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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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秋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标准答案】

东财20秋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标准答案】

东财《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试卷总分:100得分:100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年,“保险法”颁发实施,结束了我国保险业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

A.1982B.1992C.1995D.1996答案:C2.下列各种职业风险等级最高的是()。

A.公务员B.煤矿工人C.车钳工D.律师答案:B3.在万能寿险8型保单中,死亡保险金随保单现金价值而变化,等于保险金额与()之和。

A.净风险额B.保险费C.死亡保险金D.现金价值答案:D4.张良在购买保险之前已接受关节痛治疗半年,在投保单上却没填写,则依据既存状况条款,保单生效()之内,因此支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予补偿。

A.两年B. 一年C.半年D.三个月答案:A5.从保险标的属性看,意外伤害险与()属于同一类。

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出口信用保险D.农业保险答案:A6. 一位购买了保险的小学教师,如果改行做了一位井下工人,则致病和致残的风险大大增加,按理应当增加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这种做法是()使然。

A.转换条款B.理赔条款C.既存状况条款D.职业变更条款答案:D7.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欠缴保费而使合同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的期限是()。

A.60 天8.半年C.1年D.2年答案:D8.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费宽限期时间为()。

A.30 天B.60 天C.90 天D.100 天答案:B9.被保险人告知2010年因子宫肌瘤住院手术,对此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

A.业务员核保B.生存调查C.专业人员核保D.体检医师核保答案:B10.改革开放之初,第一家进入中国大陆营业的外资寿险公司是()。

A.友邦公司B.中宏人寿C.光大永明D.标准人寿答案:A11.一般说来,个人收入与保险存在()关系。

A.正相关B.负相关C.不确定D.正负交叉答案:A12.商业人身保险体现了()公平。

A.社会B.个人C.人与人之间D.团体答案:B13.张亮从建设银行得到30年期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又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并指定妻子李岚为受益人,以确保自己在李岚之前死亡的情况下,李岚能继续享用这套房子。

光大永明吉运宝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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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吉运宝保险保障计划轻重疾病,多重保障平安返还,安度晚年分享红利,领取多样交费多样,选择灵活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保险期间:至7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做为满期保险金。

2、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4、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仍未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普通法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法定如此一来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新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政策性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在,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业务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卸职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其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毁约.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其他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庄学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棘手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合同条款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定金.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规律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米洛韦区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中止又称协议补发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未登记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缔约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一、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怎样《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72-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72-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第十条如何申领保险金································································································· 第十一条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第二十一条说明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在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事例。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

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但无论如
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以上是光大永明对保险合同的变更的一些解读。

其实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就是指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明白了这一层基本上就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了。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从根本上消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为依一定程序可以使其效力得以恢复。

根据<保险法)第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分期给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于续期保险费到期时没有缴纳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展让,由投保人在展让期限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对发生在期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款额中扣除所欠保险费。

宽限期分为约定宽限期和法定宽限期。

前者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后者是按保险法规定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由保险人按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上,法定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为保险人为催告且送达投保人后30日。

保险合同的复效,又称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条件,按一定的程序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应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没有复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请求,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并达成协议。

但是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没有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7-02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7-02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第十一条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第十二条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第十三条相关医学名词释义·························································································································第六部分说明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最新光大永明人寿 光大永明增利宝(尊享版)年金保险 (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最新光大永明人寿 光大永明增利宝(尊享版)年金保险 (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光大永明增利宝(尊享版)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一、万能险运作原理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转入个人账户,然后按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来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并提供保证利率,每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3%。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费转入个人账户的时间以本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的时间为准,该时间可能与所交纳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不同。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二)年金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年金领取,本公司于审核通过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每次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则按给付的金额相应减少。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基于保险合同于每个保险单年内累计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须知1、投、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年龄18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3、保险费交纳方式: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转入保险费。

五、保单利益1、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随时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

光大永明人寿年金产品及养老社区介绍50页

光大永明人寿年金产品及养老社区介绍50页

产品特色—年金给付 高
从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
前一日止,按首期保险费的相应比例给付年金:
1. 一次交清:给付比例为6%; 2. 三年交:给付比例为24%; 3. 五年交:给付比例为32%; 4. 十年交:给付比例为65%。
产品特色—满期给付带豁免
满期给付 有惊喜 基本保额 送给你
包含投保人意外身故及意外高 度残疾豁免保险费责任:
老公司 新风貌 强实力 大发展
光大永明人寿介绍
Company profile of Sun Life Everbright Life
成立 背景
• 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和开放范围, 积极履行了世贸协定中关于保险市场开放的承诺内容。
• 加拿大永明金融和中国光大集团,顺应市场开放潮流和中国金
(数据来源于公司官网)
为国争光 大有可为--光大永明保险签约赞助中国国家羽毛球队
9
产品特色—预定利率 高
福运连年(B款) 预定利率达
4.025%
达到预定利率的上限!
13
➢理财规划与功用
优势:固定返还、简单易懂; 万能账户、支取灵活; 收益有保证也有预期; 保单借款利率低(4.85%),操作简便
• 解;决生活中某项特定资金储备
• 投保人具备年金支配权 • 投保人可根据交费期与保障期量身定制功用
产品特色—特别生存金返还 高
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 首期保费的相应比例返还特别生存金:
1. 一次交清:给付比例为18%; 2. 三年交:给付比例为50%;
3. 五年交或十年交:给付比例为100%
年金领取方式
犹豫期 等待期
领取频率:年领、月领;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8.5%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0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

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例文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0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由于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及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系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57号03、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文号:(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0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不能扩张解释至任意情形下,被保险人均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光大永明鑫动力(庆典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光大永明鑫动力(庆典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光大永明鑫动力(庆典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您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光大永明鑫动力(庆典版)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一、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具体内容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当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对应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摘要:1.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概述2.保险产品特点3.保障内容分析4.投保注意事项5.结论正文:一、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概述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是一款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年金保险产品。

该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两种保障期限选择,分别为终身和定期,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养老需求。

该保险产品具有资金稳定、安心搭配万能账户等特点,是一款高收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二、保险产品特点1.灵活的保障期限: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提供了终身和定期两种保障期限,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障期限。

2.高收益:该保险产品作为一款高收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其收益水平吸引了不少消费者投保。

3.投保规则宽松: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规则较为宽松,适合多类人群投保。

三、保障内容分析1.养老年金: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3.年金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有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年龄也有多种选择。

四、投保注意事项1.消费者在购买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

2.消费者在选择保险期间时,应结合自己的年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期限。

3.消费者在缴纳保费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以避免因资金紧张导致保费断交。

五、结论光大永明光明一生(慧选版)养老年金保险作为一款高收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其灵活的保障期限、宽松的投保规则等特点,吸引了不少消费者投保。

光大永明团体保险申请书

光大永明团体保险申请书

尊敬的光大永明保险公司:您好!我代表我公司全体员工,特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团体保险业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我们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以下是详细申请内容: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电子邮箱:***********二、被保险人信息1. 保险期限:自2023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2. 保险金额:每人人民币XX万元3. 保险种类: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三、投保原因1. 保障员工权益:通过购买团体保险,可以保障员工在遭遇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员工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2. 提高员工福利:团体保险的购买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 降低企业风险:团体保险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因员工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潜在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四、投保金额及费用1. 保险金额:每人人民币XX万元2.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数及保险种类,预计总保费为人民币XX万元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五、申请事项1. 请贵公司对本次团体保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

2. 请贵公司尽快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出具保险单。

3. 请贵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本团体保险业务的咨询、理赔等工作。

我们深知,团体保险的购买是一项重要决策,为确保本次投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承诺:1. 严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

2. 积极配合贵公司进行投保前的审核工作。

3. 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我们相信,在贵公司的支持下,本次团体保险业务一定能够顺利进行,为员工提供一份安心、可靠的保障。

敬请贵公司予以审批,期待与贵公司携手共创美好未来!此致敬礼!申请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日期:2023年X月X日。

易学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学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学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世蓉鲜代秋田娟【审理法官】谭世蓉鲜代秋田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学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当事人】易学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易学英【当事人-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纲四川张纲律师事务所;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纲四川张纲律师事务所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纲郭军元【代理律所】四川张纲律师事务所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易学英【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本院观点】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释明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中,易学英的代理人赵建琼陈述,“我以易学英之名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易学英本人所签,签订劳动合同时易学英本人未到场。

劳动合同签订后,易学英从未提供劳动,一直都是我以易学英之名在公司上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收益都是我在享有"。

光大保险南充公司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核实后,认可赵建琼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赵建琼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到光大保险南充公司工作,从事保险销售,双方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光大保险南充公司称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篇一: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冯跃顺,男,37岁,天津市网通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竹林路秀峰里。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原告冯跃顺因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冯跃顺诉称:20XX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光大永明签订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0XX年6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治疗费用共计7200元。

原告就此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及相关原始发票,且原告已接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保险金。

原告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并不发放给原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以原告提交相关原始发票等单据的原件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向被告充分证明了涉案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且原告最初曾持全部原始单据向被告理赔,但被告提出“应先由肇事司机赔偿后再进行保险理赔”。

而原告从肇事司机处获得赔偿后,被告又以此为由拒赔,显然缺乏诚信。

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载明“被保险人由于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免责”的内容,故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

被告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

原告冯跃顺提交了涉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证人证言材料、被告光大永明于20XX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保险理赔通知书、涉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你必须要知道的保险条款中的五个“期”-

你必须要知道的保险条款中的五个“期”-
一般医疗险都设置有30天的等待期,医疗险如果等待期出险是免责的,就是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只要等待期住院就不能获得补偿,等待期过后的的住院是可赔付的。
3、定期寿险
对于定期寿险目前有90天-180天的等待期,如果这个时间内疾病身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是不受限制。
4、意外险
意外险没有等待期,但是需要注意一下生效日期,绝大多数意外险都是次日零点生效,不过也有个别产品是几天以后才生效的,购买保险的时候也要看清楚。
保险终止期: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合同终止。这种情况是在上一个复效期(2年)结束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我们只能选择退保,退保将会存在一定损失,对于投保人来说,也是不划算的。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通过网络购买意外险或者其他消费型的保险,互联网保险就像话费充值一样方便快捷,但这些产品基本只有电子保单发到投保人的邮箱,没有专门的代理人跟进。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做好电子保单的管理,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留下隐患。
保险宽限期:60天。就是在续交保费的时候,客户会出现忘记续交的情况,保险公司就设计了这样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分为两种情况,有宽限期和无宽限期。
有宽限期:长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都有宽限期,比如,重疾险。一般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大多都是选择长期缴费,10年、20年或者30年缴,如果我们忘了续交保费,但只要在60天宽限期内补交上续期保费(不收任何的利息),保单会继续有效。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有犹豫期,期险,有的公司有,有的则没有。而各公司犹豫期设置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也有差异。
但是如果过了犹豫期的期限,选择退保的话,就拿不回全部保费,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犹豫期有的按自然日来计算,有的是按照工作日来计算的,所以犹豫期的长短,具体还要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知识及答案

保险知识及答案

1.在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时,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该行为称为( B )A .告知 B.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过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例外的险种是( D )A .责任保险 B.汽车保险 C.企业保险 D.人身保险3.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 D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B.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C.被保险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D.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4.抵押权人为抵押物投保,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时,保险合同变更属于( A)A .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形式变更5.保险利益的成立须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主要表现为( D )A.合理的利益B.确定的利益C.经济上有价的利益D.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6.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D)A.无限告知义务B.部分告知义务C.全部告知义务D.询问告知义务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C )A.最大诚信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稳定性原则7.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A)A.附和性和射幸性B.附和性和有偿性C.双务性和射幸性D.附和性和不对称性8.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9.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 C )A.明示保证B.明确列明C.明确说明D.保证保险10.投保人的告知形式为( C )A.有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B.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C.明确说明和明确保证D. 明确表示和明确列明11.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C )A.弃权B.告知C.禁止反言D.弃权1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A)A.保险利益B.经济利益C.法律权益D.经济权益13.投保人将走私、贪污所得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 C )A.生效B.成立C.无效D.附条件成就后生效1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称为( A)A.保险利益的转移B.保险利益消灭C.保险利益的转嫁D.保险利益灭失15.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C )A.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须在承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后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6.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庭抚桖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应投保( B )A.公众责任保险B.雇主责任保险C.职业责任保险D.产品责任保险17.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只能和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 D )A.维护双方利益B.便于衡量损失C.减少财产损失D.减少道德风险18.人身保险所以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原因是( C )A.人身保险的期限较长B.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较大C.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估价D.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19.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是在( A)之间进行A.保险人B.保险人与被保险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与投保人20.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D )A.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B.引起损失发生的第一个原因C.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D.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21.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房屋后面的一棵大树,大树压到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A)A.雷雨天气B.大树的折断C.房屋的倒塌D.电视机质量问题22.按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可能连续发生的事件,直到追溯至最终事件的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则近因是 ( D )A.系列中全部事件B.系列中任意事件 C 最后的事件 D.最初的事件23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保险学简答题

保险学简答题

保险简答题第二章1、何谓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断损失近因?答: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判断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2)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3)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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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可以见到。

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与光大永明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

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光大永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光大永明等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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