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09]5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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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2006年2月16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31号)精神,及时掌握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继续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0号)要求做好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
同时从2月18日起,对液化气(包括罐装15公斤和加气站供气)市场供应、销售和价格动态实施一日一报(含周六、周日)。
监测内容包括市场供应情况、销售情况、零售价每日变动情况。
上报监测品种零售价的单位为每升价格、15公斤罐装液化气价格,报送内容为前一天价格、当天价格及变化幅度。
从2月24日起,每周五还应就本周供应量、销售量和价格变动态势画出曲线图,并做适当分析。
每日12时前,请各地将有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当日监测结果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联系人:牟艳平************)。
西安市物价局在按照规定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同时抄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态势,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要主动与当地主要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坚持每日报送以上监测品种的采购量、到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情况。
各地物价部门每日还应指派专人到本市中心区域,一般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三类地段加油站定点巡查,调查了解成品油与液化气供应有无排队抢购现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1 / 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价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在西安、宝鸡、汉中三市率先全面推广使用M15甲醇汽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陕价经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06
【实施日期】2005.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
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6〕91号二○○五年六月六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交通局: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确保运输市场基本稳定,应对油价波动对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我省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各市(区)县物价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针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
车行业的影响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方案,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主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1f9ef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74.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文号】发改电[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和国内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考虑车用柴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因素,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95元和564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95元和604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四、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五、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六、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七、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陕价检发[2009]1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2
【实施日期】200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9〕1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国家发改委今年以来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做了八次调整。
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在每次价格调整政策出台后都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力量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了一批提前或推迟调价时间,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等违法案件,促进了油价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省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中旬在全省再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所有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编辑本段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4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汽、柴油零售价格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仍按原划分的价区执行,西安市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标准品,下同)由每吨4005元调为每吨42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4085元调为每吨4325元。
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西安市场(不含所辖县)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在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22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37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4088元。
全省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4315元。
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3、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汽、柴油批发价格各石油公司向社会加油站供应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没有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民用液化气的销售价格仍按陕计价[1994]368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各项费用,切实管理好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号】陕价价发[2011]81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在西安、宝鸡、汉中三市率先全面推广使用M15甲醇汽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比照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建立甲醇汽油与普通清洁汽油价格动态挂钩机制,随成品油销售价格调整而调整。
二、为了有利于市场推广,M15甲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比同标号普通清洁汽油每升低0.20元确定。
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甲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甲醇汽油与普通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差价水平按照甲醇汽油调制成本每半年核算一次,请省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7月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审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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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09]5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发电[2009]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陕价发电〔2009〕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精神,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910元和617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同时
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