加 大 预 算 审 查监 国务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编 制预 算草 案 。2 O
为 了切 实履 行 宪 法和 法律 赋 予 全 国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的 职 责 .9 9年 ,全 国 19 会 第二 十 一 次 会议 审议 通 过 了 《 江西 省 笼 统 。 预 算 法 和 《 定》 而 决 又规 定 , 国务 院 人 大 常委 会 根 据 宪法 、 方组 织 法 、 算 预 算 审 查 监 督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地 预 ( 条 和 省政 府 财政 部 门 应 当在 每 年 本 级 人 民
条 立 借 鉴 。2 0 0 1年 , 省 参 照 全 国人 大 《 我 决 工 作 有 重 要 意 义 。 《 例 》 足 我 省 预 算 定 的 时 间编 制 预 算草 案 ,并 于 下 一预 算 定 》 制 定 出 台 了《 西 省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审查 监 督 工 作 的 实际 , 参照 兄 弟省 市相 年 度 开 始前 将 下 一年 度 预 算 草 案 编 制 完 , 江
完善 审查 监 督 内容 . 以逐 步 提 高审 查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法 和 法 律赋 予各 级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 一 序 ,
项 重 要 职 权 .是 人 民行 使 管理 国 家事 务 监 督 实效 。 因此 , 省各 级 人 大对 于 出 台 我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章执收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赣府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9日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专项资金可用于省级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或安排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资金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省级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鼓励和引导市县按照省级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正文:----------------------------------------------------------------------------------------------------------------------------------------------------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1日第5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全文及附表(一)

《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全文及附表(一)

《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全文及附表(一)近日,江西省出台了一项新政策——《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

此法规定了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的具体细节,旨在规范项目预算及其审核流程,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该办法中,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教育部门规划方案,制定省级规划方案指南;2.审核论证编制方案,下发编制通知;3.编制预测调查和规划方案,并提交审核部门审核;4.编制方案及预算概算表,报批立项。

(三)预算编制应注意的事项预算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1.编制预算方案,要符合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准则的规定;2.编制预算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二、预算审核(一)预算审核的基本原则该办法中,预算审核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预算审核的具体步骤预算审核的具体步骤如下:1.审核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编报标准进行审核;2.审核部门审核预算方案及预算概算表,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3.完成主管部门的审批后,应作为预算审批的依据统一上报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查;4.完成预算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编制部门。

(三)预算审核应注意的事项预算审核应注意以下事项:1.审核部门应当依据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准则严格审核预算方案及预算概算表;2.财务部门应当对预算进行审查,确认预算数额的真实合理性。

该办法还附上相关表格,包括预算分析报告表、概算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表等,用于辅助预算编制和审核流程。

综上所述,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制定,为规范省级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为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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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确需调减时,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首先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
(五)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
(十一)本级财政年度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被确定部门应当按月将预算执行情况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分变更需提交的初步审查材料为: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事由;
(三)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对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本级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应将其制定的与预算有关或者会影响预算收支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预算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对本级预算的调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调减、超收收入的安排等。
(六)上一年度结余是否用于本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七)编制预算时可确定的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变更的范围;
(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变更引起的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影响收支平衡;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前15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和关于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关于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预算变更方案的决定。部分预算变更自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时,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的要求,加强对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二)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
(三)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四)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应在当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为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科目和数额执行。
(五)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
(七)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补助下级支出情况;
(八)预计超收收入的安排或者结余情况;
(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
(十)有预算支出的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本级总预算的审查及对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会前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草案安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五)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后及时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及说明;
(三)一般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上级返还补助收支表、下级上解收入表、本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四)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落实预算支出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及当年上半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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