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审结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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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银行业典型案例分析

滨州银行业典型案例分析

滨州银行业典型案例分析曾多次因被大额骗贷见诸报端的滨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滨州农商行”),近期又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骗贷案件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被告人张海涛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多次向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则支行贷款。

为了偿还到期贷款,2017年6月19日、2017年9月20日,张海涛虚构借款事由、伪造贷款资料,分别借用齐某、邓某的名义向滨州农商行里则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400万元。

贷款直接发放至张海涛控制使用的账户内,后以上两笔贷款逾期未归还,经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张海涛偿还贷款本金共6万元。

截至案发,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594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20年3月27日,张海涛与滨州农商行达成还款协议,截至2020年8月3日,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498.99995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海涛于2020年8月14日偿还滨州农商行本金共计25万元,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473.99995万元。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对于滨州农商行而言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

根据裁判文书及公开资料整理,滨州农商行已经涉及多起骗贷案件中,包括2011年-2014年期间,吴某分别以滨州市博宇物资有限公司、滨州高远恒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提交虚假购销合同、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滨州农商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尚欠贷款余额共计2683.62万元,贷款未用于审批用途;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韩某国利用实际控制的滨州市龙跃纺织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分三次骗取滨州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贷款860万元;2016年4月7日,张某鹏利用实际控制的滨州市速飞乐科技公司,虚构供销合同,以向滨州市鹏岩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名义,骗取滨城区农信联社黄河小区信用社(现滨州农商银行黄河小区支行)贷款1800万元;2016年5月19日,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合同,安排财务人员虚增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2020年3月,沾化区人民法院披露,正果食品公司负责人潘某2012年—2014年期间骗取滨江农商行沾化支行1300万元贷款等等。

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3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黄跃江宋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玉梅;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彬【当事人】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玉梅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彬【当事人-个人】苏玉梅常彬【当事人-公司】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国峰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杨美玲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梁建玲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国峰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杨美玲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梁建玲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国峰杨美玲梁建玲【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苏玉梅;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彬【本院观点】首先,涉案借条记载系月利率1%,而非月利率1‰;苏玉梅二审期间认可其起诉状中关于诉讼请求第一项月利率、事实与理由部分月利率的记载系笔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借条记载系月利率1%,而非月利率1‰;苏玉梅二审期间认可其起诉状中关于诉讼请求第一项月利率、事实与理由部分月利率的记载系笔误。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亦未超出法律规定限制,并对利息计算方式按月利率1%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故,华龙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1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树海;李洪岭;付国岭;邱延忠;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树海李洪岭付国岭邱延忠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树海李洪岭付国岭邱延忠【当事人-公司】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强刘振荣【代理律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树海;李洪岭;付国岭;邱延忠【本院观点】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洪岭、付国岭、邱延忠及案外人崔新华代表滨州开发区管委会向洪基公司借款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张树海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放弃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前的利息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有利于滨州开发区管委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树海偿还借款1457271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457271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张媛媛、谢真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媛媛、谢真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媛媛、谢真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3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媛媛;谢真真;庞培培【当事人】张媛媛谢真真庞培培【当事人-个人】张媛媛谢真真庞培培【代理律师/律所】王绪亭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苏鹏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赵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绪亭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苏鹏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赵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绪亭苏鹏飞赵美【代理律所】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媛媛;谢真真【被告】庞培培【本院观点】诉讼双方争议的款项,在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已涉及,且两上诉人也作为涉嫌犯罪被告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证据交换法院调查取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讼双方争议的款项,在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已涉及,且两上诉人也作为涉嫌犯罪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庞培培的起诉。

山东省中级法院对悦平台的宣判

山东省中级法院对悦平台的宣判

山东省中级法院对悦平台的宣判2019年11月3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对原审被告人刘玉龙、张勇、宋平、刘佳丽、王方明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了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民警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沾化区刘某英等人利用微信等方式宣传推广“悦花越有”商城。

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悦花越有”的方式方法和获取返利的计酬模式涉嫌传销。

根据刘某英发展会员网络超过三级,会员人数超过30人的涉嫌传销犯罪事实,沾化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在滨州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沾化分局立即启动“合成警务”机制,经侦、刑侦、网安、图侦等警种组成联合办案组,顺藤摸瓜,逐级追查,最终锁定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滨州市公安局和沾化分局办案人员在北京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一举将正在公司开会的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龙以及公司其他高管、财务、技术人员全部抓获。

经查,2016年以来,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后改名为“悦平台”)网络商城,推广宣传“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并向社会虚假宣传,称这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项目”。

平台规定,要想享受“消费全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

参与人员通过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也就是“一星店铺”,并获得一个注册ID账户,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

会员注册时必须填写推荐人的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

“悦花越有”推出后,通过网站、微信、当面培训会、集体授课等方式迅速传播,会员数量以裂变式迅猛扩张发展。

截至抓获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领导、高管时,这个公司已在山东、河北、吉林等多个省份发展会员380余万人,“二星店铺”以上骨干会员50余万人,涉案金额达到了19亿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悦花越有”平台设定每一个会员注册时需要填写“推荐人”信息,从而对其上线进行自动识别,形成上下线的金字塔结构,并无限发展从而形成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秀碧、李秀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秀碧、李秀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秀碧、李秀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7【案件字号】(2019)鲁民终2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国红李永生邱建坡【审理法官】丁国红李永生邱建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秀碧;李秀淼;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欢冬;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秀碧李秀淼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欢冬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个人】陈秀碧李秀淼蔡欢冬【当事人-公司】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王璐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王璐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卜新建王璐【代理律所】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陈秀碧;李秀淼;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欢冬;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本院观点】2012年8月10日陈秀碧、李秀淼与银泰公司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8月10日陈秀碧、李秀淼与银泰公司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银泰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9月14日向高新公司转款200万元,系根据陈秀碧出具的《申请》履行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出借义务。

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吴金魁刘洋【审理法官】李添珍吴金魁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武于海滨【当事人-公司】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治勇李娜高鹏【代理律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武【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裁判文书不属于证据,但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免予举证即可确认的事实,本院对当事人据此提出的事实主张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借款合同上加盖的青藤苑大饭店公司公章能否认定为青藤苑大饭店公司的意思;第二,如不能认定青藤苑大饭店公司有借款意思表示,于海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当是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据嗣后获知的事实主张表见代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第三人鉴定意见谁主张、谁举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借款合同上加盖的青藤苑大饭店公司公章能否认定为青藤苑大饭店公司的意思;第二,如不能认定青藤苑大饭店公司有借款意思表示,于海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鲁民终3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中兴李永生丁国红【审理法官】毕中兴李永生丁国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华;李中华【当事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华李中华【当事人-个人】王永华李中华【当事人-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云祥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李瑞凯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云祥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李瑞凯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云祥李瑞凯徐健司英杰【代理律所】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华;李中华【本院观点】虽然李中华对大千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确认,但李中华系本案当事人,该证据应视为李中华所作当事人陈述,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大千公司的证明目的作出认定。

上述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而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大千公司偿还王永华借款744万元及利息是否正确。

本案存在如下事实:1.结合转账凭证及公安机关对蔡伍军、谷亚光的询问笔录可见,案涉800万元借款实际来源于蔡伍军、谷亚光;2.现有证据证明,除王永华认可的上述两笔还款外,大千公司、李中华还向蔡伍军、谷亚光支付227.5万元;3.王永华主张大千公司、李中华向蔡。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恶意串通撤销原始取得合同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大千公司偿还王永华借款744万元及利息是否正确。

王军、唐桂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军、唐桂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军、唐桂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张魁海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张魁海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军;唐桂克;万福花【当事人】王军唐桂克万福花【当事人-个人】王军唐桂克万福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军【被告】唐桂克;万福花【本院观点】唐桂克因经营需要,向王军借款,王军依约向唐桂克交付借款,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万福花在涉案债务发生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对涉案债务予以追认,在诉讼期间及此前亦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款数额较大,不能认定系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故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亦无不当,王军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桂克因经营需要,向王军借款,王军依约向唐桂克交付借款,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唐桂克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唐桂克先前已履行的部分,王军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部分利息认定错误,经查,对于2013年8月后唐桂克支付的110000元款项,一,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性质,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系先偿还利息;二,按双方约定亦不足以清偿当期利息,故不能以按年利率36%认定为已实际履行部分,一审判决对2013年后的利息按24%计算,并在利息总额中扣除该110000元并无不当。

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王正真【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王正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于涌泉;张俊刚;滨州市滨城区渤海纺织器材厂【当事人】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于涌泉张俊刚滨州市滨城区渤海纺织器材厂【当事人-个人】于涌泉张俊刚【当事人-公司】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滨州市滨城区渤海纺织器材厂【代理律师/律所】杨美玲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国峰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美玲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国峰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美玲李国峰李娜安磊【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第四中学【被告】于涌泉;张俊刚;滨州市滨城区渤海纺织器材厂【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第四中学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第四中学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一、关于该案的基本法律关系问题。

涉案收据上明确记载收款事由为学校工厂集资,并加盖有渤海纺织器材厂的公章,张俊刚在记账、出纳或者审核、经办人处签字。

该证据清晰明确地反映了各方的法律关系,借款人系第四中学的校办工厂渤海纺织器材厂,出借人系于涌泉。

渤海纺织器材厂无独立法人资格,系第四中学的分支机构,第四中学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黄跃江宋洁【审理法官】牛立敏黄跃江宋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安琪【当事人】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安琪【当事人-个人】刘涛安琪【当事人-公司】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代理律师/律所】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治堂【代理律所】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涛自助火锅店【被告】安琪【本院观点】安琪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的内容虽然比较庞杂且不甚清晰,但结合安琪一审提交的录音书面材料,能够确认刘涛在与安琪的谈话交流中认可该20000元欠款;且刘涛、乐涛自助火锅店与安琪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补充合同书》第二章补充事项第4条,亦明确记载乐涛自助火锅店欠安琪20000元,两者相互印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琪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的内容虽然比较庞杂且不甚清晰,但结合安琪一审提交的录音书面材料,能够确认刘涛在与安琪的谈话交流中认可该20000元欠款;且刘涛、乐涛自助火锅店与安琪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补充合同书》第二章补充事项第4条,亦明确记载乐涛自助火锅店欠安琪20000元,两者相互印证。

梁新爱、霍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新爱、霍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新爱、霍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2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新爱;霍金娜;霍金政;董新江【当事人】梁新爱霍金娜霍金政董新江【当事人-个人】梁新爱霍金娜霍金政董新江【代理律师/律所】刘学生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赵文波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学生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赵文波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学生赵文波【代理律所】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新爱;霍金娜;霍金政【被告】董新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借款是否真实、是否约定利息;2.是否已超诉讼时效期间;3.霍金娜、霍金政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焦点1,经审查,董新江主张与霍某某、梁新爱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借款人处署有“霍某某、梁新爱”姓名的借条,梁新爱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上诉人虽称不清楚霍某某的签字是否本人所签,但未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对借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梁新爱在借款人处签字,但称不清楚借款本金、利息、时间等情况。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结合借条金额、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涉案借款约定利息,具有合理性。

关于焦点2,经审查,董新江主张多次向梁新爱催要款项,并提交了相应的通话记录,能够证实董新江未怠于行使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3,霍金娜、霍金政作为霍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提交其二人放弃继承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其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刘海涛、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海涛、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海涛、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张珊宋洁【审理法官】牛立敏张珊宋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海涛;李振国【当事人】刘海涛李振国【当事人-个人】刘海涛李振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海涛【被告】李振国【本院观点】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上诉人刘海涛与被上诉人李振国及案外人宋永辉之间存在三方合伙合作关系,并由李振国负责出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上诉人刘海涛与被上诉人李振国及案外人宋永辉之间存在三方合伙合作关系,并由李振国负责出资。

在合伙期间,刘海涛与李振国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刘海涛主张涉案两笔共4万元款项系向李振国出借的借款,对此李振国不予认可并主张该4万元系刘海涛偿还李振国的投资款。

一审中,刘海涛提供的与李振国的通话录音中未明确表示该4万元系向李振国出借的款项。

二审中,刘海涛提供了与案外人宋永辉的通话录音,因宋永辉未出庭作证且宋永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纳。

在李振国抗辩刘海涛转账系偿还的其他债务且双方确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刘海涛未充分证明涉案4万元系出借给李振国的款项或其与李振国之间就该4万元存在借贷合意,故刘海涛关于涉案款项系借款的主张,理由及证据均不充分。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已确认的事实及双方陈述,综合认定刘海涛的主张不成立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海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广全、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广全、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广全、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38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广全;孙秀华【当事人】徐广全孙秀华【当事人-个人】徐广全孙秀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广全【被告】孙秀华【本院观点】徐广全主张涉案款项系孙秀华与徐广全及案外人王国华共同经营木炭生意的投资成本,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孙秀华亦不予认可,且徐广全向孙秀华出具涉案借条,故一审法院认定徐广全与孙秀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徐广全还款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广全主张涉案款项系孙秀华与徐广全及案外人王国华共同经营木炭生意的投资成本,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孙秀华亦不予认可,且徐广全向孙秀华出具涉案借条,故一审法院认定徐广全与孙秀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徐广全还款正确。

关于徐广全2018年7月5日向孙秀华转账的17500元,发生于孙秀华向徐广全转款100000元之前,一审法院认定该笔17500元的款项并非徐广全偿还孙秀华借款并无不当。

徐广全主张在还款数额中扣除17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广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徐广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城城、梁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城城、梁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城城、梁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9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城城;梁艳华;王辉【当事人】王城城梁艳华王辉【当事人-个人】王城城梁艳华王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城城【被告】梁艳华;王辉【本院观点】关于程序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程序问题。

上诉人王城城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款项交付数额问题。

因梁艳华自认涉案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25000元,剩余5000元未交付,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25000元。

上诉人王城城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城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城城、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艳华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梁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梁艳华负担92元,王城城、王辉负担45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梁艳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46: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0日,王城城、王辉向梁艳华借款,并出示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梁艳华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

邹平骗取贷款案例

邹平骗取贷款案例

邹平骗取贷款案例在咱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里啊,有这么一种事儿,就像阴沟里的臭虫一样让人恶心,那就是骗取贷款。

今天就跟大家唠唠邹平的骗取贷款案例。

邹平这地儿啊,本来有着好好的发展前景,就像一棵茁壮成长的大树,有着无限生机。

可这骗取贷款的事儿,就像是大树上的蛀虫,悄咪咪地啃食着它的根基。

咱先说说这骗取贷款是咋回事儿。

你看啊,贷款这东西,本来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大家的一种信任,就好比是朋友之间借钱,是基于信任才把钱交到你手上,盼着你能好好利用这笔钱去做点正事儿,像扩大生意啦,改善生活条件啦。

可那些骗取贷款的人呢,就完全把这种信任给践踏了。

在邹平的这些案例里啊,有些人为了拿到贷款,那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他们就像那些演杂技走钢丝的,只不过走的是歪路。

伪造各种文件、虚报项目收益,就盼着能把钱骗到手。

这钱到了他们手里,哪会像正常贷款那样去用啊,就像把好种子撒在了石头地里,根本不会长出好东西来。

比如说有个企业,表面上看着风光无限,实际呢,内部已经千疮百孔。

老板为了维持这个虚假的繁荣,打起了骗取贷款的主意。

他就像一个贪婪的魔术师,想靠着弄虚作假从银行的口袋里把钱变到自己这儿。

虚报公司的资产,夸大经营业绩,银行一看,嘿,这企业看起来不错啊,就把贷款放出去了。

结果呢,钱就像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银行损失了钱,就像一个老实人被骗子骗了,只能干瞪眼。

还有那些参与其中的人啊,心里头就没有一点愧疚感吗?这就好比你在路上捡到了别人救命的钱,还心安理得地装进自己口袋。

他们难道不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吗?这就像在玩火,迟早有一天会烧到自己的。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这骗取贷款的事儿也影响到咱们了呀。

银行的钱被这么骗走了,就像一个大锅里的饭被老鼠偷吃了,那锅里的饭就少了。

银行可能就会收紧贷款政策,那些真正需要贷款去创业、去改善生活的人就更难拿到钱了。

这就像本来大家都能分到一杯羹,结果被这些坏家伙把羹给打翻了,谁也喝不着。

再看看整个邹平的经济环境,就因为这些骗取贷款的事儿,就像清澈的湖水被搅浑了一样。

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1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乃群王忠民高立俊【审理法官】郑乃群王忠民高立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当事人】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当事人-个人】杨书俊【当事人-公司】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代理律师/律所】伊丕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丕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丕洋【代理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被告】杨书俊【本院观点】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所载的通知时间,是判断上诉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并进而决定被上诉人作为担保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决定担保人是否应有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实体法律义务的重要法律事实。

对于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中所载的通知时间这一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至关重要的内容,并非由被上诉人自行书写,而是由上诉人工作人员自行书写,被上诉人对于书写时间不予认可,对此上诉人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杨书俊签名的时间为通知书所载的落款时间,即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的时间存疑,该份担保责任履行通知书有瑕疵,仅凭该份有瑕疵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了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9:57:12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杨书俊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568号。

经侦乱象滨州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

经侦乱象滨州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

经侦乱象,滨州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本刊记者/郑荣昌2015年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政论文章《经侦乱象真该治治了》,文章直指一些经侦人员滥用刑侦权,非法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帮忙讨债或干预纠纷。

本来是民事纠纷案,却要以“合同诈骗罪”为名立案……本文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经济纠纷,是否属于该文所述的经侦乱象?为讨要工程款起诉工程方2011年8月26日,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公司)中标甘肃省金昌至武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

次年6月,滨州公司就该工程的JW1项目成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

2012年9月l5日,项目经理部与本案争议方辽宁省鞍山市纪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方工程)。

鞍山公司完工后,双方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项目经理部应向鞍山公司支付工程款1182万余元。

2013年3月15日,项目经理部与鞍山公司签订第二份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防护排水工程)。

完工后,双方结算并签署第二份《工程结算单》,确认项目经理部应向鞍山公司支付工程款2052万余元。

2013年8月12日,项目经理部与鞍山公司签订第三份《工程结算单》,确认项目经理部应向鞍山公司支付前两份《工程结算单》外的其他工程款304.8万余元。

这三份结算单共确认工程款3539万余元。

之后,项目经理部实际支付2603.8万余元,尚欠935万余元;加上质量保证金170万元,共欠Il00万余元未支付。

鞍山公司多次讨要而不得。

鞍山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案件管辖规定,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项目经理部的法人滨州公司支付欠款1100万余元。

鞍山市中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

随之,这起普通的合同纠纷发生了匪夷所思的变化。

由于滨州市公安机关的介入,鞍山公司不仅没有要来上述工程款,还成为法院重复立案的被告和公安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遭遇了司法冲击。

重大诈骗案多久能结案

重大诈骗案多久能结案

重⼤诈骗案多久能结案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都会进⾏诈骗,诈骗所涉及到的犯罪⼿法有很多,那么如果是⼀些重⼤诈骗案件的话,⼀般在多久之后可以结案,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诈骗案多久能结案看案情的复杂程度定,⼀般是6个⽉结案。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影响审判进⾏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不能进⾏审判的。

第⼆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百零四条第⼆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民检察院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百零⼋条⼈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百五⼗⼋条规定情形之⼀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民法院批准。

⼈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民法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审理期限。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法院后,⼈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对于重⼤诈骗案件多久进⾏结案并没有⼀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较复杂的话可以是六个⽉,如果在六个⽉内还没有整理完可以申请延期。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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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审结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
曰前,山东省滨州中院审结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赵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卫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赵君是淄博市博山区电器开关厂病退职工。

被告人张卫星是淄博市博山区第三百货公司下岗职工。

1996年5月16日、8月8日,张卫星受赵君的指使,与他人先后两次采取私刻印章等手段,用“山东博山科工贸服务公司燃料经营部”、“山东博山瑞丰实业总公司建材厂”的名义在原惠民县惠城城市信用社贷款,骗取人民币460万元,至今本息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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