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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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
税额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0〕5号)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规范税收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越权、变相减免税现象,国务院制定下达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和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

二、省和各级政府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需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前,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市、地、州要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决策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认真督查。

凡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省将按国务院规定相应扣减该市、地、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税收秩序。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各部门在3月25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30日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结束——。

解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和《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精神,现就呆帐税金的转帐和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的转帐范围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

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都要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

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

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其欠税发生时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

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5]13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地税函[2005]13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当前,全省各地农民反映粮食直补款被抵扣截留的信访件较多,1-5月上旬省纪委、省监察厅共受理涉及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举报162件,涉及成都市16件,其中涉及农业税2件。

这一情况最近省纪委《反腐败专报信息》(情况反映)第48期给予了通报,省委张学忠书记及省市其他领导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截留直补款侵害群众利益,应督促市州查清,迅速落实,对严重者应予通报”。

5月以来我局受理高达30件,其中涉及农业税4件。

“五一”期间为高峰,达27件,接到举报后,市局领导非常重视,陈明副局长要求:“一要高度重视;二要让分管局领导知晓;三是农税部门要迅
速查清处理”。

都江堰市、邛崃市地税局5月2日即汇同有关部门到农民家中和到粮食直补现场了解情况,经与财政。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是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26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相关科室具体分工,并结合前期开展的计税面积核实工作,做好税源清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
严格按照省局税源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强与国土、测绘、财政等部门的协作。

纳税人申报的税源清查表应附土地证、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以严格审核。

各地应至少选择10个占地大户,会同国土部门,对其占用土地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确保其申报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相一致。

三、及时上报,认真总结
各地应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于2008年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税源数据和信息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形成清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14日川府发〔1987〕150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含自留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凡依法批准占用(以下简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德阳五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至八元。

(二)内江、乐山、泸州、遂宁、绵阳、南充六地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五角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二元五角至六元五角。

(三)广元、达县、万县、涪陵、雅安、宜宾、阿坝、甘孜、凉山九市地州,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一元五角至五元。

城市郊区、经济发达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和占用蔬菜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通知【标 签】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19号【发文日期】2005-02-25【实施时间】2005-0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农业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

现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贯彻执行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政策。

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减轻我省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

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要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

要不折不扣执行农业税全面停征政策,从今年起不得再向农户下发纳税通知书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文件到达之前,已征收的2005年农业税及附加,必须尽快退还纳税人。

二、认真做好农业税停征政策宣传工作,将政策尽快通知到基层,宣传到农户。

农业税停征政策是省委省政府送给广大农民的新年厚礼,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民的真切关心,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和对为广大农民认真负责的高度,多形式、多渠道尽快将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广大农户,通知到基层地税机关,传达到乡村社干部,让广大农民家喻户晓,让基层地税机关及时正确执行停征政策,避免因政策传达、宣传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个别乡镇利用时间差突击征收农业税。

为正确宣传农业税停征政策,全省的宣传标语统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减轻农民负担”、“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川府发〔1994〕157号)今年以来全省欠税数额逐月上升。

据省国税局9月份月报统计,全省欠税额11.69亿元,9月末两税欠税额高达10亿元,其中欠增值税7亿元,欠消费税3亿元。

这不仅影响省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而且影响中央“两税”收入任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已翻印下发),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欠税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领导要把清理欠税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成立清理欠税的专门机构(临时),财政、税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欠税进行认真清理,千方百计把该收的税都及时足额地收上来。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欠税计划,层层落实清理欠税目标。

各级政府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欠税情况的汇报,实行每月清欠目标考核制度并采用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应交税款特别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入库。

三、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

从十一月起,各市、地、州财政、税务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清理欠税情况月报表,既要有数字,又要有分析。

清理欠税的地区要在十一月中旬向省财政厅报送清理欠税项目和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国税函[2008]32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

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

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重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重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重点检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9年9月2日)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9〕298号)精神,省局决定对部分市州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耕地占用税新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06-2008年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09年9月14日-9月18日。

三、检查分组
第一小组
组长:徐清平成员:漆明清、徐干
检查地区:成都、广元、巴中
第二小组
组长:代莉成员:徐建新、顾奇奇
检查地区:乐山、眉山、雅安
第三小组
组长:郭燕成员:宋梅、山颖
检查地区:自贡、内江、资阳
第四小组
组长:吴恕昭成员:吴家琼、徐萍
检查地区:遂宁、达州、广安
省局(行为税处)也将派员督查,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据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通知
【标 签】违法占地偷逃税款,耕地占用税尾欠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1999﹞330号
【发文日期】1999-09-09
【实施时间】1999-09-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1997年、1998年,我省曾连续开展了耕地占用税历年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的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现象。

但是,从全省清理检查的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占地偷逃税款的现象。

据统计,1998年仅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就达14万多亩,应交耕地占用税约5亿元,至今绝大部分未交。

因此,省地税局决定,在今年四季度开展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重点是对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偷逃税款的清理,以查促收。

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重点清理1998年以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为名批准用地的单位。

对过去已批准缓交税款的,一俟到期要及时组织清收。

尽力把应清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二、各地在清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收入与稳定的关系,切忌因征税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凡1999年清收查补入库的税款,由各级财政按核实后的实际入库额的10%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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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
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投调税,房产税,投调税房产税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0﹞130号
【发文日期】2000-05-07
【实施时间】2000-05-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问题按以下掌握:
(一)各类住宅欠交投调税一般不再追征入库。

(二)适用5%税率的建设项目且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欠税,应追征入库。

(三)适用税率为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的欠税,均应追征入库。

(四)清查追征欠税的时限原则上为97、98、99年度的实际投资额应纳的投调税欠税,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受此年限限制。

(五)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欠税范畴,其应缴未缴的投调税,均应追征入库。

二、“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经批准后可房产余值计算征收”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各地为繁荣经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后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报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文件,该市场入场户数、日平交易额(测算数)及管理方式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发﹝2008﹞27号【发文日期】2008-10-3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9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6.25
【实施日期】199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
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国税发[1998]99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云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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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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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标 签】补充通知,核销死欠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2﹞240号
【发文日期】2002-10-10
【实施时间】2002-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款征收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按"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35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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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标 签】耕地占用税,清理尾欠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
【发文日期】1997-10-05
【实施时间】1997-10-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强化征管,地方税收完成情况比较好。

但各税种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很不理想。

截止8月底,全省耕地占用税入库2538万元,仅完成年初计划的25%。

如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影响全省地税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农业投入。

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差,其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暂停审批占地一年,影响了税源。

同时,历年尾欠清缴不力,以及“三占地”偷逃税款的问题也严重存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81号)要求,今年耕地占用税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清理历年尾欠的“三占地”偷逃税款上来。

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的工作作为四季度组织收入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精干力量,精心布置安排,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尽力把应当清收的尾欠和查出的偷逃税款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国库。

二、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省、地、县、“四、一、五”比例分成。

各级清收查补的税款按此比例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各级地方金库。

各地在将清收及查补税款缴库的同时,应将该项尾欠的批地文件连同查补资料上报省地税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考虑到清收耕地占用税尾欠和查处偷逃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拟给予部分专项经费补助。

补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清收查补入库额中属于本级收入部分的15%比例计算补助额,以列支的方式专项追加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不得直接从税款中提退)。

省地税局将从省财政补助经费中拿出部分,用于奖励清收尾欠难度大但查补税款较好的地区。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同级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

如不按
规定补助的,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到各市、地、州地税局。

本文所称“尾欠”,是指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及“三占地”欠缴的耕地占用税;“清收及查补税款”是指199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集中清缴入库的“尾欠”数额。

1997年1至4月期间正常征收部分,不享受补助征收经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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