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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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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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哪里颁布的,如果能具体到哪个文件最好,谢谢各位,很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是各省或行业发布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

安监总办〔2014〕4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并经2014年9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经考评,现认定以下27户企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一、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48,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二、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峰分公司邱家梁子磷石膏尾矿库(渣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49,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三、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选矿厂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0,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四、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厂(地下矿山,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1,有效期至2021年2月26日)。

五、云南师宗天宝矿业开发中心白马山石灰岩矿(露天矿山,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2,有效期至2021年3月23日)。

六、金平昆钢金河有限责任公司李子箐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3,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官家山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 0254,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八、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团山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5,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九、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汤丹公司选矿厂(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6,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12.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

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一)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二)发挥的作用。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三)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定级办法》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组织评审、实地勘察、评审意见汇总、评审结果确认和报送等环节。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的范围和内容,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制度的编制、宣贯和执行情况,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二)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工艺流程的设计和改进情况、风险评估和管控情况等;(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检修情况、防护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四)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综合评价上述内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负责实施,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应对其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的监督,并对其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报送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以完成整改工作,争取达到合格等级。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哪些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必须的。

一、评审准备工作(一)接到评审组织单位转发来的企业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后,评审秘书应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和消化,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工艺流程(企业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形式要件不符合的,比如规章制度清单与自评报告不符的、所附文件材料不全的、未加盖公章的等等,在现场评审时要求企业进行规范)。

(二)按照评审程序要求准备评审需要的相关材料(首次会议签到表、末次会议签到表、接受现场评审企业申明、评审人员公正和保密承诺、评审打分表、评审不合格汇总表、评审总结表等)。

(三)与企业联系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计划,以及其他与评审有关的问题。

(四)根据与企业沟通情况,拟定评审通知。

同时及时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并将企业的相关评审申请等资料及时复印下发给相关评审人员,以便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现场评审工作(一)程序不可缺。

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必须按议程进行(会议签到表必须评审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本人签名)。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场,以便进行沟通交流,接受评审人员询问。

(二)评审要严格按标准进行。

分组情况要在打分表或者不合格项汇总表中体现出来(谁评审的哪几项,便于分清责任),不论是材料评审还是现场评审,都要抽查企业相关人员。

条件许可情况下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内的不少于总人员的10%)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能力笔试。

(三)现场评审结论原则上不当场公布,评审意见和建议在末次会议上当场公布。

不合格项必须书面反馈给企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反馈至评审组,评审组采取现场检查或者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留存现场评审记录。

包括签到表、评审打分表、承诺书、小组总结等,现场评审最好留有照相、录像等音像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
照行业、企业性质、规模等相应的标准化要求,设置评审组织机构,由负
责人担任组长,向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二、评审人员招聘。

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引入技术和管理专家,能够合理组织评审活动,熟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要求,熟悉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以及拥有高
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职工。

三、评审内容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各项
审查,比如,检查安全设施、工艺流程、质量保证、安全机制、安全管理
体系、各部门安全职责、教育培训等,以及安全设施运行、安全文件传达、安全风险评估等情况。

四、评审报告编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完成后,应当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建议和要求。

评审报告需要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签字并审批,之后再报审批机关审批,由审批机关下发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

五、督察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完成后,应当定期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组织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第六条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

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第七条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自评和组织评审第九条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条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自评,年度自评报告应网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各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其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2号)要2010(吉政发〔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安全职责划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审标准和本规定有关要求,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

省有关部门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有关部门承担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属地县级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企业达标通告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国家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业,可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制定。

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应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哪里颁布的,如果能具体到哪个文件最好,谢谢各位,很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是各省或行业发布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

安监总办〔2014〕4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并经2014年9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相关要求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组织1. 企业应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

2. 评审小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评审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评审范围与内容1. 评审范围包括企业的各个部门、岗位和作业场所,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教育、应急预案等关键点。

2.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评审小组可以适当调整评审内容和比例,确保评审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四、评审程序1. 评审前,评审小组应准备评审方案和评审表,明确评审要点和流程。

2. 评审小组在评审前应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查阅,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现状。

3. 评审中,评审小组应与被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讨论,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 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评审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

五、评审结果与效果评估1. 评审结果应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标准划分,并向企业管理层进行反馈。

2. 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 评审小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六、奖惩制度1. 对于评审合格的部门和岗位,可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2.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部门和岗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企业管理层提出,并经评审小组讨论后确定。

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所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1号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规定,经考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南堡油田作业区等93家企业为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绥中36-1油田等18家企业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现予公告。

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名单(第五批)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烟草、商贸(以下简称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管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要求进行创建。

工贸小微企业执行《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12项A级要素“本地区的要求”,执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证书、牌匾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三级企业和工贸小微企业由所在区的应急管理局公告,证书、牌匾由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证书和牌匾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监制(样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机构和人员(一)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是负责评审工作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二、企业自评(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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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专业:自评得分:自评等级:自评日期:年月日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否是否申请评审:□是□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一、基本情况表二、企业自评总结三、评审申请表自评报告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

2.“所属行业”主要类别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

3.“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4.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时,应填写“评审申请表”,表格中“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内,如无上级主管单位,应填写“无”。

5.“评审申请表”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主要是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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