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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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趣谈古代楼市调控政策 后唐朝廷曾试图打压房屋价格

历史趣谈古代楼市调控政策 后唐朝廷曾试图打压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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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楼市调控政策后唐朝廷曾试图打压房屋价格
导语:卖房先问亲邻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就是契税,最后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卖房先问亲邻
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就是契税,最后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遍问亲邻。

宋太祖时期有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可见,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

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容许,正规的做法是“依账取问”,就是拿一个小本子列个“问账”(元代叫问贴),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并写明我想卖房的理由,以及想卖多少钱然后先交给卖房人的亲戚,如果他们拒绝,再去找邻居,问问他们是否愿买。

总而言之,问账上密密麻麻列满了大家的签名,才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否则就是违法,族人四邻就有可能去举报。

帝制时代的廉租房
古时也有廉租房,但都是民间性质的。

唐宋时期,廉租房主要来源于寺观。

寺观的土地是政府划拨的,建房的资金是信民捐献的,历年的房产维护费用可以从香火钱里冲销。

唐宪宗元和年间,白居易进京赶考,前后两个月,就一直租居在一个叫华阳观的道观里,因为那里房租便宜。

宋朝的辛弃疾,早年赴金朝中都燕京应试,为了省钱,住的是现在北京的悯忠寺。

明清时期,又多了个廉租房的来源,那就是会馆。

会馆是异乡人在生活常识分享。

论宋代的亲邻法

论宋代的亲邻法

论宋代的亲邻法摘要: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

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

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相同,有邻者优先,南宋时只有四邻兼近亲才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亲邻范围越来越小,体现了田宅交易的宗法限制逐步宽松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亲邻法;宋代;典卖宅宋代在田宅抵押、典当、出卖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

部分官田(如户绝田)租佃、出卖及招人耕垦逃荒田时,也实施亲邻优先法。

亲即原业主的本宗缌麻以内近亲,邻在典、卖房宅时指所卖房产之四邻,在典、卖土地(或连同其上的房宅)时指与所卖地产相连地块的业主。

相互之间无他人田地,且无古来沟河及公用道路间隔者,方为地邻。

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此处指田宅交易)一事最为详备”,从亲邻法可见一斑。

一、官田、逃荒田与亲邻法北魏隋唐均田制下的户绝田土再分配,已具有亲邻法的萌芽。

《魏害》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载:民户死而户绝,其田产“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户绝之家的田产要在近亲中进行再分配。

宋初沿袭此制,户绝之家“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承佃者要“承税为主”,缴纳税赋。

到大中祥符八年(1015),才废除“均与近亲”的旧户令,改为将户绝田出卖,出卖时先问现佃户,令“见佃户纳钱,竭产收买,只依元额纳税,不纳租课”。

如果“见佃户无力,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中等以下户收买,价钱限一年纳官”。

如暂时无人承买,或不准备出卖的户绝官田,则招人承佃,承佃时现佃人、四邻仍享有优先权。

在推行常平仓法和广惠仓法时,户绝田不出卖,而是“立定租课,先问元佃人”承佃,“无见佃人,或不愿承佃,则遍问四邻,及不愿,即给余人承佃”。

由于现佃户多为户绝之家没有继承权的近亲,所以,以现佃户、地邻为顺序的买卖、租佃优先权,具有亲邻法的基本内涵。

中国古代的“限购令”

中国古代的“限购令”

农村·农业·农民2017.6A中国古代的“限购令”邝明“限购令”是当前的热词,然而在中国古代,“限购令”早已存在。

但古代的“限购”政策和当下的“限购”相比,其出发点和目的,可以说是南辕北辙。

唐朝卖房“先问亲邻”唐朝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天下诸郡……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

”(《唐会要》卷85)即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亲戚和邻居。

此后,五代十国规定,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规定得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假如你不问亲邻,亲邻发现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为三年)内向官府告状,要求以原价赎回,重新出售,并以房亲为第一售房对象,四邻为第二售房对象。

除非亲邻们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钱,又无法询问,你不得不卖房,同时有见证人签字画押,有买卖合同,有缴税证明,有公章,政府才不予追究。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当时的宗族制度。

中国古代的社会基础是宗族制度,一切的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都是个人与族人所共有的,尤其是房屋这种由祖上遗留的房产,如果未经叔伯兄弟同意就出售,很可能伤害其情感与利益。

为了维护这种基础制度的稳定,减少宗族内部的纠纷,朝廷规定在卖房前一定要先征求亲属的同意。

另外,也为了便于亲邻检举,进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

简言之,政府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必定减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宋朝禁止京官在京购二套房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

”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现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给开发商,用的方式是招、拍、从唐宋元几朝房产限购的发展看,这些朝代对房产的“限购政策”呈现出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烦琐的态势。

古代买房要“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古代买房要“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古代买房要“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现在,全国各地均出台了最严厉的购房政策,在古代,也有“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限制性购房政策。

西汉:只能购买邻居的房西汉有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

”就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如此奇怪的限购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兼并,方便检举。

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制度,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

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

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

邻居们想“举发”,必须知道你家的底细,如果你经常搬家,像候鸟一样迁徙,邻居是很难清楚你家底细的,所以为了方便邻居们“举发”,政府必须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

限制你只能购买紧邻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处,这样一来,邻居便于检举,政府便于管理。

唐朝、五代十国、宋朝、元朝它们与西汉基本一致。

宋朝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还强调了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与元朝也基本相同,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依然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

按道理,买卖房屋,只要买主卖主两厢情愿就足够了,为什么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简言之,政府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必定减少住房交易,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

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

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重中之重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一、西周的民事立法★★(真题链接:2009综34,2009综35)1、质剂与傅别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

”贾公彦疏日:“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

”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西周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傅别则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

《周礼•天官•小宰》载:“听称责以傅别。

”郑玄注日:“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制度(1)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至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2)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

中国古代楼市卖房得先问亲戚与邻居买不买

中国古代楼市卖房得先问亲戚与邻居买不买

中国古代楼市卖房得先问亲戚与邻居买不买2010年12月16日13:46 凤凰网历史【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核心提示: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

即便房产证上注明业主是您一个,其他任何人不得共有,您也不完全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

因为宋朝是个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里,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直截了当地说,你的房子总有一部分属于你的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堂哥堂弟堂姐堂妹,如果他们不同意你把房子卖掉,那你就不能把房子卖掉。

本文摘自《千年楼市——穿越时空去古代置业》,作者:李开周,出版:广东省出版集团花城出版社2009年1月版,卖房先问亲邻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就是缴契税,最后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

即便房产证上注明业主是您一个,其他任何人不得共有,您也不完全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

因为宋朝是个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里,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直截了当地说,你的房子总有一部分属于你的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堂哥堂弟堂姐堂妹,如果他们不同意你把房子卖掉,那你就不能把房子卖掉。

宋太祖时期有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可见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

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允许,正规的做法是“以帐取问”,就是拿一小本子列个“问帐”(元代叫“问贴”),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并写明我想卖房的理由,以及想卖多少钱,然后先交给三叔二伯九弟八哥他们,问这些族人是否乐意买我的房,如果他们都说“NO”,再去找隔壁王大爷和对门张大妈,问问他们是否愿买。

总而言之,问帐上密密麻麻列满大家的签名,才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否则就是违法,族人、四邻就有可能去举报。

中国古代不动产交易制度

中国古代不动产交易制度

在古代,一所房子 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 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 批准,却需要通过卖主 家人、族人和邻居的批 准。正规的做法是拿一 个小本子,把亲戚邻居 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 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 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 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 房就别打算卖了。
在中国古代,最不利于职业开发商生存的,还是政 策因素。具体些说,就是古代政府一般不允许商人购置 大量土地。以唐朝为例。唐玄宗在位时,土地政策里有 这么一条:“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 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诸买 地者不得过本制。”意思就是说,政府给老百姓划拨宅 基地,划拨的宅基地大小取决于家庭等级和家庭人口, 如果是平民家庭,每三口人给一亩宅基;如果是贱民家 庭,每五定的指标。
政府规定的指标是多少呢?平 民家庭买地,每三口人,最多 只能买一亩宅基;如果是贱民 家庭买地,每五口人,才能买 一亩宅基。在唐朝,商人也属 于贱民,再有钱的商人也是贱 民,贱民老板去买地,即使是 上百口人的大家庭,最多也只 能购买20亩地。唐朝法律规定: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 意思是买地超过指标的,得挨 板子,每超出一亩指标,挨十 大板。
从汉朝开始,传统中国一贯重农抑商,单靠造房 子赚钱,会被大伙瞧不起。北宋初年有个人叫陶毂, 据他描述,当时只要有人盖房子往外出租,大伙就说 这人是市井小人,挣来的钱就叫“痴钱”,就是呆傻 的意思。可见在那时候,连做房东都受歧视,更别说 做开发商了。 其次,做开发商最需要的是钱。买地、买建材、雇 人、摆平关系,哪个环节都得花钱。尤其买地,流动资 金不能少,钱不够就得找同行拆借,或者找银行贷款。 古代没有银行,但有钱庄,可钱庄规模一般很小,即使 有些大型的全国连锁的钱庄,他们也不做开发商的生意, 都把钱借给别的老板了。

古人卖房制度

古人卖房制度


优 先买房
法 赋 特 ” 亲 在 3日内 向业 主作 出答 复 , 为“ ”; 律 “ 权 邻 称 批退
为“ 批价” 。
有意购买 的 , 则须在 5日内作 出答复 , 称
后 来 , 批退 ” 批 价 ” “ 和“ 的期 限分别
延长至 1 0日和 1 5日。
考虑到近 亲和四邻 与待售房屋有紧 密的利益关系 , 到宋朝 时, 法律特别赋予
人 签名 。
南宋 的法律 规定 , 果房屋 所有权 如
人 没有询 问亲邻就擅 自将 房屋卖 出 , 享
第三 种情况 是“ 自出售 尚未分 割 私
有优先购买权 的房 亲和四邻可以在一年 内去官府 告状 , 要求 以原价 赎 回。到南
宋宁宗时 , 这种告状的时限延长至 3 。 年

会 受严惩
面签名或画押。 南 宋 的法 律规 定 , 房屋 买卖双方 必
种交易习惯 , 即先“ 询问亲邻” 这种 习 ,
“ ” 房 亲 , 同 宗 的 近 亲 。 之 所 亲 指 即
惯也得 到了官府的承认。
须先草 拟一份 买卖合 同 , 然后 由买方 去
官府买 官契专 用纸 , 再将 合同 内容抄 到 官契专用 纸上 , 加盖官 印 。盖 了官印 并 的合 同称 作“ 赤契 ” “ 契” 这 时的契 或 红 , 约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
了这两类人的优 先I 权。 l } l ! J
另外 , 主张优 先购买权 的 时效期 间 缩短 到 10 。如果是业 主故 意欺骗 亲 0天 邻的 , 不受百 日之限的限制。
《 宋刑统 ・ 户婚律 》 明确规定 , 出பைடு நூலகம்房
屋时 , 必须 先问房 亲是否 有意购买 。房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田宅交易的原则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田宅交易的原则
性成果有 日 本学者梅原郁和《 清明集》 研究会译注 的《 ( 名公书判清 明集 ) 译注稿》 ( 出版地 、 出版者不详 , 1 9 8 6年版 ) 、 中国台湾宋代 官箴研读会 所编《 宋代社会与法律—— ( 名公书判清 明集 ) 讨论》 ( 台北 : 东大图书股份有 限公司 , 2 0 0 1 年版 ) 等。
为明显 , 然而, 单 纯 以《 清 明集 》 中 的典卖 纠 纷 为 中
心, 系统地对 这种情法交融 的交易原则进行深入 探讨
的成果并不多 。本 文 试 以《 清 明集 》 为例, 从 最 为活
跃的 田宅交易人手 , 概括 当时 田宅 交易 的一般 原则 , 进而探讨影 响宋代立法 的基本 因素 。不 当之处 , 敬请
收判词生 动、 形 象地 展 示 了南宋 民事 审判 的 真实 图
重迁 , 流动性很小 , 久而久之 , 家族很容易繁衍 成 自然 村 。由于家族成员间有 着一种 天然 的血缘关 系 , 所以 宗族观念特别强 , 维护家族 利益 的立法也 特别 完备 。 田宅买卖 自北魏就 有 “ 先 问亲邻 ” 的习惯 , 唐代 以法 律 的形式确立 了亲邻 的先买权 , 宋承唐 制 , 其 法规定 :
块, 江子诚死后 , 其子江淮英不愿退赎 , 伪说 已经退 与
渗透 到社会 的方方 面面 , 故 而判词又带有浓厚 的道德 色彩。这种情法交 融的情形 在《 清 明集 》 中体现得 极
邓文 礼的亲弟邓先 , 邓先也认可此事。然而这块 田地 的承佃者却是邓文礼 的儿子邓十二。显然 , 事实不是 如此。在这 个 案例 中 , 邓震 甫 收赎 , 符合“ 亲邻 法 ” 。 但是 , 邓 震 甫与 邓先 相 比 , 后者 与业 主 的关 系更 近 ,

论宋代的亲邻法

论宋代的亲邻法

论宋代的亲邻法作者:魏天安来源:《中州学刊》2007年第04期摘要: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

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

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相同,有邻者优先,南宋时只有四邻兼近亲才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亲邻范围越来越小,体现了田宅交易的宗法限制逐步宽松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亲邻法;宋代;典卖宅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4-0174-05宋代在田宅抵押、典当、出卖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

部分官田(如户绝田)租佃、出卖及招人耕垦逃荒田时,也实施亲邻优先法。

亲即原业主的本宗缌麻以内近亲,邻在典、卖房宅时指所卖房产之四邻,在典、卖土地(或连同其上的房宅)时指与所卖地产相连地块的业主。

相互之间无他人田地,且无古来沟河及公用道路间隔者,方为地邻。

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此处指田宅交易)一事最为详备”,从亲邻法可见一斑。

一、官田、逃荒田与亲邻法北魏隋唐均田制下的户绝田土再分配,已具有亲邻法的萌芽。

《魏害》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载:民户死而户绝,其田产“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户绝之家的田产要在近亲中进行再分配。

宋初沿袭此制,户绝之家“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承佃者要“承税为主”,缴纳税赋。

到大中祥符八年(1015),才废除“均与近亲”的旧户令,改为将户绝田出卖,出卖时先问现佃户,令“见佃户纳钱,竭产收买,只依元额纳税,不纳租课”。

如果“见佃户无力,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中等以下户收买,价钱限一年纳官”。

如暂时无人承买,或不准备出卖的户绝官田,则招人承佃,承佃时现佃人、四邻仍享有优先权。

在推行常平仓法和广惠仓法时,户绝田不出卖,而是“立定租课,先问元佃人”承佃,“无见佃人,或不愿承佃,则遍问四邻,及不愿,即给余人承佃”。

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以“亲邻法” 为例

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以“亲邻法” 为例

本文二维码单篇扫描下载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㊀㊀ 以 亲邻法 为例周名峰(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ꎬ珠海519070)[收稿日期]2019-03-15[作者简介]周名峰(1967-)ꎬ男ꎬ江西省奉新人ꎬ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重大项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重大问题研究 (17VHJ002)子课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本土资源与域外资源比较研究 ꎮ[摘㊀要]㊀宋代是开启中国近世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代ꎮ宋代 亲邻法 规则不断演进的过程ꎬ展现了社会变革带来的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㊁效率价值㊁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ꎬ以及中华 和合 文化㊁ 情理法 一体的司法理念对法的价值之间张力的调适和整合ꎮ宋代 亲邻法 规范的变迁既推进了田宅交易自由和效率ꎬ又维系了传统社会的家族伦理秩序ꎬ表现出中华传统文化强大的聚合力ꎮ这一法律制度变迁蕴涵的法的价值理论㊁昭示的 世易时移㊁变法宜矣 的法律哲理ꎬ对变革中的当代中国具有史鉴价值ꎮ[关键词]㊀宋代社会㊀亲邻法㊀法的价值㊀冲突与整合㊀和合文化[中图分类号]D929㊀㊀[文章编号]1002-3054(2019)09-0095-12[文献标识码]A[DOI]10 13262/j bjsshkxy bjshkx 190910㊀㊀宋代是中国社会步入近世的开端ꎮ[1]近代著名思想家严复说: 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ꎬ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ꎮ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ꎬ为善为恶ꎬ姑不具论ꎬ而为宋人之所造成ꎬ什八九可断言也ꎮ [2](P13)陈寅恪先生说: 华夏民族之文化ꎬ历数千载之演进ꎬ造极于赵宋之世ꎮ [3](P245)金毓黻先生认为: 宋代膺古今最巨之变局ꎬ为划时代之一段ꎮ [4](P5)可见ꎬ宋代对近代乃至现代中国影响之巨ꎮ知古鉴今ꎬ 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ꎬ是在我国历史传承㊁文化传统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㊁渐进改进㊁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ꎮ[5](P21)理解当代中国ꎬ就要从历史中探寻文化遗传密码ꎮ亲邻法 作为一项不动产交易法律制度ꎬ在宋代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并且不断完备ꎬ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逻辑ꎮ 法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ꎮ因此ꎬ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ꎬ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59理本质行事ꎮ [6](P244)法的价值是一种关系的调整或行为的安排ꎬ是人类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要求在生活资料层面得到满足的手段ꎬ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ꎮ[7](P35) 亲邻法 何以在田宅作为最基础生产生活资料的农业社会出现?开近世之始的宋代为何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并不断演进?其反映了变革社会哪些法价值之间的张力?张力之间如何得以调适和整合?诸如此类的问题ꎬ尚未见学界有系统研究ꎮ[8]通过梳理史料ꎬ从法律价值的独特视角审视 亲邻法 ꎬ研究的主旨在于揭示宋代社会变革时期法的价值冲突和整合的内在机理ꎬ丰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ꎬ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ꎮ一㊁从习惯到成文法:自由与秩序的博弈㊀㊀通过梳理和分析史料发现ꎬ 亲邻法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ꎬ蕴含了法律规范演进的法理ꎬ即习惯对旧秩序的否定㊁习惯法对新秩序的认同㊁成文法对新秩序的维系和巩固ꎬ反映出中国近世变革时代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间的博弈ꎮ(一)亲邻优先权习惯法的产生卖田问邻ꎬ成券会邻ꎬ古法也ꎮ [9](P304)唐代中晚期已经出现亲邻优先权规则ꎮ«唐会要»载:(天宝)十四载(755年)八月制ꎬ天下诸郡逃户ꎬ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ꎬ并缘欠负租庸ꎬ先已亲邻买卖ꎬ及其归复ꎬ无所依投ꎮ永言此流ꎬ须加安辑ꎮ应有复业者ꎬ宜并却还ꎮ纵已代出租税ꎬ亦不在征赔之限ꎮ[10](P1564)其时田宅交易的民间契约已经出现亲邻优先的相关约定ꎮ比如唐乾宁四年(897年) 敦煌张义全卖宅舍契(甲) 中即有此约文:其舍一买已后ꎬ中间若有亲姻兄弟兼及别人称为主已(记)者ꎬ一仰旧舍主ꎮ张义全及男粉子ꎬ支子抵(支)当还替ꎬ不(干)买舍人之事ꎮ[11](P225)«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录 唐天复九年(909年)安力子卖地契 :中间若亲姻兄弟及别人争论上件地者ꎬ一仰口承人男揉蔼兄弟抵挡ꎬ不干买人之事ꎮ[12](P309)五代时期ꎬ亲邻优先规则已被官方认可ꎬ后晋有一判例即为明证:常山属邑曰九门ꎬ有人鬻地与异居兄ꎬ议价不定ꎬ乃移于他人ꎮ他人须兄立券ꎬ兄固抑之ꎬ因诉于令ꎮ令以兄弟俱不义ꎬ送府ꎮ帝监之曰: 人之不义ꎬ由牧长新至ꎬ教化所未能及ꎬ吾甚愧焉ꎮ若以至理言之ꎬ兄利良田ꎬ弟求善价ꎬ顺之则是ꎬ沮之则非ꎬ其兄不义之甚也ꎬ宜重笞焉ꎮ市田以高价者取之ꎮ [13](P982)亲邻法 由习惯转向习惯法的具体时间虽难以准确考证ꎬ但是五代后周之前ꎬ田宅交易亲邻优先规则已经被民间和官方认可则是学界的共识ꎮ五代后周之前田宅交易亲邻优先规则的出现ꎬ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ꎮ1.土地制度的渐变唐以前的 均田制 ꎬ原则上土地禁止交易ꎮ北魏均田令规定: 诸桑田皆为世业 ꎬ 盈者得卖其盈ꎬ不足者得买所不足ꎬ不得卖其分ꎬ亦不得买过所足 ꎮ[14](P2854)北齐时土地买卖有所松动ꎬ 露田虽不听卖ꎬ卖者亦无重责ꎮ贫户因王课不济ꎬ率多货卖田业 ꎮ[15](P28)到了唐代ꎬ土地买卖禁令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被现实的洪流所69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9期冲决ꎮ唐武德二年(619年)初租庸调法规定:少凡庶人徙乡及家贫无以供葬者得卖世业田ꎬ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卖口分田ꎬ已卖者不得复授ꎮ[16](P82689)由于越来越多的均田小农的土地被买卖ꎬ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年)玄宗下诏曰:天下百姓口分㊁永业田频有处分ꎬ如闻尚未禁断ꎬ贫人失业ꎬ豪富兼并ꎬ宜更申明处分ꎬ切令禁止ꎬ若有违犯科违救罪ꎮ[17](P5927)而两年后又补充规定: 卖充住宅㊁邸店㊁碾皑者ꎬ虽非乐迁ꎬ亦听私卖 ꎬ 若从远役外任ꎬ无人守业者ꎬ听贴赁及质 ꎬ 其官人永业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ꎬ皆不在禁限 ꎮ[15](P31-32)土地交易日益频繁ꎬ唐代土地买卖禁令一再被突破ꎬ官方禁止地权流通的法令逐渐松动ꎬ正是土地制度渐变的写照ꎬ反映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博弈ꎬ交易自由不断冲击固有秩序ꎮ2.赋税 摊逃 的催生唐代中后期ꎬ历经战乱ꎬ逃户日益增多ꎮ所谓摊逃ꎬ就是把逃亡人户应交纳的税额分摊给其亲邻ꎬ强迫他们代交ꎮ[18]逃户出现之初ꎬ朝廷尚禁止地方官府强制亲邻代输ꎮ天宝八载(749年)正月敕云:其承前所有虚褂丁户ꎬ应赋租庸课税ꎬ令近亲邻保代输者ꎬ宜一切并停ꎬ应令除削ꎮ[10](P1564)宝应元年(762年)五月十九日敕令:逃户不归者ꎬ当户租赋停征ꎬ不得率摊邻亲高户ꎮ[10](P1565)唐建中元年(780年)ꎬ两税法实施之后ꎬ赋税 惟以资产为宗ꎬ不以丁身为本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ꎬ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ꎮ[19](P243)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开始松动ꎬ加之战乱ꎬ逃户增多ꎬ朝廷财政日渐窘迫ꎬ于是催生了赋税 摊逃 ꎮ唐大中二年(848年)规定:所在逃户ꎬ见在桑田屋宇等 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ꎬ分析作状ꎬ送县入案ꎬ任邻人及无田产人ꎬ且为佃事ꎬ与纳税粮ꎮ[10](P1566-1567)后唐长兴三年(932年)规定邻保负有代管逃户的 庄园屋舍桑枣 等田产的责任ꎬ要求 委逐村节级㊁邻保人ꎬ分明文簿ꎬ各管见在ꎬ不得辄令毁拆房舍ꎬ斩伐树木ꎬ及散失动使什物等 ꎮ同时也赋予邻保一定的权利ꎬ 或至来年春入务后ꎬ有逃户未归者ꎬ其桑土即许邻保人请佃ꎬ供输租税ꎮ种后本主归来ꎬ亦准上指挥ꎬ至秋收后还之 ꎮ[20](P406)既然亲邻之间有代输赋税的义务ꎬ出卖土地时亲邻享有优先权便是情理之中的选择ꎬ这恐怕是 亲邻法 成为民间习俗且逐渐得到官方认可而成为习惯法的直接理据ꎮ3.宗法形态的嬗变随着科举制度的实施ꎬ在唐代中后期ꎬ唐以前形成的政治型世家大族形态衰落ꎬ血缘型的家族组织逐渐取而代之ꎮ[21]血缘型家族组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 宗族本体化 ꎬ即宗族内部自我管理㊁自我组织的机制逐渐形成ꎬ族内约束性条规带有明确的强制性与惩戒性ꎮ[22]宗法形态的变化反映在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易中ꎬ以亲邻优先权为手段维系血缘型家族对不动产的控制ꎬ进而强化家族宗法形态就成了血缘型家族组织内部自发的一种制度性安排ꎮ这种自发性制度安排符合中国古代家族伦理ꎮ儒家思想提倡 亲亲尊尊 的礼制ꎬ而维系礼制的前提是保证家族财产的完整ꎬ不使族产流失ꎬ而 亲邻法 正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ꎮ[23](二)亲邻优先权成文法的确立据史料记载ꎬ 亲邻法 进入国家诏令以成79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 以 亲邻法 为例文法的形式出现始于五代后周ꎮ«五代会要»载:如有典卖庄宅ꎬ准例房亲㊁邻人合得承当ꎮ若是亲人不要及着价不及ꎬ方得别处商量ꎬ不得虚抬价例ꎬ蒙昧公私ꎮ有发觉ꎬ一任亲人论理ꎬ勘责不虚ꎬ业主牙保人并行重断ꎬ仍改正物业ꎮ或亲邻人不收买ꎬ妄有遮吝阻滞交易者ꎬ亦当深罪ꎮ[20](P319)值得注意的是ꎬ后周时期亲邻优先权适用的田宅交易不仅限于 典 和 卖 ꎬ还适用田宅的 倚当 ꎮ 所有货卖宅舍ꎬ仍先问见居人ꎻ若不买ꎬ次问四邻ꎻ不买ꎬ方许众人收买 ꎬ其有典质㊁倚当物业ꎬ官牙人㊁业主及四邻同署文契 ꎮ[20](P198)至此ꎬ后周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 亲邻法 的基本内容ꎮ一是田宅交易时亲邻享有优先权ꎬ优先权的顺序为 先亲后邻 ꎻ二是亲邻优先权适用于田宅的出典㊁买卖㊁抵押ꎻ三是业主进行田宅交易时不得虚抬价款ꎻ四是亲邻放弃优先权须在交易契约上署明ꎻ五是亲邻放弃优先权的不得阻碍业主进行田宅交易ꎮ宋初的统治者在制定«宋刑统»时基本沿袭后周的规定ꎬ将亲邻优先权的成文规则纳入其中ꎬ«宋刑统»规定:应典㊁卖㊁倚当物业ꎬ先问房亲ꎬ房亲不要ꎬ次问四邻ꎬ四邻不要ꎬ他人并得交易ꎮ[24](P207)赵宋王朝承继后周正朔伊始ꎬ便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亲邻优先权ꎬ反映出变革时代法律对新秩序的确认和维系ꎮ1.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经过唐末和五代的战乱ꎬ北宋恢复了大一统的局面ꎬ需要迅速恢复社会秩序ꎬ客观上要求统治者以明确的律法确认土地权属ꎮ制定 亲邻法 ꎬ一方面可以促使逃户复业ꎬ 今来归业ꎬ虽已请佃ꎬ依条给还 ꎮ[25](P5901)另一方面对田主未归的荒田ꎬ 许房亲请佃ꎬ如无房亲ꎬ即召主户佃莳 ꎮ[25](P5901)土地权属的稳定可以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ꎬ这是社会秩序回归正常的前提ꎬ是宋廷赋税的保障ꎮ2.确认新的经济秩序的需要经过唐朝后期及五季之乱ꎬ 均田制 瓦解ꎬ 两税法 实施ꎬ加速了土地流动ꎬ地权变动十分频繁ꎬ出现 千年田换八百主 [26](P279)的景象ꎮ尽管土地买卖增加了官府税收ꎬ有利于财赋增长ꎬ但是基于政权的稳定ꎬ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不可能放任地权变动所带来的大规模土地兼并ꎮ[27]从这个角度讲ꎬ 亲邻法 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兼并起到了抑制作用ꎮ3.人伦秩序的需要如前所述ꎬ自中唐以来ꎬ中国的宗法制度发生嬗变ꎬ入宋之时ꎬ平民宗法制逐渐形成ꎬ作为收族续宗 经济基础的族产制度出现ꎬ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或宗族具有了普遍的意义ꎬ社会基层秩序整顿初步实现ꎮ宋代 亲邻法 对于族产这一平民宗法制度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维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ꎮ民事法律将 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 ꎬ[28](P482)是 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ꎮ[28](P249)宋代土地自由买卖对固有秩序造成冲击ꎬ使得 贫富无定势ꎬ田宅无定主ꎬ有钱则买ꎬ无钱则卖 [29](P256)的自由价值与 敬宗收族 的秩序价值之间充满了张力ꎮ在政治上ꎬ表现为 庆历新政 和 熙宁变法 中变革与守旧两种势力的较量ꎻ在学理上ꎬ体现为宋代理学 义利之辨 中功利主义的勃兴ꎻ在法律制度上ꎬ体现为鼓励交易的 官中条令ꎬ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 [30](P162)的制度安排与维护家族宗法秩序的 亲邻法 的嵌入ꎮ这些现象无不折射出两宋变革时代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博弈和调适ꎮ法的价值观念近世化ꎬ在法的形式层面ꎬ亲邻权由民间习惯逐渐演变为社会习惯法再定型为国家成文法ꎻ在法的内容层面ꎬ 典卖 断卖 倚当 亲邻 遍问 批退 着押 执赎89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9期收赎 等法律概念㊁法律规范㊁法律原则构成了完整的 亲邻法 制度ꎮ宋代 亲邻法 的形成过程ꎬ不仅印证了英国学者梅因的人类社会发展从 身份到契约 一般规律的论断ꎬ[31](P110-112)也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变革和转型过程中独特的 从身份契约到自由契约 [32]和 从家族到契约 [33]的本土底色ꎮ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张力在宋代 民胞物与 [34](P62-63)的 和合 理念[35]整合下ꎬ通过 亲邻法 达到了道德约束与利益约束的统一ꎮ二㊁宋代 亲邻法 的演进:秩序与效率的调和㊀㊀宋代 亲邻法 演进的过程ꎬ体现出以效率为导向的商品经济对具有人身属性的自然经济的冲击ꎬ交易中的人身属性有所弱化ꎬ而宗法家族制度所维系的社会秩序却表现出强大的惯性ꎬ呈现出宋代在田宅交易领域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张力ꎮ(一) 亲邻法 适用交易类型的扩张宋代 亲邻法 入律之后ꎬ适用范围不断扩大ꎬ不仅适用前述逃荒田的招人耕垦ꎬ还适用被官府没收的绝户田产的出卖㊁租佃ꎮ关于绝户田的出卖ꎬ宋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规定ꎬ出卖时先问现佃户ꎬ 见佃户无力ꎬ即问地邻ꎻ地邻不要ꎬ方许中等以下户收买ꎬ价钱限一年纳官 ꎮ[25](P6073)关于绝户田租佃ꎬ天圣三年(1025年)规定ꎬ 立定租课ꎬ先问元佃人 承佃ꎬ 无见佃人ꎬ或不愿承佃ꎬ则遍问四邻ꎬ及不愿ꎬ即给余承佃 ꎮ[36](P10942)由于现佃户多为绝户没有继承权的近亲ꎬ故而以现佃户㊁地邻为优先顺序的买卖㊁租佃便具有亲邻法的性质ꎮ[37]宋代田宅交易的形式主要有典㊁卖和倚当ꎮ典ꎬ汉唐时期已形成民间习惯ꎬ至宋代ꎬ典作为田宅交易形式正式入律ꎮ[38]典是业主为借贷钱物而将田宅出典给承典人ꎬ典价低于田宅的实际价值ꎬ田宅由承典人占有使用ꎬ与田宅相关税役也由承典人负担ꎬ而出典人不必支付典贷利息ꎮ出典人按典约期限归还典款后ꎬ即可赎回田宅ꎮ卖ꎬ又称为断卖ꎬ是将田宅价款一次清算ꎬ田宅所有权归买受人ꎮ倚当即抵当ꎬ也称倚质ꎬ类似现在的抵押ꎮ倚当业主虽不离业ꎬ如不能偿还借贷本息ꎬ抵押的田宅就归债权人而发生产权转移ꎮ«宋刑统 户婚律»规定ꎬ 应典㊁卖㊁倚当物业ꎬ先问房亲ꎬ房亲不要ꎬ次问四邻ꎬ四邻不要ꎬ他人并得交易 ꎮ土地制度的变革ꎬ催生了不动产交易的类型ꎬ促进了交易便利ꎬ同时凡不动产交易均本着 和亲睦邻 原则适用 亲邻法 ꎮ宋代 亲邻法 适用交易类型的扩张ꎬ彰显家族宗法制度维护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强大功能ꎮ宋代社会变革形成了经济与伦理的潜在冲突ꎬ一方面土地交易日益频繁ꎬ交易类型不断翻新ꎬ另一方面宗法制度扩充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ꎬ因此具有伦理属性的 亲邻法 嵌入不动产交易的各种类型中ꎬ就成为两种异质因素共存的必然选择和逻辑结果ꎮ尽管从根源上分析ꎬ 亲邻法 的出现是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宗法制度的产物ꎬ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内含法的效率价值ꎬ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聚族而居和安土重迁的小农社会ꎬ不但土地相近便于管理ꎬ而且购买邻近土地所需之交易费用和风险均大大降低 ꎬ[39](P16)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风险ꎬ亲邻的优先购买权有 业不出户 尽地力 ꎬ充分发挥不动产之经济效益ꎬ节约社会成本的功效ꎮ[40]亲邻优先权适用交易类型的扩张是法的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调和的结果ꎮ(二) 亲邻法 优先权主体的限缩宋初ꎬ法律明确限定了 亲邻法 优先权的主体以及次序ꎮ宋开宝二年(969)诏:凡典卖物业ꎬ先问房亲ꎻ不买ꎬ次问四邻ꎮ[25](P5448)此时享有优先权的主体为 亲邻 ꎮ 亲因血缘的远近而构成直系亲㊁近亲㊁远亲ꎬ次序99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 以 亲邻法 为例按 五服 即斩衰㊁齐衰㊁大功㊁小功㊁缌麻由亲至疏㊁由重至轻递减ꎮ宋代文献«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有一案例ꎬ 阿章与徐十二为从嫂叔 ꎬ 阿章一贫彻骨ꎬ他无产业ꎬ夫男俱亡ꎬ两孙年幼ꎬ有可鬻以糊其口者ꎬ急于求售 ꎬ因而 将住房两间并地基作三契ꎬ卖与徐麟 ꎬ 越两年ꎬ徐十二援亲邻条法ꎬ吝赎为业 ꎮ[41](P164)徐十二系寡妇阿章之夫的堂兄弟ꎬ属于缌麻以上近亲ꎬ可以援引 亲邻法 收赎ꎮ邻 是基于地缘的地邻和宅邻ꎬ 其邻以东南为上ꎬ西北次之ꎮ上邻不买ꎬ递问次邻ꎻ四邻俱不售ꎬ乃外召钱主ꎮ或一邻至著两家以上ꎬ东西二邻则以南为上ꎬ南北两邻则以东为上 ꎮ[25](P5448)宋雍熙三年(986年)再次重申ꎬ物业交易应 据全业所至之邻ꎬ皆须一一遍问ꎮ候四邻不要ꎬ方得与外人交易 ꎮ[25](P5901)由此可见ꎬ宋初优先权主体或亲或邻ꎬ次序为先亲后邻ꎮ田宅交易 以账取问 亲邻ꎬ要求 一一遍问 ꎬ若亲邻放弃优先权ꎬ还要 批退 着押 (签字)ꎬ如此势必旷日持久ꎬ增加时间成本ꎬ影响交易效率ꎮ北宋绍圣元年(1094年)因 遍问四邻ꎬ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 ꎬ故对优先权主体 亲邻 作了限定:应问邻者ꎬ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ꎬ仍限日以节其迟ꎮ[42](P61)显然ꎬ此时 邻 已限定在 亲 的范围ꎬ无 亲 之 邻 不在 取问 之限ꎮ南宋时ꎬ优先权主体范围进一步限缩ꎬ 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ꎬ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ꎬ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ꎬ皆不在问限ꎮ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ꎬ昭然可考也 ꎮ[41](P309)至此ꎬ宋代 亲邻法 优先权主体已经由或 亲 或 邻 演变为 亲 且 邻 ꎬ优先权主体范围的缩小ꎬ极大地便捷了田宅交易ꎬ提高了交易效率ꎮ亲邻范围的缩限ꎬ与宋代宗法血缘观念逐渐淡薄的社会现实相契合ꎮ优先权主体逐渐缩小为 亲 且 邻 ꎬ正是张载在«宗法»一文中所描述的 自谱废弛ꎬ人不知来处ꎬ无百年之家ꎬ骨肉无统ꎬ虽至亲恩亦薄 社会现象的法律表达ꎬ说明效率价值在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中逐渐占据上风ꎬ宗法制度松动的背后是田宅交易的时间成本的降低ꎬ凸显宋代民事规则近世化的特征ꎮ[43](三)对亲邻优先权行使的限制宋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历程中社会风尚习俗发生巨变的重要时期ꎬ最显著也最具历史意义的就是在社会各阶层中形成了一种以 重利趋商 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ꎮ[44] 重利趋商 直接映射在具有人身属性的 亲邻法 上ꎬ就是对优先权行使所施加的限制ꎬ以达到 义利和合 的理想状态ꎮ1.同等价格条件是行使亲邻优先权的前提«宋刑统 户婚»规定: 房亲着价不尽ꎬ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ꎮ2.亲邻以优先权为由阻扰田宅正当交易行为违法宋初法律规定: 邻亲妄有遮吝者ꎬ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ꎬ酌量科断ꎮ [24](P207)南宋时有案例为证:陈子万家业破荡已久ꎬ忽用计脱赎去三十年已卖与陈定僧父田契ꎮ 陈子万赎田经隔一年ꎬ交钱未足ꎬ不合便将别人田卖与杨世荣ꎬ不合妄执亲邻ꎮ杨世荣不合谋业ꎬ用钱资给子万赎田ꎬ又资给子万执邻ꎮ[41](P310-311)由于陈子万㊁杨世荣属于 邻亲妄有遮吝者 ꎬ故 各勘杖一百 ꎮ[41](P310-311)3.亲邻优先权有法定时效期间根据史料记载ꎬ亲邻优先权在两种情况下丧001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9期失ꎮ一是业主典卖田宅虽 不问亲邻ꎬ不曾书契 ꎬ 若从初交易之时ꎬ 与限百日陈首ꎬ免罪ꎬ只收抽贯税钱ꎮ [25](P5902)未问亲邻者在交易之日起百日内主动向官府自陈并且交纳税款ꎬ官府便不再追究ꎮ二是诉讼时效届满ꎮ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诏: 典卖田产ꎬ不经亲邻及墓田邻至批退ꎬ并限一年内陈诉ꎬ出限不得受理ꎮ [25](P7471)后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ꎬ 诸典卖田宅满三年ꎬ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ꎬ不得受理 ꎮ[41](P309)4.对田邻和宅邻作限制性解释诸典卖田宅 有别户田隔间者ꎬ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ꎬ不为邻ꎮ [41](P309)除此之外ꎬ事后置业为邻者ꎬ不在 执赎 的范围ꎮ«清明集»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抹干照不当 一案中ꎬ吴元昶将田卖与徐六三ꎬ后又以所卖之田与自有田地相邻为由要求收赎ꎬ 知县谓徐六三得产之后ꎬ吴元昶方买邻地ꎬ又起屋在上ꎬ所不应退 ꎮ[41](P109-110)显然ꎬ该案中吴元昶主张 执赎 理由的 邻 为事后置业之邻ꎬ不属于 亲邻法 规定之 邻 ꎬ不享有回赎田产的权利ꎮ5.以典就卖(先出典后断卖)分两种情形一是 应有已经正典物业ꎬ其业主欲卖者ꎬ先须问见典之人承当ꎬ即据余上所值钱数ꎬ别写绝产卖断文契一道ꎬ连粘元典ꎬ并业主分文契㊁批印收税ꎬ付见典人ꎬ充为永业ꎬ更不须问亲邻 ꎮ[25](P5901)因出典时亲邻已经放弃承典优先权ꎬ故断卖时承典人享有优先权ꎮ二是 如见典人不要ꎬ或虽欲收买ꎬ着价未至者ꎬ即须画时批退 ꎮ[25](P5901)只有承典人不购买或 不着价 ꎬ亲邻才享有二次优先权ꎮ宋代 亲邻法 规则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ꎬ从法的价值体系讲ꎬ是不同价值之间冲突㊁磨合㊁调适的结果ꎻ从文化进路角度看ꎬ则是中国古代 变通 圆融 思想在变革和转型时代的应然逻辑ꎬ正如«吕氏春秋»所云: 治国无法则乱ꎬ守法而弗变则悖ꎬ悖乱不可以持国ꎮ世易时移ꎬ变法宜矣ꎮ 宋代 亲邻法 适用交易类型的扩张㊁亲邻范围的限缩㊁亲邻优先权行使的限制ꎬ无不昭示 世易时移ꎬ变法宜矣 的法律哲理ꎮ三㊁宋代 亲邻法 的适用:秩序与公平的兼容㊀㊀两宋之际ꎬ由于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ꎬ民间婚田争财之讼日盛ꎮ在处理田宅之讼尤其是 亲邻权 纠纷时ꎬ司法官面临法的秩序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冲突的平衡ꎮ宋代的司法判例表明ꎬ 情理法 一体的司法理念成为整合法的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和手段ꎬ也应合了中国传统社会民间与官方对司法正义普遍追求的社会心理ꎮ[45]何谓 天理 ? 礼字㊁法字ꎬ实理字 ꎬ[46](P2242) 法者ꎬ天下之理 ꎮ[46](P3360)宋代理学把法与理视为一体ꎬ使国法与天理相通ꎬ将天理视为国法正当性的依据ꎮ«礼记 礼运»云: 何谓人情?喜㊁怒㊁哀㊁惧㊁爱㊁恶㊁欲ꎬ七者弗学而能ꎮ 在中国传统社会ꎬ这种人之常情是以血缘伦理为基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ꎬ实际上就是现代社会所说的习惯法ꎬ是一种从 人 出发的价值选择ꎬ人情往往与 天理 相结合ꎬ而称之为 情理 ꎮ因此ꎬ人情㊁天理与国法ꎬ三者协调统一ꎬ天理与国法一致ꎬ国法与人情相通ꎮ[47](P223-224)使得 人情 天理 与 国法 一道成为区分是非㊁判断曲直的标准ꎬ成为司法的依据ꎮ南宋司法官胡石壁道出了 情理法 一体对公正司法的意义:殊不知法意㊁人情ꎬ实同一体ꎬ徇人情而违法意ꎬ不可也ꎬ守法意而拂人情ꎬ亦不可也ꎮ权衡于二者之间ꎬ使上不违于法意ꎬ下不拂于人情ꎬ则通行而无弊矣ꎮ[41](P331)在«清明集»有关 亲邻权 纠纷的判例101宋代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 以 亲邻法 为例。

第十六章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第十六章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第十六章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交换关系的发达,使御用物之外的一切财产,都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

为了确保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宋代规定田宅和车船马牛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买卖,都必须订立契约,并经官府印押,作为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依据。

随着宋代买卖关系的发展,买卖契约制度也日趋详备。

一、动产买卖契约的种类> > 宋代买卖的对象,可分为动产买卖和不动产买卖。

在动产买卖中,按买卖的设定形式,分为即时买卖、预买订购、赊买赊卖等。

根据动产买卖设定的不同形式,以契约规定了买卖双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官府运用法律确保买卖契约的履行。

> > (一)即时买卖契约 > > 宋代动产交易的内容很广泛,但法律要求订立买卖契约的财物,主要是牲畜、车船等大型生产资料及私家雇佣的女使和人力之类。

据李元弼讲:“买卖牛马之类,所在乡仪,过却定钱,便付买主。

牛畜约试水草三两日,方立契券。

”大观元年(1107)规定:“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

”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二月诏令中亦规定:“其人户典卖舟船驴马,合纳牙契税钱,各有立定所收钱数,立契并限三十日印契。

”由此可以看出,宋代动产中的牛马车船等大型生产资料的买卖,不仅要订立买卖契约,而且要经官印押并交纳契税钱之后始为合法。

宋代的“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

即私家婢仆虽然多数是“雇觅人力”,但人身买卖作为雇佣关系的补充还是存在的,而且亦要订立人身买卖契约。

如北宋时,有“以女鬻于商人,得钱四十万……书券纳直”者。

宋仁宗时,张方平曾“耗(杨仪)市女仆,未尝与直……虽契约有三十千之数,而仪实未偿领”。

南宋时,人身买卖作为特殊商品进行交易,更是常见的事情。

现钱交易的即时买卖,只是宋代动产买卖中的一种形式,重要生产资料的即时买卖,都要立契、印押和纳税。

宋代“亲邻优先权”制度的古今价值及调整

宋代“亲邻优先权”制度的古今价值及调整

法律 规 范经 由西 方 传 人 中国 ,但 这 并 不 代表 传 统 中 国社 会 完全 不存 在商 品经 济 的发 达时期 以及 由此 带 来 的先进 的市场 交易 机制 。至 少在 宋代 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上 我们 看 到 了许 多 由此 产 生 的 先 进 的交 易 规 则 ,对于宋代社会 的繁荣 稳定起 到了积极 的作用 。 自清 末沈 家本 变 法 以来 ,伴 随着 中华 法 系 的解 体 ,几 乎所 有 的法律 制度 、思 想 、术 语 到法 学教 育都 不外 乎 是舶 来 品 ,但 任何 外 来 制 度 最终 要 在 所 在 国落 地 生 根 ,都 不 可避 免会 经历 一个 漫长 的本 土化 的过 程 ,即 便 是 吸 收西方 制 度 较 为 成 功 的近 邻— — 日本 ,在 法 制本土化的过程中依然保留了大量 自身传统。有着 深厚历史文明的中国则更是如此 。宋代成型 的“亲 邻 优 先权 ”制 度 是 前 人 所 创 造 的优 秀 的法 制 成 果 , 注重 发掘传 统 社会 法制 文 明 的 “本 土 资源 ”,对 于推 进 外来 先进 法 律 制 度 、理 念 的本 土化 至 关 重 要 。在 研 究 分析 中需 注意 破除 对 于传统 法制 认识 上 的两大 误 区 :其一 ,以 中国历史 长期 以来 政治 上处 于君 主专 制 ,经 济上 属 于农业 社 会 为 由否 认 中 国古 代存 在 完 善 的 民商事 法 律规 范 。这种 观点 因欠 缺对 于 中 国历 史 发展 的细 致 研 究 而 显 得 简 单 粗 暴 ,且 论 据 不 足 。 我们讲 ,商品经济在 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 ,至宋代发
易规 范必 然存 在 ,否则 商 品经 济无从 发 达 。其二 ,不 发展 ,但不可否认 ,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依然 占据统

古代不动产亲邻先买权的经济分析

古代不动产亲邻先买权的经济分析

古代不动产亲邻先买权的经济分析作者:段星宇来源:《人间》2016年第32期(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摘要:对于个人的不动产而言,亲邻购买是一种在古代以习惯和法律形式长期形成和广泛存在的。

在头些年国内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通通将这一制度,认为是封建主义的残余物,其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细致的分析可知,其并不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文章主要从经济角度,分信息成本、协议成本、防险成本、争议成本、规范成本五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古代不动产;亲邻;优先购买权;经济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6-02在我国古代不动产的亲邻优先购买制度一直长期存在着,所为亲邻优先购买其含义就是一个人在变卖自己的不动产时,需要先问自己的亲邻购买与否,如果亲邻愿意买,则由亲邻购买,如果亲邻不愿意买,方可再向其他人售卖。

关于亲临优先购买权,在前几年国内的专家均给以称为封建社会的残余,是阻碍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尤其是对我国的资本主义的萌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亲邻优先购买权其对于不动产的市场流通产生了一些影响,即在交易的双方事先将一些血缘关系参入其中,这也就意味着交易自由度的限制。

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古代的不动产亲邻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信息成本、协议成本、防险成本、争议成本、规范成本五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通过假设对采用亲邻优先购买和不采用亲邻优先购买进行比较,并且在语境上和古代产生一定联系,以当时的时政环境为分析探究的背景,旨在提供一些古代不动产亲邻先买权的经济学角度的理论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信息成本成本信息其所指的是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通过精确地计算自身的利益所在以及需求之后,进而设法了解交易可能带来的法律效益和技术可能性,同时扣除在交易中所产生的不利益成本,即称之为经济利益。

文章表示计算、查询以及了解交易过程中的时间、人力以及金钱等消耗即为信息成本[1]。

我国古代的亲邻优先购买权

我国古代的亲邻优先购买权

我国古代的亲邻优先购买权作者:宋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宋翠(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10459)摘要:在我国古代不动产交易的优先购买权中,亲邻的优先购买权是核心。

亲邻的优先购买权起源于中唐时期,在宋元时期发展完善,成为定制,到明清的时候虽没有明显见于成文法规,但广泛的适用于社会实践。

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古代的亲邻优先购买权是封建糟粕,其实不然,它是和我国古代社会的实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合理性的。

关键词:亲邻;优先购买权;田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64-03收稿日期:2016-02-15在我国古代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时称“田宅”)买卖中,长期存在着亲邻优先购买的制度,当事人因此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亲邻优先购买权。

所谓亲邻优先购买权即是在田宅等不动产买卖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亲族和地邻等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传统的交易习惯而享有的较他人可以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际上,亲邻优先购买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个是出卖人的亲族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另一个是出卖人的地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中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人们往往聚族而居,亲即为邻、邻亦是亲的现象非常普遍,所以统称为亲邻优先购买权。

一、亲邻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沿革在中国古代田宅等不动产交易中,有亲邻优先购买权、垦户优先购买权等。

但是亲邻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核心,在长达千年的时间里,不仅颇有特色而且随着历朝的发展而趋于完善。

亲邻优先购买权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据载,宋人郑客说“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这说明在宋代之前,田宅等不动产交易中先问亲邻的现象就已经普遍存在。

然而,到目前为止亲邻优先购买制度究竟最早什么时候出现则依旧难以确定。

据《魏书·食货志》中记载:“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由此可见,在北魏时优先购买权就已经初步的显现了,只不过此时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仅限于亲族,还不适用于邻。

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前言:袁采所著的《袁氏世范》被誉为''家训之亚'',其中涉及颇多关于田宅交易、交易纠纷及解决的条文,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出发,研究《袁氏世范》中所反映的宋代田宅纠纷问题。

本文以《袁氏世范》中的有关田宅纠纷的内容为研宄对象,通过深入研读史料,并结合唐宋变革的历史背景探讨宋代田宅纠纷的类型、特点、纠纷预防机制。

一、国家制定田宅交易法律规定预防纠纷《袁氏世范》中说到:''官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

''宋代统治者希望制定详细的法律来引导田宅交易行为,预防田宅交易的纠纷发生。

具体来说,宋代官府通过规制契约行为,使契约缔结双方都有更加明确无疑的、可以依照的法律,来达到降低工作量,减少诉讼产生的目的。

根据两宋时期的法律规定,宋人进行田宅交易时需要遵循以下四个法定的程序:(一)先问亲邻袁采说人户交易要''问其所亲'',这便是两宋法律规定的先问亲邻程序,即业主想要典卖自己的田宅之前按法律规定,需要先去询问自己的亲邻,是否有人想要购买此业,如果房亲四邻之间无人愿意购买,业主才可以通过牙人作中间人将田宅典卖与其他人赵宋王朝建国初期,就实行先问亲邻的法律规定。

宋太宗雍熙四年(公元987年)二月,权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范言:''准《刑统》:应典卖屋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若亲邻着价不尽,亦任就高价处交易者。

''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记载,宋神宗熙宁年间到宋哲宗元祐年间取消了先问亲邻的规定''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

但是哲宗又于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恢复了此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先问亲邻''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

2017年延边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制史之北宋不动产买卖契约

2017年延边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制史之北宋不动产买卖契约

2017年延边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制史之北宋不动
产买卖契约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

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

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

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4.离业。

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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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宋人亲邻优先

卖房,宋人亲邻优先

卖房,宋人亲邻优先
黄亚明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14()3
【摘要】假如你生活在宋朝,擅卖私房,痛苦来了,你可能会被衙役捉去杖打一顿。

而买主花钱、费神不说,很可能跟着倒霉:住得好好的,房子却要按原价出售给卖主的亲邻,我容易吗我?
【总页数】1页(PI0003-I0003)
【关键词】卖房;宋人;私房;买主;房子
【作者】黄亚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宋朝卖房要先问亲邻 [J], 李开周
2.宋朝黑市假货泛滥/卖房,宋人亲邻优先/美国30年代大萧条:千百万人像畜生一样生活 [J],
3.宋朝卖房要先问亲邻 [J], 李开周;
4.宋元亲邻优先权的法源地位及其制度功能 [J], 张振华
5.亲邻优先受让权与土地过割:广西清中后期契约中的“召”“推”“收”等问题[J], 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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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合同

中国古代的合同

中国古代的合同唐代的买卖合同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唐律令对买卖合同有较多规定。

其中对不动产土地的买卖有如下的严格限制:一是只能买卖政府许可买卖的土地,出卖永业田、口分田受到严格限制;二是土地买卖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实行“两税法”以后还要向官府申请转移该项土地所负担的赋税;三是订立土地买卖合同,写明土地的四至,还有“车行水道依旧通”等地役权约定;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随之转让,即俗语所说的“树当随宅,别无酬例”。

宋代的不动产转让有买卖、典卖等多种形式,其中买卖还有绝卖和活卖之分。

绝卖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而“活卖”,又称典卖,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收赎,故典卖比绝卖价低;如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回赎,则成绝卖。

1.买卖合同宋代法律对于不动产买卖的合同有详细规定,这类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第一,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房亲、邻人对不动产有先买权;第二,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合同上加盖官印(印契);第三,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在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第四,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必须转移标的的实际占有,即卖方必须离开产业。

2.典卖合同除不动产买卖外,还有不动产典卖的规定:第一,一物不得两典,即法律说的重叠典当;第二,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期限内出典人(业主)有权回赎该产业;第三,对于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典卖合同,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允许回赎;第四,价金限一百二十天内交付,以钱交付的再以钱赎回,以纸币交付的再以纸币赎回,避免有人借货币贬值从中渔利。

元代有很多的“契式”,说明元代逐渐在统一和规范合同。

对于田宅等不动产买卖和典卖,元代更强调“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个法定要件,这在典卖田宅的契式中都可以见到。

其中后三个要件是宋代法律已有的规定,但“经官给据”乃元之独创,也是古代民法史上所仅见。

“经官给据”即是所有权人在出卖土地时要提出申请、经官勘查并书面许可后发给出据才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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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之比较作者:邓兴武柴榕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我国法制文化源远流长,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消亡,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璀璨文化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先问亲邻”是我国古代民间交易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该规则日趋完善,成为了民间交易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时期,后来演化成一种民间交易习惯。

纵观当代的物权法,在不动产交易方面,规定了某些相关主体在不动产买卖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与宋代“先问亲邻”制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以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为出发点,通过对比分析,探究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与物权法中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背后的法理文化差异,增强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关键词先问亲邻不动产买卖优先购买权作者简介:邓兴武、柴榕翔,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17一、宋代的先问亲邻制度(一)先问亲邻制度的概述我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宗法伦理秩序规则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实践行为。

在民间交易活动中,先问亲邻的交易习惯很早就已出现,“先问亲邻”规则产生的确切年代,学术界还没有定论,但现有史料分析证明:唐朝中后期,民间田土交易中出现了“先问亲邻”现象;宋人郑克说:“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

” 这表明在宋朝之前“先问亲邻”已经入法。

宋朝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化的加快,民间土地、房屋买卖活动逐渐增多,有关田宅等不动产的契约规则也逐步法定化并不断完善,“先问亲邻”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宋代先问亲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宋代田宅典、卖活动中,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亲邻享有优先购买权。

《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次得交易。

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

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贴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吝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

这一条文表明了宋代田宅买卖要遵循的基本规则,即物主典、卖田宅要先问亲邻,亲邻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果第三人和卖主损害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宋代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先问亲邻的内容越来越具体,四邻之间有了先后顺序的规定。

据史料记载,开宝二年(969)规定:“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

或一邻至着两家已上,东、西二邻则以南为上,南、北二邻则以东为上。

” 这一规定使得四邻的先后顺序得以明确,弥补了《宋刑统》中规定的不足,增加了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

宋律还规定典、卖田宅者须“以帐取问”亲邻,也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征求亲邻的意见。

同样,如果亲邻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也需要取得亲邻书面的“批退”才能卖给他人。

南宋以后,法律对先问亲邻制度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

执亲之说者,则凡是有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欲取赎。

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

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

这表明南宋以后“先问亲邻”中的亲邻仅指“亲且邻”,排除了单纯是“亲”或“邻”的部分。

此外,对于邻的范围也有清晰的界定,“有别户田别间者,非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

” 即有户田相隔的,如果不是因自然的沟河或者公共道路导致的,都不视为“邻”。

法律还规定了亲邻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年,逾期不得再行主张,“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

”由上可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田宅交易先问亲邻中的“亲邻”顺序和范围逐渐具体,问答时限也有了严格的规定,先问亲邻制度在宋代已经发展至完备状态。

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物的交易规则一直都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物权法,在不动产交易方面,物权法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在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和私有房屋出租人出卖房产之中,详见《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不动产因为具有不可转移的特性,按份共有人或者私有房屋承租人在买卖活动发生前就与所有权者形成了一种亲密关系,当买卖活动发生时,他们或许比第三人更期待能够获得出卖的标的物,以实现他们的利益需求,物权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期待权。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会导致民事主体间发生权利冲突,所以私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绝对的。

当私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或者卖主近亲属的期待权发生冲突时,物权法优先保障了后者的优先权,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在基于不动产形成的先前关系亲密程度的基础上做出的价值衡量,兼顾了法律的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充分保障了与不动产所有权人关系更亲近主体的利益,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宋代亲邻优先权与物权法中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之比较(一)二者的相似之处通过前面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宋代田宅交易规则中的“先问亲邻”制度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虽然产生于不同的时代,但二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宋代亲邻的优先权与物权法中相关主体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都是以同等条件为基础的,主要指价格相同。

2.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宋代“先问亲邻”规则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宗族、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关系,而物权法赋予物的相关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维系基于交易标的物先前形成的社会关系。

3.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对第三人平等购买权的限制来实现不动产交易效果最优化。

无论是宋代的“先问亲邻”规则,还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优先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第三人的平等交易权,但提升了卖主的交易安全性,因为在同等条件下宋代的“亲邻”或物权法上的优先权人对卖主来说都是比较熟悉的人,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

4.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期限。

宋代“亲邻”的优先权一般适用于田宅的抵押、典当、出卖,物权法中不动产的优先权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处分或私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并且二者都对优先权的适用主体及行使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详见前面的表述。

5.都有优先权受损的救济条款。

如前面所述,宋代“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贴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吝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

”这表明如果卖主与他人以欺骗的方式损害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将会受到惩罚。

而物权法也规定,物主在出卖标的物时,如果没有依法通知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者的不同之处由于客观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与物权法中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也存在一些法理文化差异:1.立法指导思想不同。

法律源于现实,立法受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主义社会,受传统的宗族主义和集体本位思想影响较大。

而物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指导思想是综合性的,既考虑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考虑某些特殊情况,兼顾公正与效率,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2.买主使用标的物的时间不同。

宋代田宅交易在先问亲邻后,如果亲邻同意购买,其不能立马使用标的物,必须经过“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这几个步骤后才能使用标的物,程序非常严格,不利于提高标的物的使用效益。

而物权法并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标的物的交付使用时间可以由买卖双方合意约定,充分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权。

3.买卖合同受官方干预的程度不同。

宋代田宅买卖合同必须要在官府备案,经官府审查并加盖印章后才有法律效力,并且违背先问亲邻的交易行为是非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样做也是为了增加官府税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物权法虽然也规定了不动产交易需要到法定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动效果,但是当事人享有意思自治权,只要合同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即使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守约方也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出卖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与第三人交易的,该交易行为依然有效,不像宋代那样没有先问亲邻的交易是非法的。

四、结语无论古今,民间交易活动一直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需要相关法律规则对其规范和引导。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将先问亲邻和官府审查契约作为田宅买卖的法定生效要件,虽然具有某种局限性,但保障亲邻权益实现的这一价值追求却是值得肯定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的相关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价值追求,有助于促进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法律源于社会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反过来法律也会对经济产生反作用。

所以立法必须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社会公认价值内涵,才能成为良法,进而为推进社会善治奠定好基础。

注释:折狱龟鉴(卷6).刘沆问邻.北京:中华书局.1985.《宋刑统》卷1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天宝二年九月.北京:中华书局.1957.4448.柴荣.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考析.法学研究.2007-07-15.名公书判清明集·亲邻之法(卷9).北京:中华书局.198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参考文献:[1]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陈熙.浅析宋代“先问亲邻”制度.科教文汇(中旬刊).2008(5).[3]刘琳、吴瑞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性质和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11(8).[4]毛晶晶、张兆纲.论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浅谈房屋承租人与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ziliao/article-203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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