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5
【摘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对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相应调整。
【总页数】3页(P20-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
【相关文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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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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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吉政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体制中认真贯彻落实,以促进我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省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二00三年九月三日)200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2〕11号),对建立健全新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建立起与新型社区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解决新形势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推动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形势,重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控和服务体系,解决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层矛盾,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服务和社会职能转移和剥离给社会,城市居民逐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与社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多年来城市实行的以单位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过去靠“条条”封闭式管理,已经不适应日益开放、动态的运行体系;社区建设给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抓住这个机遇,推动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当务之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推动全省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人口计生事业统筹发展,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人群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人员,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一)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4年。
4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农村村民生育政策以现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依据。
(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只要享受了其中两项及其以上的,即视为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明确“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一)“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计划生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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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吉人口〔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吉人口〔2010〕59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现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个人申请表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12.填表说明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得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得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得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得人口发展规划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得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适应吉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需要,加强对人口的统筹调控,促进人口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50条,以下为其中的主要内容:第一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目的,即为了统筹人口资源的发展和利用,保护妇女、婴幼儿和特殊群体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包括全面实施育龄夫妇婚前婚后健康教育、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和托幼机构的管理等。
第三条明确了吉林省的人口发展战略,主要包括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和人口现代化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增强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性。
第四条规定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实施,包括夫妇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计划生育责任、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等。
第十八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包括提供科学、安全、合法的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对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计划生育卫生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网络、推广计划生育药具和避孕药具的使用、开展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的培训和指导等。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检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计划外生育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非法开展产前诊断、手术等进行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吉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动人口的健康发展,保障女性和特殊群体的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doc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发[2004]64号发布日期:2004-7-29执行日期:2004-7-29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省人口计生委2004年7月20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农委、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妇联。
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省发改委:指导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组织全省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全省总体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全省和分地区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支持相关高技术产业化;负责安排专项投资和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x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x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2x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完整篇.doc
2019年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二)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
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决定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届时,省政府领导将出席会议并讲话。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通报2007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党政线”、“计生线”考核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工作,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二、时间地点12月27日9时在同馨宾馆(长春市上海路656号)召开,会期半天。
三、参加人员(一)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分管领导,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办(局)负责人;长春经济、高新、净月开发区,吉林经济、高新开发区,辽河农垦局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局)负责人(由所在市政府负责通知)。
(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委、卫生厅、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委分管负责人。
邀请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法院研究室,省军区计生办,省武警总队计生办,驻军65301部队计生办,省妇联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请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派记者到会。
四、其他事项请与会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于12月24日12时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联系人:闫红艳,电话:0431-88914031;刘洁,电话:0431-88906355。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吉卫生计生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吉卫生计生发〔2013〕11号)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6号)精神,经党组研究决定,对委机关内设机构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如下: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闫闯、周景武、张福安、荆涛、孙令平、郭彤彤、臧义全、刘洁、尹玲、柴华、李杰峰、田青松。
二、人事处姚凤华、杨春光、张诚、邢晓峰、吴益祥、任希明、司东、毕岩、黄立军三、规划与信息处闫德胜、陈寿宁、胡宝国、庞洪涛、解飞四、财务处于海波、陈丽君、赵晓宇、李怀忠、席春艳、刘中军、王爽、于奎五、法规处赵波、肖永生、吴月杰、杨跃跃、张博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林吉、张艳、杨波、郭建涛、王蕾、唐国华、田丽莉、王主祥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戚锋、李立新、耿婧、相东飞、吕国顺八、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孙武长、王驰、李乡茁、张艳梅、胡兵、尤秀新、李梅、尤继富、王宝兴、张晓东、王哲、谢海新、王妮九、医政医管处张天旭、李首一、林天慕、文日炫、李春英、柳茂生、李冬梅、李丹、刘任飞、马丽媛十、基层卫生处赵庆阳、沈文生、王深永、徐明莉、何晶、郭永毅、刘瑜、边超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胡淑平、毕桂荣、李丽、熊书亭、郑永焕、张立明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邢程、陈德宝、左宝岭、刘子贤十三、综合监督处郭齐祥、王丽华、王树东、高虹、张巍、卢小燕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刘宇赤、李春子、高军、钟磊、丁一、杜洋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姜国民、孙建民、苏亚南、郭晓英、于飞、高晓静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衣庆岩、代长印、顾淑媛、王康林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闫红彦、闫东辉、董旭涛、高海峰十八、宣传处蔡云志、孙齐汶、郭曼东、王静波十九、科技教育处王跃、李怡群、李春兰、李科二十、保健处傅强二十一、老干部处禹露、李笑寒、付一民二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董彪二十三、机关党委盛晓光、鲜于茹丹、侯志国、张可佳吉林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1月1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吉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吉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到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响应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其中,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救助。
为此,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帮扶体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经济上予以救助、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既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又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41号),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强化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四)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将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中医药管理职责划入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研究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吉政办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省人口计生委2004年7月20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农委、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妇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吉林省个别机构职能调整备案的函》(编综函字〔2013〕288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市(州)、县(市、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吉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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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1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功能区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