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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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

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

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摘要:近年来,由“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与“酒驾”入刑相比较,关于“毒驾”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打击措施等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对“毒驾”采取零容忍的打击,不仅利于我国禁毒事业的发展,还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关键词:“毒驾”;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近年来,一些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因为“酒驾”、“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乏少数。

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深入人心,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基于“酒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期,“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毒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毒驾”(drug—driving)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在我国至今对“毒驾”尚无明确、具体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相关的媒体报道中不能发现,“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失态。

2003—2005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读10起;2006—2008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起;2009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起以上;2010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

可见“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并且事故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吸毒对于健康的危害不需赘述,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结合之后,肇事就呼之欲出。

毒驾事故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近十年来,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毒品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毒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急速蔓延,吸食毒品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无罪化、大众化的趋势,使得毒品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当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是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会开车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技能,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

危险驾驶入罪引发的思考

危险驾驶入罪引发的思考

危险驾驶入罪引发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越来越多。

正是由于车辆的激增,危险驾驶随之而来,而近几年此种现象更甚,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南昌3·5重大交通事故,杭州5·7飙车案,李启铭醉驾肇事案,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类似案例可谓是前赴后继。

民众对危险驾驶的容忍度已接近极限,对危险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鉴于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正式纳入刑法视野,此举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未必如此,笔者认为,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危险驾驶罪;执法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motor vehicle more and more. It is becau se of the surge in vehicles, with dangerous driving, and in recent years this phenomenon more very, chengdu 12 · 14 super-large hit-and-run case, nanchang 3 · 5 major traffic accident, hangzhou 5 ·7 racing case, drunk driving case LiQiMing road, nanjing 6 · 30 drunk driving in heavy resources, similar case it may be said is endless. The people of dangerous driving tolerance is already close to the limit, to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punishment of growing calls. In view of this, the 2011 amendment of crimi nal law (8) “will be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criminal law formally vision, which aroused extensive debate. Although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will be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sin is out of the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good intentions, but the actual effect is not necessarily the cas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by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perfect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easonable explanation, can have better than into the si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angerous driving effect.Keywords: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Into sin; Dangerous driving sin; Law enforcement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空白。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Thoughts On The Problem Of Convicting Drug Driving司伟攀(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毒驾问题日益严峻,因毒驾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

而《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毒品种类繁多、检测技术困难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因的考虑,并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应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疏漏之一。

面对毒驾严峻的现实情况,应当考虑将毒驾纳入刑法之中,以“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优方式。

关键词:毒驾入刑正当性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6)08-33-04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不同的事物结合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

机动车与吸毒本是两个不相干的事物,但在如今道路交通迅猛发展的时代,当吸毒“遇见”了机动车,二者之间并不会擦出美丽的火花,而是会发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当前社会不仅机动车整体保有量急剧增加,同时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各种新鲜事物的涌现,导致寻求刺激的吸毒人员不断上升。

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机动车驾驶员中属于吸毒人员也不在少数,这就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险。

因此,毒驾成为了当今时代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考验着当代社会治理的智慧。

学界对毒驾是否入刑的认识并不统一,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但毒驾入刑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对因毒驾引起的实害犯是否要处罚,而是因毒驾产生的巨大风险是否需要刑法的介入而予以防范,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一、毒驾应否入刑问题之背景首先,学界和实务界存在毒驾应入刑与否之争议,较为突出的观点争锋直接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学者支持毒驾应当入刑,也有相当部分学者持反对观点。

笔者总结了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1.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数量繁多,有200多种,具体注射、吸食哪些种类的毒品应入刑,还有待研究;2.目前能做到快速检测的毒品种类较少,在执法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手段尚不完善;3.目前对毒驾治理可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而且对于因“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驾驶人员可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起起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笔者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对毒驾入刑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终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标签:毒驾;刑法;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

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起。

1 毒驾入刑概念界定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英文表述有drug-driving、drugged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失控情形。

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饮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饮酒的反应时间慢12%;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毒驾入刑”热的冷思考

“毒驾入刑”热的冷思考

“毒驾入刑”热的冷思考关于《“毒驾入刑”热的冷思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提交审议,再次掀起了毒驾行为犯罪化的讨论热潮。

然而,毒驾行为并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由于吸毒导致的特殊人体反应,使得行为人暂时处于类似“精神病人”的状态之中,此时对行为人科处以刑罚,并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作用。

将毒驾单独设罪或者并入危险驾驶罪中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其根本解决途径在于加强对上游吸毒行为的有效管控。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毒驾入刑;刑罚作用;刑法谦抑性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与日剧增。

2014年上半年,仅内蒙古地区累计登记吸毒人员就高达35080人,处于各类管控措施的吸毒人员16628名。

毒驾报道也触目惊心,2010年5月26日,杭州一男子吸食了K粉后,接连撞死撞伤民众,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下。

各大案件导致民意激愤,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吁也日益高涨。

针对毒驾入刑的犯罪化讨论,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入刑,还有一部分部分则持反对态度。

新型行为犯罪化一定要有其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条件,法理依据包括立法依据和司法依据,二者向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毒驾入刑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综合考虑。

1 立法技术上面临着难题立法是执法的先决条件,倘若没有一个完善的立法技术,即使法律被制定出来也不一定能够起到预想效果。

毒驾入刑有着较为复杂的罪状定性问题。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实践中查处的案例来看,毒驾可以大致定义为:“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毒驾入刑的主体应当包括两类人,一是有毒瘾尚未戒断的驾驶员,二是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

毒瘾是否戒断是一个难以认定的事实,有很多被强制戒毒两年后的吸毒人员,即使最后尿检呈阴性,一旦再次接触社会后复吸的可能性也不低。

因此会给执法人员带来困难,造成执法上主观臆断的随意性增加。

其次,毒驾入刑是应该将其并入现有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还是应该单独列为罪名即设立“毒驾罪”,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邹亮(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㊀㊀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ꎬ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ꎬ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ꎮ伴随经济的发展ꎬ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ꎮ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ꎬ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ꎬ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ꎮ放眼国外ꎬ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ꎮ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ꎬ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ꎬ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构建和谐社会ꎮ关键词: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24 3ꎻD922 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63-03㊀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吸毒人员和机动车的数量的不断攀升ꎬ毒驾肇事案件呈爆发性增长ꎮ因为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愈发显著ꎮ值得关注的是ꎬ酒驾因其纳入刑法ꎬ所带来的成效显而易见ꎮ 喝酒不开车ꎬ开车不喝酒 早已深入人心ꎮ当前毒驾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ꎬ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ꎬ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ꎮ一㊁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一)毒驾行为危害日益严重毒驾之患猛于虎ꎬ吸毒对驾驶者的影响是巨大的ꎬ驾驶车辆需要驾驶员的精神高度集中ꎬ需要其对交通实时状况和车辆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ꎮ而吸毒后会使驾驶员大脑和身体能力减弱甚至丧失ꎬ无法达到正常驾驶标准ꎮ从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ꎬ危害道路安全ꎬ威胁生命财产安全ꎬ酿成大祸ꎬ悔恨终身ꎮ1.毒驾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驾行为并不像酒驾那样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ꎬ酒驾具有极易被发现的特点ꎮ毒驾更多的表现是在精神方面的影响ꎬ使其精神方面受到抑制和亢奋ꎬ在心理方面ꎬ则表现为对人性㊁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ꎬ而这些单凭视觉㊁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识ꎮ因此ꎬ毒驾需通过高科技检测技术认定ꎬ否则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ꎮ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毒品比酒精更具有麻醉性ꎬ更能麻痹驾驶员的神经ꎬ还伴随严重的致幻性ꎮ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会产生视觉模糊㊁反应迟钝㊁思维混乱㊁嗜睡㊁幻觉㊁妄想㊁昏迷等症状ꎬ会大大地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ꎬ削弱驾驶人的注意力ꎬ干扰驾驶人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ꎬ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ꎮ3.毒驾人员数量的上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ꎬ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ꎬ是2008年同期的6.5倍ꎬ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ꎮ与酒驾相比ꎬ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ꎮ据统计ꎬ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ꎮ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 定时炸弹 ꎬ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ꎮ拆除这颗 定时炸弹 ꎬ刻不容缓ꎮ(二)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不足入罪举轻以明重ꎬ出罪举重以明轻ꎬ将毒驾防范重心前移ꎬ从源头治理毒驾行为至关重要ꎮ1.我国行政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虽有涉及禁止毒驾但对毒驾该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ꎬ处罚力度较轻ꎮ对毒驾者处罚最甚者也不过是注销驾驶证ꎮ驾驶人吸食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㊁强制隔离戒毒㊁社区康复措施的ꎬ要注销驾驶证ꎮ2.我国刑法未对单纯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毒驾行为本身仍然未能入刑ꎬ我国目前对毒驾依然是按照结果犯来处理ꎮ刑法在毒驾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功能ꎬ而不是预防功能ꎮ换言之ꎬ毒驾若未导致交通事故ꎬ其行为是很难受到处罚的ꎮ即使行为人因为吸毒行为神志不清扰乱了交通秩序ꎬ发生了危害结果ꎬ毒驾本身这一行为因尚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ꎬ在刑法上并不会受到惩罚ꎮ而对毒驾所造成结果的处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㊁量化的标准ꎮ例如ꎬ毒驾发生交通事故ꎬ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ꎻ若危害程度更加严重㊁恶劣ꎬ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ꎬ一般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ꎬ同一个行为ꎬ情节和后果不同ꎬ这两个结果之间的分界点如何界定?这在我国刑法上依旧是空白和模糊不清的ꎮ无论是从行政法法律规制来看ꎬ还是从刑法的法律规制来看ꎬ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许多不足ꎬ甚者缺失ꎮ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ꎬ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ꎬ达不到震慑效果ꎬ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ꎮ无形之中ꎬ更加会催生吸毒驾驶行为的出现ꎮ因此应尽快将毒驾立法ꎬ对毒驾实行 零容忍 ꎬ打击毒品犯罪ꎬ维护社会稳定ꎮ二㊁域外毒驾模式的选择及理论反思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ꎬ毒驾入刑对我国来说已经是箭在弦上ꎬ不得不发了ꎮ与之相类似的酒驾入刑之后ꎬ取得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ꎬ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ꎮ纵观世界各国ꎬ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规制范畴ꎬ适度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ꎬ取其精华ꎬ去其糟粕ꎬ再结合当前国情ꎬ加速毒驾入刑ꎬ打击毒驾行3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㊀㊀作者简介:邹亮ꎬ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ꎬ硕士ꎬ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ꎮ为ꎬ遏制毒品药物的滥用都是大有裨益的ꎮ(一)德国模式德国在刑法上按照不同的情形对该行为将会以不同的罪名论处ꎮ德国刑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合法正确的驾驶状态ꎬ也列举了那些违法㊁错误的驾驶行为ꎬ其中就包括我们所说的毒驾行为ꎮ在德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ꎬ不论其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ꎬ都构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ꎬ也不论其既遂抑或未遂ꎮ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把吸毒与饮酒后同样是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归为醉酒状态ꎮ另外ꎬ德国刑法对两种罪名的过失行为同样要作出处罚ꎬ只不过是相对于故意的情形来说ꎬ前者处罚更轻而已ꎮ这种情况下ꎬ相当于是一种兜底性条款ꎬ即只要你吸毒驾驶机动车ꎬ那么就有一款罪名适合你ꎬ就可以入罪ꎮ(二)日本模式作为中国的毗邻国日本ꎬ在毒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ꎮ驾驶者在吸食药物后导致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ꎬ法律将认定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基本驾驶能力ꎬ若其这一毒驾行为引发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ꎬ驾驶者将会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ꎮ并且ꎬ其法条所说的药物ꎬ也不单单是以毒品㊁麻药㊁兴奋剂等管制药品为限ꎬ还包括其他类ꎬ如安眠药㊁辛纳ꎬ令人大脑神体容易产生昏迷㊁沉睡㊁不清醒症状的药理作用物品ꎮ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ꎬ值得注意的是ꎬ它还有一个前提ꎬ违反«道路交通法»ꎮ(三)美国模式在美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ꎬ可以按照公然醉酒罪来处理ꎬ受到刑法的处罚ꎮ美国醉驾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醉驾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将醉驾包含于危险驾驶罪当中ꎬ但不包括 吸毒驾驶 ꎮ而美国的刑法中所指的醉态驾驶ꎬ不仅包括饮酒ꎬ还包括其他介质进入体内导致人身体或精神能力的障碍ꎬ如毒品㊁违禁药品㊁安眠药等ꎮ毒驾在美国的法律上规定的惩处方式是非常严格的ꎬ无论是否造成了事故抑或损害ꎬ只要是在吸毒之后驾驶车辆ꎬ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ꎬ因为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危险犯ꎮ综上所述ꎬ各国刑法对毒驾行为予以高度重视ꎬ处罚也是非常严厉ꎬ有些国家是将毒驾当作行为犯来处罚ꎬ例如德国ꎻ有些国家是以结果犯来处置ꎬ例如日本㊁英国㊁新加坡ꎻ而美国则是以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处置ꎮ另外ꎬ上述各个国家都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中ꎬ普遍认为吸毒和醉酒驾驶在根本上性质是没有区别的ꎬ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ꎬ共同适用刑法处罚ꎮ而我国目前刑法对于毒驾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ꎬ仅仅是结果的 变相处罚 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多种途径ꎬ多种方式相结合ꎬ完善相关法规ꎬ加速毒驾入刑ꎬ从源头上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三、毒驾入刑之制度进路随着毒驾逐年增长的趋势ꎬ毒驾入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ꎬ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ꎬ学界和社会成员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近些年来愈发高涨ꎬ但究竟以何种形式入刑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ꎮ(一)通过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1.毒驾入刑的设置模式从性质上看ꎬ毒驾的性质与酒驾较为相似ꎬ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ꎬ而没有必要将毒驾这一问题单独定为一个罪名ꎮ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毒驾纳入刑法ꎬ既可以保持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统一性ꎬ又可遏制毒驾这种危害行为ꎬ填补法律空白ꎮ(1)单独设立 吸毒驾驶罪 ꎬ有些不切实际ꎬ立法成本过高ꎮ毒驾的性质与 酒驾 竞速驾驶 属性相似ꎬ在有一个能容纳类别相同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存在的情况下ꎬ又单独将毒驾行为ꎬ增设为一个新罪名 吸毒驾驶罪 ꎬ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ꎬ更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罪名结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ꎮ(2)毒驾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去ꎬ有一种 杀鸡用牛刀 的感觉ꎬ反映出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定性不当和惩罚过重的问题ꎮ而且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大部分是为直接故意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ꎬ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ꎬ而毒驾行为人大多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ꎬ因此将毒驾行为以该罪的罪名入刑显然也不合适ꎮ(3)将毒驾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妥当ꎮ原因在于:首先ꎬ在主观心态方面ꎬ危险驾驶罪ꎬ实践主要认定为故意ꎬ这与毒驾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谋而合ꎮ其次ꎬ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ꎬ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ꎬ不论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ꎬ都构成犯罪ꎮ毒驾行为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危害行为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ꎬ都不能为社会所容忍ꎮ因此ꎬ将毒驾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纳入此罪是最为恰当的ꎮ2.毒驾的犯罪构成毒驾ꎬ是指行为人非法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鸦片㊁海洛因㊁冰毒等)而驾驶诸如汽车㊁三轮车㊁摩托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ꎮ这种行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ꎬ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ꎬ所以本文认为毒驾入刑构成犯罪应具有以下几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若毒驾入刑ꎬ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ꎬ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秩序ꎮ众所周知ꎬ交通运输工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ꎬ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ꎬ毒驾问题关乎人命ꎬ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财产安全ꎬ关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ꎮ(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是毒驾行为的客观条件ꎮ即应该符合以下要件:首先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破坏了交通运输的规则的行为ꎮ其次ꎬ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是毒驾入罪的必备要件ꎬ毒驾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ꎮ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其构成之客观要件ꎮ最后ꎬ必须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ꎬ或者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ꎮ(3)主观方面: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ꎮ我们都知道ꎬ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精神极端的亢奋和妄想㊁幻觉等症状ꎬ脱离了现实ꎬ以至于判断46现代交际 2018年2期力降低或是丧失ꎮ而毒驾行为人作为拥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对毒驾可能造成极强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可以预见到的ꎬ虽然毒驾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支持的态度ꎬ但是他对这样结果的发生不反对或是避免ꎬ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ꎬ主观的恶性较强ꎬ这与过失有很大的区别ꎬ故其主观的态度是间接故意ꎮ(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ꎬ不包括单位ꎬ就是所谓的一般主体ꎬ即凡是年满16周岁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ꎮ(二)毒驾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刑法量刑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ꎬ也是一贯立法活动所秉持的理念和思想ꎮ毒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入刑ꎬ理所应当参照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配刑ꎬ我国目前刑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ꎮ相比之下ꎬ毒驾的危害性与危险驾驶罪中其他行为ꎬ如酒驾㊁竞速驾驶更加严重ꎮ因此ꎬ将毒驾的刑罚设置更严厉些较为妥当ꎮ至少不能轻于酒驾等其他行为ꎮ另外ꎬ法定配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交通肇事罪衔接问题ꎮ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时ꎬ毒驾作为行为危险犯ꎬ按危险驾驶罪处理ꎬ发生危害结果时则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罪名处罚ꎬ符合交通肇事罪的ꎬ按该罪名处罚ꎻ符合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ꎮ刑法裁量制度上ꎬ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处罚ꎮ总之ꎬ毒驾的刑法裁量既要罚当其罪ꎬ还要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衔接ꎬ做到不枉不纵ꎮ四、结语毒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ꎬ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ꎮ毒驾日益蔓延ꎬ严重危及公共安全ꎬ正因如此ꎬ推动毒驾入刑ꎬ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ꎬ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危险驾驶罪ꎬ从而弥补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空白ꎻ又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ꎬ从源头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切实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同时毒驾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ꎬ毒驾立法不应该迫于社会舆论草率为之ꎬ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原因ꎬ结合国情ꎬ汲取国外先进经验ꎬ立足于本土ꎬ审慎而度之ꎮ参考文献:[1]袁国礼.全国实际吸毒人数统计[EB/OL].ht ̄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4/13793623_0.shtmlꎬ2015-06-24.[2]王春圆.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引社会关注[N].人民日报ꎬ2014-12-10.[3]朱浩.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ꎬ2015(3):21.[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ꎬ1995(4):108.[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1991:2.[6]杨焕宁.禁毒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1991ꎬ35(2):101.[9]王应甲.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ꎬ2011:12-23.[10]苏威.毒驾入刑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ꎬ2013.责任编辑:杨国栋(上接第67页)当然要负违约的相应责任ꎬ接受法律的惩罚ꎮ因此ꎬ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ꎬ应当以双方的有无过错和大小来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ꎮ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ꎬ按比例承担自己的责任ꎮ如果受礼方完全过错ꎬ则全额返还彩礼ꎻ如果送礼方完全过错ꎬ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ꎻ如果双方同等过错责任ꎬ彩礼则按过错的大小ꎬ返还相应的数额ꎮ如果双方离婚送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ꎬ应当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导致离婚的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ꎻ(3)实施家庭暴力的ꎻ(4)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区分送礼方的责任ꎬ以确定返还彩礼数额ꎮ如果送礼一方无过错ꎬ则酌情返还彩礼ꎬ如果结婚年满10年ꎬ送礼方则不得请求返还彩礼ꎮ所以ꎬ在«婚姻法»中引入彩礼返还制度的过错原则立法ꎬ并根据男女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上的意义ꎬ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ꎮ(四)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关于彩礼返还ꎬ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条件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彩礼一律返还ꎻ再次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ꎬ彩礼应当返还ꎮ但是结婚登记多久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没有规定ꎮ这样使得一些结婚登记了几年ꎬ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具有不公平性ꎬ如上面第二大点以及第四小点的例子ꎬ对苦等对方的一方具有不公平性ꎬ所以引入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具有必要性ꎮ本文认为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时间规定ꎬ应当是自结婚5年内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ꎮ5年时间作为返还彩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ꎬ因为如果确定返还彩礼的时间过短ꎬ比如2年ꎬ有些以占有彩礼为目的人故意跟对方结婚而又不愿意跟对方共同生活的人认为2年时间不长ꎬ熬过2年ꎬ彩礼就归自己了ꎮ而规定为5年增加了时间成本ꎬ降低了骗取彩礼的几率ꎮ责任编辑:于㊀蕾5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DUID(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

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0-0000-02毒驾(即Drug driving)是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指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机体在毒品的影响下,或在毒瘾发作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毒驾与醉驾、飚车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和多发性,入罪具有现实必要性,更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本文试从毒驾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来阐述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再从刑事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对毒驾入刑进行价值定位,以此为深入分析毒驾行为的入刑做好理论铺垫。

一、客观危害——毒驾入罪的客观基础近代以来的刑法以行为责任为中心,以限定犯罪的成立范围,客观有害的行为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司法运行的起点。

“行为的危害性,是行为之所以成为刑事责任之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是刑事立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把那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从而也是刑法上的行为概念的基本特征。

”[1]对于毒驾而言,其直接侵害或威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实质上是对于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侵害或威胁。

然而,由于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毒驾行为的危险性在现实中被疏忽和低估。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毒品之祸无需赘言,而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修正案,经过五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具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未能入刑,随着一件件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将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毒驾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义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驾可定义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毒驾的现状及危害毒驾的危害更胜于酒驾,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

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

可见,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近年来,因毒驾发生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一)全国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及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

201X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01X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種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毒驾入刑的立法思考

毒驾入刑的立法思考

毒驾入刑的立法思考□徐硕【内容摘要】毒驾行为不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且对于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都产生了威胁。

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声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

本文通过国外各国对毒驾的立法借鉴,探讨了关于毒驾入刑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毒驾入刑;驾驶员;毒驾立法【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6C061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硕(1981 ),女,湖南长沙人;湖南警察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近年来,毒驾问题已成为当前热点问题,有关毒驾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毒驾与“酒驾”一样,危害性非常大,目前道路上“毒驾”的发案率也是非常高,而我国对于“毒驾”的相关规制还不完善。

因此,本文就我国吸毒后驾驶的相关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各国的立法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毒驾”入刑的立法现状(一)缺乏统一的入罪标准。

由于针对性法律规范的不足,驾驶员使用毒品等致幻物质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能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

现阶段执法者对于产生恶劣影响的“毒驾”的处罚,是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为基础,向上增加处罚内容从严处罚的。

但是交通肇事罪为基础的处罚方式,只能够针对于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社会交通治安的“毒驾”者。

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没有造成后果的“毒驾”行为,部分执法者会选择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具体来说,没有确切的处罚方式,换句话说,对于这类“毒驾”者,难以形成约束力。

并且,没有确切法律条令,导致对司法的干扰大,很容易造成混淆,导致很多“毒驾”行为人钻法律空档,严重危害到法律的公平。

(二)危险驾驶罪未将“毒驾”纳入其中。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4种违法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毒驾入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毒驾成为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法律引入了毒驾入刑的相关法律,以打击和惩治毒驾行为。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一是关于毒驾的认定问题;二是关于毒驾的惩罚问题。

首先,对于毒驾的认定问题,主要需考虑的是对毒驾行为的鉴定。

毒驾行为通常会通过检测血液、尿液或唾液等样本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毒品成分。

但是,这样的检测方法需要的检测设备以及检测技术都比较先进,因此质量的保证也非常重要,一定要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关注哪些物质算做毒品、毒品的种类、量以及对不同毒品的检测准确性等问题。

其次,对于毒驾的惩罚问题,我国刑法对毒驾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被查毒时没有达到最低限度,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最低限度但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发现驾驶人员达到最低限度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定罪处罚,但是罚款数额比率将高于酒后驾驶,甚至可以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驾驶资格等等。

如:“最高法:危险驾驶罪就是因毒驾肇事而使人受伤就要定罪”。

截至2021年,重庆市公安局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一次打击毒品驾驶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查获291名涉毒驾驶人员。

再如2017年广东佛山一起毒品驾驶肇事的案例中,被告人因貔貅上头,盗窃他人摩托车,开车携毒犯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同时,还需赔偿原告人损失共计14.3万元。

总之,毒驾入刑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的制度和流程,在确保毒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毒驾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此外,针对毒驾入刑的相关法律问题,还需要加强司法实施和法律宣传。

一方面,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判决公正、准确、严明;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的普及程度,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毒驾入刑”相关问题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 姚淞元,郑洪鹏,孙寒琦,魏程锋摘要:对于毒驾行为是否入刑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涉及到刑法的一般预防、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危险驾驶罪的处罪扩张等相关问题。

毒驾入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效果,“毒驾入刑”并不与刑法的谦抑性产生冲突,将“毒驾”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当中,以便早期地、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实现刑罚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防控保障。

关键词:毒驾;酒驾;刑法;危险驾驶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91-0002一、毒驾问题的现状(一)毒驾的界定“毒驾”简而言之指的就是吸毒后驾驶。

这里的“毒”包括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乙醯托啡因、古柯碱等。

“驾”则是专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吸毒行为的认定,目前而言,我国的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2009年9月27号批准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来进行认定,即根据禁毒部门或者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来认定是否吸毒。

若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发现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则认定为“吸毒后驾驶”。

因此,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使用毒品或者国家管制类精神药物后在毒品的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驾驶人吸食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的生理乃至交通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

吸食毒品的人其大脑和脊髓的神经中枢会受到毒品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增加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使得驾驶员的视力急剧下降、难以对视野内出现的人或物做出正确的判断等,严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使得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

另一方面,在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和庞大的吸毒人员数量背后隐藏的毒驾风险却不为人知,潜在的隐患也是难以根除。

对吸毒入刑的思考

对吸毒入刑的思考

对吸毒入刑的思考作者:刘忠理来源:《新长征》 2017年第5期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吸毒是毒品产生社会危害的源头,世界几大国家均已将吸毒入刑。

我国《禁毒法》将种、制、贩毒入刑,而将吸毒入《治安处罚法》。

“四禁”的失衡,难以从法律上斩断毒品买卖市场供需的利益链,导致吸毒消费市场庞大,吸毒群体逐年骤增。

因此,只有将吸毒入刑才是解决毒品泛滥、铲除社会危害的治本之策。

吸毒入刑是我国严峻的毒情所迫,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解决吸毒群体泛滥的治本之策。

吸毒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现状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 年6月25 日接见全国禁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讲话时指出:“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同时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潜在吸毒群体有1400 万人,已占全国人口的1%,而因吸毒全世界每年死亡10~20 万人。

我国截至2014 年底,仅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死亡数量便已高达4.9 万名,因吸毒造成10 万孤儿由国家抚养。

贩毒、吸毒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吸毒者每人平均年耗费人民币少则2~3 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全国年耗费5000 亿元。

吸毒行为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不用刑法惩处,而是用其他任何经济的、文化的、行政的手段都难以解决,只有将吸毒入刑才是治理毒品泛滥和吸毒泛滥的根本之策。

吸毒入刑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 月24 日做出重要批示:“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

”《禁毒法》规定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原则,将前三禁入《刑法》,却将后一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上并没有做到“四禁”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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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思考
作者:张清宇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9期
摘要: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众所周知,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吸毒”与“驾驶”这两个行为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逐年飙升,现有的法律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威慑力弱,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预防的作用。

“毒驾”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与现有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情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能将执法难作为不将其入刑的理由。

关键词:毒驾;入刑标准;危险驾驶罪;风险社会
一、我国“毒驾”现状
截止去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的吸毒人员295.5万名,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这意味着我国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人吸毒。

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国际禁毒论坛”上,有关负责人说:“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能力、辨识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产生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错落,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提升。

”近年来,因“毒驾”引起的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失之惨重令人汗颜。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毒驾”入刑,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答复“毒驾”入刑将面临技术难度。

笔者认为不能将执法有难度作为“毒驾”不入刑的理由。

二、“毒驾”入刑须考虑的相关因素
“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毒驾入刑”就是将“吸毒后的驾驶行为”犯罪化的过程。

某一行为只有其危害性或者危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刑法才会予以干预。

关于“入刑标准”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被规定为犯罪:①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这种行为均是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②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制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③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④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⑤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者抑制该行为的效果。

笔者将综合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观点从各个角度分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贝卡利亚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首先,“毒驾”行为具有造成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

公安部在查缉毒驾工作中也发现很多长途客车、火车
司机为减少疲劳驾驶而使用毒品的现象较突出,驾驶员吸食毒品后在高速公路或者火车轨道上驾驶将使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人为且不可控的巨大风险之中,而且随着吸毒人员的数量以及拥有驾驶资格的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普通民众“谈毒色变”,吸毒者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置他人安危于不顾更是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的行为。

从主观上说,驾驶人明知或应知“毒驾”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驾车上路,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具有主观有责性。

2.现有的法律规制对“毒驾”行为起不到遏制作用
现行对“毒驾”行为的规制散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行政法规中,行政规制方面以治安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吊销、禁领驾驶资格,与其说是对毒驾的规制,不如说是对吸毒的规制和对毒驾的防范行政规制方面以治安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吊销、禁领驾驶资格,与其说是对毒驾的规制,不如说是对吸毒的规制和对毒驾的防范。

现有行政法规范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毒驾蔓延。

在刑事规制方面,“毒驾”行为则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定罪处罚,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至少是间接故意,由此会造成一种结果:行为人的“毒驾”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无法得到刑法的规制,这样就形成了法律真空。

三、“毒驾”应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
1.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
近年来,刑法正由传统的事后惩戒法逐渐转向风险防范法,也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风险刑法”。

劳东燕教授指出:“随着风险的扩散化与日常化,结果本位主义的刑法关注的重心,由其是在法定犯中,惩罚的根据越来越不依赖于现实的侵害结果,而取决于具有风险的行为本身。

”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还未现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予以介入,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

但是即使在风险社会也不意味着要将离发生实害很远危险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只有那些离发生实害距离很近并且发生实害的概率较高的危险行为,才能实行犯罪化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危险犯。

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是对伴随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了的场合,于一定范围内也允许的一种见解。

”“毒驾”所造成的危险已经远远超出交通领域固有的危险,是市民和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2.“毒驾”入刑效果分析
危险驾驶罪入罪以来,截止2014年12月12日,全国各级法院共作出91881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判决书,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

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

危险驾驶罪中对酒驾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刑法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则,对于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需要作出一致的判断和评价。

从现实的状况来看,“毒驾”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不小于“酒驾”,因此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
范中来,以刑罚处罚的方式对毒驾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至少是一种防范公共安全受到现实危险侵害的解决方案,具有谋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从法律体系看,醉驾已被纳入刑法当中,那么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以不同的惩治手段差别化评价外观上类似的行为,从法律体系自身完整和周延的角度看,显示出不平衡的状态,所以将“毒驾”入刑可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江雪松,黄亮.《“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1期.
[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张清宇,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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