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CD(11)0106LB关于明确现 有船舶BNWAS安 装检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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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WAS系统

BNWAS系统

BNWAS系统澳大利亚海运局、德国航运研究所、挪威海事安全部门、日本海上保安厅等国外航运安全权威机构对近年来大量海上事故进行的统计、分析显示,虽然事故种类、时间及海域等因素各不相同,但原因极其相似:约80%以上的船舶海损、机损、污染事故是由人为失误所造成,导致事故根源既有船公司/船长对船舶管理的疏忽,专业操作人员资质与培训;也有人体本身固有的疲劳、生理因素对船舶驾驶员的能力所限;尤其发生船舶搁浅、偏航、船舶碰撞等事故大多是值班驾驶员的失职、失误和疏忽造成。

为此,从2001年后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行安全分委会提出关注此议题,经过国际上有关机构多年研究和论证,最终于2008年经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航行值班报警报警系统配备草案,并经2009年6月5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下属海事安全委员会第86次海安会批准的MSC.282(86)决议明确(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V和VI章以及附录对证书的修订内容,要求强制性安装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即SOLAS公约第V/19条修订草案—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报警系统“BNWAS”),自2011年1月1日生效,从而正式开启实施“船载桥楼(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在全球海上航行船舶上配备的序幕。

从公约适用范围来看,适用船舶如下 (CCS据此执行船舶及设备检验):1、2011年7月1日以后新造的150吨及以上的货船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都必须配备BNWAS。

2、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2012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3、2011年7月1日前建造的总吨3000及以上的货船,2012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4、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3000总吨货船,2013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5、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总吨150~500的货船,2014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作为对船舶安全运行实时监控的重要系统,国际公约规定,要求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的任何时候,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均应保持运行。

船舶安检项目

船舶安检项目

船舶证书0101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暂时的最多为1 年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30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50 总吨或者36.8 千瓦以上船舶海事部门核发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10 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10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特检日期,每年检验签注检验合格。

过期、失效、丢失30 船上未见170110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10 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特检日期,每年检验后签注检验合格。

22kw 及上的船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10 乘客定额证书普通长期有效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0150 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有效期为5 年,每年检验签注检验合格。

载客12 人、静水时速35km 以上客船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船员证书0210 船员适任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高级船员选用30 0250 船员服务簿是否有在船资历记载17船舶文书、文件船舶配员事故预防0230 油船特培证0230 客船特培证0230 高速客船特培证0170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0160 船舶签证薄0170 航行日志0170 轮机日志1710 油类记录薄1705 溢油应急计划1794 垃圾记录薄1793 垃圾管理计划0240 船舶配员0830 管、线的绝缘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有效期内服务油船必须配备服务客船必须配备服务高速客船必须配备有签发机关印章、船舶概况填写及船长签字有签发机关印章安检完成要校核相关内容有签发机关印章,上一年度记载有误可指导有签发机关印章,上一年度记载有误可指导有签发机关印章,上一年度记载有误可指导有签发机关印章、相关内容是否已变更有签发机关印章,上一年度记载有误可指导有签发机关印章、相关内容是否填写检查实际在船船员是否与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及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相符检查全船电路布线是否特殊是老旧机船机舱、有老化漏电处画舫客船等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过期、失效、丢失30船上未见17171717记录不规范9917记录不规范9917记录不规范9917相关内容未变更9917记录不规范991617大量缺失可选用3017如已使用过,估计不能使用到夏航期结束,建议该船购置新的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第22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20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组织43个成员国(地区)将联合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 ,以下简称CIC),确保航行两大区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满足相关公约的要求。

我国作为东京备忘录组织的成员将同步部署开展此次集中检查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参考年度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和翻译资料尽快在辖区范围内组织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参加的内部培训,对本次集中检查活动涉及的公约条款及相关决议案和通函进行解析,确保活动开展规范、有序。

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行政相对人宣传和通报本次活动的有关信息及动态,要求中国籍船舶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避免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三、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各单位结合日常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专项检查,检查后向船方签发PSC检查报告和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CCIS)。

四、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对同一艘船舶仅实施一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检查。

如果船舶持有东京备忘录组织其他成员签发的活动检查报告,原则上,我国各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机构不再对该轮开展集中检查活动的检查。

五、各单位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同时在活动中做好本单位登记船舶在外受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改建船舶附加检验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改建船舶附加检验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改建船舶附加检验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6.08.03
施行日期2006.08.03
文号
主题类别水运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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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对改建船舶附加检验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改建船舶附加检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海事检〔2006〕317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经过改建而使船长发生变化,且改建后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应视为重点治理船舶,须按照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要求进行附加检验。

在活动期间,各海事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重点治理船舶安全检查的通知》(海船检〔2006〕175号)的要求,对此类船舶进行严格检查。

2006年11月20日后,此类船舶若仍未能通过附加检验,船检部门应坚决撤销其船检证书并通报全国。

此复。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结束——。

关于执行船舶高压岸电系统检验要求的通知

关于执行船舶高压岸电系统检验要求的通知

附件 : MA IF R A IN B LE I o 2 e . ( ) B N O M TO U LTN N .3 Rv4 略
21年 9 2 日 0 1 月 7
关于执行船舶 高压岸 电系统检验 要求的通知

为减 少 和控 制船 舶停 靠港 口时的排 放 ,越 来越 多 的船舶 开 ; 始 配 备高 压 岸电 系统 。本 社特 此制 定 了船舶 高 压岸 电 系统检 验 要 求 . 以便 于 为船 舶 岸 电 系统 的 制 造 、安 装和 检 验提 供 指 导 。 具 体 要 求如下 ,请 遵 照执 行 。 1 适 用范 围 本 通 函 适 用 于 额 定 电 压 交 流 1V以 上 、1k k V及 5 以 下 , 在 船 舶 靠 港 期 间 向 船 舶 供 电 的 高 压 岸 电 系 统 ( i v Igsoe 0nci (V C S s m) Hg h o aehr net n H S ) yt 的船载 部分 。 t c o e
2 1 .0 Itrain l ri fr t n 0 11 nen t a MaimeI omai o t n o
21
瓣藏
使用 的设 备能 够正 常工作 。 4 12 船 载 岸 电装 置 的 外壳 防护 等 级 应 与安 装 位 置相 适 .. 应 .并能 适应 海上 环境 长期 使用 。 4 13船 舶应 制订 岸 电连接 操作 指南 ,以保 证船 舶 连接 岸 ..
试验 后 .本 社可 颁发 符合 性证 明。岸 基部 分应 至 少提 供本 通 函
附录 2 中所列 图纸资 料 .并 完成 附录 2 中所要 求的 检验 和试 验 。 3 图纸 和技 术 文件 ;
4 .技 术要 求 4 1一般 规定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工作部署,我委重新梳理了船舶检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定于9月2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政务服务事项调整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船舶建造检验”“船舶营运检验”和“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3个办理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4个办理项。

上述事项申办材料、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流程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二、申办方式调整
(一)现场申办方式由申请人到所属区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调整为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二)支持网上申办,具体申办网址:首都之窗网站
(/)或市交通委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
(/)。

三、实施主体变更
按照市交通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我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
发”“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实施主体已变更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船舶检验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船技监字[199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船技监字[199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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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
(船技监字[1996]20号1996年1月15日)
船检各直属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处:
为了满足l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81年修正案的有关要求,我局于198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对我国沿海航行及进出海港的内河船舶的声号器具检验发证的通知”((87)船海字第089号),又于1987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对我国沿海航行及进出海港的内河船舶的声号器具检验发证的若干规定”((87)船海字第l94号),要求对我国从事沿海航行和江海联运的船舶声号器具进行检验及签发相应的测试记录和检验证书。

鉴于目前文中所涉及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有关声号器具的检验,依照我局现行“规范”和“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
(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国内海洋渔船的检验,保证国内海洋渔船安全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保障国内海洋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检验与发证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渔船图纸审查、质量证明、技术状况声明等制度,优化了小型渔船检验项目,形成了《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

附件1 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8月1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近期,我国沿海水域连续发生的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暴露出船舶安全配员、船员值班和船载航行设备操作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一、活动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旨在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所属船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值班质量和部分船载航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能力,全力打击当前部分船舶值班高级船员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消除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录入不规范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现象。

二、适用范围和活动时间(一)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安装AIS的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在内的海船和内河船);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仅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海船。

(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

三、活动安排(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航运企业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辖区特点,制作宣传材料,对辖区内停泊、作业的船舶宣传相关法规及本次活动要求。

各单位应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项检查活动指南》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相关法规。

国家海洋局转发“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海指[85]438号

国家海洋局转发“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海指[85]438号

国家海洋局转发“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转发“关于颁布
《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6月11日国海指(85)438号)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现将国家港监局“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各船船员、大队、有关部门,学习《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和《船舶安全检查须知》,充分认识港监部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对于我局进一步做好船舶管理和安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紧落实。

二、在学习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力量和所属船舶按照《暂行办法》和《检查须知》规定的检查项目及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首先做好我们的准备工作,于七月上旬前报局调查指挥司。

三、尊重港监,欢迎检查指导。

在检查时,各级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都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和登记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凡影响安全航行的重大问题,要设法从速解决,如有的暂时条件还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尽快解决。

受检后速将检查情况和问题的解决办法报局。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条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作业前检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

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

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还忆及大会决定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或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履行通过性能标准和技术细节及其修正案的A.886(21)决议,认识到如果船舶安装有效可行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就可能避免很多与驾驶台操作有关的海上事故,进一步认识到使用BNWAS系统可以在由于事故、伤病或保安侵害(如海盗和/或劫持)而导致值班驾驶员失去工作能力时发出警报,注意到安装该设备的费用相对较低并且是避免航行操作事故的一个有效方法,认识到需要制定相关的BNWASs的性能标准,审议了航行安全分委会在其47届会议上提出的BNWASs性能标准的建议案,1 通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性能标准建议案,见本决议附件;2 建议各国政府确保在2003年7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性能标准不低于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BNWASs。

附件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建议案1 范围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旨在监视桥楼活动并发现由于操作者失去工作能力而可能导致的海上事故。

该系统监视值班驾驶员(OOW)的意识,如由于任何原因而使OOW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时,该系统将自动向船长或其他有能力的OOW报警。

该系统是以系列标示和报警达到这-目的的,首先是向OOW提出警告,如果没有得到应答,则将向船长或另一位有能力的OOW报警。

此外,BNWAS还可向OOW提供即时求助的呼叫措施。

无论何时只要船首航向或航迹控制系统运行,BNWAS就应处于工作状态,但船长禁止时除外。

2 参考-IMO A.830(19)决议报警和指示器规则-IMO MSC/Circ.982 桥楼设备和布置的工效学标准指南-IMO A.694(17)决议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所属船用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①3 定义桥楼-驾驶室和桥楼两翼的总称。

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达成:甲方:(注明甲方名称)乙方:(注明乙方名称)一、背景1.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2. 本协议旨在确保装船前货物的质量和完好性,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二、检验程序1. 甲方应提供与货物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

2. 乙方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检验工作,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重量检测、包装完好性检查等。

3. 乙方将以专业的验货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检验要求1. 乙方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甲方的特殊要求,进行检验工作。

2. 乙方检验将以货物的质量、数量、尺寸、包装完好性等为基准,对货物进行评估。

3. 如货物不符合标准要求或甲方特殊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建议拒收、安排二次检验等。

四、检验报告1. 乙方将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数量、尺寸等;b. 检查过程和方法的说明;c. 货物的检验结果,包括质量、数量、尺寸、包装完好性等;d. 如有非标准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详细说明;e. 乙方的检验结论和建议。

五、验收和后续责任1. 如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表示认可,则双方应签署相关文件确认验收。

2. 如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 若因乙方检验不当或失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检验报告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如因违反保密条款导致损失,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提交至有效管辖法院解决。

八、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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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为构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术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现决定建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作《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见附件),连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传真或者邮寄至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样本,自行印制文件,并可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或者单位行政用章。

三、对船旗国监督检查中采取开航前纠正(17)和滞留(30)措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对采取滞留措施的船舶,还应将检查情况通报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对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船舶,应将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四、有关航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对船舶滞留缺陷或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应将整改情况回函反馈至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对导致滞留的船舶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缺陷,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其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六、各船舶检验机构及港航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将在中国海事局内网船舶安全检查专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4月21日来源: /fg/detail535724.html。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京农发[2012]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2〕52号)市渔政站、各区县农业局(农委):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国渔检(法)〔2007〕87号)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市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 1.1.1 为规范北京市渔业船舶检验管理,保证非机动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及国家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登记或将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非机动渔业船舶。

1.1.3 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采取现场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其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1.4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 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

本市水域全部为C级航区(浪高≤0.5m)。

第3节定义 1.3.1 本办法中的专用术语1.3.1.1 验船机构: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业务核定的本市市、区(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3.1.2 验船师: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4 次会议(BNWAS)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4 次会议(BNWAS)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4 次会议(NA V54)于2008 年6 月30 日至7月4 日在伦敦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了船载驾驶台航行值班警报系统及电子海图和信息显示系统配备要求的草案。

这些草案将提交MSC86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供参考:一、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 AS)的配备要求关于BNWAS 配备要求的SOLAS V/19 条修正草案,新增2.2.3 和2.2.4 段:2.2.3 按如下要求配备一台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MSC.128(75))的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1 在2011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150GT 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2 在2011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2 年7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3 在2011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GT 及以上的船舶,不迟于2012 年7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4 在2011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500GT 及以上但不大于3000GT 的船舶,不迟于2013 年7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5 在2011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150GT 及以上但不大于500GT 的船舶,不迟于2014 年7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

当船舶在海上时,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应处于工作状态。

2.2.4 在2011 年7 月1 日之前安装的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 AS),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完全满足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的要求。

值班报警系统对于在驾驶室值班高级船员的监测系统(如果船级社要求提供死人报警)。

此系统包括不受时间影响的控制电路,这个需要值班人员的设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1.5.3或12分钟)如果没有进行确认,30秒后会有声音报警。

如果再过30秒后还是没有人确认则与船长,大副等等房间连接的报警会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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