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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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之一。

由于VOCs的挥发性和易燃性,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主要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HJ/T 400-2007)两部分构成。

其中,GB 31571-2015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HJ/T 400-2007则规定了VOCs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促使它们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的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此外,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对VOCs排放监管不严,甚至违法排放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

其次,VOCs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VOCs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VOCs的排放和监测,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还需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希望未来VOCs国家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标准编制过程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5.2技术路线 (37)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6.3术语与定义 (39)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旨在减少VOCs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要求,包括VOCs的监测、管理和处理等方面。

其次,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还针对印刷、涂装、油漆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对这些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了要求,以减少VOCs的排放。

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VOCs的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加强对VOCs排放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降低VOCs排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查,共同努力,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排放进行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首先,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监管体系。

监测系统需要覆盖各个排放源,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放情况的监测和检查,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统计和报告机制,及时了解排放情况,为后续的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和排放源,需要制定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对不同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不同行业的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排放不超标。

同时,还需要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形成严格的排放管理制度。

此外,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治理。

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封闭式操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散发;采用吸附、吸附和催化氧化等技术进行废气处理,将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排放等。

最后,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关注度,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中来。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大气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其挥发性和易燃性,VOCs在生产、加工、储运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相关的控制标准。

VOCs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大气造成污染,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大气中,VOCs与氮氧化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反应,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而VOCs本身也是一类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暴露在VOCs污染环境中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为了有效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相关部门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了VOCs排放的监测、控制和治理要求。

首先,对VOCs的排放进行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VOCs的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和治理。

其次,控制VOCs的排放需要从生产工艺、设备更新、原料替代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VOCs的产生和释放。

最后,对于已经排放的VOCs,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使用吸附剂、催化剂等进行处理,将VOCs转化为无害物质,从而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在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需要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VOCs的回收利用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净化大气、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才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

因此,各国针对VOCs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展开讨论,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对环境的污染。

在大气中,VOCs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们与氮氧化物在紫外线的作用下会产生臭氧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植物生长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VOCs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尽量减少VOCs的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不同国家对VOCs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美国,美国环保局(EPA)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VOCs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类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控制VOCs的排放。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时参照该指令,制定VOCs排放标准并进行监测和控制。

而在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委员会颁布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VOCs排放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类企业和单位在生产和生活中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以保障大气环境的质量。

此外,VOCs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测也是至关重要的。

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VOCs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同时,要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及时掌握VOCs排放的情况,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VOCs排放标准,共同保护地球家园的环境和生态平衡。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针对VOCs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

在中国,VOCs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对VOCs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工业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20mg/m3。

这意味着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VOCs的排放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其次,对于涂装行业,根据《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4409-2009)的规定,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60mg/m3。

这是因为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VOCs,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此外,对于印刷行业,根据《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40mg/m3。

印刷行业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需要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业标准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工艺的VOCs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控制。

总的来说,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各行业和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加强VOCs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才能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作为VOCs排放的主体,企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
领域的排放源进行规范。

针对不同的排放源,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以达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目的。

这些标准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其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会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源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保证排放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

除了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提供了技术
支持。

各种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和技术不断涌现,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例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加强设备密封性、改进工艺流程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实现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还需要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

企业
应当加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排放标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绿色生产。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大气环境质量,提倡低碳生活,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共同维护清洁的空气环境。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过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一、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污染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科学合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形成多方共治格局。

二、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排放标准与限值本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具体限值根据污染源的排放特征、环境容量和治理技术等因素确定。

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无组织排放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四、排放控制技术与措施企业应采用以下控制技术与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式操作、储存和运输方式,减少VOCs的泄漏和挥发;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如吸附、冷凝、燃烧等,提高治理效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及时发现和修复VOCs泄漏源。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跨地区协作与信息共享各地区应加强跨地区协作,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互通有无;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室温下具有一定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醇类、醛类、酯类、酮类等多种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具有易挥发、易扩散、有毒、易致癌等特点,在工业、交通、印刷、油漆、喷涂等多个领域存在大量排放。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政策以及相关标准。

一、VOCs排放控制技术1. 蒸汽回收技术蒸汽回收技术是通过在VOCs排放源头收集并加热VOCs蒸汽,使其变为液态返回到生产过程中,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

这种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的VOCs源,如工业园区、印刷、涂装、半导体等行业。

2. 活性碳吸附技术活性碳吸附技术是通过活性碳对VOCs进行吸附,将VOCs浓度减少到一定程度,达到控制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VOCs排放浓度较低的场合,如汽车尾气、油品加工等行业。

3. 冷凝技术冷凝技术是通过降低VOCs蒸汽的温度,使其凝结成液态从而得到回收利用。

该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蒸汽压较高的VOCs源。

4. 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有机物分解成无害的水和二氧化碳,达到处理VOCs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处理低浓度的VOCs排放源,如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等。

二、VOCs排放控制政策1. 环保税法环保税法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新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VOCs排放的化工、油品加工、印刷等企业将受到更大的税收压力,加速促进企业对VOCs排放的主动控制。

2. 环境标准我国针对VOCs排放已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如VOCs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标准等。

VOCs排放标准规定了各行业的排放限值,企业必须在限制值内进行排放,不得违规排放。

汽车排放标准则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的限值,促进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广新能源汽车。

3. 建立绿色供应链建立绿色供应链可以促进企业减少VOCs排放,降低环境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DB36-1101.5-2019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制造

DB36-1101.5-2019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制造

ICS 13.040.40Z 60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1101.5—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 部分:汽车制造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5:automotive industry2019 - 07 - 17 发布2019 - 09 - 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DB36/ 1101.5—2019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放控制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6 监测要求 (6)7 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资料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总量核算 (8)IDB36/ 1101.5—2019前言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第1部分:印刷业——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海峰、陈小兰、徐宝平、唐本义、吴丽芳、涂翔、赵秉华、何丹、张帆、徐群、朱剑玲。

II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部分是江西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III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 部分:汽车制造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挥发性有机
物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二是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源进行监控和管理。

在排放浓度方面,通常会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排放标准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气体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含量来表示,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好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不受影响。

同时,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源进行监控和管理也是排放控制的重要内容,这通常包括了对排放源的监测、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异常情况。

其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
是技术可行性,排放控制标准应当是基于当前技术水平下的最佳实践,既要保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又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技术水平。

其次是经济可行性,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成本和效益,不能因为过于严格的标准导致企业难以承受,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后是社会可行性,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排放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
重要意义。

各国应当根据自身的国情和技术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控制标准,并加强对排放源的监控和管理,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为建设清洁美丽的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对大气环境
和人体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各国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来规范其排放。

在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大气环境的排放
标准,另一部分是针对涂料、油墨、粘合剂等产品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障人民健康。

首先,针对大气环境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
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了限制。

各行业需要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以确保大气环境不受污染。

此外,还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超标的情况。

其次,针对涂料、油墨、粘合剂等产品的限制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这些产品
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如果排放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对这些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

除了国家标准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为
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地方标准往往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在不
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这些标准。

作为生产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共同保护地球家园。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科技和创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让我们的环境更加清洁、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个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关注的名词,正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话题。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沸点在 50℃至 260℃之间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修等众多领域大量产生,并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障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为了限制挥发性有机物向大气中排放的浓度和总量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通常基于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风险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们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

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空气中,会与其他污染物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二次污染物,进而导致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影响空气质量和能见度。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降低这些污染物的生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保障公众健康也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重要目标之一。

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毒性和刺激性,长期暴露在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中,可能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公众接触这些有害物质的风险,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再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更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目前,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如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还对排放监测、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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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编制组二O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康长安、邹新、于雯、陈小军、徐洁、储险峰、周斌彬、刘晶、胡波、罗小龙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2)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5)2.1 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2.2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8)2.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1)2.4 现行环保标准及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3)3我省医药制造业概况 (15)3.1江西省医药制造工业概况 (15)3.2国内外制药行业发展概况 (17)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1)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1)4.2行业排污现状 (30)4.3医药制造业VOCs的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48)5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调研 (54)5.1国外相关标准 (54)5.2国内相关标准 (56)6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65)6.1基本原则 (65)6.2技术路线 (66)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7)7.1标准的适用范围 (67)7.2标准的结构框架 (67)7.3 术语与定义 (68)7.4 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69)7.5 污染因子的选择 (70)7.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依据 (76)8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 (95)8.1经济可行性 (95)8.2环境效益 (95)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式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1.1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总量控制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江西省医药制造行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入与能力参差不齐,现状不能有效促进医药制造行业企业提升环保技术和治理水平。

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医药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打赢江西省蓝天保卫战提供标准支撑,根据《省质监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质监标字[2018]21号)要求,江西省环保厅组织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进行制定和研究。

1.2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立即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医药制造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VOCs控制经验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江西省医药制造的典型企业开展了现状监测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研,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草案)及其编制说明报批稿。

具体工作如下:(1)成立课题组2017年10月,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任务后即成立标准编制课题组,确定标准的编制工作思路,分解标准编制任务。

(2)资料收集整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收集整理医药制造行业VOCs的相关资料:①收集国内其他省份及国外的VOCs排放标准制定情况;②查阅医药制造行业的分类情况及该行业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等资料;③收集整理医药制造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

(3)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草案)2018年3月至5月,根据医药制造行业的生产工艺,参照国内其他省份制定的医药制造行业VOCs排放标准,拟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草案),初步确定污染因子及排放限值范围。

(4)项目立项申报2018年5月至6月,编写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报材料,项目于2018年6月15日在江西省质监局立项。

(5)项目调研2018年6月至7月,项目编制组选取了宜春、赣州、景德镇等地市的29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现状、排污现状、污染防治等情况,并发放调查问卷表,获取一手资料。

实地调研过程中,项目编制组对正在生产的企业进行现场监测,获取企业排污数据。

(6)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2018年7月至8月,在了解医药制造行业的分类方式,清楚医药制造行业的排污现状及污染防治手段的情况下,项目编制组参考国家及先进省份的VOCs排放标准,再结合调研结果,编写江西省医药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编制说明。

(7)专家论证2018年9月,江西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行业代表及项目编写组进行项目专家论证。

(8)征求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各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意见。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2.1 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2.1.1 国家、省对医药制造业环保的最新要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明确表明要加快制修订制药、农药、日用玻璃、铸造、工业涂装类、餐饮油烟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并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制定医药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是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迫切要求。

2018年4月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赣府厅字〔2018〕37号),明确要求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

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 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面完成主要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

2.1.2 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医药制造业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产业发展的要求,我国要加快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

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产业发展的要求,我省以高端化、集约化、特色化为导向,以掌握核心技术为关键,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电子信息和新型光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航空、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努力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倍增、龙头企业倍增、示范基地倍增,生物医药产业,要突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中药、化学药、生物技术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大力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等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重点实施中药现代化、化学药物发展、高性能医疗设备制造、生物制造技术应用等工程,建设南昌、宜春、抚州、赣州、吉安等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2.1.3 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有关医药制造业的要求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明确提出了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有机化工园区、医药化工园区及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环境基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明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长江干流江西段重点加强区域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产业污染控制,努力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沿江开发的集约化和生态保护;推动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到2020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继续下降;支持研发医药、钢铁、化工、煤制气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技术。

2.1.4 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其他有关文件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2017年4月5日,国家环保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明确指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制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

2017年9月,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另外,环境保护部制要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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