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
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一、引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不正确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和改正的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种各样的投诉举报,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工作手册,对于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正、公平、准确、及时地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定原则。
处理投诉举报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有超越法定权限和授权的行为。
3. 事实为本原则。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必须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4. 快捷、高效原则。
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尽快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并妥善安排相关事宜,确保投诉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投诉举报处理的流程1. 接收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要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并记录投诉举报内容、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同时,要将投诉举报事项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处理。
2. 初步调查:在接收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
对于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便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
3. 深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如果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话,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采集更多的证据和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安全,同时保密投诉举报人的身份。
4. 讨论研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将调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征求相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确保处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处理决策,并将处理决策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黄骅市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有执法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督查室,是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事实进行审查;(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擅自实施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明确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流程的意见(试行)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受市水务局委托,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重大、突发、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
水行政执法制度
水行政执法制度篇一: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总结
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总结
按照省、市要求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回头看”的方式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再剖析,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情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先后召开党组会1次,党组扩大会
2次。
制定了《XX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牛保根副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有力的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在局网站公布的执法信息进行了核对,将已变更的信息进行了动态调整。
其中包括执法人员的信息和“双随机”抽查的结果。
7月30日我局抽调4人,携带执法记录仪,到东光水厂、彩客化工企业进行了“双随机”取水许可检查。
双随机抽查事项占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事项的100%。
同时,制定2018年双随机抽查计划4项,同相关抽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及时公示。
三、监督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不断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与行政执法文书
为全面规范内部管理和执法行为,我局从岗位职责、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考核办法、廉政建设、办案流程、到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等方面建立了10余项规章制度,以规范内部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制度、有程序、有标准。
各县(市、。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政务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政务服务投诉。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投诉渠道,公正处理投诉事项,公平对待投诉人。
(三)及时、高效原则: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提高工作效率。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受理第四条投诉范围:(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行为。
(四)其他影响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行为。
第五条投诉渠道:(一)政务服务热线电话。
(二)政务服务网站投诉平台。
(三)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投诉。
(四)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投诉。
(五)其他合法投诉渠道。
第六条投诉受理:(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
(二)对符合投诉范围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投诉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涉及重大、复杂、敏感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投诉调查和处理第七条投诉调查:(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评估。
第八条投诉处理:(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水务系统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水务系统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强制、水行政征收和水行政处罚,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xx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调阅案卷、专项检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如何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如何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政务服务是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业务咨询、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等。
在政务服务中,不同个体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扰,因此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规范进行探讨。
一、投诉渠道政务服务投诉流程的第一步是确定适当的投诉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创建指定的投诉热线、网络平台或者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来提供投诉渠道。
同时,政府还可以与社会媒体合作,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设立专门的投诉账号,以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投诉。
二、收集投诉信息在收到投诉后,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体系。
这包括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以及详细描述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和投诉原因等信息。
政府还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投诉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投诉信息的安全性。
三、问题分类和处理政府需要将收集到的投诉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问题性质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政务服务投诉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服务质量、权益保障等不同类型。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诉,制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时限要求。
对于较为简单的问题,可以在短期内进行解决;而对于复杂的问题,则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四、处理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结果、处理决定以及下一步的行动计划等。
政府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确保投诉人及时了解到投诉处理的结果。
同时,政府还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由政府部门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投诉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确保投诉处理流程的执行。
外部监督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等进行,对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服务质量,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水企业,包括自来水公司、供水站等。
第三条供水投诉管理制度是供水企业建立和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制度。
第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处理和跟踪投诉事务。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事务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向用户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投诉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统计和分析体系,不断改进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投诉管理机构的工作,在行业内分享投诉处理经验和技术。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供水企业提交投诉。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务进行登记,并为其编号。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向用户发送投诉受理确认函,告知用户投诉事务已受理。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投诉事务。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反馈投诉处理进展,保持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在处理投诉事务后,向用户发送投诉处理反馈函,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处理投诉事务后,及时将投诉相关信息录入投诉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对处理投诉事务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相关资料,确保投诉事务的可追溯和可追踪。
第三章投诉的纠纷解决第二十一条在处理投诉事务中,如果用户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水务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确保水务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隐患管理机制。
以下是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以期提高广大群众对水务事故隐患的识别和举报意识,提高水务生产的安全质量。
一、奖励政策为加强对水务事故隐患的监管,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中,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1. 发现并积极举报水务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群众,一经核实,将按照事故隐患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和难度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对于举报的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0元。
2. 在水务生产的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对于特别优秀的个人或单位,将颁发表彰证书,进行社会宣传和表彰。
二、奖励条件1. 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政府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且具有事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2.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详实、真实、可靠,是导致事故隐患的根源和原因。
3. 对于发现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及时措施和处置方案,有效避免或减轻事故的损失和后果。
三、奖励流程1. 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包括撰写书面报告、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在线提交举报等方式。
2. 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收到举报后,将进行信息核实和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 奖励的数量和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支付奖励,并对举报者的隐私予以保护。
四、奖励公示为保证奖励公正、便于社会监督,必须对有关的奖励进行公示和信息披露。
具体表现为:1. 将水务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情况和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2. 把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纳入社会信用评价,并记录在个人和单位的评价档案中。
3. 对于不实举报,不仅不予给予奖励,还要公示惩戒,并在社会信用系统中记录,严格打击虚假举报的行为。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投诉受理的奖惩机制
奖励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投诉受理人员,水利局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如通报表扬、晋升机会等。
惩罚
对于工作不力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受理人员,水利局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甚至解 雇等。
05
附录:投诉受理流程图与表格
投诉受理流程图
投诉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 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申请;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引言 • 投诉受理制度概述 • 投诉受理程序 • 投诉受理责任与监督 • 附录:投诉受理流程图与表格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工 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为投诉受理提供 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该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包括提起诉讼、申请复议 等,为投诉受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内容,为投诉受理提供了另一种救济途径 。
VS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 与权和监督权,水利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政 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郑政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35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10〕179号),设立郑州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水利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二)将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南水北调移民局)承担的移民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三)将原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承担的供水节水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水务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务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水务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
负责拟订全市和跨县(市)中长期水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节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
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于水务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水务部门可能面临投诉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投诉受理与登记1. 投诉受理方式水务部门应设立统一投诉受理电话或网络平台,方便居民随时进行投诉。
2. 投诉信息登记水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信息登记系统,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三、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与转交水务部门应及时接听投诉电话或回复投诉信息,对居民的投诉进行初步了解,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转交处理。
2. 现场勘察与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勘察与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记录相关证据。
3. 核实与处理水务部门应结合勘察与调查结果,核实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流程进行处理。
4. 回访与解释水务部门应及时回访投诉人,解释处理结果并提供详细的说明,以增加居民的满意度。
四、投诉处理时限1. 初步回复时限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向投诉人作出初步回复,确认接到投诉并进行处理。
2. 处理结果反馈时限水务部门应在完成投诉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详细反馈给投诉人。
五、投诉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水务部门应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以保证处理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评估考核制度水务部门应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以推动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六、投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演示投诉处理方案的实施效果,以下是一起实际案例的分析:某小区居民反映自来水有异味,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投诉经过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前往现场勘察调查,并对自来水进行采样检测。
经过核实后,发现某水厂供水管道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工作。
水务部门立即安排了维修,并在处理完成后的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通过此案例的处理,居民对水务部门的投诉得到了及时解决,增强了他们对水务部门的信任。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居民对于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供水系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供水质量不佳、供水中断、计量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供水投诉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的用水权利,提高供水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水投诉管理制度的意义1.维护居民权益。
建立供水投诉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居民的用水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让居民感受到政府的关爱和服务。
2.改善供水服务质量。
通过对投诉进行详细的管理和分析,可以及时了解供水系统存在的问题,为改进供水服务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3.提高供水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能够促使供水企业加强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供水管理水平,为城市供水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供水投诉管理制度的内容1.投诉受理(1)受理方式: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多种投诉受理途径,如电话投诉、网络投诉、信函投诉等,方便居民进行投诉。
(2)受理范围:投诉受理范围应当涵盖供水服务的各个方面,如供水质量问题、供水中断、供水计量问题等。
(3)受理原则:供水企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先受理、先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和处理。
2.投诉处理(1)投诉登记: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登记系统,对居民投诉进行分类、记录、存档,并及时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
投诉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2)调查核实:供水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
对于存在紧急情况的投诉,应当及时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3)投诉处理时限:供水企业应当对于投诉设定处理时限,如简单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处理,复杂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处理。
3.处理结果(1)处理反馈:供水企业应当对投诉结果进行反馈,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和原因。
水务局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目录•水务局组织管理•水务局管理制度•水务局保障措施•水务局监督机制•水务局问题及解决方案•水务局未来发展及展望水务局组织管理01领导层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等组成领导层,负责全局战略规划、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02部门设置设置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程科、水质科、水政科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03层级管理实行层级管理,领导层负责战略规划,中层负责具体执行,基层负责实际操作。
组织架构水资源管理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处理水资源纠纷等。
水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水工程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水质监测与保护负责水质的监测、评价和保护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水政执法负责水政执法工作,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职能划分专业技术人员01水务局拥有一支专业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的技术团队,包括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水质监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02管理人员水务局注重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包括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等。
03技能人才水务局拥有一支技能熟练的技能人才队伍,包括一线工人、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人员配置水务局管理制度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按时上班打卡记录请假制度员工应按规定进行打卡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员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向主管申请请假,并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030201考勤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以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督促员工改进工作。
惩罚机制绩效制度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职业素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培训计划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以了解员工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举报过程中的行为。
三、举报内容1.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2. 违反职业道德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违反职业操守、溺职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
3. 其他不正当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公共道德、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举报。
四、举报渠道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相关证据等。
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口头举报,应提供详细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3. 在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应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举报内容和证据。
五、举报流程1. 受理: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并为举报人颁发举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和受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2. 确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如不属实,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4.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5. 反馈: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举报保护1. 举报人身份保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2. 举报人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
3. 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侦破的举报人,有关部门应赋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预到举报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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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
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
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