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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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海口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文改专项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改专项小组下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文改专项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改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支持优质出版内容数字资源库、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形成“内容+平台+终端”的现代传播体系。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海府[2017]8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海府[2017]8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海府〔2017〕86号)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4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逐步建成适应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的产业体系,建成1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1家以上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和服务为一体的龙头企业,扶持1-2家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的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装配式技术研发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物流配送、设计施工等配套的产业链,满足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市场需求。

到2020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5%,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

海口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争取创建华南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二)具体目标从2017年起,有序推进试点项目建设,选择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和有意愿的社会投资项目等优先试点;2018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17%。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海府〔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9 年9 月20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服务《海口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落地实施,加快实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品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8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以下的给予1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 亿元(含)以上、30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10
规划放线费
海南省发改厅、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用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
12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序号
费用名称
标题
文号及备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按海口市相关补偿标准
2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3
项目代建管理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
4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9
勘察设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建设期利息

流动资金
琼发改收费[5]1820号
13
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14
招投标交易报务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市发改[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发改[2007]8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备案登记,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一、制定背景随着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国家战略出台,各项助推改革的国家政策纷纷落地,海口市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改革背景下的新常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凸显工作短板,主要体现在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谋划研究和前期工作能力不足,项目生成随意性大,项目投资控制不到位,系统性不够等问题。

为高质量齐心谋划和实施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流程,引入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建设各方的参与积极性,我委学习借鉴其他发达城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拟对我市现有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及改革。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二)《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19)(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号)(五)《政府投资条例》(六)《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八)《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九)《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五网”建设项目简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琼府办(2016)257号)(十二)《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府(2019)64号)(十三)其他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修订过程自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发布以来,我委即启动《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考虑到省发改委正着手编制《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为保证《规定》的修订更加合理可行,具有实操性,我委认真做好修订《规定》的基础性工作,搜集了国家及各省、市相关的项目管理资料,借鉴总结有益经验和先进做法,及时对接省发改委,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相关新的举措等,于2020年1月份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海口市商务局简介

海口市商务局简介

海口市商务局简介收藏打印发给朋友举报时间:2013-12-15 1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商务局,为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1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口岸管理职责划给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二)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商业网点管理”和“美容美发业管理”等3项权项下放给各区政府。

(三)划入的职责1. 将原市工业和招商局“招商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 将原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依法指导监督出境就业、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四)加强的职责1. 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2. 加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内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国内外经济合作、投资促进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政策以及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海府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6〕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7月21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壮大,发挥政府引导和激励作用,将本市会展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以扶持本市会展业的发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结算的审核、批复。

市会展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拨付等工作;市会展局应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前,将当年会展业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综合考量后列入下年预算。

扶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会展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四条对举办会议项目的扶持对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含)以上的会议,按照以下会议类别给予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一)国内会议。

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100、120、150元补贴。

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

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可达8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5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150、200、250元补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琼府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信用管理义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市发改[2006]52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5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总概算、概算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简称,又称设计预算,它是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三条凡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国债资金、转让出售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产权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海口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灾害应急工作,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完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受损的市政、水利等设施应急除险、修复,保障灾区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物资供应,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含切块下达给各区、各单位,并且未列项目明细的资金。

第三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各责任单位在灾害应急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拨付灾害应急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及时将资金申请转交市政府相关领导、提醒相关领导尽快作出批示,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和严格管理使用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示,及时制定和下达指导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的建设性资金计划。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负责统筹安排灾害应急救助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调配。

同时按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性灾害应急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办理拨付。

相关金融机构应保证款项及时到位,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二、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金融机构的应急贷款;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五、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六、其他用于灾害应急的资金。

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学习、抓教育、抓培训、抓制度、抓建设,加快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力推进“一线工作法”和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边查边整边改的原则,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确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工作成果一坚持“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大力推进“一线工作法”中心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要求中心科室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每天下到受理大厅,调查研究在一线,决策落实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切实改善政务服务质量,密切办事群众关系,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此外,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审批办件停止计时功能可准确计算审批时间,有效排除虚假逾期办件的干扰,对鉴别、统计、催办、督办真实逾期未办结办件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个别部门办件停止计时期限过长,恢复计时不及时;为此,中心制定了海口市政务服务停止计时办件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停止计时办件的监管,不能任其拖延,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监管力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二严肃“六不准”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构建长效工作机制1、中心多次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干部切实提高对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一是在二楼受理大厅悬挂标语横幅、在大厅、楼梯口、走道等地方张贴“六不准”工作纪律内容和宣传标语;二是将“六不准”和“九有”活动规定人手一册,发放到所有进驻及中心工作人员共110人手中,要求熟记“六不准”工作纪律和“九有”活动内容;三是把“六不准”工作纪律内容写真贴在工作岗位牌后面,要求窗口服务人员天天看、天天读、天天记、天天做;同时,统一把每部窗口服务电脑的桌面图案设计为有关效能建设活动内容的图案,从不同角度,不同视觉上加深对效能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2、针对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看电影、炒股的问题,中心召开全体进驻人员动员整改大会,传达效能建设活动精神,通报违纪人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会后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对违规上网的进驻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2重新制作新的工作牌,规范完善挂牌上岗制;3加强大厅的巡查,除通过监控摄像检查之外,中心管理人员每隔一小时到大厅巡查一次,中心效能建设小组人员不定时进行巡查;4对、电影、游戏等软件的相关端口进行限制;5建立健全中心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考核检查制度,着力解决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缺位、擅离职守等问题;3、中心在效能建设活动中,根据其大厅办事群众多、受理办件量大、协调事项繁杂的特点,通过对全体进驻人员开展各项培训,加强巡查督办等措施,实行了“三心”服务,即:“热心、诚心、耐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作到“四个一样”,即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重点推行“十点精神”:热情多一点,微笑多一点;嘴巴甜一点,说话轻一点;度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脑筋活一点,做事勤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中心在效能建设活动中的优质服务,受到了广大申办人的肯定和赞誉;三认真制定和落实十项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文明机关建设,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中心积极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十项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大家学习;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机关单位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由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职责和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设置岗位,因岗设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岗位责任人负责处理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完成好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中心多次召开会议部署,要求在中心原有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落实效能建设挂牌上岗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工作岗位AB制、失职追究制、绩效考评制,中心近阶段在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得到广大办事群众的一致肯定和赞誉;四深入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中心多次召开科室和首席代表会议,让大家畅所欲言,摆出问题,共同查找问题的症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下猛药,狠抓整改,推进制度的改革和创新;1、简化审批环节,缩短承诺期限;针对各进驻单位对窗口授权不充分,中心即办件率不足10%的问题,中心组织人员积极开展调研,了解各进驻单位的办件流程和办件情况,制定精简审批环节及缩短审批期限措施,开展中心第三次审批提速的工作,得到了各进驻单位积极配合;今年以来,共有14家单位54个事项缩短办事期限290工作日,梳理出即办件6件,现已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借鉴省外如何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期限的经验,并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准备下一年度的提速工作;此外,向各进驻单位发函要求积极推进审批权限在部门内的相对基本集中,压缩审批办件的横向流转环节,适时推进行政许可科室的建立;大力推广“一审一核”制度,不需现场勘查的事项尽可能遵照窗口人员受理初审、窗口首席代表终审发证的原则进行审批,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率;2、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今年以来,中心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共34家单位,第一阶段10家已经清理完成,并已公布;第二阶段10家清理完成正报市政府批准;第三阶段14家单位正在清理中3、改进审批方式,扩大网上审批试点范围;针对中心目前只有5家进驻单位实现网上审批的情况,中心及时总结试点单位经验,与市信息中心密切配合,扩大网上审批试点范围;目前,经过反复酝酿、讨论、草拟、修订,最终拟定了网上审批实施方案,明确了网上审批工作目标、运行模式、首批实施单位及实施事项、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实施方案下发通知;开展对农业局、科技局、国税局等20家网上审批单位逐一进行调研,对审批信息系统修改,并落实网上审批相关设备的采购;下一步将对审批人员进行培训,告知审办人准备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提高网上审批效率;4、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针对办事群众知情权无法得到全方位落实的问题,中心在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集中受理事项全面推行包括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九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又通过办事大厅、网络系统、短信平台、服务热线等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实施政务公开;但这些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需求,中心将借助机关效能活动的契机,积极向各进驻单位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转变”;目前,已有市规划局真正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改革,将报建的项目规划效果图摆放在受理大厅,接受群众的监督;另外,中心已联合市信息中心,共同制定信息化建设改造方案,继续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重点改进停止计时功能的统计跟踪功能;配合市政府办公厅,推进各部门审批系统与政务中心审批系统的数据联网对接;5、建立健全“12345”政府热线工作机制;针对海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自试运行以来,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协调机制不顺畅,群众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等问题,中心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制定热线监控中心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热线参与单位的工作责任;初步确立热线工作规范,明确来电分类、处理流程、办理期限等事项;探索建立热线协调及监管机制,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6、加强办件督办力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针对今年以来出现的群众投诉、逾期办件和办件停止计时问题,中心将其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组织人员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制定了投诉受理工作程序,并指派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深的同志专职负责;今年共受理各类投诉28件,主要涉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及办件期限等方面问题;详细记录每宗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顶住压力进行相应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真正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据了解,没有发生投诉人因不满处理结果而转向其他部门投诉的现象发生;投诉人开始往往颇有怨气,但最后都能满意而归;2加大办件督办力度;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中心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强化办件监管工作;一是每月定期进行逾期办件调查;通过与申办人进行沟通,了解办件逾期的真实原因,制定解决措施,要求限期整改;二是开展停止计时办件的监督检查;审批办件停止计时操作目的在于剔除法定不应记入审批期限的时间,准确进行审批时间计算;为保证该功能的正确使用,中心多次开展调查行动,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三是监督方式多样化;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分别采取短信督促、发函整改、上门沟通等多种方式予以监督督办;经过努力,目前的办件办理质量大为提高;城管、消防、园林、烟草等部门的逾期办结现象已经基本消失,逾期办件量大面广的状况已经得到扭转,按期办结率不断攀升;7、大力开展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中心历经三年调研、起草、征询意见、修订并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两次审议,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终于获准通过;该办法明确了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职责,规范了窗口人员管理、审批许可事项管理、集中受理制度、违规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并将行政许可、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一并涵盖在监管范围之内,是全国省会城市中首部规范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巩固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透明、可控、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将起到重要作用;二、具体问题和困难一各职能局审批环节依旧繁杂,对窗口的授权不够充分,即办率低,快捷、通畅的“一站式”审批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中心对各职能局派驻人员的管理权有限,派驻人员行政人事关系、党团关系、工资福利、年终考核等在各职能局,日常工作纪律和行政管理由中心负责;形成了“看到的管不着,管着的看不到”,“管人管事脱节”的现状,造成派驻人员对中心缺乏“归属感”,易产生消极对抗情绪;因此,如何提高中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中心下一步内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逾期办件和办件停止计时不断增加,各进驻单位的解释不尽合理,办事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设想中心经过三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办法;此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心也常常学习借鉴全国各地政务中心成功的作法和经验,由此对中心下一步的工作有了一些思路和设想:一摸清底数,加快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清理中心将想方设法促进清理工作,目前中心已与海口市法制局积极沟通,加快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清理,确保今年能实现行政许可项目进驻率达到100%;严格按照许可法的要求,对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从项目名称、程序、时限重新进行严格规范,最好能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报批表格;保留的项目最好能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网站上和印发单行本公开,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二创新服务手段,推行“一表通”服务新机制学习借鉴外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推行“一表通”做法;“一表通”的主要做法是:把原来企业申办证照时所需要填写的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文化、卫生、环保等七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事项,整合简化为共性事项,将多张表格整合简化为一张通用表格;过去企业填写各类表格需要十五个小时,现在企业用不了十分钟即可填完一张表,由中心一个窗口统一录入,其余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通过中心网络计算机代企业打印出各类表格;“一表通”充分体现出新型办事流程的简便、快捷、高效,有利于方便企业申办证照,从机制上解决了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的重复申报、手续繁杂、表格交叉等问题;有利于表格的规范统一,整齐、美观、准确;有利于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事项信息共享,改变了过去各自分立的“信息孤岛”现象;有利于招商引资,优化软环境,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三推行“超时默许”机制,消灭逾期办件中心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中心政务服务新思路、推行新机制情况,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在我市各个进驻单位中推行“超时默许”机制,其定义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或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则由事先授权的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发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尔后,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补齐相关手续;”“超时默许”的科学化流程,引入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用科学程序排除了人为因素,自律、自警、自结、自责;用自动生成、自动打印的技术创新,把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整合为一体,与潜规则猛烈碰撞,公开、公正、透明、廉洁,有效矫正了“官衙”作风,变“人工制约”为“电脑操控”;它的最大成效是从此消灭了逾期办件,加快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的审批工作,缩短办事时限,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政务服务工作上新台阶;四突破服务范畴,完善服务门类“一站式”服务历经几年发展,已有了成熟的管理和运行模式;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阳光式操作,确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了政务环境;但在中心“一站式”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民群众对政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必然要探寻新的发展之路,拓展服务范围,开辟新的途径;具体构想是把行政许可、公共交易、社会服务等方方面面,集中起来,优化配置,形成主体化、多元化的服务实体;建议中心适时开辟第三受理大厅,在保证相关垂直管理单位进驻的同时,先易后难,先设立一些服务代办窗口,满足群众的需要;如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工商注册代办等,特别是房产评估中介,群众已多次强烈反映,二手房交易在中心房产窗口受理后,还要跑到海甸岛二西路做房产评估,给办事群众带来极大不便;五继续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不仅能加快审批效率,也使审批透明化,促使各部门档案电子化,有利于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事项信息共享,也将促使我中心即将开展的并联审批工作迅速推开;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在建立行政许可平台的基础上,应适时设立集政府采购、人才交流、房产交易、土地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五个中心应与原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完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中心既管人,又管事;七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部门职责进行规范化应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流程不畅、追究不力等深层次问题,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部门职责进行规范化;通过建立职责手册、流程手册和质量手册,从制度上理清了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明确部门事权、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和工作标准,有效地促进了行政部门内部审批管理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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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发改[2006]523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3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投资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民间投资,拓宽我市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社会、民间资金建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企业引进资金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

企业引资建设与本企业开发用地及项目建设有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所引进资金在偿还时原则上不予付息。

第三条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本市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整治工程、防洪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三农”、公检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以及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

第四条引资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审批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签署引资建设协议、立项文件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概(预)算审定、年度引资项目计划编制与下达、工程招投标、建设资金核拨监管、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引资建设项目管理由下列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审定、年度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引资建设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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