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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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行 规 定 在 整 体 性 规 制 上 存 在 缺 失 , 而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法 理 支 撑 。 适 时修订 刑法 规定 ,对危险驾 驶行为准确 定罪量 刑 ,已 成为 维护 公 众对 司法 公正 信心 的迫 切需 要 。
我 国 当前 正 处于 社 会快 速 发展 的转 型 时期 ,汽 车 拥 有 率 大 量 提 高 , 因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引 发 的 恶 性 交 通 事故 频 频 发生 ,给 社会 公 共秩 序 和 公 民生命 健 康
与财产造成 巨大 的威胁 。2 l 0 0年 8 月 刑法修 正案八 草案 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 中第 2 2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 3 3 条后增加 条 ,作为第 1 3 一 3 条之一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 ,或者 在道 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逐 竞 驶 ,情 节恶 劣的 ,处拘 役 ,并处 罚金 。 ”笔 者认为社 会情 况复杂 多变 ,我们 应冷静思 考、审慎分 析 ,学 习借 鉴先进立法 经验 ,完善我 国刑法 对危 险驾 驶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以维 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第7 ・ 期 卷 第4
职 业 时 空
CRE O 台 AERH 平
RI N ZO

危 险 驾驶 行 为 入 罪 之 必 要 性 探 究
吴春 娅
( 水学 院 ,河北 衡 水 衡 030 ) 5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危 险 驾驶 引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案 件 数 量 急 剧攀 升 , 暴露 了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 不 足 。 2 0年 1 0 刑 法修 正 案 ( )草 案 的 审 议 再 次 引起 了 人们 对 危 险 八 驾驶入 刑 的激 烈讨论 。 无论 从 中 国 目前 的交通 现 宴 环境 还 是 未来 的发展 情 况 ,或者 是 现 行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等方 面看 ,在 我 国将 醉 酒驾车 入刑 .进 行立 法 , 设 立 危 险 驾驶 罪 都 是 必 要 的 。 关 键 词 :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规 制 ;立 法 建 议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产业与科授云2019年第18卷第10期“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徐硕【内容摘要】目前,对于“醉驾”,已经纳入刑法中,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入刑。

然而,“毒驾”与“醉驾”一样,非常危害,甚至更甚却尚未入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论处;毒驾行为EJ益严峻,而毒驾者因毒驾得不到有效的严厉的惩处,针对这一问题现状,本文首先对“毒驾”进行界定,并分析对“毒驾”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推进"毒驾"入刑的思考。

【关键词】毒驾入刑;危险驾驶;交通事故【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6C061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硕(1981~),女,湖南长沙人;湖南警察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多发,“毒驾”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严重威胁到我国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的状况,推进“毒驾”入刑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

一、“毒驾”的界定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它诱人成瘾的麻醉性药品、精神性药品”。

但由于有大量精神管制药品兼具医疗的功效,对于在医师处方之下使用吗啡、杜冷丁、三哩仑等药物之后的驾驶行为也会影响到对“毒驾”的判定。

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合理使用精神管制药品之后的驾驶行为不构成“毒驾”,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精神管制药品的使用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而且医师所开处方也都在安全剂量之内,并不会导致驾驶员在驾驶途中出现幻听、幻视等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一些具有精神抑制或兴奋作用的精神管制药物成分出现在常用药的成分当中,若是定义为“毒驾”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因此认为遵循医嘱的前提之下使用的精神管制药品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精神管制药品。

另一部分人认为合法使用精神管制药品之后从事驾驶活动同样应当按照“毒驾”处理,因为在使用这些药品之后医生会向驾驶员说明不能驾驶的情况,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创新,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情况,并要保证工会干部正当权益,制定合适的激励措施。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邹亮(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㊀㊀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ꎬ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ꎬ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ꎮ伴随经济的发展ꎬ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ꎮ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ꎬ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ꎬ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ꎮ放眼国外ꎬ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ꎮ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ꎬ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ꎬ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构建和谐社会ꎮ关键词: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24 3ꎻD922 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63-03㊀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吸毒人员和机动车的数量的不断攀升ꎬ毒驾肇事案件呈爆发性增长ꎮ因为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愈发显著ꎮ值得关注的是ꎬ酒驾因其纳入刑法ꎬ所带来的成效显而易见ꎮ 喝酒不开车ꎬ开车不喝酒 早已深入人心ꎮ当前毒驾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ꎬ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ꎬ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ꎮ一㊁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一)毒驾行为危害日益严重毒驾之患猛于虎ꎬ吸毒对驾驶者的影响是巨大的ꎬ驾驶车辆需要驾驶员的精神高度集中ꎬ需要其对交通实时状况和车辆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ꎮ而吸毒后会使驾驶员大脑和身体能力减弱甚至丧失ꎬ无法达到正常驾驶标准ꎮ从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ꎬ危害道路安全ꎬ威胁生命财产安全ꎬ酿成大祸ꎬ悔恨终身ꎮ1.毒驾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驾行为并不像酒驾那样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ꎬ酒驾具有极易被发现的特点ꎮ毒驾更多的表现是在精神方面的影响ꎬ使其精神方面受到抑制和亢奋ꎬ在心理方面ꎬ则表现为对人性㊁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ꎬ而这些单凭视觉㊁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识ꎮ因此ꎬ毒驾需通过高科技检测技术认定ꎬ否则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ꎮ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毒品比酒精更具有麻醉性ꎬ更能麻痹驾驶员的神经ꎬ还伴随严重的致幻性ꎮ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会产生视觉模糊㊁反应迟钝㊁思维混乱㊁嗜睡㊁幻觉㊁妄想㊁昏迷等症状ꎬ会大大地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ꎬ削弱驾驶人的注意力ꎬ干扰驾驶人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ꎬ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ꎮ3.毒驾人员数量的上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ꎬ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ꎬ是2008年同期的6.5倍ꎬ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ꎮ与酒驾相比ꎬ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ꎮ据统计ꎬ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ꎮ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 定时炸弹 ꎬ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ꎮ拆除这颗 定时炸弹 ꎬ刻不容缓ꎮ(二)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不足入罪举轻以明重ꎬ出罪举重以明轻ꎬ将毒驾防范重心前移ꎬ从源头治理毒驾行为至关重要ꎮ1.我国行政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虽有涉及禁止毒驾但对毒驾该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ꎬ处罚力度较轻ꎮ对毒驾者处罚最甚者也不过是注销驾驶证ꎮ驾驶人吸食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㊁强制隔离戒毒㊁社区康复措施的ꎬ要注销驾驶证ꎮ2.我国刑法未对单纯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毒驾行为本身仍然未能入刑ꎬ我国目前对毒驾依然是按照结果犯来处理ꎮ刑法在毒驾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功能ꎬ而不是预防功能ꎮ换言之ꎬ毒驾若未导致交通事故ꎬ其行为是很难受到处罚的ꎮ即使行为人因为吸毒行为神志不清扰乱了交通秩序ꎬ发生了危害结果ꎬ毒驾本身这一行为因尚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ꎬ在刑法上并不会受到惩罚ꎮ而对毒驾所造成结果的处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㊁量化的标准ꎮ例如ꎬ毒驾发生交通事故ꎬ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ꎻ若危害程度更加严重㊁恶劣ꎬ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ꎬ一般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ꎬ同一个行为ꎬ情节和后果不同ꎬ这两个结果之间的分界点如何界定?这在我国刑法上依旧是空白和模糊不清的ꎮ无论是从行政法法律规制来看ꎬ还是从刑法的法律规制来看ꎬ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许多不足ꎬ甚者缺失ꎮ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ꎬ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ꎬ达不到震慑效果ꎬ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ꎮ无形之中ꎬ更加会催生吸毒驾驶行为的出现ꎮ因此应尽快将毒驾立法ꎬ对毒驾实行 零容忍 ꎬ打击毒品犯罪ꎬ维护社会稳定ꎮ二㊁域外毒驾模式的选择及理论反思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ꎬ毒驾入刑对我国来说已经是箭在弦上ꎬ不得不发了ꎮ与之相类似的酒驾入刑之后ꎬ取得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ꎬ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ꎮ纵观世界各国ꎬ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规制范畴ꎬ适度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ꎬ取其精华ꎬ去其糟粕ꎬ再结合当前国情ꎬ加速毒驾入刑ꎬ打击毒驾行3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㊀㊀作者简介:邹亮ꎬ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ꎬ硕士ꎬ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ꎮ为ꎬ遏制毒品药物的滥用都是大有裨益的ꎮ(一)德国模式德国在刑法上按照不同的情形对该行为将会以不同的罪名论处ꎮ德国刑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合法正确的驾驶状态ꎬ也列举了那些违法㊁错误的驾驶行为ꎬ其中就包括我们所说的毒驾行为ꎮ在德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ꎬ不论其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ꎬ都构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ꎬ也不论其既遂抑或未遂ꎮ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把吸毒与饮酒后同样是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归为醉酒状态ꎮ另外ꎬ德国刑法对两种罪名的过失行为同样要作出处罚ꎬ只不过是相对于故意的情形来说ꎬ前者处罚更轻而已ꎮ这种情况下ꎬ相当于是一种兜底性条款ꎬ即只要你吸毒驾驶机动车ꎬ那么就有一款罪名适合你ꎬ就可以入罪ꎮ(二)日本模式作为中国的毗邻国日本ꎬ在毒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ꎮ驾驶者在吸食药物后导致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ꎬ法律将认定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基本驾驶能力ꎬ若其这一毒驾行为引发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ꎬ驾驶者将会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ꎮ并且ꎬ其法条所说的药物ꎬ也不单单是以毒品㊁麻药㊁兴奋剂等管制药品为限ꎬ还包括其他类ꎬ如安眠药㊁辛纳ꎬ令人大脑神体容易产生昏迷㊁沉睡㊁不清醒症状的药理作用物品ꎮ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ꎬ值得注意的是ꎬ它还有一个前提ꎬ违反«道路交通法»ꎮ(三)美国模式在美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ꎬ可以按照公然醉酒罪来处理ꎬ受到刑法的处罚ꎮ美国醉驾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醉驾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将醉驾包含于危险驾驶罪当中ꎬ但不包括 吸毒驾驶 ꎮ而美国的刑法中所指的醉态驾驶ꎬ不仅包括饮酒ꎬ还包括其他介质进入体内导致人身体或精神能力的障碍ꎬ如毒品㊁违禁药品㊁安眠药等ꎮ毒驾在美国的法律上规定的惩处方式是非常严格的ꎬ无论是否造成了事故抑或损害ꎬ只要是在吸毒之后驾驶车辆ꎬ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ꎬ因为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危险犯ꎮ综上所述ꎬ各国刑法对毒驾行为予以高度重视ꎬ处罚也是非常严厉ꎬ有些国家是将毒驾当作行为犯来处罚ꎬ例如德国ꎻ有些国家是以结果犯来处置ꎬ例如日本㊁英国㊁新加坡ꎻ而美国则是以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处置ꎮ另外ꎬ上述各个国家都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中ꎬ普遍认为吸毒和醉酒驾驶在根本上性质是没有区别的ꎬ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ꎬ共同适用刑法处罚ꎮ而我国目前刑法对于毒驾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ꎬ仅仅是结果的 变相处罚 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多种途径ꎬ多种方式相结合ꎬ完善相关法规ꎬ加速毒驾入刑ꎬ从源头上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三、毒驾入刑之制度进路随着毒驾逐年增长的趋势ꎬ毒驾入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ꎬ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ꎬ学界和社会成员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近些年来愈发高涨ꎬ但究竟以何种形式入刑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ꎮ(一)通过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1.毒驾入刑的设置模式从性质上看ꎬ毒驾的性质与酒驾较为相似ꎬ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ꎬ而没有必要将毒驾这一问题单独定为一个罪名ꎮ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毒驾纳入刑法ꎬ既可以保持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统一性ꎬ又可遏制毒驾这种危害行为ꎬ填补法律空白ꎮ(1)单独设立 吸毒驾驶罪 ꎬ有些不切实际ꎬ立法成本过高ꎮ毒驾的性质与 酒驾 竞速驾驶 属性相似ꎬ在有一个能容纳类别相同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存在的情况下ꎬ又单独将毒驾行为ꎬ增设为一个新罪名 吸毒驾驶罪 ꎬ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ꎬ更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罪名结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ꎮ(2)毒驾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去ꎬ有一种 杀鸡用牛刀 的感觉ꎬ反映出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定性不当和惩罚过重的问题ꎮ而且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大部分是为直接故意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ꎬ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ꎬ而毒驾行为人大多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ꎬ因此将毒驾行为以该罪的罪名入刑显然也不合适ꎮ(3)将毒驾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妥当ꎮ原因在于:首先ꎬ在主观心态方面ꎬ危险驾驶罪ꎬ实践主要认定为故意ꎬ这与毒驾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谋而合ꎮ其次ꎬ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ꎬ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ꎬ不论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ꎬ都构成犯罪ꎮ毒驾行为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危害行为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ꎬ都不能为社会所容忍ꎮ因此ꎬ将毒驾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纳入此罪是最为恰当的ꎮ2.毒驾的犯罪构成毒驾ꎬ是指行为人非法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鸦片㊁海洛因㊁冰毒等)而驾驶诸如汽车㊁三轮车㊁摩托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ꎮ这种行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ꎬ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ꎬ所以本文认为毒驾入刑构成犯罪应具有以下几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若毒驾入刑ꎬ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ꎬ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秩序ꎮ众所周知ꎬ交通运输工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ꎬ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ꎬ毒驾问题关乎人命ꎬ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财产安全ꎬ关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ꎮ(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是毒驾行为的客观条件ꎮ即应该符合以下要件:首先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破坏了交通运输的规则的行为ꎮ其次ꎬ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是毒驾入罪的必备要件ꎬ毒驾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ꎮ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其构成之客观要件ꎮ最后ꎬ必须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ꎬ或者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ꎮ(3)主观方面: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ꎮ我们都知道ꎬ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精神极端的亢奋和妄想㊁幻觉等症状ꎬ脱离了现实ꎬ以至于判断46现代交际 2018年2期力降低或是丧失ꎮ而毒驾行为人作为拥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对毒驾可能造成极强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可以预见到的ꎬ虽然毒驾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支持的态度ꎬ但是他对这样结果的发生不反对或是避免ꎬ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ꎬ主观的恶性较强ꎬ这与过失有很大的区别ꎬ故其主观的态度是间接故意ꎮ(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ꎬ不包括单位ꎬ就是所谓的一般主体ꎬ即凡是年满16周岁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ꎮ(二)毒驾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刑法量刑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ꎬ也是一贯立法活动所秉持的理念和思想ꎮ毒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入刑ꎬ理所应当参照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配刑ꎬ我国目前刑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ꎮ相比之下ꎬ毒驾的危害性与危险驾驶罪中其他行为ꎬ如酒驾㊁竞速驾驶更加严重ꎮ因此ꎬ将毒驾的刑罚设置更严厉些较为妥当ꎮ至少不能轻于酒驾等其他行为ꎮ另外ꎬ法定配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交通肇事罪衔接问题ꎮ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时ꎬ毒驾作为行为危险犯ꎬ按危险驾驶罪处理ꎬ发生危害结果时则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罪名处罚ꎬ符合交通肇事罪的ꎬ按该罪名处罚ꎻ符合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ꎮ刑法裁量制度上ꎬ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处罚ꎮ总之ꎬ毒驾的刑法裁量既要罚当其罪ꎬ还要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衔接ꎬ做到不枉不纵ꎮ四、结语毒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ꎬ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ꎮ毒驾日益蔓延ꎬ严重危及公共安全ꎬ正因如此ꎬ推动毒驾入刑ꎬ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ꎬ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危险驾驶罪ꎬ从而弥补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空白ꎻ又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ꎬ从源头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切实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同时毒驾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ꎬ毒驾立法不应该迫于社会舆论草率为之ꎬ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原因ꎬ结合国情ꎬ汲取国外先进经验ꎬ立足于本土ꎬ审慎而度之ꎮ参考文献:[1]袁国礼.全国实际吸毒人数统计[EB/OL].ht ̄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4/13793623_0.shtmlꎬ2015-06-24.[2]王春圆.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引社会关注[N].人民日报ꎬ2014-12-10.[3]朱浩.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ꎬ2015(3):21.[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ꎬ1995(4):108.[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1991:2.[6]杨焕宁.禁毒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1991ꎬ35(2):101.[9]王应甲.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ꎬ2011:12-23.[10]苏威.毒驾入刑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ꎬ2013.责任编辑:杨国栋(上接第67页)当然要负违约的相应责任ꎬ接受法律的惩罚ꎮ因此ꎬ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ꎬ应当以双方的有无过错和大小来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ꎮ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ꎬ按比例承担自己的责任ꎮ如果受礼方完全过错ꎬ则全额返还彩礼ꎻ如果送礼方完全过错ꎬ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ꎻ如果双方同等过错责任ꎬ彩礼则按过错的大小ꎬ返还相应的数额ꎮ如果双方离婚送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ꎬ应当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导致离婚的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ꎻ(3)实施家庭暴力的ꎻ(4)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区分送礼方的责任ꎬ以确定返还彩礼数额ꎮ如果送礼一方无过错ꎬ则酌情返还彩礼ꎬ如果结婚年满10年ꎬ送礼方则不得请求返还彩礼ꎮ所以ꎬ在«婚姻法»中引入彩礼返还制度的过错原则立法ꎬ并根据男女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上的意义ꎬ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ꎮ(四)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关于彩礼返还ꎬ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条件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彩礼一律返还ꎻ再次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ꎬ彩礼应当返还ꎮ但是结婚登记多久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没有规定ꎮ这样使得一些结婚登记了几年ꎬ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具有不公平性ꎬ如上面第二大点以及第四小点的例子ꎬ对苦等对方的一方具有不公平性ꎬ所以引入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具有必要性ꎮ本文认为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时间规定ꎬ应当是自结婚5年内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ꎮ5年时间作为返还彩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ꎬ因为如果确定返还彩礼的时间过短ꎬ比如2年ꎬ有些以占有彩礼为目的人故意跟对方结婚而又不愿意跟对方共同生活的人认为2年时间不长ꎬ熬过2年ꎬ彩礼就归自己了ꎮ而规定为5年增加了时间成本ꎬ降低了骗取彩礼的几率ꎮ责任编辑:于㊀蕾5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DUID(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而机动车又空前普及的背景下,吸毒人员拥有驾驶执照的现象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随着“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毒驾”问题日益严重,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那么如何遏制乃至杜绝吸毒驾驶的现象,减少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公安机关、部门以及学者们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吸毒驾驶屡禁不止。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毒驾”入刑问题概述(一)“毒驾”的界定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具体内涵,法律学界目前也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实际上,“毒驾”的含义比较显而易见,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需要解释的是“毒品”的涵义,此处的“毒品”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而“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众所周知,吸毒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因为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因此吸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自古以来对毒品都是严禁的。

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禁毒部门的毒品管制中对于“吸毒”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学者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内涵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应包括在吸毒驾驶的范围之内也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概念理解为:“吸毒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论“毒驾入刑”

论“毒驾入刑”
论“ 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種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浅析毒驾行为入刑

浅析毒驾行为入刑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浅析毒驾行为入刑苑博河南城建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36摘要: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正在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是没有把毒驾增设进刑法。

本文以毒驾所产生的风险是否需要刑法的介入为中心,从毒驾的界定,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和毒驾入刑的设想来进行阐述,认为毒驾行为需要入刑。

关键词:毒驾;毒驾入刑;毒驾界定;毒驾入刑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5-01作者简介:苑博,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城建学院,本科在读。

一、毒驾的界定毒驾,全称为吸毒驾驶行为。

笔者在查阅众多的资料后,发现官方并没有对吸毒驾驶行为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吸毒驾驶是指在非医疗目的情况下,使用具有依赖性或者依赖性潜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的行为。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吸毒驾驶行为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笔者认同第二位学者的观点,但是他的观点在表述上还有一些欠缺。

众所周知,一些毒品在让人成瘾的情况之外,在使用恰当的情形下还可以作为平常的药物,这时就不具有违法性。

因此,毒驾是指因在非医疗目的下吸食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在其药理的作用时间内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足以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毒驾所产生的风险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在把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和毒驾比较之后,笔者发现两者具有相似的特征,但因为毒驾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也就意味着毒驾比醉酒驾驶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作为毒驾主体的吸毒者,他们对于毒品依赖性大,持续时间久,且很难戒除,但是作为酒驾的主体的醉酒者则没有这样,而且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得出数据在2017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名,毒驾的主体的基数不容小觑。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柯奕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本文在对毒驾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毒驾的必要性,论证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立法设计,提出了将毒驾行为以概括式立法的方式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观点,并在分析毒驾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提出增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构想。

关键词:毒驾;入刑;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毒驾及毒驾立法的匮乏(一)毒驾的概念对于“毒驾”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毒驾”指的是吸食法律所不允许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而“毒品”不仅仅包括冰毒、海洛因、大麻等,还应当包含所有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

“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也包括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种类型的以发动机为驱动力的车辆。

(二)我国毒驾立法的匮乏1.行政处罚措施的有限性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吸毒驾驶的危害行为,并未受到可以入罪刑法的规制。

因此行政处罚措施是有限的。

若对毒驾作吸毒行为处理,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按照5日以下的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如果是按照交通运输法处5000元的罚款也是隔靴搔痒。

而对吸毒的治安处罚与吸毒驾驶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不能代替吸毒驾驶的规制。

2.刑法解释的匮乏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宽泛,毒驾行为又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处罚吸毒驾驶行为往往会套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的类型中,并无吸毒驾驶的情形。

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可能会产生毒驾行为是否能并列于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毒等行为的问题,以及导致刑罚过重的问题。

因此,存在立法的空白又缺乏刑法解释,将很难填补法律漏洞。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一)毒驾违反多项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没有专门规定。

仅仅吸毒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 姚淞元,郑洪鹏,孙寒琦,魏程锋摘要:对于毒驾行为是否入刑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涉及到刑法的一般预防、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危险驾驶罪的处罪扩张等相关问题。

毒驾入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效果,“毒驾入刑”并不与刑法的谦抑性产生冲突,将“毒驾”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当中,以便早期地、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实现刑罚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防控保障。

关键词:毒驾;酒驾;刑法;危险驾驶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91-0002一、毒驾问题的现状(一)毒驾的界定“毒驾”简而言之指的就是吸毒后驾驶。

这里的“毒”包括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乙醯托啡因、古柯碱等。

“驾”则是专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吸毒行为的认定,目前而言,我国的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2009年9月27号批准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来进行认定,即根据禁毒部门或者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来认定是否吸毒。

若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发现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则认定为“吸毒后驾驶”。

因此,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使用毒品或者国家管制类精神药物后在毒品的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驾驶人吸食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的生理乃至交通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

吸食毒品的人其大脑和脊髓的神经中枢会受到毒品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增加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使得驾驶员的视力急剧下降、难以对视野内出现的人或物做出正确的判断等,严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使得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

另一方面,在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和庞大的吸毒人员数量背后隐藏的毒驾风险却不为人知,潜在的隐患也是难以根除。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江寅昌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江寅昌(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 230036)摘要:“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毒驾”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许多国家已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还处于法律空白。

因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行为;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39-0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酒驾”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内,经过近4年的法律实践,已然初见成效,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迅速减少。

然而,相较于“酒驾”,存在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未能入刑,我国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不断发生,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积极开展对“毒驾”的立法工作,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一、我国“毒驾”行为的现状(一)社会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呈爆炸式增长。

截至2014年年底,根据国家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突破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员超过2.46亿,而且这个数值每天还在不断的更新中。

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250万人。

其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

按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计算,我国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000万,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摘要]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存在局限的,因此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需要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现象进行高度概括总结,以补充立法、完善法制,顺应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化。

2012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与醉驾类似的“毒驾”却并没有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驾驶罪;“毒驾”入刑2012年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周永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之初,就有呼声希望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然而最终未能成行。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是目前国内有关部门针对“毒驾”发布的相对权威的法律文件。

①但是自2010年后,吸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另外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律的高度对待“毒驾”,将“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一、“毒驾”概念明晰目前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毒驾”并未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

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中也未作定义。

因此我们可以先分析“毒驾”里面可能涉及到的基本概念。

“毒驾”之所以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说明具有高危险性,同时比照危险驾驶罪,可以将“毒驾”理解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行为。

②这里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概念如下: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从社会现状看,“毒驾”引起社会关注基本是从2006年之后,2002年至2005年间,因吸毒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全年不足十件,自2006年后,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但基本趋势缓慢,2009年后,吸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尤为严重,全年超过350件,这个数据是非常惊人的,比之醉酒驾驶没有丝毫逊色。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起起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笔者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对毒驾入刑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终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标签:毒驾;刑法;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

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起。

1 毒驾入刑概念界定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英文表述有drug-driving、drugged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失控情形。

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饮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饮酒的反应时间慢12%;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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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摘要]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存在局限的,因此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需要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现象进行高度概括总结,以补充立法、完善法制,顺应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化。

2012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与醉驾类似的“毒驾”却并没有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驾驶罪;“毒驾”入刑
2012年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周永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之初,就有呼声希望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然而最终未能成行。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是目前国内有关部门针对“毒驾”发布的相对权威的法律文件。

①但是自2010年后,吸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另外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律的高度对待“毒驾”,将“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一、“毒驾”概念明晰
目前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毒驾”并未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

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中也未作定义。

因此我们可以先分析“毒驾”里面可能涉及到的基本概念。

“毒驾”之所以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说明具有高危险性,同时比照危险驾驶罪,可以将“毒驾”理解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行为。

②这里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概念如下:
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从社会现状看,“毒驾”引起社会关注基本是从2006年之后,2002年至2005年间,因吸毒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全年不足十件,自2006年后,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但基本趋势缓慢,2009年后,吸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尤为严重,全年超过350件,这个数据是非常惊人的,比之醉酒驾驶没有丝毫逊色。

③从这些数据可见,吸毒达到一定量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和控制能力均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几率也成倍提高。

另外,
由于“毒驾”肇事是近年来激增的,人们的关注点还没有被吸引过来,成为了媒体报道和执法过程中的盲点和死角。

不可否认的是,“毒驾”与醉驾同样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能够使用“毒驾”处罚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

可见,立法只是停留在了行政法、民法层面上,不仅造成了公安交通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依据,也降低了对“毒驾”行为人处罚的严厉程度。

相比美国等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我国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方面的人员表示,如果行为人没有肇事则只能以治安管理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只有出了事故,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定罪。

由此可见,现有的处罚手段对于“毒驾”行为人并未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刑法作为国家最具强制性手段的法律,对于公民行为具有极强的导向性,自醉驾入刑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来看,这一违法行为发生率已明显降低,在刑法中对“毒驾”行为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和谐的生活氛围。

从法益角度看,“毒驾”比之醉驾侵害的法益更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共安全,是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言。

而“毒驾”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了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法益,还涉及到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为驾驶者吸食的毒品,严重侵害了我国有关毒品管制的法规,对社会秩序、人民利益以及法律法规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打击吸毒后驾驶行为必须与打击相关的毒品犯罪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有力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因此,“毒驾”比醉驾的危险程度和危害性都要更为严重,“毒驾”更加应该被刑法所吸纳调整。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成为我国交通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由于侵害了更复杂的社会关系,牵涉了禁毒部门、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逐渐引起的社会关注都将促进立法部门加快制定具体法规的脚步,相关部门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才能协调各个部门共同打击“毒驾”,有效制止这一新型犯罪,确保维护国家良好法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注释]
①孙建国.《“毒驾”入刑,势在必行》,吉林人大。

②葛力.《我国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控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毒驾入刑”势在必行——本刊独家专访公安部禁毒局副处长张道明》,人民公安,2012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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