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赣府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省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控字〔201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0]23号),对我省顺利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国家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增加了因子,拓展了领域,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确保在控制增量、促进减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
新增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一、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和执行确认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十二五”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总量控制指标。
氨氮产生量低于1吨,或氮氧化物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送我厅行政许可受理大厅联审登记即可。
联审登记—1—项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总量指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核“十二五”总量控制以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
各设区市建设项目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可用总量指标一般不得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工业削减量的9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减排计划测算工业新增量的80%。
在总量指标确认过程中,可对照年度减排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控制可用总量指标安排进度。
上年工业和生活削减量超额部分可转为下年可用指标。
各县(市、区)可用指标及其调配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对当年已没有可用指标的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平衡测算审核。
主要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替代减排项目情况,或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调剂情况等进行测算审核,确定指标来源。
区域平衡测算一般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等共同承担。
三、其他要求(一)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须提供详细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报告;(二)造纸、印染、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须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核算报告,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须小于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相应数值的50%。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_概述及解释说明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是指对于生态环境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编制的工作。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生态环境状况,并且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提供支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背景介绍部分将探讨为什么需要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以及其意义;接下来,重点关注职责分工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然后,详细阐述当前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还将探讨实施方式和机制创新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最后,通过总结概述论点和讨论内容,并强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解决路径等。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深入探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的重要性,并通过对相关内容的介绍和解释,提高读者对于该领域的理解。
同时,本文也旨在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进步,以实现更加科学、准确和高效率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增强他们对于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重要性的认识,并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2.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的重要性2.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居住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的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和措施,进行有效的资源管理和污染治理,相关部门就需要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2.2 统计工作的定义和意义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大量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数据资料,并编制相应报告,以便用于监测、评估和预测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统计工作不仅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和状况,还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赣环发〔2015〕5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5-04-14【生效时间】2015-04-14【关键词】排污许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发〔2015〕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给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相关排污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更加全面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工况监控系统、网络通讯系统传输及其配套的软、硬件设备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网络通讯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平台及其软、硬件设备等。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
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
“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
国发〔2011〕35号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
任
毅 三清 山风 景 名胜 区三 清 乡党 委 副 书
记
陈 仁 武 三清 山风 景 名胜 区枫 林办 事 处 党 委
书记 . 纪 永盛 三 清 山 风景 名 胜 区 管委 会 规 划 局局
长
邓建 华
郭英荣
黄志 强 谢 明勇
省林业厅野保局总工程师
省林业 厅 野保 局保 护科科 长 南 昌大 学 副校长
给 你们 , 请认 真贯彻 落 实。
3 2
省政 府 办公厅 文件
关 于加 强 高能 耗 高 排 放 项 目准 入 管 理 的 实施 意 见
省发 改委 省环保 局
为践行 科学 发 展 观 , 快 转 变发 展 方 式 , 据 加 根 ( ) 目准 入 要 求 。根 据 国 家 《 境 保 护 五 项 环
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师李新国邹昆声上饶供电公司副总经理上饶市公安局警卫处副处长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调研员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处长省环保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副站长省机场集团接待科科长省外侨办出国境管理处处长省委宣传部宣传处主任科员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主任科员省林业厅野保局总工程师省林业厅野保局保护科科长南昌大学副校长周方明辉靖衷小平王琳王著宝周胜贵李颖邓建华郭英荣黄志强谢明勇程建平上饶市委宣传部部长章早彩郑小平上饶市政府副巡视员上饶市政府秘书长黄秋水上饶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美娟上饶市外侨办主任李环宇上饶市驻北京联络处主任郭海洋詹晓华上饶市公安局副局长上饶市接待办主任吴曙上饶市接待办副主任胡天保司德轩刘书宗上饶市建设局副局长上饶市房管局副局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党委书记杨沙鸥徐泽民查奇智颜国忠任毅陈仁武纪永盛杨有明李华郑屹峰彭承吴志辉黄立刚张祯祥汪汉新黄胜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总经理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景区管理局局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清乡党委副书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办事处党委书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划局局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划局副局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宣传统战部副部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接待处处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旅游局局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申遗办干部德兴市副市长上饶县县长婆源县副县长玉山县政法委书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环境统计作为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质量对于总体环境的实际状况反映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本文基于多年的工作实践,对环境统计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同行借鉴参考。
关键词:环境统计;问题;建议1.我国环境统计发展(一)起步阶段我国的环境统计制度是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而产生的,始于1950年代,那时的国土、水利、气象、矿产等方面的统计报告都有少量的环境统计。
一九七四年,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环保领导机构,即国务院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1979年,国家环保领导小组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500多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了环境状况的初步调查。
1980年,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政策,以强化环保管理。
在编制自然环境与城乡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各省、市、区、市、区的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环境统计体系。
重点是对县级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和治理状况进行调查,而关于生态保护建设的数据则很少。
自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统计报告体系,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环境统计体系。
(二)发展阶段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施环保统计,并提出了环保统计年度报告和环境统计分析的要求。
近几十年来,我国环境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从85年的全国工业污染源普查开始,环保局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规定,“九五”时期城镇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列入统计范畴;以抽样为主,估算为辅,并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的环境状况进行统计。
1995年颁布了《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环境统计的任务和内容、环境统计管理、环境统计机构、环境统计工作、环境统计工作人员、环境统计工作的责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随后,《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内环境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也随之出台。
在一九九七年,根据乡镇的污染源普查,制订并执行了“九五”环保统计报告系统。
2001年,我国对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统计工作进行了扩展,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统计。
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统计调查,编制和执行“十五”环境统计、职业报告系统。
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综合计划科关于环境统计工作情况的汇报何局长:为了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不断强化措施,环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较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了我市环境统计数据,为实施总量控制、环境决策和编制环境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现将环境统计工作现状和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环境统计类型。
自202*年开始,环境统计由往年的年报、半年报变更为现在的年报、季报;年报数据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核定我市总量控制的依据,每年底前上报,统计时段为上年的12月到当年的11月;季报数据不参与总量的核定,统计时限为每年的四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
、统计范围。
季报企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按照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65%进行筛选,我市共有17家企业,但由于迁安第一造纸厂已停产,目前填报16家(名单附后)。
年报企业原则上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按照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我市排放总量的85%进行筛选,“十一五”期间唐山市未下发我市年报企业名单。
我们依据我市排污申报确定年报企业30家,另外根据省里要求,填报了3家医院和1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名单附后)。
、数据核算。
近两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测数据(目前我市填报的重点企业中,近年来几乎没有达标的监测数据,少部分使用了监测数据,但核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又非常小),我们主要采用了系数法进行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填报原则。
一是保证总量控制指标。
为确保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自202*年以来,把全市重点钢铁企业列入统计范围。
二是保证总量削减比例。
主要采取了提高除尘效率和脱硫率来核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三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圆满完成,在填报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增加了废气排放总量的办法,保证填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站运行管理,建立预防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月6日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称气站)管理、规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对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应用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的气站监测数据统计方式进行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为我省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明确气站监测数据用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时,在数据统计、整合、缺失、替代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适用于江西省县(市、区)辖区内所有气站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施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统计方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6〕276号)三、术语和定义(一)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属于国家监测事权,以监测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22年)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附件二: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一、对环境统计基表的技术要求1.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
其中: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
“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填写。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沟、××河、××港、××江、××塘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制的,详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
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企业台账需准确完整,企业台账主要指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3.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已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7日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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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环财字[2006]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赣环财字[2006]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自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以来,环境统计在综合反映我省环境状况、服务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环境统计数据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统计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统计工作的主要问题
环境统计工作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由《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两部分组成,环境统计报表由企业和县(市、区)、设区市及省环保局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全省环境统计报表。
(一)主要问题
1、指标体系设置不合理,不能全面系统反映环境状况
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的调查范围不全面,目前的统计指标体系只对工业企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缺少生态、面源污染、环境经济和环保产业及气候变化等重大环境问题和关注度较高的相关指标。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指标体系过于庞大,指标复杂、重点不突出,有的统计范围界定不清、解释不准确,有的专业指标设置与综合指标重复。
统计指标体系经过多次修改和增删后,统计口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缺乏定期修正,造成数据连续性不强,给环境统计分析和数据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2、统计数据时效性较差,不能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只设置年报、半年报制度,采用逐级审核、汇总方式,影响了统计数据的上报速度。
全省当年的数据要到第二年3月底才能初步完成汇审,6月初才能向社会公布,数据严重滞后,不能及时为环境管理和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3、质量保障体系缺乏,不能有效地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环境统计报表基本上靠企业自报,错报、漏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只能对统计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准确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审核方法,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4、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薄弱,不能在环境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统计数据存在时效性差和统计频次低等问题,所以环境统计数据难以参与国民经济宏观经济分析,难以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无法在环境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
用。
(二)原因
环境保护是一门边缘学科,环境问题难以用少量指标概括,环境统计与其它部门统计相比有其特殊和复杂性,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差异很大且随着经济运行状况变动频繁、不确定因素多,需要监测技术支持。
除这些客观原因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统计力量薄弱
(1)有的环保部门对环境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机构中不设置统计机构和环境统计岗位,环境统计人员大多是兼职和借用人员,导致环境统计队伍不稳定,人员得不到保证,工作不衔接。
(2)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手段,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频次低,污染源在线监测刚起步,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放系数法进行核算的基础数据和方法标准未能随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及时更新。
(3)有的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经费不足,环境统计核查无法开展,环境统计人员只能靠打电话或凭经验来核实统计数据;有的没有配备必要的统计用计算机,不少县(市、区)环境统计人员没有计算机录入数据,直接影响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统计体制不顺
(1)环境统计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不统一,技术支持力量不足。
大多数县(区)没有指定技术支持单位,没有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环境统计工作缺乏技术支持力量。
(2)环保部门内部体制不顺,数出多门。
就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而言,环保部门内部就存在环境统计、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三套数据,这不仅增加了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的工作量,而且这三套数据之间差异较大,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大痼疾。
3、人为因素干扰环境统计数据
一是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提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