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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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办农水〔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15〕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切实加快农村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现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三条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

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三篇)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三篇)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____年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是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保障农田灌溉、排水、水源供应、农田防洪等基本功能,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体目标如下:1. 完成X个县(市、区)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任务,其中包括X个灌溉工程、X个排水工程、X个水源工程。

2. 提升X个县(市、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实现X个县(市、区)农田水利设施整体改造升级。

3. 增加X个县(市、区)农田水资源利用率,达到X%以上。

4. 提高X个县(市、区)农田防洪安全能力,减少农田洪涝灾害的发生频次和损失程度。

二、项目区域选择与任务分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X个县(市、区)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示范区,其他县(市、区)按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优先级和需求进行任务分解。

各县(市、区)的任务分解原则如下:1. 灌溉工程:根据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需求、土地利用结构等因素,确定每个县(市、区)需要建设的灌溉工程数量和规模。

2. 排水工程:根据县(市、区)土地类型、地势、水文条件等因素,确定每个县(市、区)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数量和规模。

3. 水源工程:根据县(市、区)水资源状况、供水需求等因素,确定每个县(市、区)需要建设的水源工程数量和规模。

三、项目建设内容与安排1. 灌溉工程建设:按照“多渠道、多方面、多类型”的原则,建设现代化、智能化的灌溉工程,包括改造老旧渠道、新建支渠、设立灌溉水源、安装灌溉设备等。

计划完成X万亩灌溉设施建设面积,其中包括X个县(市、区)的灌溉水源工程建设。

2. 排水工程建设:按照农田排水的需要,建设排水沟渠、设立排水泵站、改造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等,提高农田排水能力和水质。

计划完成X万亩排水设施建设面积,其中包括X个县(市、区)的排水泵站建设。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水规计〔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2〕23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推进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科学谋划水利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安排。

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坚持效益导向、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类型水利项目的功能属性、投资规模、收益能力、运营管理等特性,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实现水利PPP项目更好更快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

加强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水价形成机制、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和投融资模式,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合理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和创新动力。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5月21日)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

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

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创新突破。

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2012年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大事记

2012年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大事记

2012年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大事记(1-6月)全国金融会议:五个坚持勾勒出改革方向对于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证监会设保护局直面全球最大投资群体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央行发文规范商业银行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事项进行规范。

2月大事记中央一号文件亮相首次全面部署农业科技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名为《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共分六个部分23条,包括:加大投入强度和工作力度,持续推动农业稳定发展;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教育科技培训,全面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改善设施装备条件,不断夯实农业发展物质基础;提高市场流通效率,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

财政部落实物流业国九条降低仓储土地税负记者2月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落实物流业“国九条”有关精神,将对现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半优惠政策。

地方债及房产税收入将用于保障房建设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再度拓宽。

财政部6日发文明确,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将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不留资金缺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资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重点,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操作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支持。

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是公平公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是风险可控。

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四是突出重点。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五是试点先行。

在上述重点领域筛选一批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示范,通过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适当予以支持,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办水保〔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办水保〔2024〕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

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流失治理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拓宽水土保持领域资金筹措渠道。

坚持两手发力,在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逐步推动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健全完善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增加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对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工程项目类型及受益方式(一)工程项目类型。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温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日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重点投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培育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运输站场的投资建设运营。

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交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水农[2014]25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农业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深化水利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1.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近10多年来,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解决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缺位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化和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各地在积极培育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同时,积极探索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用水服务等新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作模式,将服务拓展到农业生产全过程,调动了成员参与和投入的积极性,增强了合作组织造血功能,取得良好效果。

但由于缺乏有力引导推动,发展多种形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方向不够明朗,特别是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及用水服务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必须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发【2010】13文件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汕发[201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步伐,充分发挥民生水利在建设幸福汕头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汕头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多渠道融资增加投入,努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使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水利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应清醒看到,我市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占有量不足全省的四分之一,用水方式粗放且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整体防灾减灾标准不高;城乡水资源管理力度不够,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建立。

随着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对水资源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保护越来越重要,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刻不容缓。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水利摆上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努力实现我市水利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

民间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三、创新民间投资项目供地政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区分国营民营,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方案(2篇)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方案(2篇)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方案____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____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合理利用率,确保农田灌溉、排水、防洪等基本农田水利服务能力逐步提升,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实现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1. 提升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设水平。

加大对灌溉区域的重点支持力度,完善农田灌溉设施,提高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水资源浪费。

2. 加强农田排水设施的建设。

根据农田排水需求,合理规划农田排水系统,加大对排水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农田排水畅通,解决农田内涝和雨季排涝难题。

3. 加强农田防洪设施的建设。

加强对农田防洪工程的建设,提高农田的防洪能力和抗灾能力,确保农业生产能够顺利进行。

4.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5. 推动农田水利的科技创新。

加强农田水利科研力量的建设,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的科技创新,提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农田水利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同时,完善农田水利基建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的监督和评估。

2. 提高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增加农田水利基建项目的批复和资金拨付。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

3. 制定农田水利基建项目规划。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全面的基建项目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推动工作落地。

4.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将先进的灌溉、排水和防洪技术应用到农田水利基建中。

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5.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体系,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检修,及时处理设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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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间资本参与县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应坚持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原则。

第二章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一)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二)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三)机电排灌站建设;
(四)机电井建设;
(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六)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七)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八)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五条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出资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章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或管护经费财政补助。

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第八条民间资本投资人作为承贷主体,贷款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与类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九条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

民间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可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征用或占用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需经工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

确需变更工程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
第十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政府已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补助标准等,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申请报告。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复申请报告,超过其管理权限的,要按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资金来源,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措施,以及申请政府农田水利资金奖励或补助金额等。

第十九条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为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

同时,应将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人员纳入水利行业人员培训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符合农田水利相关规划,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符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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