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联合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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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联合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联合储备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城乡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联合储备土地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联合储备土地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做好联合储备土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联合储备土地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联合储备土地项目资金收支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推进本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储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

第六条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以及调整程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执行。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组织编制联合收储土地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联合收储土地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收储项目概况、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量(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收储成本测算、收购价格、经济分析及资金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联合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留用地返还比例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县

(市、区)的标准执行,并对实际收储数量和留用地的返还数量建立台账。

第九条联合储备土地统一登记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下,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库,列入信息系统监管。

第三章土地管护

第十条市、县(市、区)城乡规划的编制或者调整涉及联合储备土地用地性质等内容,应当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联合储备土地供应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联合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联合储备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进行管护。

属地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联合储备土地权益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二条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联合储备土地,应当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经属地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利用已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临时利用土地的,应当与承租人等临时使用者签订临时利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利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利用土地合同应当经土地储备机构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临时利用联合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前期开发整理

第十三条联合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效益优先、滚动发展、整体联动、确保效果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确定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立项、环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等项目筹备工作,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前期开发整理项目。

第五章土地出让

第十六条联合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联合储备土地出让计划,委托属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申请、土地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土地出让后的交接工作等。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制定联合储备土地初步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宗地出让方案,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土地领导审批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联合储备土地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出让。公开出让所得的土地价款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全额缴入市本级地方国库。在扣除宗地土地储备成本后按照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联合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后,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将征地补偿与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各项收储成本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初审和市财政局复核,必要时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核准作为土地出让收益的计算依据。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联合储备土地项目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用于联合储备土地的征收、前期开发、土地管理等以及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征地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联合储备土地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审批、强化监管”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联合储备土地项目启动后,各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联合收储土地的工作进度,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市土地储备机构综合考虑联合收储土地项目资金预算、收储进度等因素,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第二十四条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支付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联合储备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联合土地储备项目启动后,各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储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提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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