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制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二十八、将附录C中C2修改为: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当由具备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建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见附图5)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或墙体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起点(见附图5)。”
三十、将附录C中C6修改为: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
“(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场地〕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该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详见附图1、附图2)。
四、将4.2.8条中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
“(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条文说明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
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 回复: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可以看到:1、建筑面积的由原来的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是房地产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标准,直接影响到房屋的评估
和交易。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室建筑的规模和重要性也逐渐增加。为了规范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准确性。本文将介绍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最新标准。
1.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定义
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地下室内部的可使用空间面积,包括房间、走道和其他区域。地下室建筑面积通常不包括地下室外围构筑物的面积,如地下室墙壁和支撑结构的面积。
2.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面积计算基准:地下室建筑面积以实际可使用的地下空间为基准,不计入地下室外墙和支撑结构。
•面积测量方法:地下室建筑面积应采用建筑设计图纸的尺寸和标准进行测量,计算出地下室内部的总面积。
•房间计算规则:地下室内的房间面积按照实际可使用的空间计算,不包括房间中的柱子、隔断和其他占用空间的构件。
•楼梯、通道和设施面积:地下室内的楼梯、通道和设施面积应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中。
•计算公式:地下室建筑面积 = 各房间面积之和 + 楼梯、通道和设施面积。
3. 最新标准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建筑技术和规范的不断更新,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也有所变化。最新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测量要求:最新标准对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测量提出更为精确的要求,要求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和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建筑功能要求:最新标准充分考虑地下室的实际功能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地下室提出了相应的面积计算规则,以适应不同用途的需求。
建筑面积阳台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阳台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阳台的计算规则一般遵循以下几点:
1. 面积计算:阳台的面积通常是指阳台内部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阳台的地面和墙壁,不包括阳台的外部空间以及阳台的屋顶。
2. 墙壁计算:阳台的墙壁通常被认为是在建筑的主体结构内部,所以墙壁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3. 封闭阳台计算:如果阳台完全封闭,即有固定的墙壁和窗户等结构,那么封闭阳台的面积通常会计入建筑面积。
4. 半封闭阳台计算:如果阳台只有一边或部分是封闭的,一般只会将封闭部分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5. 悬空阳台计算:如果阳台是悬空设计,即不靠墙壁或其他结构支持,那么悬空阳台的面积通常不计入建筑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规则可能会受到不同国家、地区和建筑法规的影响,所以在具体的项目中,应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来计算建筑面积阳台。
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20年】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20年】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20年】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
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版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版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建筑
物的利用率和功能性。根据最新制定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关键要点和计算方法。
一、地下室建筑面积包括的范围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应包括地下室内所有可供使用的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即地下室内实际可使用的净面积,包括房间、走廊、楼梯等。
•地下室公共设施面积:包括地下室内的公共设施区域,如电梯间、消防通道等。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最新规则标准,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地下室建筑面积 = 实际建筑面积 + 公共设施面积
其中,
•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地下室每个房间的长宽相乘,再将所有房间面积总和。
•公共设施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设施的面积,如电梯间按照标准面积计算。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版的制定旨在统一规范地下室使用面积的计
算方法,以确保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重要性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设计规划和使用功能。合理计算地
下室建筑面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物的利用率和功能性,同时也有助于节约建筑成本和资源。
当设计地下室时,建筑师和规划者应严格按照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
新版进行计算,避免出现面积计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的情况,从而确保地下室的设计与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结语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版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对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提供了明确规定和方法。建筑行业从业者应深入了解并遵守最新规则标准,以保障地下室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只有在遵循规范的前提下,地下室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人们提供舒适便利的使用体验。
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是()
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是()
阳台作为住宅建筑中常见的设计元素,不仅美化了建筑外观,也为居民提供了
休闲享受的空间。在进行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时,一定要遵循相关的规则,以确保计算准确合理。以下是关于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一些规则和注意事项:
1.包含的面积范围:阳台建筑面积通常包括阳台地面的面积以及阳台
栏杆外侧延伸出去的部分。但是,在计算时通常将栏杆外侧延伸的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入面积,而不是全部计入。
2.不包括的部分:阳台上所有的构件,如栏杆、花盆、凉亭等都不计
入阳台建筑面积,只计算地面部分和向外延伸的一部分。
3.计算方式:阳台建筑面积一般采用长方形或者矩形的计算方法,即
阳台地面的长乘以宽。如果阳台是不规则形状,可以将其分割成几个简单的形状,计算各个形状的面积后相加得到总面积。
4.单位: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采用平方米或平方英尺作为单位,
需要在计算时确保单位的统一。
5.扩展因素:部分设计规范中还规定了阳台建筑面积的扩展因素,如
针对不同朝向的阳台进行不同程度的面积扩展,以考虑不同朝向的采光、通风等因素。
6.法律要求:在某些地方,阳台建筑面积可能受到法律或规范的限制,
需要遵守当地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
7.监督与验收: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完成
后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以保证计算准确合理。
综上所述,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是关乎建筑设计质量和规范的重要一环,
正确的计算方法和严格的执行要求,可以确保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最新
地下室是在地表以下完全或部分地埋设的建筑物,常用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地下室设计和规划中至关重要,它影响着整体利用效率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背景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是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的,其目的在于确定地下室在整体建筑中所占比例,从而合理规划和设计建筑空间。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重要性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直接影响地下室设计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合理的建筑面积计算可以确保地下室的功能得到最大化利用,提高整体建筑的使用效率。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下室的主体部分,如房间、走廊等,但不包
括附属设施,如管道、设备间等。
2.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一般按照净高计算,即从地面到地下室顶板的高
度。有些标准还对地下室的半高部分有具体计算规定。
3.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设计文件中的图纸和规定进行,确保
计算结果符合实际设计要求。
4.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应考虑地下室的结构形式、功能分区、出入口
设置等因素,保证计算结果真实可靠。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应用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有利于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确保地下室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结语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对于地下室建筑设计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合理准确地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才能实现地下室空间的有效利用和整体建筑方案的完善。
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高效性,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施工图电子校核技术。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技术规定,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按该规定执行。
一、设计深度
总图、方案、施工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11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修规或总平面图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4、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6、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2)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50%。
“架空层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
七、将5。4.1条修改为:“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应超过40米,地块内部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米。
十七、将附录B中B2(1)修改为:“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扣除楼梯、电梯等交通空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十八、将附录B中B2(2)修改为:“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十九、在附录B中B2(3)增加规定:“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需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阶段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二十、将附录B中B2(5)修改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非居住类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
根据GB规定,建筑面积分为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净使用面积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
1.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上楼层和屋顶部分。建筑总面积用于评估建筑物的整体规模和承重能力。其计算方式为:每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加上屋顶面积。
2.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占据的面积,通常以地块的投影面积来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用于评估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占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计算方式为:建筑物的最大外形尺寸与地面的接触面积。
3.净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壁、柱子、楼梯等构件所占用的面积。净使用面积用于评估建筑物内部功能空间的大小和可利用性。其计算方式为:建筑物内部每个房间的面积的总和减去墙壁、柱子等构件所占用的面积。
此外,GB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中的一些常用术语和计算方法,如建筑高度、建筑物深度、套内面积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还涉及到不同建筑类型的特殊要求,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
总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的制定旨在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提高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参考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2023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2023
1. 建筑面积定义的变化。
新规规定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
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旧规规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这其中有个很大的变化,就是饰面层需算入建筑面积。涂料墙面算到涂料外表面,幕墙墙面算到幕墙外表面。如果项目用的是干挂幕墙的话,建筑面积则会多不少。
2. 地上地下面积的界定。
新规明确要求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新规并无旧规中半地下室空间的定义,且以层高的关系来判定地上、地下。
3. 层高2.2m以下不计面积。
新规要求,层高(注意不是净高)在2.2m以下统统不计面积。
这点和旧规有很大不同,拿坡屋顶举例,旧规1.2~2.2m净高是算一半,1.2m以下不算,而新规将层高2.2m作为计算面积一刀切的界线。
4. 架空无围护结构的空间面积计算以有无多角柱为标准。
总的来讲,新规要求有顶盖无围护有多角柱的面积全算,有顶盖无围护单排柱或独立柱的算一半,有顶盖无围护无柱的算一半。
不论是连廊、还是室外楼梯等,都是按这个标准来。要特别注意的是室外楼梯以前按旧规是算一半,现在按新规如果是多角柱的话需要全算,只有单柱或者无柱才算一半。
5. 封闭阳台面积需全算。
旧规是以主体结构内全算,主体结构外算一半的计算原则,而新规则规定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也就是要算全面积。
6. 不计面积部位新增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虽然新规对于不计面积部位给的较为简练,但这部分两本规范基本一致,细节略有差异,旧规此处的规定会更具体详细些。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新增了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入建筑面积。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合肥市规划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积计算规定
. . .
市房屋建筑⾯积计算补充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
⽬录
⼀、层⾼及净⾼的计算 (3)
⼆、不计算建筑⾯积的围 (3)
三、共有建筑⾯积分摊原则 (4)
四、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积 (7)
五、阳台、露台(平台)的⾯积计算 (7)
六、楼(电)梯的⾯积计算 (11)
七、室外台阶、车道的⾯积计算 (15)
⼋、⾛廊(含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门廊、门⽃、⾬蓬、加油站的⾯积计算 (16)九、飘窗、凸窗、落地窗的⾯积计算 (20)
⼗、幕墙、墙体的⾯积计算 (22)
⼗⼀、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积计算 (25)
⼗⼆、特殊情形的房屋⾯积计算和要求 (26)
市房屋建筑⾯积计算补充规定
⼀、层⾼及净⾼的计算
层⾼及净⾼的计算图⽰
1.1层⾼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之间的垂直距离,净⾼取楼
(地)⾯⾄上部楼板底⾯之间的垂直距离。厚度不⼤于0.02⽶的结构找平层视作结构层⼀部分。
1.2同⼀楼层外墙以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
部净⾼不⾜2.10⽶的部分,其层⾼取所在楼层的层⾼值。
1.3同⼀楼层外墙以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
部净⾼不⾜2.10⽶的部分,其净⾼取所在楼层的净⾼值。
⼆、不计算建筑⾯积的围
2.1房屋顶层檐⼝以上⽤结构层封闭视为隔热层、闷顶。
2.2穿过夹层、插层、技术层、跃层、阁楼层、结构转换层等与之不相
通的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垃圾道、管道井等。
2.3电梯下⽅的电梯机坑、地下室地⾯下的集⽔坑。
2.4从地⾯⾄⼆层或⼆层以上的室外平台、露天⼴场的室外楼梯、⾃动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根据《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房
屋的功能和结构特点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用途的房屋规定了不同的计算
方法。下面是详细解析:
一、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确定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是建筑外墙轴线面积。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各层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居住空间、走廊、门厅、阳台等。
2.建筑高度少于8m的住宅楼,其计算面积不包括阁楼、半地下室和
楼梯间等空间。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8m的住宅楼,屋顶上设置的建筑物不计算在内。
4.轴线面积是指垂直于建筑轴线方向的面积,不包括外立面的飘窗、
楼梯间、电梯间、储藏间、装修用的阁楼等。
二、商业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商业建筑面积计算采用销售面积和建筑面积两种方法。销售面积是
指商品陈列、销售和服务等用途空间面积的总和,而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
除外部围墙和柱子之外的总面积。
2.商场、商铺的销售面积是指供消费者进行购物、交流、服务等活动
的面积,通常不包括部分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
3.非商业类建筑物(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的计算规定有所不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三、办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办公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空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洗手间等,但不包括楼道、电梯间等公共空间。
2.办公建筑面积计算可以采用最基本的外墙面积法,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采用更加精确的分析法。
四、公共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公共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设施建筑,计算方法根据各类建筑的特点进行调整。
01《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 副本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
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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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
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
H=(h1+h2+h3+…+hn)/n。
其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
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
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
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
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按第(一)和(二)条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
(二)、阳台
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进深应不大于2.0米,阳台宽度应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大于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类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本款执行。
(三)、飘窗
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臵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臵、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放大。
每套住宅用于放臵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0平方米。每套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用于放臵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当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五)、露台
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臵的无顶盖平台。在房屋登记计算建筑面积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按已批准的执行。
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二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规划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