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09]5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2006年2月16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31号)精神,及时掌握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继续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0号)要求做好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
同时从2月18日起,对液化气(包括罐装15公斤和加气站供气)市场供应、销售和价格动态实施一日一报(含周六、周日)。
监测内容包括市场供应情况、销售情况、零售价每日变动情况。
上报监测品种零售价的单位为每升价格、15公斤罐装液化气价格,报送内容为前一天价格、当天价格及变化幅度。
从2月24日起,每周五还应就本周供应量、销售量和价格变动态势画出曲线图,并做适当分析。
每日12时前,请各地将有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当日监测结果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联系人:牟艳平************)。
西安市物价局在按照规定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同时抄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态势,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要主动与当地主要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坚持每日报送以上监测品种的采购量、到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情况。
各地物价部门每日还应指派专人到本市中心区域,一般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三类地段加油站定点巡查,调查了解成品油与液化气供应有无排队抢购现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1 / 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价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在西安、宝鸡、汉中三市率先全面推广使用M15甲醇汽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陕价经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06
【实施日期】2005.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
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6〕91号二○○五年六月六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交通局: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确保运输市场基本稳定,应对油价波动对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我省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各市(区)县物价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针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
车行业的影响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方案,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主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文号】发改电[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和国内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考虑车用柴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因素,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95元和564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95元和604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四、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五、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六、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七、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陕价检发[2009]1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2
【实施日期】200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9〕1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国家发改委今年以来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做了八次调整。
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在每次价格调整政策出台后都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力量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了一批提前或推迟调价时间,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等违法案件,促进了油价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省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中旬在全省再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所有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编辑本段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4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汽、柴油零售价格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仍按原划分的价区执行,西安市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标准品,下同)由每吨4005元调为每吨42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4085元调为每吨4325元。
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西安市场(不含所辖县)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在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22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37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4088元。
全省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4315元。
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3、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汽、柴油批发价格各石油公司向社会加油站供应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没有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民用液化气的销售价格仍按陕计价[1994]368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各项费用,切实管理好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号】陕价价发[2011]81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在西安、宝鸡、汉中三市率先全面推广使用M15甲醇汽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比照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建立甲醇汽油与普通清洁汽油价格动态挂钩机制,随成品油销售价格调整而调整。
二、为了有利于市场推广,M15甲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比同标号普通清洁汽油每升低0.20元确定。
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甲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甲醇汽油与普通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差价水平按照甲醇汽油调制成本每半年核算一次,请省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7月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审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发改电[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发改电[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45和762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45元和802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02•【文号】计电[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日计电〔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
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
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
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
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陕价价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价管理政策,规范我省电价秩序,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电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取消优惠电价政策(一)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取消了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电网企业及各类用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及相关规定。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电网企业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
未经国家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
种类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1.19
•【字号】陕价综发[2008]19号
•【施行日期】200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
录》的通知
(陕价综发〔2008〕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
说明: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市人民政府及杨凌区管委会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和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我省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地方炼厂出厂价格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炼厂生产的汽油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柴油出厂价格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最高限价为每吨5745元,不得自行调整,并严格执行价格备案及价格干预的有关规定。
(二)市场零售价格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每吨提高500元(标准品,下同)。
即西安市场由每吨5145元调整为每吨56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5225元调为每吨5725元。
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西安市场(绕城高速内)每吨提高50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49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5384元;省内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5840元。
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3、统一全省汽、柴油吨与升折算标准。
汽油折算系数为0.75,柴油折算系数为0.85。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
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9〕15号)下达后,各地财政和交通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了改革顺利进行。
但执行中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管理不尽规范的情况。
为保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认真落实:
一、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2号)要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对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按期拨付资金,保证市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相应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落实省对下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指标和资金拨付信息沟通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月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及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等资金需要。
三、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现象,查实后,将从严处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计电[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1999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
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
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
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
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0•【文号】发改电[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42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900元和711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300元和751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陕价发电[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陕价监发[2009]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陕价监发〔2009〕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部分县(市)物价局:为了加强价格监测点的预警功能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价格预测预警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08〕254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1、为了增强现有常规监测点的预警功能,我省决定从全省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监测任务现有价格监测点中确定100个监测点,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监测内容包括城市居民食品及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成品油及煤炭价格。
2、确定武功县、大荔县、汉滨区、勉县、凤翔县、岐山县、富平县、户县、三原县、榆阳区、宜川县、柞水县、韩城市为粮食、化肥、涉农产品及涉农收费等价格监测直报点。
3、做好我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研和建立工作。
由延安、咸阳、铜川、渭南市物价局做好煤炭价格监测选点推荐工作。
4、各地要选择经营规模大、重要监测品种齐全、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监测点作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要认真做好筛选工作,上报的数量不超过各地现有监测点的三分之一,要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情况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的推荐上来。
认真填写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单位及信息员确认、备案表,于2009年元月底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确认备案后,按照省上要求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精神,为积极疏导成品油调价对我省公路客运的成本影响,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采取油运价格联动措施。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具体方案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这次油价每吨提高1000元,燃油附加费按营运里程每百公里每票在原基础上可加收1.00元执行。
加收的燃油附加费应与票价分项目打印出票;使用定额票据的客运站,应在票据上加盖燃油附加费字样的专用章。
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得加收运输管理费和客运代理费。
二、加强客运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测和检查,根据各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
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的稳定。
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7月7日起执行。
各市、县接到通知后要尽快落实。
其它规定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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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09]5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发电[2009]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陕价发电〔2009〕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精神,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910元和617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同时
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