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确认截至 2011 年 1 月 10 日,安硕有限已收到上述 7 位自然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
4-5-4
计人民币 4,790,718 元。
2011 年 1 月 13 日,安硕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此次增资后,安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合
100.00%
(四)2011 年 1 月 24 日,第二次增资扩股
2011 年 1 月 17 日,经安硕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谢俊元
等 36 位自然人向安硕有限增资,安硕有限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方合计认购安硕有限 99.8944 万元的出资额,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购价款(万元)
4-5-5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合
姓名 丁国栋 吴芳明
沈炯 王业罡 林朝琳
倪炜 田继阳 胡震宇
曹丰 施宏斌 汤惠芬
白杰 王晓晖 高晓辉
李聪 连枫 秦向军 邓宁 赵飞燃 周震生 计
认缴出资额(万元)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0591 0.6619 0.6619 0.6619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同上
第四次增资扩股 2011 年 3 姚奕等 16 名员工对公司增 月 28 日 资;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安硕发展 50.07% 祝若川 3.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辖区各上市公司:目前,我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也出现宝硕股份、沧州化工、天威保变暴露巨额违规占用资金、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影响我省上市公司的诚信力。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精神,各公司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查工作的内容各公司自查工作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国发34号文和冀政53号文精神为重点,对照文件精神广泛开展。
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诉讼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财务会计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举报或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其他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各公司务必于11月14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和整改措施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书面自查报告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
三、自查工作的要求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次自查工作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契机,予以高度重视。
各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将通知精神向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成立自查小组,抓紧时间迅速落实。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尚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尚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皖01民终8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爱民万庆农王倩【审理法官】钱爱民万庆农王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尚才俊(台湾地区居民)【当事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尚才俊(台湾地区居民)【当事人-公司】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尚才俊(台湾地区居民)【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金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金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宁金晶【代理律所】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被告】尚才俊(台湾地区居民)【本院观点】合肥芯硕公司主张尚才俊违反员工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1月8日,合肥芯硕公司向尚才俊出具一份《录用通知书》,聘请尚才俊担任运营副总经理职务,双方于2012年3月8日签订一份《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尚才俊应履行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1月8日,合肥芯硕公司向尚某出具一份《录用通知书》,聘请尚某担任运营副总经理职务,双方于2012年3月8日签订一份《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尚某应履行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合肥芯硕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答辩人签发《录用通知书》,并于当日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而合肥芯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1月8日向尚某出具《录用通知书》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故此时不能证明尚某即是其员工,且在2015年10月29日出具给合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载明尚某于2014年4月22日到合肥芯硕公司工作。
300380安硕信息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安硕信息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47,532.67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30,065.89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26,687.59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的总资金需求为20,845.08万元。
4.短期负债规模由于该企业当前经营业务亏损,无法从发展的角度对该企业的合理负债规模做出正确判断。
静态来看,该企业可以新增的短期贷款为5,788.5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由于该企业当前经营形势缺乏创造现金的能力,无法对长期贷款额度做出正确判断。
长期贷款额度取决于对该企业未来盈利状况的判断。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一旦发生信任危机,要求该企业偿还全部短期借款,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短期暴露的资金缺口为19,503.35万元。
不过,该资金缺口在企业持续经营13.67个分析期之后可被盈利填补。
该企业投资活动不存在资金缺口但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负债水平相对较高,要防止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或者现金支付能力大幅度下降,引致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大。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8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27,671.86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47,175.21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目前主要由短期性借款来填补。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359.04万元,预付款项减少239.21万元,存货增加5,067.27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406.29万元,共计增加4,780.81万元。
应付账款减少1,091.03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增加1,735.75万元,应交税费减少196.3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221.66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增加304.34万元,共计增加531.1万元。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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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主要项目
(1)浙江(4)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案业 务费(酒精检测(一))项目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56.7
2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案业 务费(法医检验(一))项目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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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TOP1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案业 务费(酒精检测(一))项目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
56.7
TOP2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案业 务费(法医检验(一))项目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11-07 2022-11-07 2023-07-03
2023-04-06
(2)江苏(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服务项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 目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竞争对手是指,共同竞标同一个项目入围的供应商。 *竞争对手中标率是指,竞争对手中标数与投标数入围数的比值。(竞争对手中标率=竞争对手中标数/竞争 对手投标总数*100%)
3.2 重点竞争项目
序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公告时间 是否中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梁前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梁前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梁前安【当事人】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梁前安【当事人-个人】梁前安【当事人-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梁前安【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梁前安提供的14762.23元收费票据真实性是否予以认可的问题,梁前安受伤后曾在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其提供的虽然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加盖有六安市人民医院财务处印章,可以证实其治疗费用支出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梁前安提供的14762.23元收费票据真实性是否予以认可的问题,梁前安受伤后曾在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其提供的虽然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加盖有六安市人民医院财务处印章,可以证实其治疗费用支出的事实。
上诉人认为梁前安可能已经进行了报销,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质疑事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梁前安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以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
梁前安虽是农村户籍,但提供了房产证等证据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市,结合其工作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以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虽然金鸿诺公司提供了《外来车辆进场装卸安全承诺书》等证据,但是其并未证明梁前安在进入装货厂房时有安全检查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登记,上诉人称其工作人员陈带军是安全管理人员,但是陈带军又在现场帮忙从事装卸工作,其安全人员的安排不尽规范。
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白军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白军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1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迪罗琴邱学南【审理法官】左迪罗琴邱学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白军勇【当事人】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白军勇【当事人-个人】白军勇【当事人-公司】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亚倩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亚倩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江林顾春云王亚倩【代理律所】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被告】白军勇【本院观点】作为被上诉人在超市购物,自认为进到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之内,没有必要去担心超市地面还存在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存在的地面湿滑危险不可能遇见,我们没有必要去要求一个成年人在超市购物还需要穿上特殊的防滑鞋、双眼紧盯地面并且放慢脚步小心翼翼的行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明力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白军勇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自己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摔倒与其自身步速过快、鞋子防滑程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被上诉人自己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被上诉人在超市购物,自认为进到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之内,没有必要去担心超市地面还存在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存在的地面湿滑危险不可能遇见,我们没有必要去要求一个成年人在超市购物还需要穿上特殊的防滑鞋、双眼紧盯地面并且放慢脚步小心翼翼的行走。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贵成、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索贵成、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2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徐海燕【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徐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索贵成;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索贵成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索贵成【当事人-公司】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尚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尚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新麟尚飞【代理律所】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索贵成;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索贵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索贵成与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索贵成主张磁县戎利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提交了磁县戎利公司加盖公章的《借款协议》,虽然该借款协议首部乙方为“陕西日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戎利煤矿工程项目部”,但与落款处乙方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名称不符,且本案原审第三人陕西日升公司二审到庭辩称:“索贵成不是陕西日升公司的员工,陕西日升公司也没有授权委托索贵成代表陕西日升公司办理出借及交付工程押金事宜”,“借款协议上的印章不是陕西日升公司加盖,陕西日升公司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雕刻过该枚印章”,陕西日升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争议的标的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磁县戎利公司(甲方)与索贵成(乙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内容如下:甲方因进行煤矿地面工程建设,需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金额: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2)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4)8.2 税务评级 (14)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5)8.6 行政许可 (15)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10110*********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0332320465Q法定代表人:高勇组织机构代码:33232046-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时间:2015-02-16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107-15室营业期限:2015-02-16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征信服务(不得从事信用担保、金融担保);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11-301.2 分支机构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成立日期状态1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海军2016-03-29开业1.3 变更记录序号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动]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2021-11-30许可经营项目变更一般项目:企业征信服务(不得从事信用担保、金融担保);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彩讯科技: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430033 证券简称:彩讯科技公告编号:2012-018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近日,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签发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有关纠纷的原因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1月18日签订了总合同价款为16,407,400元整的LED显示屏《采购合同》,由于原告逾期提供合同项下全部租赁设备及配品配件且所提供的租赁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已于2011年8月1日向原告发函解除上述合同。
截至目前,公司向原告累计支付合同款项4,922,220元整。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841,970元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94,725元整;合计为人民币12,836,695元整。
2012年5月2日之后违约金按逾期付款价款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审理情况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10时30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本公告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的结果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传票。
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7月25日。
300380安硕信息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安硕信息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负3,669.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负657.14万元相比亏损成倍增加,增加4.58倍。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负3,661.6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负655.94万元相比亏损成倍增加,增加4.58倍。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经营亏损却成倍增加,企业以亏损来换取市场份额的经营战略损失较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应密切关注市场形势的变化。
二、成本费用分析安硕信息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34,675.45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3,947.7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9.06%;销售费用为1,245.9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59%;管理费用为3,141.9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06%;财务费用为426.2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23%;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54.7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45%;研发费用为5,758.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6.61%。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1,245.9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119.81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1.26%。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明显市场效果,销售费用支出合理。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3,141.98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169.95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0.88%。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77%,与2022年上半年的11%相比有所降低,降低1.23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安硕信息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100,907.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90,228.95万元,主要以存货、应收账款、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66.08%、15.99%和12.72%。
非流动资产为10,678.41万元,主要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26.35%、24.09%和20.85%。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0-00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今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沪74民初44-56、62、65-80、132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1、原告:于欣然等31人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642,738.0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安硕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号),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安硕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一)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诉讼各方当事人:1、原告:钟新凤等20名诉讼当事人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741,766.59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毛腾等24名诉讼当事人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高鸣被告三:曹丰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8,899,733.5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诉讼各方当事人:1、原告:葛云辉等8名诉讼当事人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11,95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00380安硕信息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 (446)一、业务定位和经营战略 (446)二、发行当年以及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规划 (446)三、发展目标和规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主要困难 (448)四、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449)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实现未来发展目标的作用 (449)六、确保实现规划和计划拟采用的措施 (449)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一、业务定位和经营战略公司自2001 年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一直专注于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领域的一体化IT 解决方案,包括软件开发、实施、维护、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
未来,公司将以金融IT 领域国际龙头企业为标杆,专注于以业务知识积累为先导,以软件产品为核心,以服务为支撑的业务发展模式。
发行人将致力于为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回报;致力于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长期发展空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持续、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致力于切实履行并承担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
二、发行当年以及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规划(一)业务发展目标未来三年,公司将专注于为国内外金融机构提供与信贷资产业务相关的各类IT 系统和相关的服务;公司将致力于保持并加强在信贷管理系统领域的市场地位,大力拓展新的产品线,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公司将以现有客户为基础,不断扩大各类金融客户覆盖的比例,增加客户的数量,提高服务品质,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具体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以下业务具体发展规划。
1、产品发展规划近年来,随着银行资产业务的迅猛发展,该领域传统的IT 系统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均不能满足银行的需要,在原有的IT 系统产品的基础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细分产品,各个细分领域都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不断丰富发行人产品线,在零售信贷管理系统、贷款核算系统、同业授信管理系统、额度管理系统、内部评级系统、供应链融资管理系统等诸多新兴产品领域取得进一步市场进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8
•【文号】证监许可[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65号)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安硕发〔2011〕第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
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3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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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0-02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沪74民初143、167、184、193、206、214、229、295、368、374和3031号《民事判决书》。
一、《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王盛等43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429,267.93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吴丹等3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曹丰、高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8,146.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16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
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1、王盛等43人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
5,262,347.0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吴丹等3人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110,334.22元。
(2)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安硕信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硕信息共负担85,86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于规定时间内就上述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请求撤销(2019)沪74民初143、167、184、193、206、214、229、295、368、374和303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11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