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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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第10章 保险业监管

第10章  保险业监管
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中介市场。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 付的能力,即承担债务的能力。
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丧失偿付 能力,无论原因如何,监管机关都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偿付能力监管分为两个层次
正常层次的监管:监督保险公司有适 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提足各 项准备金。
△社会监督。
我国的国家监管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委托某一职能部门来 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如中央银行、保险 管理局等。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取代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职能。
二、保险监管的职能
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指挥职能 监督职能 调节职能
三、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正确确定不同时期的监管目标和重大 战略决策
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有力控制和指导 保证各项监管活动和保险经济运营高
效率地进行
案例:项俊波的“波”澜人生
书香门第出身、经历过枪林弹雨的军旅生活,项俊波身上同时有着 文人和军人两种截然不同而又相互糅杂的气质,被人评为“嫉恶如仇、 雷厉风行、为人仗义、直言快语、性格随和”。
(一)发生偏差的原因
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精算不可能真正 精确;
保险精算的依据是过去若干年风险与事故 数据,但这不完全等同于未来年份的实际 情况;
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技术处理过程本身有可 能产生误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因素的增加造 成的误差
(二)偿付准备金
当保险企业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发生负偏差时, 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进行,必须有充分的 偿付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保险法(2015)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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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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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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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正版 第10章 生育保险制度

正版 第10章 生育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 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 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 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 人次,累计限额30元
1、刘德华可以享受 生育社会保险吗?
2、为什么实行生育 社会保险?
关于生育权。
第10章生育保险制度 10.1生育保险概述 10.2生育保险缴费 10.3生育保险待遇 10.4中国生育保险现状与改革
一、生育保险概述 1、生育保险概念与特点 (1)概念:它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手 段(一般是国家立法)筹措一定的 基金,对生育子女期间丧失劳动能 力的职业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与物 质补偿,保障其生活、工作和健康 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 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 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 内缴纳生育保险费,武汉市0.7%。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具体而言: 1、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 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 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 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 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 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 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 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管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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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保险监管方式 (一)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作为保险监管中的一种宽松监管方式,是指政府 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 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对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各式的设计、保险资金的运用 等,均有保险人自行决定,政府不作过多干预。 公示监管的内容包括:1、公告财务报表;2、规定最低资 本金与保证金;3、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 (二)规范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方式,又称为准则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 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 一种监管方式。 政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如保险公 司的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 14 内容、监管机构的制裁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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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监管(业务监管) 经营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营业范围、保险条款 和费率、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与管理。 1、营业范围的监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3、对再保险业务的监 4、精算制度的监管 (三)财务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偿付能力的监管 5、财务核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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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事业的公共性 (二)保险技术的复杂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四、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目标,是指国家保险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效果。 (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 。 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管理,或 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用 的进行管理来完成的。 (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协议全损 (Compromise Total Loss)
严格地讲,所谓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 正达到全损程度,而只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 赔偿的一种方式。
部分全损 (Total Loss of an Apportionable Part )
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 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
(Sling Loss)
外贸运输与保险
进行装卸时,从钓钩上摔下而至
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或提货不着 渗漏、短量、碰损、破 碎、钩损、淡水雨淋、 锈损、沾污、受潮受 热、串味等
战争、罢工、民变、拒收等
外来风险一般需要与保险人协商,以特殊险种或附加险 方式承包保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爆炸 (explosion)
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 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 周围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盗窃 (Theft)
特指使用暴力或攻击性手段窃取船舶或 货物的行为。
投弃 (Jettison)
特指共同海损中的主观故意地投弃 货物行为。
船长船员恶意行 指船长或船员违反船东或货主的利
为(Barrat保ry险)人对于下益列情故况意下所的投作弃的并造一成切的损错失误可违以不法负行赔偿为责。任:
(1)被投弃货物不是习惯上装载于舱面或甲板上的,又未加保舱面险
(2)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货物因固有瑕疵而被投弃,不能获得赔偿
吊索损害(3)货物因装货载物不当在而起被投运弃港,保、险卸人货也不港承或担赔转偿运责任港

中级经济师 第十章人寿保险

中级经济师 第十章人寿保险

第十章人寿保险1、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用科学方法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人口的死亡率,编制出世界上第一份()。

[2008年真题]A.年金现值表B.生命表C.生存率表D.依死亡率而变化的费率表【答案】B【解析】保险人使用的生命表,是根据保险行业在多年业务实践中承保的数以万计的被保险人的生命资料编制的。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由英国天文学家哈雷于1693年编制。

2、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是()。

[2008年真题]A.投保人的死亡或者生存B.投保人的生命或者身体C.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D.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答案】C【解析】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3、在期缴保费的人寿保险中,保险人在各年度均收取数额相等的保险费,把投保人应在若干年负担的保险费总额,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均分摊于各个年度的保费称之为 ( )。

[2008年真题]A.自然保险费B.均衡保险费C.纯保险费D.总保险费【答案】B【解析】人寿保险的保费亦即保单的价格,一般采用的是均衡保费制,即保险人向投保人每年收取相同数额的保费。

4、人寿保险业务中产生最早、也是最简单的一个险种是()。

[2008年真题]A.死亡保险B.两全保险C.生存保险D.分红保险【答案】A【解析】定期死亡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中产生最早也是最简单的一个险种。

5、以下条款中,()在我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2008年真题]A.保费自动垫缴条款B.保单转让条款C.保单贷款条款D.宽限期条款【答案】D【解析】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交费的宽限期是60天。

《保险学》10

《保险学》10

(五)创新人寿保险
在通胀下,因为(1)传统寿险保额固定,(2)保险公司投资 组合中债券占绝大比重,老债券的价值会随着通胀率而降低, 这都使得保险的保障作用大大降低。 1、变额人寿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调整,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设立分立账户,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保险人和投保 人都可以选择投资组合中的资产种类; (3)现金价值将会随投资业绩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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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减定期寿险 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该金额不断 减少。 注意: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不变。
20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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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死亡保险金与递减的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相对应的递减定期保 险计划。 注意:寿险保单与抵押贷款往往是独立的,提供抵押贷款的 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也不一定要求受益人一 定要用保险金来偿还抵押贷款。我国暂未开办此类险种。
案例 10.1
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 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情急之下,就从出租屋的 三楼窗口跳下摔死。 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伤害 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 张是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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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1、下列哪些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1)王先生在非工作时间突然急性阑尾炎被送到医院; (2)某士兵在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时被不明物体砸伤; (3)从事高楼外表面清洁工作的工人在工作时,吊索突然断 裂导致人从高空坠落;
(4)周女士出公差返回后,出现放射病症状。经查明是在出 外办公事的途中接触了潜在的放射源,放射源的隔离室装臵 突然失效。

10章人身保险

10章人身保险

和利息,即死亡率和利息。
(六)经营技术要求不同

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 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险则不然,损失概率 相对缺乏规律性,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
(七)性质不同
1.财产保险 期限短,没有储蓄性 2.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1. 分红人寿保险
2. 万能人寿保险
3. 投资连接保险
1. 死亡保险
(1)定期寿险
(2)终身寿险
(1)定期寿险

又叫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 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 产品特点:



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保险费率低
条款示例:定期寿险
险种名称: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投保规则: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 、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10年、 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 得相当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 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 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 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举例: 罗某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 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 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 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 均每月交104元。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保障 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 51250元。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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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2、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3、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4、综合管理原则 六、保险监管的目标 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2、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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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 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有的既有监督权又有管理 权,有的只有监督权,没有管理权。 (一)保险监管机关 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职能主要都是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保 险监管机关行使。 我国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 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其任务是:拟订商业保险的 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 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 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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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 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 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 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 施。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10章 失业保险

第10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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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 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
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由此失业保险进入制度化时期。 随后意大利、 荷兰、芬兰、奥地利、德国、西班牙等相继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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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美国通过了包括失业、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法》。 二战后,1947年,日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随后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建立其本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或失业援助 制度,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全球逐步建立起来。 与养老、医疗保险相比,失业保险发展缓慢,目前全球享受失业保障的就业者 仅占所有失业人数的少部分,并且主要是在发达国家。
等待期取决于该国就业政策、基金规模、财政状况。
(2)最长给付期 有两种确定方法: 一是将最长给付期与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对应起 来。 二是将最长给付期与失业的时间长短联系起来。 我国是按第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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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待遇停止支付的情况
领取期限届满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 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失业保险制度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过低。 3. 失业保险基金平滑经济波动的功能不明显。 4. 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过弱。 5. 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功能缺失。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10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10章 保险监管

第十章保险监管1. 2009.4名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

保险市场反映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综合,受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影响。

狭义上: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对于一个市场而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买方、卖方和中介人。

就保险市场而言,其构成要素是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2010.4单。

2015.4单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宿、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是保险公估人。

2. 保险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国内保险市场各个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的业务、人事、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011.7论联系实际谈谈保险人市场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的目标。

由于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健康经营,使保险发挥其稳定社会的功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2009.7单。

各个国家保险法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这一监管目标而专门制定的,比如对保险企业的资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自留保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考虑到偿付能力的问题而专门制定的。

(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使保险市场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是保险监管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目标。

由于保险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很难鉴别,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很容易被动机不良的保险人所欺骗。

由此,各国的保险监管都把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

10保险市场答案.doc

10保险市场答案.doc

第十章保险市场一、名词解释1.保险市场: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所有实现保险冏品父换关系的总和。

2.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依法获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3.保险商品价格: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

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4.保险市场需求:保险市场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有效需求)的保险商品数量5.保险市场供给: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6.纯费率:纯费率是对应于每单位保额的可能损失额,在理论上它是所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的概率。

7.附加费率:附加费率包含着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和预期利润,它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适当利润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率。

8.生命表: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

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

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1.保险公估人: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2.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3.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二、问答题1-答: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保险商品交易价格。

保险市场主体有保险商品的供应方(卖方)、需求方(买方)和中介方。

社会保险法条款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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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的 保险金请求权 人,也就是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在 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在其财产、生命、身体或其所承担责任 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在 之上的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 指定受益 人与法定受益人。 人与法定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一般是被保险人,但有时是被保险人的 配偶或某个信托机构。
市场区隔 保险公司的行
政区划. 政区划
地域代理
全国展业
代理与经纪( ) 代理与经纪(4)
项目 销售模式 个人代理人
仅销售本公司现有 产品,缺乏比较性 缺乏比较性, 产品 缺乏比较性 也可能因承保能力 有限而无法满足被 保险人的要求. 保险人的要求
代理公司
受代理协议的限制,仅 受代理协议的限制 仅 能销售所代理的数家 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 保险公司的产品 往往 只能满足被保险人的 部分要求。 部分要求。
4、损害补偿原则(244-245) 、损害补偿原则( )
财产损失补偿: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最大补偿额。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标的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 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有: 重置价格与净值[折旧]两种计 算方法,一般的, 重值价格较多) “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 额”(244) 思考:财产损失补偿过程中,当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净 思考:财产损失补偿过程中,当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 重值价格)不一样的时候, 保险价值( 值)、保险价值(重值价格)不一样的时候,应当适应什么样的补偿 方式? 方式? 定额保险: 定额保险 定额保险合同中,保险补偿的金额为合同确定的保险金 定额保险:在定额保险 额,这多在人身保险中运用。 5、保险代位原则(245) 、保险代位原则( ) 指保险利益的权力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的代位两种情况。
附:保险合同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要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 订立保险合同 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要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对 保险标底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底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 合同,收取保险费 合同 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保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险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想一想: 想一想: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吗?可以是三个人吗? 2、 在生死两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指定受 益人,一旦被保险人身故,谁应该是受益人?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合法利益”: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所
经纪人公司
可以自由地与各保 险公司接洽,熟悉 险公司接洽 熟悉 各保险公司产品的 优缺点,通过专业 优缺点 通过专业 设计来满足被保险 人的部分要求. 人的部分要求
作业方式 保险公司产品
推销. 推销
个人或团队推销. 个人或团队推销
专业团队的保 险经纪服务. 险经纪服务
报价比较 本保险公司一
家报价. 家报价
3、收费方式不同 、 4、法律责任不同 、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按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收取。保险经纪人 则根据每笔业务的性质不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的过失导致投保人的损失,由保险人责任。保险经纪 若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责任。
5、专业程度不同 、
保险经纪人往往由各方专家组成团队,向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服务。 相比而言,保险经纪人比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更加专业、全面。
代理与经纪(2)
项目 指导思想 个人代理人
注重销售利益. 注重销售利益 强调客户是衣 食来源. 食来源 站在代理的保 险公司立场.个 险公司立场 个 人行为. 人行为 ①完完全全的 销售行为 ②争取最大利 益.
代理公司
注重保险公司 合作利益.强调 合作利益 强调 客户是上帝. 客户是上帝 站在合作保险 公司的立场.公 公司的立场 公 司行为. 司行为 与保险公司合 作构建共同的 销售体系.建立 销售体系 建立 良好的合作关 系争取更大利 益.
第10章
保险法(238-284)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238-246)
一、保险的性质 1、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2、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3、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费+增值>保险金+费
用。大数规则。
4、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
式。投资的两种形式:增值回报与损失恢复 ;财产保险: 恢复性回报;人寿保险:完全的投资。
思考:1、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哪一项工作更容易操作? 哪一项工作具有更高的挑战性?
代理与经纪( ) 代理与经纪(1)
项目 概况 个人代理人
作为保险公司雇员, 作为保险公司雇员 在授权范围内销售 本公司的保险产品, 本公司的保险产品 并根据业务量领取 工资和奖励. 工资和奖励
代理公司
受保险公司委托,依据 受保险公司委托 依据 代理协议销售保险公 司产品,并向保险公司 司产品 并向保险公司 收取代理手续费. 收取代理手续费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的法律规章可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修订;2009年新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0 年制定, 2002 、2004、2009年 修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制定,2004年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制定,2004年修订)。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代理则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从 事保险代理活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2、业务范围不同 、 1、两者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 、
代理人的业务经营受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的限制, 只能销售成型的产品,选择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而经纪人 则可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并在国内外安排保险。
是保险公司的雇员, 是保险公司的雇员 相关理赔事宜无法 基于被保险人的立 场向保险公司要求, 场向保险公司要求 可能会影响到被保 险人的利益. 险人的利益
多家保险公司报价. 多家保险公司报价 多家保险公司 竞争性报价. 竞争性报价
因代理人仅代表保险 公司,有关理赔事宜无 公司 有关理赔事宜无 法基于被保险人的立 场向保险公司要求,可 场向保险公司要求 可 能会影响到被保险人 的利益. 基于被保险人的立 场,积极提供专业 积极提供专业 保险知识和丰富索 赔经验的支持,争 赔经验的支持 争 取较优惠的理赔, 取较优惠的理赔 维护客户权益. 维护客户权益
理赔
第2节 节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
分业经营原则(247) 资本金条件(247)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248-249)
2、保险公司的组织
组织形式(253) 分支机构(253)
3、监督管理(略)。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256-258)
财 产 保 险
财产损失保险;含义界定。
法律保证
经营策略
代理与经纪( ) 代理与经纪(3)
项目 个人代理人 代理公司 经纪人公司
出新人. 短.平.快.出新人 短视行为 急于追 注重联合 保险 平 快 出新人 短视行为.急于追 注重联合.保险 求利润.业务中心 公司-机构 机构-员工 求利润 业务中心 公司 机构 员工 业绩中心严格 工作方法 管理 挤业务 管理跟不上 业务 -客户 强调区域 管理—挤业务 管理跟不上—业务 客户 挤业务. 客户.强调区域 要求低.广种薄收 市场 导向性市 广种薄收. 市场-导向性市 要求低 广种薄收 场管理. 场管理 销售产品.(强调 组合产品.(强调组 契合产品.(强调 销售产品 强调 组合产品 强调组 契合产品 强调 卖点)特点 特点:强行 合优势)特点 特点:尊重 构建产品体系) 卖点 特点 强行 合优势 特点 尊重 构建产品体系 产品特征 (强力 推销 强力)推销 选择.适度推销 适度推销. 特点: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 强力 推销. 选择 适度推销 特点 风险评估 契合适用产品. 契合适用产品 按需销售. 按需销售 解决客户拒绝. 尊重客户选择.努 销售重点 解决客户拒绝 尊重客户选择 努 建立风险评估 力促成. 体系.自然促成 强力促成 力促成 体系 自然促成
有权(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 法定的亲缘关系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事实。
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过分追求。
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合法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确 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本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抚养、赡养、 抚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其他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损害赔偿原则”: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限制被保险 3、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保险人也要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免责 范围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经纪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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