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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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审批表【模板】

申请生育审批表【模板】

申请生育审批表

No

注:1、此表一式二份。个人情况由本人如实填写,无工作单位、未生育、未怀孕的相关栏目不填;婚姻状况填初婚或再婚。

2、单位意见栏请写明婚育情况,“初婚或再婚”;“未婚或生育过子女”。

3、配偶户口跨街和区的,还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实⾏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

实⾏计划⽣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 提倡晚婚晚育,推⾏优⽣优育,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育、⾮婚⽣育和计划外⽣育。 提倡⼀对夫妻只⽣育1个⼦⼥,严格控制⽣育第2个⼦⼥,禁⽌⽣育第3个⼦⼥。⼀胎⽣多⼦⼥的除外。

第四条 计划⽣育⼯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明家庭相结合。

实⾏计划⽣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育事业经费的投⼊。

乡镇⼈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定的⽐例⽤于计划⽣育事业,具体⽐例由省⼈民政府另⾏规定。

第六条 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章 节育与优⽣

第七条 计划⽣育实⾏计划⽣育证制度。符合计划⽣育条件并欲⽣育⼦⼥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育证后,⽅可⽣育:

(⼀)⽣育第⼀胎的,凭结婚证、⾝份证或者户⼝簿,以及夫妻双⽅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胎计划⽣育证》。

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代办人签名:
申请时间:年月日
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请核实夫妻双方填写情况是否属实,并对照《条例》是否同意其再生一胎)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日
男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请核实夫妻双方填写情况是否属实,并对照《条例》是否同意其再生一胎)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
女方电话号码
男方电话号码
女方户籍所在地
男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现居住地
(或工作单位)
男方现居住地
(或工作单位)
1.男方属_____婚(填写初婚或再婚),已生育个子女,已收养个子女。
2.女方属_____婚(填写初婚或再婚),已生育个子女,已收养个子女。
3.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个子女,其中_男_ _ _女,共同收养个子女,其中_男_ _ _女。
申请情形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Baidu Nhomakorabea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计划生育审核表【范本模板】

计划生育审核表【范本模板】

附件一: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注:1、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干部职工评先、评优等填写此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原件一同报送单位所属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由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此表报送区计生局,对于两个以上子女的,将此表连同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报送区计生局审核;2、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区计生局、相关部门各一份。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办理申请表)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办理申请表)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办理申请表)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办理申请表)

填表日期:

注: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及复印件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证明。

第二篇:办理计生证明 1500字

如何办理计生证明

说明:

(1)对象:20-49岁已婚育龄女教工,已婚男教工(提供配偶的相关计生证明)。

(2)广东省内户口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的办理户口所在的《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生育的要提供近3个月的查环查孕证明或记录。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以当地计生部门要求为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适用人员:

1、广东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广东省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江西省村计划生育专干岗位知识题库

江西省村计划生育专干岗位知识题库

江西省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岗位知识题库

(500题)

江西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10月

江西省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业务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150题)

1、实行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4、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是 103—107 。

5、晚婚是指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

缴纳社会抚养费。

8、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9、对待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到独生子

女 14周岁止,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1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12、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14、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15、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范本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范本

《生育证》申请表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理由及个人承诺

三、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1、户籍在湖北省境内的已婚育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经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后,发给申请人《生育证》;

2、本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四、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

男方父母□女方父母□

注:申请生育单独二孩的夫妇,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如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只需填写一方父母信息)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2.10

•【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施行日期】1993.08.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3年8月7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

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境内从业或居住三十天以上的;

(二)常住户口在本省,但在本省境外从业或居住三十天以上的;

(三)常住户口在本省,但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城市的区(县),在本省境内其它地方从业或居住三十天以上的;

(四)属前三项情况之一,居住时间虽然不足三十天,但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因下列原因异地居住的除外:

(一)本单位安排的出差、学习、休假;

(二)在本单位驻外办事机构工作;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编号

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编号

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编号

第一篇: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编号

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编号

说明: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2、审核和审批单位必须认真核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审批,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3、最终审批权按照《条例》执行。审批后,本表由审批、发证单位保存。

4、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再生一胎子女的,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属此情况的,“女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计生委审核意见:”栏不填。

只要女方单位盖了章,男方的你寄回来我去办理,要四张女方单人相片,一张结婚照,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你现在广东的计生办环孕检证明。其它的我来办理。注意表里的时间不要填。

恭贺新婚,早生贵子。

第二篇:《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并附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审查。

2、办证时交女方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4张,并收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户口性质”栏和“婚姻状况”栏应根据本人情况在相应内容上打“√”。“婚育及收养情

况”指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收养及捡养小孩情况。“”

4、符合生育二孩的夫妻,必须取得《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5、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单位各保存一份。

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对预批生育二孩对象公示的通知

你单位上报的夫妇申请生育二孩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生育条件,请予以上墙公示。公示时间从并将公示结果填写下来,报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男方:女方:)年月日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区计生局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

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姓名性别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结婚证号常住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户籍所在地现有子女数个男女有无计划外生育是否处罚是否落实节育措施种类是否签订计生合同

每年三查次数外出后住址

(由村、居、单位填写并留存)

(第号年月日)

第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结婚证号常住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户籍所在地现有子女数个男女有无计划外生育是否处罚是否落实节育措施种类是否签订计生合同号每年三查次数外出后住址(由村、居、单位填写并留存,申办者交乡、镇、街道办)

(单位盖章)发证时间有效期证号办理人

(由乡、镇、街道办填写)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次性告知

1、办理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或者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属于流动人口。

2、办理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审批表

计划生育审批表

计划生育审批表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现有子女情况:

配偶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计划生育申请信息:

1. 申请计划生育的原因及意愿:

2. 是否曾经提交过计划生育申请,若有请提供相关材料:

3. 是否愿意接受计划生育政策培训及指导:

4. 是否愿意使用避孕措施,若愿意请注明具体方法:

5. 是否知晓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6. 是否同意进行计划生育操作(如绝育手术等),若同意请注明具体操作方式: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

配偶声明:

本人同意并支持申请人提交计划生育申请,保证上述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偶签名:日期:

注: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上信息,并在所需项签字确认。计划生育审批结果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审批。感谢您的配合!

办理计生证明(完整版)

办理计生证明(完整版)

办理计生证明

办理计生证明

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适用人员:

广东省外户籍,凡需在广东务工、经商、工作的18岁-4 9岁人员。

(二)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具体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办理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申请人携《申请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一年以上的除外),每年进行3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结果寄(送)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第二篇:

办理计生证明

办理计生证明

办理计生证明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计生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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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人
姓名


出生
年月
婚姻
状况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户籍地计生证明
号码
国证
用工单位及地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省证
已婚者加填以下内容
配偶
姓名


是否
同来
结婚
时间
现有
子女
男(个)
女(个)
安排何年生育
年第孩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已落实
何种节
育措施
新落实
节育措施
以下内容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填写
以下内容由发证机构填写
孩次
姓名
性别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B超检查结果
发证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月日
《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
交表时间
申请人签名:
注:1、本表适用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江西省《流动人口计生育证明》及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填写。填写后由办理申请的计生办存档。
2、户籍地在使用时,“现居住地”、“户籍地计生证明号码”及“用工单位及地址”栏可不填。
3、“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栏,流入地只填在现居住地征收的金额。
4、“B超检查结果”仅对已婚育龄检查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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