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登记办事指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后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资料提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受理。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对申请进行正式受理。材料不符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登记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列表、人员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份);
、监理合同(原件,份);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单位公章,份);
、监理人员列表、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监理单位公章,份)。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发文类型
出具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登记意见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修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城乡建设部令第号)
、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前往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业主授权业主代表人委托书或业主授权代办单位委托书(原件,份);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份);

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和居住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建或新建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满1年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防火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危险房屋治理、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应急抢险和危旧房屋信息定期上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房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并定期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当地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实施和指导工作,定期统计辖区内房屋安全动态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文化、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司法、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镇街负责具体普查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5•【字号】肇府规〔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5日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肇府[2014]2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1【实施日期】2014.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2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12月30日十二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1日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端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端州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端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肇府函〔2013〕393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函〔2013〕3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及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学校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等)严格按照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一次性全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除国家、省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办法征收:(一)实施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建设项目施工中标价的4%计收;(二)不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的4%计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学校建设工程行政服务性收费项目优惠标准的通知》(肇府〔2004〕37号)等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1日。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一、流程图:二、办事指南:(一)规划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1)报建申请表;(2)申请函;(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

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4)以业主为主体申请,且拟加建电梯建筑为房改住宅的,应取得原房改单位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5)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6)结构安全说明;(7)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8)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9)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10)经规划局派员现场踏勘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2、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函;(3)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4)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5)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6)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

(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二)设计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勘察、设计合同;2、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三)施工图审查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肇庆市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所需资料:1、原建筑物建筑、结构专业的施工图纸及结构专业的计算书;2、规划部门的批复;3、地质勘察报告;4、新的施工图纸及结构计算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1—6月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13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市十件惠民实事相关工作方案,目前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其中7个事项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分别为市人社局牵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70元”(第1项);市民政局牵头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从每人每年2000元、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2800元”(第5项);市金融局牵头的“实施肇庆市民生意外保险,为我市登记在册的幼儿、中小学生(含中专职业院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特困人口购买民生意外保险,对自然灾害等12种情况进行保障”(第6项);市国资委牵头的“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安排60岁以上老年人、复退军人、残疾人免费乘车补贴,增加安排新增线路及冷僻线路运营补贴,实施城区公交企业经营亏损补贴”(第24项);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第31项)、“粤港澳大湾区光影艺术节”(第33项)、“‘请到肇庆过大年’系列活动”(第35项)。

“加快端州城区道路建设,缓解交通压力”(第23项)中由市公路局牵头的第2个子项目“天宁南路等瓶颈路段建成通车”已于4月30日建成通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肇府办[2014]19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9【实施日期】201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1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21日十二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端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端州区政府在端州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端州城区公租房分配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端州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肇自然资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4日肇庆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加快处理肇庆市城区由于分散登记制度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肇庆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尊重历史。

由于分散登记制度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的系列问题,要以尊重历史的原则客观处理。

(三)便民利民。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在严格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在不规避法定流程、不减少法定环节的前提下,加快内部流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循序渐进。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批解决一批。

二、本意见主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类型(一)建筑物跨宗地红线建设导致同一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年限或用途不一致。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原土地批准用途或规划批准建设内容不一致。

(三)有合法报建手续、已完成开发建设且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住宅小区,土地确权资料不完善的问题。

(四)原批准土地用途含有“商业”的宗地明晰二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问题。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肇府〔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十二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程序及条件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既有住宅,指的是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已投入使用、建筑结构较好的旧住宅。

在增设电梯时因筹措资金需要加层的既有住宅,其建设管理程序按法定报建程序办理。

不需要加层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满足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告知建筑物所在宗地范围内全体业主.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肇庆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的市县政府指肇庆市人民政府,以及辖区内有棚改任务、实力较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本办法的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17
•【字号】肇府办[2003]15号
•【施行日期】200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

(肇府办[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促进二手房交易,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2003年3月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房的规定或协议。

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

二、取消《肇庆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肇府[2000]3号)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程序(二)项中“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的规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202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列入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一)列入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共3件,分别是制定《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和修订《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具体安排如下:1.《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起草,2022年8月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2022年10月前报市政府审定。

2.《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市资源局负责组织修订,2022年6月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2022年8月前报市政府审定。

3.《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修订,2022年9月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2022年11月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列入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预备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先行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后适时推进立法进程。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肇府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六日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建设局(加挂市房产管理局牌子)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肇庆旧区安装电梯实施方案

肇庆旧区安装电梯实施方案

肇庆旧区安装电梯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肇庆旧区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区的居民们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

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居民,他们上下楼梯存在较大的困难。

因此,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旧区的居住环境,安装电梯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装电梯的必要性1.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安装电梯可以方便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居民上下楼,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 促进旧区的发展通过安装电梯,可以提高旧区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的人口流入,促进旧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3. 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提高旧区的居住环境已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安装电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

三、安装电梯的实施方案1. 调研评估首先,需要对旧区的建筑结构和空间进行调研评估,确定哪些建筑适合安装电梯,哪些不适合。

同时,还需要评估安装电梯的成本和效益,确保安装电梯的可行性。

2.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评估的结果,制定具体的安装电梯规划方案,包括选址、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内容。

规划方案需要充分考虑旧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安装电梯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3. 宣传动员在制定好规划方案后,需要进行宣传动员工作,向居民们介绍安装电梯的意义和好处,争取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同时,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资源,确保安装电梯的顺利进行。

4. 施工实施在得到居民的支持和配合后,可以开始进行电梯的施工实施工作。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后期管理电梯安装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居民的使用指导和安全教育,提高电梯的利用率和安全性。

四、安装电梯的保障措施1. 加强政府支持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旧区安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安装电梯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安装电梯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确保安装电梯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程序及条件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既有住宅~指的是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已投入使用、建筑结构较好的旧住宅。

在增设电梯时因筹措资金需要加层的既有住宅~其建设管理程序按法定报建程序办理。

不需要加层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满足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1积之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告知建筑物所在宗地范围内全体业主。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2,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且应推选1人为总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增设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设计合同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应依法办理安装前告知及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并在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3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应按要求将工程资料整理编册~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产权面积需分户分摊的~已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未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上市交易时一并补交购买公摊面积款。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在决定是否增设电梯时共同协4商确定。

物权变更、转让后~新业主应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过程中~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5附件: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一、流程图:征求业主同意,并将设计方案向全体业主公告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计合同备案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受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备案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前告知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受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监督(验收)检验受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划验收业主组织电梯办理使用登记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电梯竣工验收受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电梯定期检验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房产测绘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二、办事指南:,一,规划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1,报建申请表,,2,申请函,,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

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4,以业主为主体申请~且拟加建电梯建筑为房改住宅的~应取得原房改单位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5,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6,结构安全说明,,7,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8,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7,9,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

,10,经规划局派员现场踏勘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2、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函,,3,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4,市规划局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5,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6,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

,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二,设计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设计合同,2、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三,施工图审查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肇庆市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所需资料:1、原建筑物建筑、结构专业的施工图纸及结构专业的计算书,2、规划部门的批复,83、地质勘察报告,4、新的施工图纸及结构计算书。

,四,施工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图纸审查合格书,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5、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及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凭证。

,五,质量监督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审查合格的图纸,3、施工组织方案,4、监理方案、监理实施细则,5、新增加电梯位置的地质资料,6、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六,安全监督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建设工程施工9安全监督站,所需资料:1、《工程概况表,2011年版,》GDAQ2010,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建筑施工平、立面图,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已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保险合同中须含有安全培训内容,。

,七,电梯安装前告知申请受理部门和所需资料受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电梯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的许可资格证~非制造单位安装的~需提供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电梯购置、安装,维修、改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电梯安装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电梯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6、电梯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7、安装项目施工方案,8、电梯属异地移装到本市的~必须提供电梯原所在地特种设备注册机构的迁移证明、注销凭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上次检验10合格的报告及其他随机资料,属自制特种设备和国家明令淘汰机型不得移装,9、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无物业管理公司的~则提供业主总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进口特种设备提供船运单、海关商检单,11、所有复印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