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省国土空间规划。
2019年底,形成省国土空间规划初步成果,2020年上半年修改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
2020年9月底,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020年,市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编制。
2021年,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三)省国土空间规划。
省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委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备案的批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备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11.26
•【字号】皖自然资函〔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备案的批复
皖自然资函〔2018〕6号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备案的请示》(六国土资〔2018〕517号)悉。
你局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等文件,将经批准的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上报我厅备案。
经审查,规划调整内容符合《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调整方案成果符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1162号)要求。
经研究,同意对S236金安区双河至施桥段改建工程项目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图成果予以备案。
你局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附件:重点建设项目落图方案备案明细表
2018年11月26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9]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9〕7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的意见(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为确保全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稳妥、顺利进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依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现就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5月6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土地非法交易,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
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依法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
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一○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未来土地利用形势 (5)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7)第一节指导原则 (7)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8)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9)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1)第一节农用地 (11)第二节建设用地 (13)第三节未利用地 (15)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调控 (16)第一节土地利用分区 (16)第二节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0)第三节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1)第五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23)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3)第二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24)第三节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5)第四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6)第五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6)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27)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 (27)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8)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1)第七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3)第一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保护与建设 (33)第二节推进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34)第三节区域土地生态建设 (35)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 (36)第一节法律手段 (36)第二节行政手段 (36)第三节经济手段 (37)第四节社会手段 (39)第五节技术手段 (39)前言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奋力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为依据,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2—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安徽省土地整治项目业务指南43
安徽省土地整治项目业务指南43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业务指南〔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一、前言 (1)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申报材料编制 (2)三、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编制 (21)四、项目信息系统报备 (34)五、项目档案治理 (72)前言为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治理,提高项目业务工作水平,规范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申报材料、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编制,统一项目信息系统报备、资料归档要求,依照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多年的实践体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要紧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高标准差不多农田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申报材料编制一、编制依据〔一〕«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治理方法»〔皖国土资[2020]155号〕;〔二〕«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省财建 [2006]177号〕;〔三〕«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高标准差不多农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21]303号〕;〔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五〕«高标准差不多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21〕;〔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 [2005]169号和财综[2020]128号〕;〔七〕«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皖国土资[2020]287号〕;〔八〕«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皖国土资[2020]357号〕;〔九〕原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二、差不多程序〔一〕变更提出。
项目区群众、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区乡镇、村等提出变更诉求与建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1993年3月1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7]82号)要求,在总结省、市(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的基础上,我局于1989年分别制定了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下发试行。
现经三年的实践,对上述两个要点进行了论证、修改,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同时停止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一)认真落实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立足市、县全域,统筹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对空间发展做出合理安排,统一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
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管理机构不再单独编制市辖区、开发园区及产业聚集区等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由市、县通过制定分区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
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已编制未经依法批准的,相关地块不得供应。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详细规划数据库,将矢量数据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报告整改情况。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0•【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批准的主要用途,必须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为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报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市、县级和县政府驻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市级批准其他乡镇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
二、报件要求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应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的请示、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的,应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备案的请示,附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审批表及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审查内容1.齐全性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是否齐全。
(1)请示文件;(2)申请审批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4)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含规划图和管制分区图);(5)电子成果。
包含上述(1)至(4)项资料电子成果形式,同时包括整个项目区的矢量数据、土地用途区调整的矢量数据、规划地类调整的矢量数据、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的矢量数据。
属于规划修改的,应同时报送规划修改听证、论证资料。
2.合法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是否合法。
3.合规性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上级规划指标管控要求;是否与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文、图、表、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主要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图数一致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所涉指标是否达到图数一致性要求。
5.数据成果质量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要求。
四、审查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规划审查包括材料接收、技术审查、审批(审核)、数据更新入库4个阶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尽快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他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制镇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省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个别市、地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资源情况定期组织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土地开垦工作,并对耕地开垦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
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
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
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
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
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
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
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
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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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7日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引领作用,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第四条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与各类主体功能区空间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机制,推进和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安排的,应当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突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可以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未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的区域,在规划期内确需建设的,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可视为有条件建设区,按本办法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乡建设项目。
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必须经依法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没有落实到具体地块,但已经列明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民生、环保、旅游、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落图。
第十条位于风景旅游用地区内,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旅游区规划或其他相关保护区规划,用于与旅游相关的休憩、管理、文化活动和内部交通、水、电、气、热、环境、防灾等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因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需要,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市、县,根据挂钩节余指标跨县流转的数量相应调整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规划指标。
节余指标跨县流转后,指标流出的市、县相应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指标流入的市、县相应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核减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
增加或者减少规划指标的,实行台账管理,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者实施期内修改时据实调整相关规划指标。
第十二条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在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规划调整的方式将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调整为城镇用地,生态用地原则上应调整为城市景观绿地。
第十三条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鼓励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允许按照规划调整方式将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空间腾退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用地或生态用地。
第十四条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在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移民迁出区,通过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用地规模已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地区,因区域协调发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及必需的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可以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但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废弃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复垦,抵扣增加的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建设用地总量管控要求,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规范有序地开展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活动。
第十七条因实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扶贫、避灾移民搬迁等涉及的允许建设区地块的土地整治项目,且地块所在区域的主导用途为一般农地区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调整规划,将允许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或生态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一并实施。
第三章规划落图第十八条规划落图是指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图中未落实到具体地块,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将用地范围落实到规划图中的行为。
第十九条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实际用地位置与规划安排的用地范围不完全一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等资料编制规划落图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名称与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但建设内容基本一致的,由立项批复机关证明为同一项目后,视为已列入规划。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于主体项目建设需要但在项目建设规划设计中没有明确的配套项目,属于主体项目主管部门配套建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说明;属于地方配套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立项批复机关出具说明,视为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一部分,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规划落图管理。
第二十二条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不够上图面积,以及单个地块面积不够上图的电信基站、输电线路塔基、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场站、阀室、航空导航站(台)、风电场机组、箱变、升压站、泵站、水闸等基础性、公益性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填报规划项目落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规划落图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指标。
突破规模但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修改规划,确保项目规划落图后符合规划规模要求。
第二十四条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申请落实规划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项目落实规划申请审批表;(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规划落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落图的依据、主要内容、方案评价和措施建议;(四)规划落图方案主要图件,包括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五)规划落图后数据更新成果。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只需报送(一)、(二)、(五)项资料。
申请规划落图的重点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规划落图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二)规划图上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三)是否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四章规划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划调整是指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区或者规划地类的相互调整,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调整,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对有条件建设区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模边界的调整,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查;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入的市、县(市、区)建新区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应当依据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第三十条对于规划城镇村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和生态空间的,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进行相应调整,调出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以暂不落图,作为规划预留规模,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的重大项目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第三十一条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规划调整申请审批表;(二)规划调整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调整的原因、依据、调整地块地类、面积及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三)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四)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成果;(五)规划调整征求意见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二)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三)规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四)是否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五)规划调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规划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划修改是指因改变规划控制性指标,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等管制边界,调整重大用地布局等涉及规划重要内容修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保有量不降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涉及修改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应当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规模或者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规划修改分为整体修改和局部修改。
因国家或者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行政区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对规划进行整体修改。
其中节余指标流出规模达到1万亩的县(市、区),必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流入节余指标规模达到1万亩的县(市、区)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设施等建设项目或重要民生、环保项目,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因规划落图时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指标,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规定的,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