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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深府办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智能建造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工程建设领域深度融合为特征,以工业化建造和数字化建造为基础,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以及推动生产力升级和生产关系重塑为目标,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建造方式。

发展智能建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推动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深圳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产业培育、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六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掌握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智能建造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深圳特色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智能建造发展整体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工程建设领域实现从建造、制造到智造的转变,成为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典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1.22【实施日期】2012.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9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02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03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03-1 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03-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04 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0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06 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07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行政许可内容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3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的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2月2日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并获审批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新版证书已到我市。

请各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单位《人事立户登记证》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前期已缴纳相应费用人员请一并出示已缴费用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办证时需同时提交申请人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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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2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1月28日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二)具有深圳户籍;(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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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各有关单位: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
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函[2013]13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函〔2013〕1304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全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2 月 11 日,我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荣健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央、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办对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了通报,要求各级部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部署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和集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防止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要认真吸取光明新区“12·11”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机制,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固化责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立足防范,扎扎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新《安全生产法》普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新《安全生产法》普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新《安全生产
法》普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深建质安[2015]4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新《安全生产法》普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建质安〔2015〕40号)
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法”普及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现就建筑工地“新法”的宣传普及、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新法”的普及培训工作为抓手,扎实开展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与集中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全员覆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深人社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安排(一)2012年我市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分两批次受理申报,第一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28日,第二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10月22日。

我市市属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三)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网址将在系统开通时同步在此发布)。

其中,深圳市高等学校教师、中专技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今年暂不安排在本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按照广东省有关安排,深圳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相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已于近期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消防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3.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6.临时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是否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9.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10.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深圳市安全类别考核工作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深圳市安全类别考核工作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深圳市安全类别考
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深圳市安全类别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4〕15号)
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保证深圳市安全类别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方便广大机构及考生做好考核准备工作,现就我市2014年安全类别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类别
(一)电工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五)初级安全主任。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考核科目
(一)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含理论和实操两个科目。

(二)初级安全主任考核包含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三)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仅一个理论科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深人社发[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2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

已取得三级以上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在办理相关的管理备案手续后,可在许可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二、考核原则。

严格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管理要求实行考核。

三、证书核发。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我局核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开始进入大雨、局部大暴雨季节。

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段时间,我市仍将受到热带风暴、雷雨大风、持续性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影响,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工作形势严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部署,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边坡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筑工程边坡的管理(一)加强建筑工程边坡前期勘察、设计管理。

一是勘察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边坡的地质情况进行全面勘察,在勘察报告中充分反映出存在的不利因素,并对治理措施提出意见;二是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充分结合勘察报告反映的地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工程边坡的设计合理、可靠。

(二)加强建筑工程边坡施工现场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各项措施,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边坡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门论证,严把建筑工程边坡验收关;二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严禁违章施工;三是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检查,并将关键工序、隐蔽验收等过程制作成影像文件,并对违反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改正;四是监测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建筑工程边坡的监测,及时通报监测数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建筑工程边坡的监管,提高监督抽查的频率,必要时组织岩土方面的专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曝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深人社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45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全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消安委〔2012〕20号)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有开展现场招聘、委托招聘、培训、交流会等业务、人员较为密集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防止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吸取国内近期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固化责任,强化机制,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要针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和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防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人力资源市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立即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把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问题和要害部位作为排查重点,要以开展现场招聘会、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活动或经营场所人员密集的中介机构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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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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