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成熟。
然而,随着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公司倒闭,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
这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开始对公司进行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独立的法人责任制度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自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恶意催收、欠薪违约等行为,增强了债务人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时间较短,加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因此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探究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了解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和本质,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背景和意义;2. 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情况,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程序及其具体效果;3. 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实际应用中的存在问题和瓶颈,如何完善和优化相应制度;4. 基于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实践。
三、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旨在全面、细致地探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情况和存在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同时,还将结合相关立法、法律文书等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局限性和争议点,以期建立相应的合理解决方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从新《公司法》看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自 19 年制定 《 93 公司法》 公 ,
司人格独立 和股东有限责任 就被作为法 定原则规定下来 ,但公 司人 格否认制度 却没有建立 。 由于种种原 因, 但 与其他 国
和创新 。 概括地来说有三个 特点 : 鼓 一是
励投资 ; 二是放松管制 , 注重 当事人意思 自治 ;三是 它更加重视公 司相关 利益人 的利益平衡 。“ 利益平衡 ” 在 19 9 3年的 公司法 中被忽略了。 从这次修改 的《 公司 法》 来看利益平衡 问题 , 最大的亮点就是
《 司法 》“ 公 人格 否认 ” 度的建立谈一 制
些看法。
一
年 的发展 和完善 ,基本上该制度长期 以 判例法 的形式 在各 国的 司法实践 中发挥
作用 。但 也有一些 国家不 同程度地 以制
股东 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 司的控制股东
( 包括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 司的
、
公 司人格否认的涵义及成 因
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 限责 任原则是公 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 。但 传统公 司法
债权人 或社 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 现公平 、 义 目标之要求而设置 的一种 正
法 律措施 。 ”但是 , 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 不 是对公 司独立 人格全 面 的永 久剥夺 , 也 不是对法 人制度本身 的否认 ,而是对公 司法人格本质 内涵 的严格 恪守。只有将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和公 司人格否认制度 联 系起来 , 各取所长 , 才能 在发挥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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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否认 制度时地 滥用 ,英 国以成 文法 的形式做 出规定 。 4 .日本 的 “ 人格否认 ” 法理 。 日本法 上 本来 并没有 “ 法人人格否认 法理 ” 相 对应 的具体规定 ,该法理在 日本 的出现 源于学者 的对美 国法上 的 “ 揭开公司面 纱理论” 的介绍 。9 9年 2月 1 16 7日, 日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 司 人格 否 认 制度 ,又 称 揭 开 公 司 面纱 或刺 破 法 人 面纱 ,指 的 是 当公 司 股 东滥 用 公 司 法 人独 立地 位 和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避 债 务 。 重 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时 , 了 逃 严 为 保 护 公 司债 权 人 、 害 关 系 人 的利 益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利 法
的不 同法 院 , 因承 办 法 官 的 不 同做 出完 全 相反 的判 决 。 这
2 我国《 公司法 l 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
我国《 司法》 公 引入人格否认制度 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 种状 况 一 旦 出 现 ,对 于 维护 法 律 和 司 法 的 权 威 将 是很 不 因此 , 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情 况要进 一步具体化 、 如下几方面 : ①有效弥补了公 司有限责任制度 的弊端 , 为 利的。 尽量把法官 自由裁量的弊端缩到最小。 债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可 以最 大 限度 地 保 标准化 , ③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 原 则 适 用 尺 度 的过 宽 或过 严 , 该 护 自身的利益 , 弥补 了有 限责任的弊端。 ②使得我 国公司 都会 影响公司制度的发展 。 由于《 司法 》 公 对于人格否认 在 度 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 制度。 我国《 公司法 》 引入该制度 制度适用情形规定得不够 明确具体 , 司法适用过程 中 , 审 判者 就 面临 着 一 个或 宽 或 严 的 度 的把 握 。这 个 宽 严 度 是对我 国公司制度架构的完善 ,是公 司法立法体 系的一
要 : 章进 一 步 探 讨 判 决 的有 效 执 行 方式 并 上 升 至 法律 的 高度 。 得 从 审判 到 执 行 可 以 贯彻 到底 , 阐述 了我 国 文 使 并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导读:公司人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承认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公司与股东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该制度的原则是否定公司人格,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法当中有很多比较特殊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是业界人士的话恐怕很难理解,就比如说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的人格否认制度可不是像大家平时所理解的那样否认某个人的基本素质这么简单的。
下面详细的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一、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不足 , 进而提 出通过司法解释对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制度进行 目的性扩 张解释 、 在 司法解释 中规定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 度适用 的情形 , 体规定 滥用公 司法人 独立地位 的股 东对公 司 具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具体情形 。 以及 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相关法律制度 的配套建设 等具体 完善建议。 关键 词 : 公司法人 ; 法人人格 ; 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16 (0 9 0 0 9 0 10 5 9 20 )3— 09— 8
有 限责任变 为无 限责 任 的制度 。 学者 一般认 为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是美 国法 院 在 审理 公 司 纠纷 案 件 中 首创 的一 个判 例 法 公 原则 , 国公 司法上 将其 称为 “ 开公 司面纱 ” 美 揭 。美 国“ 揭开 公 司面纱 ” 的概 念 最早 见 于 美 国银 行 诉 D vax一案 , eeu 其后 这一 概念 被美 国法 院采 用 并逐 渐 发 展 成 为一 项 重 要 的制 度 。 其 后 被 ② 英、 、 德 日等 大陆 法系 国家 继受 , 在一 些 大陆法 系 的 国家 , 制 度 有 时又 被 称 为直 索 制 度 , 德 该 如
二层含 义 , 这种说 法 是多数 学者 的观 点 。
笔者认为 , 司法人人格否认所体现的根本法律意义只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排 除适 公 用, 正像 一 个 比喻所形 容 的那样 , 由公 司形 式 所 竖 立起 来 的有 限 责任 之 墙 上 被 钻 了一 个孔 ; “ 但对 于被 钻孔 之外 的所有 其他 目的而言 , 这堵墙 依然 矗立 着 ” 。本 文的论 述从狭 义说 。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本文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及法律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再思考,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引言公司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
基于人性的本能,基于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公司股东由此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为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与秩序的价值,立法者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其内在价值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使公司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时的初衷逆向而行时,利益相关方就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意欲滥用自己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此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内在价值则就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否定,并没有动摇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反而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其内在价值(二)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其基本价值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简述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为了保证公司法⼈的利益,当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时候,公司法⼈可以要求股东承担⽆限连带责任。
那么,简述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法⼈⼈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纱”制度或者“揭开公司⾯纱”制度,指为阻⽌公司独⽴⼈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的负责,以实现公正、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产⽣于英美普通法,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纱”制度或者“揭开公司⾯纱”制度,由于这⼀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具有⾮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制度被⼀些⼤陆法系国家相继引进,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本则被称为法⼈格否认制度。
我国学界⼀般称为公司法⼈⼈格否认制度,但也有⼀些学者使⽤“刺破公司⾯纱”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产⽣的原因和意义我们知道公司⼈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承认公司是独⽴的主体,公司与股东各⾃具有独⽴的⼈格,公司可以独⽴地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则是公司⼈格制度的⼀种例外,该制度的原则是否定公司⼈格,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被滥⽤。
公司股东往往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具,只追逐其利益的⽆限满⾜,⽽不准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化,就会千⽅百计地利⽤其出资权及其在法⼈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法⼈⼈格的各种⾏为,如出资不⾜、空壳经营、滥设法⼈、抽逃资⾦、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实施欺诈⾏为。
⽽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的利益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的损害。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制度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并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需资本。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过度控制:股东通过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包括:
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四、立法目的
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1. 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2. 确保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制度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否认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1.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独立于其所有人的法人身份,将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直接追究到其实际控制人身上的一种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滥用法人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债务追诉如果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违规经营,涉及债务追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责任。
这一做法有效地避免了公司通过倒闭或破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公司避税和逃税的打击为了避税或逃税,一些公司可能会采取人为制造亏损、转移利润等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责任。
通过实行否认制度,可以有效打击非法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秩序。
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当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如贩毒、走私等,法院可以通过否认其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制度的实施,使得实际控制人无法逃避刑事惩罚,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司资本追踪和担保责任在公司破产或倒闭时,债权人可能需要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资本追踪,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的担保责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当一家公司故意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保护合同订立方的权益。
结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滥用法人地位,保护债权人和受损害方的利益。
它涵盖了公司债务追诉、公司避税和逃税的打击、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公司资本追踪和担保责任、公司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等多个应用场景,并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评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评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开始颁布实施,至今已近30年。
在这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的经济发展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的不良行为也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时,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变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防范企业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此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可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三、研究内容本论文主要研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问题。
具体来说,研究内容包括: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规定;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和作用;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四、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和实证数据的收集、分析,探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
其中,文献研究法是本论文的基础,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收集各方面的理论观点和实证数据,探究并解析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操作;而实证研究法则是对文献研究的补充和延伸,通过实际案例的调查和分析,发现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五、预期结果本论文的预期结果是: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全面了解该制度的意义、作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供建议。
浅析我国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般 公司而言 ,一人 公司的唯一股 东处于对公 司的绝对控制地
位 ,股东权利 由其 一人独揽 ,失 去了公司 内部股东 之间相互制
随着一人公 司在我国立法上得 以确 立 ,一人公 司在得 到许 衡 的可能 ,出现所 有权 与经营权混 同 ,并极可 能导致股东滥用 多投 资者青 睐的同时 ,也引发 了司法实践 中的许 多新 问题 ,其 权利 ,从事各种欺诈 、非法交易 以及 逃避法定 义务等行为。其
一
三 、 一人公 司 人格否 认 的适用
通 过 上 文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一 人 公 司 股 东 权 利 垄 断 、公 私 财
人 公 司 制 度 曲折 的发 展 过 程 与 它 特 殊 的公 司形 态 有 着 直
接的联系。首先 ,一人公 司制度打破 了传 统公司法理论 中对公 产混 同等特点 ,决定 了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对规 制一人公司 的重
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主要途公司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 限责任最为 突出。 次 ,一人公司 和股 东的财产往往相互 混同 ,难 以分离 ,在股东 个人 利益与公 司债权人 利益 冲突时 ,股东往往 为了追求 自身利
、
人公 司 的历 史发展
益 的最大化 ,以 自己的意志取代公 司法人 的意 志 ,损害债权人 的合 法利益 ,公 司的独立人格也 同时遭到破坏 。有 人曾做过统
一
般认为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 ( 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 ,
0 解 并 由该股东持有公 司的全部 出资或所有股份 的有 限公 司 ( 包括 计 ,在涉及一人公 司的案件 中,高达5 % 的公 司被 “ 开公 司 的面纱 ” 。在现实中 ,抽逃 出资 、脱壳经营 、恶意破产 、公 司财 有 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 国 《 公司== }》第五十八条第 去 二款规定 : “ 本法所称 一人有 限责 任公司 ,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 产 与股东财产无法 区分等亦现象层 出不穷。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一、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纠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源于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投资的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出,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
该制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使得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仅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的不当行为,也能够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它不仅体现了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股东责任的强化。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适用标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一、定义与背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适用条件(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必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
这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实质性条件。
(四)滥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于股东的滥用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适用情形与后果(一)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代理机构和工具。
3.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后果1.在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2.责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制度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确保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够依法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促进公司员工更好履行公司职责的有
效制度,也是公司维护自身发展的一种保证。
它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内部秩序,提高公司的资源分配效率,维护企业正当权利。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
的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企业文化,并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必须尊重他人,不得挑衅他人,不得诋毁他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有效抑制不良气氛的出现,防止任何一方出现危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基本理念,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有关纪律。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声誉、团队气氛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应充分尊重公司所有权利,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利。
如果有任何违反该制度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声誉、维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内部秩序,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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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意义作者:王超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邮编:401120摘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
这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的固有缺陷。
美国首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
在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我国并没有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在我国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比照国外更加严重。
因此,在新颁布的《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强化公司股东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非常重要的现意义。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必要性可行性公司人格现实意义正文一、公司人格否认概述(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是大陆法系国家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被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①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特征要正确的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该分析其特征,以下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业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
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
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②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
也不①参见朱慈蕴著:《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P75②参见冯果著:《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版P74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
有些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
”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
负有承担责任义务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或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其无关。
①另外一些非股东如董事、经理因其同样具备对公司的决策权,亦有可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的承①参见朱慈蕴著:《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P73担者。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通说认为,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的形态进行经营,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好处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允许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即所谓“反向揭开”或“反向刺破”),将有悖于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一)、公司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包括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几类:1、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
这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
较常见的情形包括:(1)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的主题,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来实施这些行为,以规避自己的义务;(2)通过设立公司,逃避个人合同义务;(3)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或设立新公司并转移财产于新公司,使得原公司空壳化;(4)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3、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
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
4、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
(二)、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
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利益关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
(三)、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还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如果公司有能力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其债务,自然则无须对其人格进行否定。
①这个适用条件不是必须的,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会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没有必要要求法院做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
而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既然债权人并为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受损害的是公司本身和其他股东,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处理,这样有利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且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反向刺破”的规定,所以不会出现其他股东为①参见王耀平、王伯庭著:《现代企业问题法律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P388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况,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清偿,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该充分考虑此要件。
另外,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否需要主观标准上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
主观滥用说指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时采用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不仅要求在客观上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且要求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行使权利,以对他人施加损害为而获利的,是不允许的。
”然而法人人格滥用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行为人手段往往十分隐蔽,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很困难的。
因而主观滥用说从法律技术上讲,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的作用。
而客观滥用说是指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时,只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就可以了,不必考虑主观人心理状态。
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权利明显的滥用不受法律的保护”并未强调行为人应具备主观故意。
由于客观滥用说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因此越来越少的国家主张客观滥用说,即使是主观滥用说的创始国——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采用客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比主观滥用说更为实用,我新《公司法》也应用此学说。
三、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审判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动态反映了公司作为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经营活动,实现了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该制度以其灵活性、实用性而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认可和广泛运用。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理论内容引入我国审判实践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国,制定于商品经济发展之初的《民法通则》、旧《公司法》虽明确了公司法人的概念,却囿于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相关司法经验欠缺的情况,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
《民法通则》第36条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将公司人格绝对化的现象。
人民法院如果无条件地对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加考虑地一概予以确认,无疑将在特定情况下造成严重的不公正,因而有必要改变这一绝对化的观念。
在审判实践中引入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对公司人格依据事实予以甄别,对于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企业自觉守法,规范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立法活动正在大规模展开,很多法律问题尚处于研讨之中。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提倡法官造法,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对公司股东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官审判时不能以公司人格否认为依据,法官审判也就不能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反而法律的不完备状态却为恶意行为提供规避的依据,或直接造成明显有失公正的后果。
当前的公司制度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混乱状态:如注册资金制度虽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虚假注册的状况屡有发生;企业抽逃资金的行为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实践中空壳公司屡见不鲜见不鲜。
毋庸置疑,当前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评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在立法不及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以便在审判中弥补立法的不足,遏止这一混乱状态。
出于上述现实状况的考虑,在新《公司法》中引入了公司人格否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的很大进步,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律框架体系的不足。
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审判实践的迫切现实需要。
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精神的要求,因而是完全可行的。
四、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体现有两处,分别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