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一种制度。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也是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必要保障条件。
本文探讨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制度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还不健全,存在着许多漏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土地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我国的土地登记本身还有不少制度缺陷需要完善。
1、土地登记的立法混乱,土地登记的地位不高。
作为我国基本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其重点放在了耕地保护方面,在规范土地登记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不系统、不规范;没有明确对于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和误登的土地证书如何作出注销处理;对土地用途更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房产登记,由于多年的争论和规定,土地证书已作为房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但实际工作中,房产登记部门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以土地证书作为房产登记的依据,只是对登记申请人要求其出具土地来源资料,出现了许多用地不合法,但却拥有房产权利的情况,这一点在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因初始土地权利不合法,已影响了土地变更登记的工作进展。
(2)区分地上权登记缺乏规范。
实际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区分地上权登记的问题,像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城市轻轨等。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对此项权利进行规范,按照地上权登记依据不足。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地方普遍做法是引用“土地使用权(地下)”概念,按照“地上权”的权益,界定权利范围。
(3)分级登记违背了土地登记的统一性。
土地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统一登记、统一程序、统一机关制度。
属地统一登记,加大了对土地登记宣传的力度,强化了登记手段,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具体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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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房地产论文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
法院在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作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成立生效,产生一种债权请求权。
但不动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前三种做法都将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合同债权或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唯有最后一种做法将登记的效力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债权的发生。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究其原由,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明确,不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尚未在中国得到系统的建立,而且现行法院中的有关制度也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它仍然是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的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不动产交易中,债法上的合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变动登记为结果行为。
以房屋买卖为例。
在我国完成房屋买卖分为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权属登记两个阶段。
其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先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有效存在,买受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受领房屋的义务;出卖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买受人的义务,双方均有相应的债权请求权。
但此时只是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只有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出卖人一方转移至买受人一方,在此之前,出卖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房地产物权的变动是在权属登记阶段完成的,这在德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合意+登记原则”中得到鲜明地反映。
浅析我国房产登记制度

二 ,房产登记的职 能
房产登记是X - , J  ̄对 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行政确认的行为 , 在规 定登记 内的房产无论产权归谁所有 , 都必须按照产权登记力 眩 和登 记程序来进行确认 , 房产登记具有如下三种职能。 1 、管理职能。房产登记的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对房产产权的管 理, 是指房产行政机关对房产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 主 管机关与登记 申请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关系 。房产登记的管 理职能主要体现在 : 一对房产产权的得失变更的监督审查, 以确保产
权登记 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 从而实现对房产 的行政管理 ; 二是通过房 产登记, 建立我国的户籍资料 , 有利于加强户籍管 。房产登记的管 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对房产资源的整体规划 , 提高其使用效率 , 减少房 产资源的浪费 , 防止滥用, 以取得 良好的社会效益。
2 、公示职能。房产登记的公示职能主要是指房产行政主管机 关将房产权利变动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 向社会大众公开昭示房产产 权状况 , 以便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 在社会上树立产权的社会公 信力, 有利于保护产权交易的安全进行。因为在我国的房产登记 中, 存在着真正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不是 同一人 的现象 , 如果这 种情况没有及时公开 , 有可能导致不明真相的第三人与名义上的权 利人发生产权交易的情况 , 这时不明真相的第三人的交易就存在着 潜在的危险。 3 、产权确认职能。通过房产登记, 可以确认产权所有人的权属
一
场的规范和风险的防范 , 从而保障房产交易双方的权益。
三 、房产登记 的程序
房产登记从 申请人提 出申请到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批示 , 要经 过一系列的过程 , 必须严格按 照程序来办 , 既不能颠倒顺序 , 也不能 省略阶段。房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如下 : 1 、登记 申请。房产登记首先要有 申请人 向房屋所在地 的房产 登记机关提 出登记申请 , 无论是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还是房屋 其他权利的变更、房产的继承 、买卖等都必须提出申请 , 有些房产 登记可由申请人 自行 申请 , 有些则必须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同时 申请 , 权利人也 可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 。房产登 记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应 的 材料 , 如登记 申请表、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房产证 、身份证或房屋 买卖合 同、抵押合同、遗嘱等证明材料 ,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 申 请 登记表 , 不能有任何虚报, 登记 申请书应该载明相关事项 , 如权利人 姓名 、性别、年龄 、职业、房屋标示 、登记原因及发生 I E ] 期等。 同时 , 在 申请房产登记时, 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登记费、书证 费, 按相关部 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 、登记收件。登记收件工作是 以后阶巨 殳 J f 页 利开展的前提 , 首先 要接受产权人的登记 申 请, 这是房产登记的开始 , 必须做到申请有依 据、申请书不得有误 、证件手续必须齐全 。针对 申请 人提交的相 关材料 , 房产登记部门要认真核查 , 以此判断是否可 以办理收件 , 如 不能办理收件, 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或需要补办的手续和证件, 可 以办理收件的则让其填写登记 申请进行收件, 并计算登记费和应缴 纳的契税 , 为 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 3 、登记审查 。审查确认房产归属权是房产登记的核心, 首先要 对登记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 如对登记申请的填写是否完整, 登记手 续和应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 , 除此之外, 还要对提交的材料真实陛进 行逐步核查 。这就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 中, 如 果发现不属实的情况 , 则对登记 申请不予批准 。如果调查的结果一 切属实 , 又不违法法律法规 , 则应批准登记 申请 , 初审和审批人员应 将审查意见填写与登记 申请书上的审查意见栏 , 并签名盖章。 4 、发证 。经过登记 申请审查阶段后 , 就进入发证阶段 , 申请人 可以携带登记收件凭证前去领证 , 并将凭证交 由房产登记部 门, 登记 机关将 申 请登记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 发于 申 请人房产证书或相应
房地产交易管理论文(2)

房地产交易管理论文(2)房地产交易管理论文篇二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重要产业,其正在不断壮大。
如今,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
虽然房地产业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缺失表现得尤为突出,给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就这些现状进行讨论,并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房地产交易; 权属登记 ;规范管理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 cause of our country have make a spurt of progress of developmen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as an important industry in China, which is growing. Now,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already become the important pillar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to bring huge economic benefits and social benefits, but also brought many negative effects, lack of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has brought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as well as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owner.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Keywords: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the registration; standardized management;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的探讨

位分割登记, 没有统一的登记信 息, 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信 息
只有在本区域范围内可查询 , 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无法查询。 在 这种体制下, 无法及时了解每个人 的房地产交 易信息 , 些人在 有
不 同的地方分别买了多套房 ,可是只能显示当地的房屋 交易信 息, 不知道其他地方 的交易情况, 法对 二套房进行有效认 定 。 无 不利于国家实行房地产宏观调控, 无法对 国家遏制高房价 , 二套 住房购房贷款 管理 , 实施差别化 的住房税收政策 , 制非 理性 的 抑 住房需求等提 供可靠 的信息来源 。因此要建立健全房地产 交易 与登记的一体化制度 , 为房 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各地
要设专门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场 所, 配备必要的便 民设施 ,
各类标 识清 楚, 公布服务 内容、 办事程 序、 业务流程 、 承诺 时限 等。 实行“ 一站式 ” 服务 , 一个 窗口收件、 一套资料内部传递 、 一次
的房地产登记人 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等 。
2 推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 体化
在统一房地产登记机构 的基础上 ,进一步推行 房地 产交 易 与登记的一体化工作 。 目前 ,缺乏统一的房地 产交易与登记 体 系、 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 统 没有 自上而下统一的房 地产 交易与
1 建立统一 的房地产登记 制度
近一段 时期 , 部分城 市房价、 价 出现过快 上涨势头 , 资 地 投 性和投机性购房活跃 , 房地产市场的人为商业炒作 , 开发商悟盘 惜售 、 一房 多卖 、 违规 交易等情况屡有发 生。为了加强和 改善房
定 了条块分割的登记程序 。 由此形成了登记机关 的多头性、 登记 人员非专业化的“ 多头登记, 多头发证 ” 畸形格局 , 形成 了一物多 证及各证不符的混乱局面 。这种格局不仅增加 了当事人进行房 地产 登记 的成本 , 而且造成 了房 、 地登记档案分散 , 破坏 了房 地 产登记信息的完整 性, 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风险。 如一套房地产 同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时出现 土地 坐落地 址和房屋坐落地址不符 , 土地使用权 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符 ,
试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2003年第6期(总第39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2003,N o.6G eneral.N o.39收稿日期:2003-08-19作者简介:沈春女(1968-),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师。
试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沈 春 女(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 要]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其效力是使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属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中特有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3)06-0036-03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一、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这一规定确立我国房地产制度中的登记公示制度,也体现了房地产法作为公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权属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浅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96Economic & TradE UpdaTE理论探讨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健全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
虽然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总体上受到监督,但房地产登记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
王立明界定了房地产登记是申请人对房地产权利的确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移交专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孙显忠教授认为,房地产登记是指在债权人申请中有关国家登记部门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不动产项目的申请人不作规定。
梁辉星教授认为,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其所有权等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按照相关专门机构管理的专业簿册的法律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房产登记是指产权人进行业务申请时,国家对应的职能部门对该业务进行变更、丧失和取得的业务办理。
按照相应的法定的程序,对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的专用账簿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有两种含义:一是登记的事实状态,二是登记的程序或顺序。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市场经济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物权法》,它也是组成《民法》的重要部分。
人类发展和生存的基本条件就是房地产,而他相关的法律在物权法中地位极其重要。
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基础的完善需要首先完善和建立房产登记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物权法》既是一项重要法律,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
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可以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产权权益,激发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利用。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国家或省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监督和指导,但这些机构缺乏整合。
在市、县一级,房产登记难以统一。
据调查,一些地区的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积极设立房地产登记代理机构,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的登记管理职能,很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建筑设计112 2015年46期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李东娟青海省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青海西宁 810001摘要:房屋登记制度即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由国家法定的机关依照当事人具体的申请说明对相应提交申请的房屋权属认定客体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且在登记信息中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房屋权属管理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
本文对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10(2015)46-0112-011 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信息系统落后,工作人员态度不负责部分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长期处于落后和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其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和信息录入转换的遗漏、错误。
此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马虎的工作态度导致录入身份证时出现数据错误和丢失情况,未能够仔细检查录入数据造成一定的数据出错率。
据相关资料统计可知,我国房屋登记工作人员中,真实具备房屋登记官资格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进而导致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低下。
多数房屋登记人员仅以自身的认知对房屋登记中的问题进行处理,进而导致实际情况与登记结果之间出现一定的偏差。
1.2 法律及制度不完善,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完善的国家政治制度以及登记人提供错误的资料,均是导致出现房地产权属登记错误的客观因素。
就不完善的登记制度而言,国家不完全的法律和法规是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受到不完善法律制度的影响,无法正确指导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此外,还易导致混乱的管理制度出现。
《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物产所有权的法律文献,但是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而且理论性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工作之间呈现相互脱离状态。
而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制度可能造成登记人员无法正常进行工作,例如在《抵押管理办法》中指出抵押人担保的债务不能够高出抵押物自身的价值,而《房屋登记条例》中仅对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就房屋价值做出要求。
浅析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房地产行业的重要职能,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全发展的必要保障条件。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几点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引言称房地产在经济学上称为不动产,因为房地产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
房地产存在三种形态:土地、建筑物、房屋和土地合一。
在房地产拍卖交易过程中,其标的物可以存在三种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合一情况下的实物及其权益。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一种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房地产行业的重要职能,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全发展的必要保障条件。
1.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1房地产登记规则不统一主要表现为房地产登一记的法律依据、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以及登一记程序的不统一。
首先,法律依据不统一。
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一记法,有关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一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一些较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
这些法律依据不但散乱而且整体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统一性,既不系统,又互相交叉重复甚至冲突。
其次,登记机关不统一。
登记机关存在着“多头执政”的局面,而且登记机关不仅分布在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同一行政部门内部登一记机关还出现了“分级登记”和“内外有别”的情形。
再次,权属证书不统一。
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地产物权的凭证。
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多种房地产权属证书并行:国土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产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此外,对房地产登记权属证书与登一记簿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当房地产登记的权属证书所记载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时,该以何为准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的房地产登记法律规范并未予以规定。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核心的地方行政管理职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为其建立和完善提供积极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政府依法进行对土地、建筑物、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依附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
唐宋时期,在土地、割据和土地兼并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城逐渐完善。
明清两代,随着官府土地快速壮大,土地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了国家对全民土地一统管理制严格的权力之一。
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对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最早的不动产注册法出现在1897年的荷兰法典。
之后,欧美国家纷纷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作为国家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信息。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3年后,1983年,新加坡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立法登记不动产的法律。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尤其是1990年代初,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两种,一种是登记买卖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另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权利证书。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不动产登记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和全信息化,不同部门对同一套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这会给权利人和经营者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完善论文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摘要】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兴盛,而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侧重于公法性,体现出国家对房地产权属关系的干预,这一点已很难适应现化社会房地产市场发展之需。
本文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得出结论,要从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登记程序、权属证书的统一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制度;完善;法律【中图分类号】tu18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06-01一、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含义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的建筑物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的记录本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
房地产登记制度有两重意义:一是在于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
二是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安全。
总结其特点有:①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房地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
②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
③登记的区域性。
房地产登记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登记;在登记的管理上为地域管辖,即房地产权利的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
④登记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过程,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自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房地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之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我国虽然进行了土地改革,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清丈、划界,并给农民颁发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但到 50 年代后期这项工作就逐渐停止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于土地和城市房屋的登记工作才逐渐恢复,并专门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制度很不规范,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致使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
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作者:徐强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9期一、引言在城市中,有的房产因为政府政策,购房者能够低价购得,在一定年限内拥有使用权,但是却永远没有房产权属证书。
甚至有些房产交易是个人之间私下交易,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人财两空。
这些情况的出现从深层次分析就是缘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对于房地产权属的管理不够深入。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概念及作用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即房屋使用权登记制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的合称。
众所周知,房产与地产都属于不动产,因此对房地产的登记管理并对房地产权属进行公示变得尤为重要。
房地产产权证就相当于人类的身份证,对于房产的权利人、面积、所在地点都有细致标注。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也就是说一处房产应该拥有两份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
如上所说,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永久属于国家,人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换句话说,人民不拥有土地但可以根据国家的划分进行使用。
在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房地产权利确认、公示和管理的职能。
同时,房地产权属登记属于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具有强制性。
没有经过国土局登记的房地产,其使用权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其次,公示功能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完成后最重要的功能,将房地产使用权利过渡给个人,证书就是一种权利人拥有使用权利的最好说明。
在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证书具有法律效应,是使用权属于谁的直接证据。
最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管理功能。
只要登记部门足够完善房地产信息,政府对房地产权属数据库进行调查就可以发现所处阶段中房地产的发展状况,并及时作出政策调整,也有利于国家发现不法行为的存在,对于废弃房屋与土地的回收也有监察作用。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特点房地产是一个整体,因此房屋与土地的使用权所属人应该是同一个,而不会出现第二个权利人,通常就是户主持有总的使用权。
试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试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房屋建筑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价值量较大,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
但是,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也暴露处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就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作了相关分析。
标签: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完善0.引言房屋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体现。
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地产权属申请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认定登记和确认,就现阶段来看,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关房屋权属问题还不够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开展,无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有效的保护。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深入研究,立足现状,加以完善和改进。
1、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中的不足房屋權属登记就是有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保护财产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现阶段来看,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1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统一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到土地和房产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能性发挥不强,经常出现职责重叠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就会耗费申请人过多的时间,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再加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流程不规范,使得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影响到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
1.2房屋权属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来看,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而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登记许多内容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房屋价值、房屋其他项登记的审核值等。
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摘要: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它的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问题也随之不断的发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是否妥当,不但制约着房地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
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地房价飞速上涨,国家对房价进行了必要的宏观调空,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政策。
只有深刻的理解国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际情况提高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水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建议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房地产业的相应控制法规和政策。
随着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的房产购置税和登记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变更,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证我国房产产权工作的合理性,进一步稳定我国的房产市场,保证房地产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现状1、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
全国各地由于房产产权引发的欺骗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不计其数,这就在客观条件上要求我们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2、我国房地产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1)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尺度不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
其中《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相对稳定统一,而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又按照自己各自部门的意愿和管辖区域制定了一些自己部门的规章制度。
针对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这些规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区意愿和市场情况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点,所以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种多样。
(2)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分。
房地产权属登记论文

房地产权属登记论文【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在房地产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面对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风险也难以忽视。
所以通过明确政策法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登记信息库、强化登记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赔偿机制的建成等一系列措施,有效的规避风险,保证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进而促进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范畴,其内容包括开发经营不动产项目,根据房地产的规定得知,其主要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附着的房产及一切物品,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重要性(一)权属登记对国家的作用。
该项制度是国家惯例房地产行业的有效措施,通过登记监管,能使国家随时了解土地和房屋情况,避免在交易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同时便于对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和信息收集,节约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每寸土壤,发挥其应用的价值。
房地产的收入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将房地产、钢铁和汽车统筹成为主要经济支柱[1],可见房地产行业的地位,而作为管理房地产的关键手段权属登记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
(二)权属登记对权利人的作用。
该项制度通过对权利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发证手段,达到对产权的公示,以此保障人民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
对房地产实行抵押或者转让等行为时,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若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实行登记,无法实行抵押或者转让的目的,由此不难看出,权属登记对房地产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风险研究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出现登记错误,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此我们就登记风险形成的原因作出简要分析。
(一)造成登记风险的客观原因1、法律缺陷。
在我国的法律中,《物权法》是规定物品的归属权和使用性能的一项基本法律[2],但其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只限于原则上,很多具体的内容要求仍然存在争议,比如,登记工作的性质、登记模式的确定、登记责任限度的规范等都缺乏系统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行权属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
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房屋权属登记是政府部门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008年7月《房屋登记办法》的正式施行,以及旧办法的废止,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对新旧办法进行了比较,剖析了新办法的特点,并对如何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政府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一、前言房屋权属登记是政府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房屋权属所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国家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7]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第99号)和最新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来规范房地产产权归属的登记问题。
虽然如此,我国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依然不甚完善,下面将就我国房屋登记的发展,新、老办法的异同和如何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完善现有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逐一论述。
二、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发展以《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为分界,我国的房产登记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权利确定阶段、行政保障阶段和统一登记阶段。
1. 确权阶段这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城市则进行房地产产权的处理,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各种法律法规不甚健全,虽然成立了相关的机构,但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登记,并发放了产权所属凭证,同时,为了产权确认的需要,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当时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
2. 行政确认阶段这一阶段的标志是《物权法》的出台,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只是为了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处理相关房产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使用,而《物权法》出台以后,将房屋权属列入了行政管理的系统之中,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统一行政管理打下了基础。
同时,《物权法》配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的机构、职责、程序、类型等细节问题,使得房屋权属登记称为了正规的行政行为。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简单介绍了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点明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在制度存在的三大缺陷:发证主体不统一、赔偿机制不完善及法律效力较低,并针对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此来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标签房地产权属;登记;统一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定义,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依附于土地上的房产。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1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1.1 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内涵房地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房地产权利信息、客体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对所登记信息赋予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
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
在我国,因为登记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它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国家征税提供现实的依据,所以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体现的是一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由于这种房地产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和在内容上所着重强调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公法性,它与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稍有不同。
1.2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重要性1.2.1 对国家的意义通过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国家能够实现对各类土地和房屋的有效管理,防止和避免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且有利于收集和建立各种房地产档案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研究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研究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研究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一种制度。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也是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必要保障条件。
本文拟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在概括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沿革和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略陈管见。
一当今世界各国的土地登记(或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契据登记制度。
又称登记公示主义或法国法模式,为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美国多数州及南美一些国家所采用,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在于登记机关对于其所应登记的房地产物权变动没有实质的审查权限,即进行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没有公信力,当登记事项在实体法上不成立或无效时,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登记簿的编例是以地产权利人为标准按登记先后顺序编簿,而不以不动产为标准。
(二)权利登记制度。
又称登记要件主义或德国法模式,为德国、瑞士、荷兰、奥地利、埃及等国所采用。
这种模式与前者相反,在这种被称为真正的地权注册制度下,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登记机关对地权变动有实质审查的权限,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的编成采用物的编成主义,即以房地产为标准按顺序排列。
(三)登记发证制度。
又称地券交付主义或托仑斯(Robert·T orrens)模式,该模式是由澳大利亚的托仑斯爵士设计提出的,于1858年1月27 日经南澳州议会通过并于7月施行。
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格兰、爱尔兰、加拿大、菲律宾、马来西亚以及美国的若干州,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
该项制度在德国法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记载权利状态的地券和证书并交与权利人的规定。
〔1 〕上述三种登记制度中,与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最为接近的是托仑斯登记制。
我国的不动产制度,在1949年10月之前实行的基本上是税收地籍制度。
试论我国房屋权属登记效力

试论我国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试论我国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杨运刚摘要: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识关系到权属登记是否为房屋买卖的生效要件问题。
在本文中,文章界定了房屋权属登记涵义,分析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指出了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对抗主义原则。
关键词: 对抗主义;生效主义;效力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
我国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及房屋抵押等房屋交易行为日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尤以“一房二卖”问题突出。
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于登记前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出现“一房二卖”的原因,主要是缘于房屋增值以及房屋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等,导致房屋现值或拆迁及征用的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房屋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在进行权属登记之前将房屋进行第二次买卖。
“一房二卖”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
如果处理一房二卖问题,就必然涉及到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的理解问题。
在我国,由于法律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各地法院对“一房二卖”判决也不一致。
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也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已经买卖,但是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
为此,笔者就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进一步澄清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认识。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及其效力从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看,房屋属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国家对房地产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具体是指法律授权的机构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进行持续登记,从而达到对房地产产权进行管理的目的。
论文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之探讨

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探讨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农民集体所有,民事主体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筑、生产或其他法律容许的用途,这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是房产和土地相分离的产权安排体制。
另外,我国采取现代地上权思想,即土地与房产的关系准则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其具体表现为:房地产主体一致原则和房地产一同处分原则。
本文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之分析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两大方面来探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关键词: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问题一、引言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范畴,遵循不动产登记的规律。
土地登记的效力表现在土地权利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之分析由于我国不动产管理行政体制的特殊性,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登记,房屋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与登记,使得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注意症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1)登记机关不统一。
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管理,确立了房产管理机关登记房屋产权的规范;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工作;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仍然维持了这样的格局。
虽然该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不动产的管理工作,但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实施了“两证合一”的登记方式。
房产与土地分别登记,手续繁杂重复,耗时废财,也容易导致不动产产权主体不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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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摘要: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它的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问题也随之不断的发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是否妥当,不但制约着房地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
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地房价飞速上涨,国家对房价进行了必要的宏观调空,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政策。
只有深刻的理解国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际情况提高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水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建议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房地产业的相应控制法规和政策。
随着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的房产购置税和登记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变更,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证我国房产产权工作的合理性,进一步稳定我国的房产市场,保证房地产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现状
1、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纠
纷。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
全国各地由于房产产权引发的欺骗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不计其数,这就在客观条件上要求我们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2、我国房地产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尺度不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
其中《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相对稳定统一,而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又按照自己各自部门的意愿和管辖区域制定了一些自己部门的规章制度。
针对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这些规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区意愿和市场情况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点,所以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种多样。
(2)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分。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为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服务,很多主要的法规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
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制,所以在实际中土地是由国家出让,才能进行相关的房地产运营,这种条件,确定了在制订这些法律规章制度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混淆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房产的民事权利受到行政权利相当
大的制约,没办法充分保障房产所有者的真正权利。
3、我国房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业经历多年的发展和不断的变革。
经过对很多相关部门的走访和调查,发现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产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在职能划分上不明确,而且形式上有分有合。
我国现有的房产登记政策和现状,导致房产登记只限于行政职能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将房产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的和部门利益结合起来,忽视了房产所有者的自身利益。
登记房屋土地使用证由政府部门负责,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位能履行自身的权利和职责,形式上是起监督作用,实质上只是成了看客。
造成这种现象和我国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和部门统一问题分不开,所以,要重视部门的完整和统一。
(2)房屋产权登记种类划分混乱。
正常的完整房产登记体系应该由总登记、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定登记、更名登记、遗嘱登记、涂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补给登记、异议登记、临时登记等多种登记要素构成。
从产权登记的需求角度考虑,应该各种登记方式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但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各个级别部门的登记方式不健全,而且各种登
记形式不能相辅相成。
这种现状就造成了我国的房产登记管理工作不能不能有机的统一结合起来,很多制度变成一纸空文,造成资料不完整、标准不统一。
(3)房产所有权公示力需要完善和提高。
我国现阶段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房产登记管理问题及法律纠纷,纠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有房产登记的公示力不够所造成,所以,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二、对我国房产管理登记的建议及设想
要想保证我国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就要有一个相对健康
的房产登记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就根据对现状的分析讨论,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房地产业的了解,完善健全相应制度,减少房产纠纷案件的发生。
要想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有力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规范、保护下减少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2、我国的土地是国有制,在房地产业发展业务和项目的前提是得到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统一制定完整、相互支持的法律法规。
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管理作出统一的要求和规范。
将各地区的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彻底核查,不符合标准的严格更新、改进甚至废除,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我国房地产业的房产问题在公平、有法
可依、完整的工作体系中进行。
3、将现阶段不能相互支持和依存的各个部门及工作单位进行整合,使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成为一个有机、相互关联的整体。
将各种登记类型的工作进行开发和创新。
这样,我国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就能在统一的思想下进行工作,规范管理。
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对房产产权的公示力,只有不断提高公示力,才能将房产登记工作进行得更加规范化和公平化,只有将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更叫高效。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开发是的一项重量级项目。
而且,随着现阶段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可靠的登记管理体系。
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但是,不能各自为政,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尺度,要尽快解决由于法律法规不能统一而造成的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确定政策的主导地位,将各个不能相辅相成的登记项目整和使用,形成一套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房产登记管理体系,更好的为我国房地产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参考文献:
[1]戴蕊.房地产法律小全书.[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