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财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2月12日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部分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甚至拖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做好两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48号、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水利》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J], 无;
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0%将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J], 宗和
5.甘肃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思考

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思考

【 关键词】 提 高
农 田水利 建设 资金
使 用效益
农 田水 利 设 施 的建 设 和 完 善 是 农 业 发 展 的基 展 提供 有力 保 障 。
石 。 由于 工业 化 、城镇 化 的不 断加快 等 多方 面原 因
影响 , 农 田水利 设施 的短板 效应 越来 越 明显 , 严 重 制
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 步规范从土地 明确 目的性 。农 田水 利建 设要 改 变过 去从 下 到上 的
通 过组 织 “ 一事 一议 ” 、 村组 协会 自主 申报 等 有 出让 收益 中计提 专项 资金 的通 知 》 , 对从 土 地 出让收 模 式 , 充分 听取 农 民群 众 意见 , 作为 农 田水利 设 施 益 中计 提农 田水 利建 设 资金 的操作 方 式和 责任 分工 效 方式 , 进 行 了明确 和 细化 。 农 田水利 建设 资金 的计 提 , 有利 建设 方 案 的重要 参 考依据 。 ( 2 )建设 方 案要 与科 学指 导相 结 合 。水行 政 主
作者简介 : 唐涛 ( 1 9 7 3 一 ) , 男, 双学士 , 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48
唐 涛, , 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 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思考
筹 资投 劳 的积 极性 。
目, 把小 型农 田水 利 设施 的管 护责 任落 到 实处 。 按 照
( 3 )建设 方案 要与 优化 比选 相结 合 。通 过对建 小 型农 田水 利设 施 的特 点 , 分 类别 确定 管 护机制 , 对
在建设方 案编制 上做到三 个结合 : 建 设 资金有 关 事项 的通 知》 , 要 求 按规 定 口径从 土地 况 的基 础上 ,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京财经二[2013]26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教育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3〕2677号)各区县财政局:按照中央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专项资金计提口径和操作程序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提口径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计提教育资金与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口径相同。

二、操作程序(一)区县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区县财政局按照上述口径计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计提金额,调增“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和“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金额,相应调减“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市级金库程序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继续实行全市统筹使用的管理方式。

区县财政局在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业务,按照要求将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通过“10301489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调库”科目从区级调至市级(295开发区支库)。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作业费;(四)日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用。

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

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2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耕地占用税条例

耕地占用税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 需 地 方 承 担 的 宗 教 特 殊 支 出 、 海 或 者 低 于 基 准 增 长 率 一 定 幅 度 的 地 行职 能 的 基 本财 力 需 求 。基层 财 政 部
域管 理 支 出等特 殊 支出 ,根 据相 关 方 适 当调 增 或 者调 减 转 移 支 付额 。 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 出确定 。 ( 十六 )据实测算 的相关支 出
改造任务总量 。
农 村危房 改造单位 支出标准 = 地 支差 额 以及 各地 区财 政 困难 程度 等 关 内 容 。
方农 村 危房 改造 支 出总 额 ・地方 农 因 素确定 。其 中 ,困难 程度 系数 根 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 据 地 方 “ 工 资 、保 运 转 、保 民 保
棚 户 区 改 造 支 出 总 额 -地 方 棚 户 区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 系数 系数~ 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 ) ×
棚 户 区 改 造 单 位 支 出 标 准 = 方 的 确 定 地

均衡性转 移支付系数按 照均衡性 出 差 异 系 数 ) × 0 5% 转 移支付 总 额 、各地 区标 准财 政收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 第十一条相 ( 测算下达时 间) 第十 四条 中央财政 每年 6月3 0
位标 准 支 出 ・县 级 单 位 总 人 口
标 准化处 理 = ( 指标 一 某 指标 均 度终 了 ,根 据所 得税 实际完 成 情况
值) 指标 标 准差
清 算 当年 转 移支付 ,并 将余 额纳入 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
( 移 支 付 资 金 的 管 理 与监 督 ) 转
出 让 收 支 情 况 ,对 各 地 区 上 缴 的 中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 中 央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精选文档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精选文档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1、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

1、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

南阳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1、上解省财政费用=土地出让总价款*3%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省统一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4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3%提取;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总价款*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2%提取;3、农业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面积×14.1元/平方米农业开发基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提。

根据财综【2004】49号,南阳新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按照九等别,标准为47元/平方米。

根据豫政办【2009】38号文件要求,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平均纯收益的30%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面积×34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土地出让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应土地等别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南阳新区土地等别为九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34元/平方米。

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土地出让总价款*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3%提取;6、教育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综合整治成本-上解省财政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94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综合整治成本-上解省财政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资金分配
中央层面 采用因素法确定分配各省资金额度,支持重 点地区。其中,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用于日常 维护。
中央对建设项目不要求资金配套,对安排的项目县的数 量、各项目的投资额度没有限制性要求。
地方层面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 定,制定本地区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办法或方案,确 定项目县和补助标准。
抽验
工作总结 绩效评价
检查 验收 工作总结
组织实施 自验
四、项目实施
组织管理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 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中 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职责,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县级根据省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和补助规模。
支出范围
1、项目建设材料费; 2、工程设备费; 3、施工作业费; 4、日常维修养护费; 5、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 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其比例不超过中央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六、《实施方案》编写
项目区概况
1、自然状况 • 概述项目县情况。 • 详述项目区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概述项目县情况。 • 详述项目区情况。
3、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及管护状况 • 概述项目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及管护状况,包括工程数 量、资金投入情况,运行及管护方式、完好率等。 • 详述项目区农田水利水利工程数量及分布、建设运行及管护方 式,管理水平,水价及水费收支等。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作业费;(四)日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用。

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

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抛才苹ㄠ液筛
兽购抛才苹侨椒筛
鲁财综〔2011〕90号
幽臣 ㄠ液ㄙ侨椒ㄙ凋萧绊邵彬安妮骑息谊膏塞撩色侨椒孤皮愉含详凋栖酞
鞭陕夷 鞭陕夷
各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按照《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水利 资金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抄送: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建设农田水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7月14日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执行。

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
(一)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

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数额一致。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
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2011年下半年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并填列“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

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其中,市、县(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
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抓紧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支,具体统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财政部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