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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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8日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请求调整XX煤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请求调整XX煤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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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调整XX煤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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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scwwhj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1月9日17:7 请求调整**煤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县煤炭局:我矿2003

年9月发证核定矿区范围时,没有将所有地下(浅部)工程划入矿区

范围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原有地下工程重新划

入我矿矿区范围。本次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序号原矿

区范围拟调整矿区范围 xyxy 1300582537520495300582537520495 2300416537519874300416537519874 330035753751

大二暑假美的等家电企业实习报告

前言读了三年的大学,然而大多数人对本专业的认识还是寥寥无几,

在测控技术与仪器周围缠绕不定,在大二期末学院曾为我们组织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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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适合干哪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前途如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参加

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

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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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

重科选矿破碎设备复件筹建石灰石可行性报告石灰石在我国的资源丰富,是水泥建材高等级公路的首选用材,市场需求量大,因其硬度低(50磨粉机械好,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矿粉生产加工设备。

重科选矿破碎设备复件筹建石灰石可行性报告石灰石在我国的资源丰富,是水泥建材高等级公路的首选用材,市场需求量大,因其硬度低(500兆帕),开采成本低投资少产量高。

碳酸钙含量%的石灰石矿有没有开采价值碳酸钙含量%,那么氧化钙的含量就是%,比国家标准的石灰石%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还要高一点,是一等的石灰石了。石灰石是水泥制造必不可少的原材料,高标号的石灰石是生产优质水泥的前提条件,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的市场价值也不好说,要在附近建水泥厂才能体现出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最大的利用价值。另外,搞基建也会用到碎石,像修高速公路或一般公路,如果运输成本太高那就不合适开采了,再说那么好的石头拿来修路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还是有点浪费。重工水泥厂专用破石机比同等产品节能高效;碎石料品质好,砂石产量高,石料生产线的石灰石矿开采办什么证照适用范围更广,效率更高,更耐用,更值得信赖,重工,中国砂石料设备的技术领导者。选矿破碎设备我于年月份在站上发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XXX矿产有限公司石灰岩采石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单位:XXX有限公司

提交报告单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

野外调查:

报告编写:

审查:

总工程师:

队长:

提交报告时间:二O一一年七月

目录1、前言

2、矿山建设于开采现状

3、评价范围确定

4、矿区自然环境概况

5、矿区地质环境条件

5.5岩(土)体类型及其特征

6、评价级别的确定

7、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价

8、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价

9、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10、结论及防范措施建议

1、前言

XXX矿产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通过采矿权挂牌方式有偿取得了XXX矿产有限公司石灰岩采石场矿权,已办理采矿许可证。2011年4月该矿山因XXX号,因安全问题责令停采,经县国土局同意调整变更矿区范围,XX年X月X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号文,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进行储量核实,提交相应的配套报告。企业为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达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矿山开采中的安全的目的,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第XX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XX号问《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章的要求,特书面委托XX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主要任务是:收集矿区已有地质资料,实地调查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现状评价;依据矿山的开拓方式及采矿方法,就矿山未来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和破坏、可能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开采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遭受和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价,在此基础上就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主要目的是为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性依据,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提供资料,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监督和管理。要求提

国土部(2011)14号文

国土部(2011)14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735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

规模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35号)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变更采矿权的请示》(遂土资〔2009〕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扩大为2 万吨/年。

二、为合理布置开拓井巷工程,原则同意在无矿段区块扩大矿区范围。拟调整的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三、本批复作为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依据。方案修编完成并经专家会审后,采矿权人按规定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拟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坐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遂昌旺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拟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坐标

点号XY

1.3152230,40386730

2.3151940,40387000

3.3151530,40386410(调整点)

4.3151740,40386200

标高从950 米到750 米(上述坐标为1954 坐标系坐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诸暨钱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市青顶山铁矿矿区范围调整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诸暨钱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市青顶山铁矿矿区范围调整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诸暨钱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市青顶山铁矿矿区范围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2.10

•【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111号

•【施行日期】2009.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诸暨钱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市青顶山铁矿矿区范围调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11号)

浙江诸暨钱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地质遗迹保护方案和修改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报告》(诸钱矿字〔2009〕0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浙采范〔2008〕第19 号《浙江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已依法划定诸暨市青顶山铁矿矿区范围。为保护地质遗迹,根据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诸暨市璜山镇石角村超镁铁质球状岩地质遗迹保护方案》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实际情况,原则

二、要严格按保护方案实施,切实保护石角超镁铁质球状岩地质遗迹。请你公司补充提交该矿区范围调整后的矿区地质详查报告,其它内容仍按浙采范〔2008〕第19 号《浙江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要求进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8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

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52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界范围)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龙土资〔200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262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界范围)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1 / 1

浙江绿色矿山建设规章制度

浙江绿色矿山建设规章制度

浙江绿色矿山建设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自然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根据《矿山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矿山的规划、建设、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绿色矿山建设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切实保障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清晰全面的规章制度是绿色矿山建设的基础,各级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矿山规划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矿山开发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提交完整、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矿山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情况,合理选址、规划,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注重生态修复。

第八条矿山规划必须明确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划定禁采范围,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第九条矿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保护农田、村庄和水源地,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矿山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矿山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高效等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

第十一条矿山建设应当保证基础设施完备,安全生产设施齐全,环保设备健全,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矿山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岗位,保障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6.01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

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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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

(一)加强分区管控。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明确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登记统计办法”)规定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储量登记信息是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抓好改革落实的内在要求,是“放管服”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石灰石矿管理制度汇编

石灰石矿管理制度汇编

石灰石矿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灰石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环境,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石灰石矿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石灰石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石灰石矿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开采、利用、管理和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石灰石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石灰石矿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素质。

第六条石灰石矿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条石灰石矿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石灰石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石灰石矿资源保护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

第九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以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目的。

第十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社会等因素,合理规划石灰石矿的开采范围和规模。

第十一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石灰石矿的开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利益,妥善安置周边居民。

第三章石灰石矿的开采

第十五条石灰石矿的开采应当严格按照开采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未经审批准予开采者不得擅自开采。

我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做法、成效及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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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矿产 资 源 开 发 整合 协 调 小 组办 公 室 邱建 平
前 不 久 , 国土 资 源 部 、 国 家工 商 总局 、 中 国矿 业 联 合 会 联 合 组 成 第 七 抽 查 验 收 组 对 我 省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整 合 工 作 进 行 了 抽 查 验 收 。 抽 查 验 收 组 一 行 听 取 了省 政 府 、 温 州 、 宁 波 等 市 政 府 的 情 况 汇 报 ,查 阅 了 相 关 文 件 材 区 、诸 暨 市 金 寺 山 石 灰 石 矿 整 合矿 区 、舟 山市 定 海 区 册 子 乡桃 天 门 建 筑 石 料 矿 开 发 整 合 区等 4 矿 区 已 完成 矿 个
料 用 页 岩 矿 开 发 整 合 区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白峰 镇 郭 巨长 坑 建 筑 石 料 整合 矿 区 、建 德 市 乾 潭 镇 周 家 坞 一 涯镇 大 洲 下
矿 区金 钼 多 金 属 矿 勘 查 整 合 区 、 台州 市 仙 居 县 皤 滩 乡万
并 对 整 合 方 案 的 审 查 、 报 批 提 出 了具 体 要 求。 三 是 逐 级 编 制 整 合 方 案 。 采 用 自下 而 上 、逐 级 汇 总 的方 法 ,编 制 了省 、 市 、 县 三 级 矿 产 资源 开发 整合 方 案 和 重 点 矿 区 整 合 实 施 方 案 。 四 是 严 把 方 案 审查 论 证 关 。 成 立 了全 省 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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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浙土资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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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

生产规模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勘查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9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963号)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要求变更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的请示》(长土资〔2009〕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与其毗邻两矿区(原采矿权已注销)进行合并整合,同意调整上海长兴石灰石矿矿区范围(矿区坐标见附件),生产规模扩大为150万吨/年。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同意将调整范围后新增部分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上海长兴石灰石矿。你局应做好调整范围后新增部分资源储量核算、采矿权评估等工作,并按照《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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