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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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

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

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作者:李明真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伴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醉酒,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入公共热烈讨论的视野,成为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制对象,然而交通领域的违法驾驶行为还包括吸毒后驾驶的行为,而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将其纳入刑法打击的对象。

面对现实中高发的毒后驾驶带来的严重危害,通过毒驾入罪的方式打击毒驾行为是必要的。

【关键词】毒后驾驶;危险驾驶;毒驾入刑一、毒驾入刑的现实紧迫性早在2013年6月 26 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醉驾猛于虎,而毒驾猛于醉驾。

2011 年 7 月 26 日,一“的哥”因毒驾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2012 年 4 月 22 日,在沿江高速公路江苏常熟段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 14 人死亡 20 人受伤,经查,大客车司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

在总所周知的事实是人在吸入一定量的毒品后会产生精神上的幻觉,注意力下降等问题。

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驾车危险已经通过了无数次惨痛的交通事故得到了体现。

虽然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并没有酒驾报道的那么多,危险性也没有那么明显,但面对我国吸毒群体不断扩大,吸毒人拥有驾驶证件的人数日益增多的现实国情,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潜在的驾车危险性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毒驾入刑的刑法理论依据(一)吸毒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论基础基础刑法理论的共同认识为,构成要件与违法行为都被视为是刑法中的不法,这种不法要求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进行区分,从而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不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即结果无价值,而同时也决定于具备构成要件行为的目的性、行为的其他特征与主观意图等,也就是行为本身的无价值。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DUID(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

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0-0000-02毒驾(即Drug driving)是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指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机体在毒品的影响下,或在毒瘾发作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毒驾与醉驾、飚车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和多发性,入罪具有现实必要性,更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本文试从毒驾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来阐述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再从刑事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对毒驾入刑进行价值定位,以此为深入分析毒驾行为的入刑做好理论铺垫。

一、客观危害——毒驾入罪的客观基础近代以来的刑法以行为责任为中心,以限定犯罪的成立范围,客观有害的行为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司法运行的起点。

“行为的危害性,是行为之所以成为刑事责任之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是刑事立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把那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从而也是刑法上的行为概念的基本特征。

”[1]对于毒驾而言,其直接侵害或威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实质上是对于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侵害或威胁。

然而,由于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毒驾行为的危险性在现实中被疏忽和低估。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毒品之祸无需赘言,而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修正案,经过五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具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未能入刑,随着一件件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将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毒驾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义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驾可定义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毒驾的现状及危害毒驾的危害更胜于酒驾,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

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

可见,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近年来,因毒驾发生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一)全国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及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

201X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01X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作者:朱巧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随着“毒驾”在我国的遂年增加,社会对“毒驾”是否与“醉驾”一样入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

“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程度都甚于醉驾,“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

借鉴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区对“毒驾”入刑的做法,我国应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进行科学的检测,公正的裁判,积极打击“毒驾”行为,进而达到保护普通民众法益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毒驾入刑法律思考作者简介:朱巧玲,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93-02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后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来,道路上危险驾驶的行为较之以往有大幅度的减少。

然而,笔者这几年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除了上述已纳入《刑法》打击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危害程度与“醉驾”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毒驾的概念目前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对于“毒驾”还未给出明确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毒驾”就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毒品”不能狭义的理解为传统范围里的鸦片、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应当包括全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也包括摩托车等各类以发动机为驱使动力的车辆。

“毒驾”入刑,则是指《刑法》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在吸食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犯罪范围进行打击。

当然,为了医疗目的等合法用途而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

二、我国“毒驾”的现状笔者通过查阅后,并没有获得我国因“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权威官方数据,但就我院近几年承办的公诉案件来看,“毒驾”呈现遂年上升的趋势,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種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文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现今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然而有关毒驾的相关规制依旧不足。

尽管毒驾入刑面临诸多困难,且毒驾入刑问题引起诸多争议,但是毒驾问题愈发重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入刑;立法设想毒驾行为泛滥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

毒驾入刑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维护,目前尚在探索阶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不足,研究国内外立法,推动毒驾入刑的开展。

一、毒驾行为概述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毒驾行为做出相关明文规定,界定毒驾行为,首先要充分考虑毒驾的特性,即吸毒驾驶,驾驶者处于毒品作用驾驶的状态,不排除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的状态。

其次要考虑毒驾行为带来社会影响,潜在风险以及实际造成的严重结果。

综合来看,毒驾行为界定为“非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经认定后三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二、毒驾入刑合理性分析(一)毒驾法律规制的缺失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禁毒法》,目前行政法对毒驾行为采取事前禁止、事中规制和事后处罚的措施,然而目前法律规制多是指导性的,一方面仅提出应处以行政处罚,对于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有解释,另一方面提出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威慑。

刑事立法方面规定“当驾驶人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或是更严重结果的,且该驾驶人员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对该驾驶人员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

该立法的缺失在于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仅处罚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而忽视其吸毒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其潜在危害性。

(二)毒驾入刑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具备三个特征即有效性,无法替代性和经济性。

就目前来看毒驾即使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也只停留在罚款和警告的范围。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得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得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得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得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得发生,毒驾得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得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得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得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得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得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得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得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与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得严重后果、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得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她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得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得休息、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得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得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就是造成此次事故得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得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得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得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得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the infl uence of illegaldrugs”、此处得“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得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此处得“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得各类车辆。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江寅昌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江寅昌(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 230036)摘要:“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毒驾”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许多国家已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还处于法律空白。

因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行为;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39-0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酒驾”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内,经过近4年的法律实践,已然初见成效,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迅速减少。

然而,相较于“酒驾”,存在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未能入刑,我国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不断发生,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积极开展对“毒驾”的立法工作,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一、我国“毒驾”行为的现状(一)社会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呈爆炸式增长。

截至2014年年底,根据国家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突破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员超过2.46亿,而且这个数值每天还在不断的更新中。

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250万人。

其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

按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计算,我国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000万,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论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毒驾行为已经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

毒驾行为不仅对驾驶者自身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毒驾行为的定义、危害性、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毒驾行为的定义及危害性毒驾行为,即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导致其驾驶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毒驾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驾驶者自身安全的威胁。

毒品会影响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操作能力,使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 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威胁。

毒驾行为可能导致驾驶者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从而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伤害。

3. 对社会治安的破坏。

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贩毒、洗钱等,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三、毒驾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对毒驾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罚金”。

然而,对于单纯的毒驾行为,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现行刑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毒驾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毒驾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1. 明确毒驾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毒驾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处罚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毒驾案件时有所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

对毒驾行为应加大刑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增设拘役期限等,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例如,交通部门可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可协助进行毒品检测等。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吸毒驾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吸食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这与合成毒品的医理作用是息息相关的。

所谓合成毒品,也就是我们原先所称的新型毒品,是指纯化学品合成的毒品,也就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的。

在当前的中国刑法中,法条的罪名之中没有毒驾罪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界各位法学家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吸毒驾驶行为的含义是司机也就是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在服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毒品后或者精神上的药物后,在吸毒的一段时间以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至今为止,在我们国家驾驶人吸毒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在现在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可以利用多种渠道来进行交易,所以这为我们的打击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得吸毒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吸毒驾驶行为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

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治理:第一,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以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

第二,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理力度。

主要是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力度、对路面执勤、查处酒驾,应及时移交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同时公安交管,禁毒部门要加强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

对有吸毒史成瘾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驾驶车辆工作。

第三,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毒驾治理工作。

除此之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0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1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或瘾尚未戒除的。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作者:李潇潇江秋霞李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写入了刑法。

然而却并未将争论已久的“毒驾”列入修正案中,对此,引起了社会和学者的普遍争议。

那么,“毒驾”是否应当入刑呢?本文作者认为,“毒驾”应入刑,但更应谨慎入刑。

下文从刑法的谦抑性、我国的国情等方面分析“毒驾”应谨慎入刑,以及我国现阶段应对“毒驾”的措施。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毒驾”谨慎入刑;中国国情;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0-02作者简介:李潇潇(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密切接轨,致使我国吸毒人员与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因而由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近几年,“毒驾”入刑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交警和禁毒部门、社会群众的普遍共识。

而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甚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却都没有将“毒驾”列入,这体现了立法者立法的谨慎。

一、“毒驾”的概念目前,我国司法部门没有给出“毒驾”的具体法律概念。

但近几年对此行为的研究,大多数法学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毒驾”,即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并且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而且也应当包括一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不仅仅指汽车,也包括所有由发动机驱动的车辆。

因此,“毒驾”是指以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二、“毒驾”谨慎入刑(一)刑法1.刑法的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具有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以及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措施的强制性、严厉性等特征。

论“毒驾入刑”

论“毒驾入刑”

论“毒驾入刑”
钟华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5(028)006
【摘要】“毒驾”同“酒驾”一样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两大杀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继出台,“醉驾入刑”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但对于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其入刑却进程缓慢.这为吸毒人员驾车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共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本文在合理界定“毒驾”行为的基础上,主张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并为其进行全面的罪刑设计.“毒驾入刑”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更加有效地打击涉毒犯罪,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总页数】5页(P51-55)
【作者】钟华
【作者单位】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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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技术 中 , 有效的减 少危 险驾驶 的发生 。 5 、 结语 毒驾 因其危害性与逐年增长的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 部门越来 越多的关注 , 毒驾问题关乎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 直 接关 系到社会公共事业 的安全。所以我呼吁我们应该尽早将 毒驾入刑 , 建立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 , 保障广大人 民群众 的生 3 . 毒驾人刑的法理依据 实现社会的安定。 3 . 1 、 毒驾行 为应 区别 于交通肇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 命财产安 全 , 注释 : 共 安 全 罪 ①汶金让 , 《 毒 驾入 刑势在 必行》 , 2 0 1 2年 6月 2 1日, 第 首先 , 毒驾行 为应 区别于交通肇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 害公 0 3版 共安全罪 。第一 , 与交通肇事罪进行 比较不 难发现 , 毒驾 的危 0 参 考 文献 : 险性更大 。 『 1 1 李文君 , 续磊 : 《 论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 中的吸毒 驾驶行 刑法 的定罪量刑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结果 。 从主观要件讲 , , 【 A 1 ,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 , 2 0 1 0 年版 我认 为毒驾者往往是 出于放任结果发生 的“ 间接故意” 。理 由 为》 第( 4 ) 期。 如下 : 『 2 1 郭锐 : 《 浅析吸毒对安全 驾驶 的影响》 , 『 M 1 , 《 公 安大学学 我利用排除法来确定毒驾的主观心 态。 第一, 虽然毒驾具 自然科学版 )  ̄ 2 0 0 9年版 第 2期。 有很强 的危 险性 , 但是其侵害 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 侵害的范围 报( [ 3 1 李静 : 《 论 增设危 险驾驶 行为罪》 , 【 M】 , 南 昌大学 出版社 也是不确定 的。第二 , 对于毒驾这种 明显带来危险 的行为 , 拥 0 1 0年 5月 有驾驶证的人是完全 民事行为人 , 他是应 当预见 的。第 三 , 因 2 左 坚卫: 《 罪责刑专题探 索》 , f M1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 为吸毒在先 , 行为人的反应速度 降低 , 出现 了危害后果发生 的 2 0 1 0年 版 。 潜在危险 。 虽然行为人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 时不希望 的, 但是这 版 社 f 5 1 杨 国举 : 《 论刑 法对 危 险领 域 的潜 质保护 》 , [ J 】 , 湖北 社 么危险的行为所导致 的危害后果 , 还是采取 了放任 的态 度 , 其 0 0 9年版。 故意 的主观心态明显要大 于过失 , 所以, 所 以排除过于 自 信的 会科 2 作者简介 : 杨钰奇 , 女,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 , 方向: 法学 过失 。 综上所述 , 行 为人 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 主观是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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