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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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

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

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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