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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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

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

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终止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终止的定义1.2 合同终止的范围第二条终止条件2.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2.2 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第三条终止通知3.1 终止通知的发出3.2 终止通知的接收与确认第四条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4.1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4.2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履行第五条保险责任终止5.1 保险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5.2 保险责任终止的例外情况第六条保险费用结算6.1 合同终止时的保险费用结算6.2 保险费用结算的异议与解决第七条赔偿责任终止7.1 赔偿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7.2 赔偿责任终止的例外情况第八条合同终止后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的信息销毁9.1 信息销毁的内容与范围9.2 信息销毁的时间与方式第十条合同终止后的审计与评估10.1 审计与评估的目的与范围10.2 审计与评估的实施与报告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后的备案与报告11.1 备案的内容与提交11.2 报告的时间与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12.1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力12.2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处理13.1 特殊情况的具体定义13.2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解释权的行使与限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终止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终止的定义本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经协商一致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2 合同终止的范围本合同终止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责任、保险费用等各项权益和义务。

第二条终止条件2.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双方协商一致;(二)保险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三)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满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2.2 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包括:(一)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二)保险合同到期未续签;(三)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合同终止;(四)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方式。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种,其设⽴、变更或终⽌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1、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给付第⼀次保险费后⽣效。

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未按期给付,⼀般要经保险⼈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

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仍未给付,保险合同⾃到期⽇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保险事故,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失效并⾮合同效⼒的绝对消灭,投保⼈在⼀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
其⼀,投保⼈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
其⼆,原被保险⼈⾝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作;
其三,保险⼈同意;
其四,投保⼈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依保险惯例,保险⼈在接到投保⼈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不能拒绝。

⾃投保⼈向保险⼈付清所⽋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起,保险合同效⼒恢复。

已恢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并提供金融保障。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和终止的日期。

通常,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在协商签订合同时确定,并在合同正文中明确规定。

1. 开始生效日期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是指保险责任的启动日期。

根据合同约定,开始生效日期可以是合同签署日、保险费支付日、投保人指定的日期或者其他协商一致的日期。

2. 终止日期保险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合同有效期结束的日期。

根据合同类型和保险种类的不同,终止日期可以是确定的日期、保险期限届满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时触发的日期。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需在终止日期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合同的顺利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合同终止的各种情形和具体条件,影响着保险责任的终止和责任的履行。

以下是常见的终止条件: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在签订时约定一个特定的保险期限,合同在此期限到达时自动终止。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终止日期前适时提醒投保人,并协商是否延长合同期限或重新签订合同。

2. 投保人终止合同投保人有权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3. 保险公司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终止合同,如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等。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当保险合同终止时,双方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保人未使用的保险费,而投保人则失去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

结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约定有效期和明确终止条件可以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的补偿。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其中包含了关于续保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保险合同。

一、续保规定续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保险关系的一种约定。

续保的规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由双方协商达成。

以下是常见的续保规定:1. 自动续保:某些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在合同期满后会自动续保一段时间,双方不需要额外的协商和确认。

例如,汽车保险中经常会有自动续保的规定,保险公司会在合同到期前向被保险人发送提醒函,如果被保险人不书面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则合同会自动续保。

2. 协商续保:在一些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前需要协商续保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会在期满前提前数月通知被保险人,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保险关系,以及续保的条件和费用等。

3. 续保条款:一些保险合同中会有特定的续保条款,明确规定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医疗保险中的续保条款可能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健康检查,并通过检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保险关系。

无论是自动续保还是协商续保,被保险人都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与保险公司联系,明确续保的意愿和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绝续保或提出更改续保条件的要求。

二、终止规定终止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结束的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终止规定:1. 到期终止: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后自动终止。

例如,一年期汽车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结束,除非双方协商续保。

2. 解除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关系。

通常,在解除终止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的保费给被保险人。

3. 违约终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合同生命周期中两个重要的阶段。

终止和中止的含义和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将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进行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正式终止的行为。

终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的条件通常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议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等因素。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并将剩余未领取的保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与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被迫中止的行为。

中止通常是由于保险标的的丧失、合同条款的违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的。

中止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在发现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的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退还已交保费。

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合同的效力、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之,在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中,合同的终止和中止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正式结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止则是因特殊情况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后续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终止或中止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在保险合同中,因履行而终止是指当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得到履行时,保险合同便会自动终止。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履行了其他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就会自动失效。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主要含义包括:
1. 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一旦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或者履行了其他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义务履行完毕,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履行的特定义务,一旦被保险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保险合同也会因此终止。

3.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在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规定其他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被保险物件的丧失、合同期限届满等情况。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包括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相关条款在内的高质量合同范本。

我将确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清晰地表达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自动终止。

同时,我也会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他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满意。

保险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保险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保险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 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 ,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

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14。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16。

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17。

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

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形式、效力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向保险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而保险投保人那么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随机事件: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事件应是随机事件,即其发生与否不能事先确定,且不能与保险投保人的意愿相冲突。

- 利害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利害关系,即保险投保人对风险事件的发生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而保险公司那么承当这种损失的责任。

- 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保险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的证明力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保险合同常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双方可以明确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起即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还具有强制力和公平原那么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合同在期满时终止。

2. 解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 撤销:在一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或保险投保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请求。

4. 被动解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丧失投保资格、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合同被动解除。

结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要素和形式要求,并且在合同达成后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通知中注明终止日期和终
止原因。

2. 保险期限到期,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到期时自动终止,除非
双方另有约定。

3. 违约终止,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需要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违约行为,并给予违约方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整改,如果违约方仍未整改,则有权终止合同。

4. 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保险合同可能
会被强制终止,比如保险公司破产、保险标的丧失等情况。

5. 其他约定的终止情况,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比如保险标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险标的被征收等情况。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说明以上终止情况的具体条款和程序,以及双方在终止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终止通知的发送方式和期限,以确保双方在终止合同时能够及时、
有效地通知对方。

保险合同效力与终止

保险合同效力与终止

保险合同效力与终止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那么保险合同的效力与终止是什么呢?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形成,标志着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领域确立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关系的确立,不仅使投保人的风险得到转移,而且由于保险人的风险集中,经营风险也大大降低。

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权利。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在保险法中体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如实告知已知的有关情况,并应履行在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等。

2.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得到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不超过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际价值。

这个原则是在补偿性社会保险立法宗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而得到强化和发展。

但是人身保险中有些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合同,则实行给付保障和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的费用补偿和给付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1.投保人解除合同。

当发生可以解除合同的特定事由时,投保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情形多发生在投保人发现其投保财产或其可能发生危险的状况与原保单危险程度有重大差异或发现被保险人自杀等违法行为时。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发生可以解除合同的特定事由时,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而未及时通知。

当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拒绝承保。

若保险公司未要求增加保费或拒绝承保,而当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时,被保险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危险程度。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扩大或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未履行维护和检查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定期维护、检修以减少标的物的危险程度。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一、概念1.1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 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2.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保险期间届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保险合同解除;4.保险金给付完毕;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保险合同终止的程序1.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应当解除保险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中止3.1 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形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保险合同中止的程序1.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中止通知;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四、法律后果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4.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4.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保险合同终止或者中止的事宜。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事项。

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况。

中止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要求暂停合同执行、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暂停提供某些保险产品等。

中止保险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有所约定。

一般而言,中止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保险公司中止合同的情况,往往需要在通知投保人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得到赔付的风险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

在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合同暂停执行,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不能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和权益。

只有在解除中止后,合同才能继续生效。

相比之下,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略有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终止的状态,即保险合同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再存在。

合同终止的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保险期限届满,未续保;投保人因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主动解除合同等。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完全终止。

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并退还可能存在的现金价值或其他应退还的款项。

保险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再受限于合同的约束。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的中止是暂时性的,而合同的终止是永久性的。

中止时,合同可能恢复执行;而终止时,合同已经达到结束状态。

此外,在中止和终止合同时,各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程序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履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保障。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一般都有固定的合同期限,一旦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

此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合同。

2. 解除协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解除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违约行为: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4. 不可抗力: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发出解除通知:一方希望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通知中应明确解除的原因、日期和解除合同条款的依据。

2. 双方协商:双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应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协商内容可能包括解除的条件、解除后的责任分配等。

3. 解除协议签署:如果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一致,应签署解除协议书。

协议书中应清楚地说明解除的条款、解除后的义务以及各方责任的分配等。

4. 履行解除协议:双方在签署解除协议后,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例如,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剩余的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解除合同之前,双方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处理。

尤其是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除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法维护。

同时,还需注意保险合同的解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在解除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双方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有的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1. 合同约定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当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虚假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不可抗力因素:当发生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3. 合同履行的重大失职:当一方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以欺诈手段引诱对方订立合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保险公司恶意拖延理赔时间或者虚假承诺等情况。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1. 通知解除: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应明确解除的原因、日期以及解除的生效方式等信息。

2. 协商解除:当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处理方式。

3. 诉讼解除: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解除请求或者对解除请求提出异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1. 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此时,双方当事人无需进行额外的解约行为。

2. 撤销终止:当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重大错误,丧失了之前订立合同的意愿时,可以向对方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申请。

对方同意后,保险合同终止。

3. 解除终止: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终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处理方式。

四、保险合同终止的程序1. 通知终止:一方当事人决定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应明确终止的原因、日期以及终止的生效方式等信息。

学习保险课程的心得体会(2篇)

学习保险课程的心得体会(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了解保险知识,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我参加了一门保险课程。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与作用在学习保险课程之前,我对保险的了解仅限于表面,认为保险就是一份合同,购买后就能得到保障。

然而,通过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核心作用是转移风险和补偿损失。

保险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的分类与特点保险课程中介绍了各类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每种保险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以下是我对几种主要保险类型的认识: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储蓄投资和财富传承等功能。

2.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财产保险具有风险转移、补偿损失和稳定经营等功能。

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具有风险保障、补偿损失和减轻医疗负担等功能。

4.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具有风险保障、补偿损失和关爱生命等功能。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课程中详细讲解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几点体会:1. 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条款释义

保险合同条款释义

保险合同条款释义保险合同通常包含大量的法律术语和特殊定义,这些定义有助于明确各种责任、权利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其释义:1.被保险人(Insured):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即享有保险保障的个人或实体。

2.保险人(Insurer):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即保险公司。

3.保单(Policy):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件,详细说明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和保费支付等事项。

4.保费(Premium):保费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赔偿(Indemnity):赔偿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用于弥补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6.免赔额(Deductible):免赔额是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前,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7.保险期限(Policy Term):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段,即保险的有效期限。

8.豁免条款(Waiver of Premium):豁免条款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免除被保险人未来的保险费用支付责任,通常是因残疾或失业而导致。

9.险种(Coverage):险种指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保险项目,描述了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

10.现金价值(Cash Value):现金价值是指在某些寿险和投资型保险中,保单的现金累积价值,可以在需要时提取或用于贷款。

11.失效(Lapse):失效是指保单因为未支付保费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或失效的状态。

12.再保险(Reinsurance):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购买的保险,将一部分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1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人们控制范围的不可预测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暂时或永久性失效。

这些术语和定义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有需要时请教专业的保险顾问或法律专业人士。

dic保险合同

dic保险合同

dic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作用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作用在于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降低经济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对象,如财产、人身等。

3.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具体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

4.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效力持续时间。

6.保险费: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保险合同的签订: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解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等。

2.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此外,如保险公司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也会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总之,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作用、主要条款、签订与履行、解除与终止及争议处理,有助于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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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32、催告制度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3、保险费补交74、可保条件75、复效成功的条件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

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

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费的交付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的存续,关系着整个社会风险分担体系的完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从根本上保障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并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宽限期的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获得了宽限期内的免费保障。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对宽限期去、没有其他约定,投保人可以享有30天或者60天的宽限期。

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60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应该缴费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缴费的,可以在60天内补交未交的保费,而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出现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尽管投保人尚未支付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防止因其他原因未缴费而丧失保险保障。

从复效的性质分析,复效即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非产生一个新合同。

效力恢复到原合同状态,即应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原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的起算也当然依照原合同的约定。

2、催告制度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

保险法中的催告制度是在保费缴纳期限到期后催促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合同即时恢复到原有效力状态,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断,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引入催告制度,是因为保险契约一方面赋予保险人优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额外的法律效果告知义务,以平衡其相互关系。

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所以要采用催告制度。

而催告制度不仅仅是让投保人缴付所欠保费,还要让投保人了解欠交保费的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这中间的厉害关系,确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中催告制度有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和促进保险业务稳定持续的功效:一方面,能够督促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迟交保费,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一方面,在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宽限期的起算,从而维护保险人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广泛应用催告制度。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一般采用催告中止主义,即保险人未经合法催告投保人交纳续期保费,合同不产生中止的效力。

虽然投保人承担交费的义务,但显然在缴费期限内何时缴费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发出催告,即使发出催告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催告到达的意思是指:将信函等文件交付于本人、其代理人、家人或者使用人等,即可谓到达。

分期保险费的催告应于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为之,才能给产生催告效力。

所以说催告制度应该为强制条款,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催告不仅是通知欠交保费,更要告知欠交之法律后果,且必须到达投保人支配范围内,以细化复效制度条款,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中止之原因及法律后果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亦有保费请求权,这符合债法契约的一般特征。

保险契约为双务契约、有偿契约,任何一方均须给付或同意给付一定对价,要保人须支付保险费,以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之对价。

因保险契约以其承保危险作为债之内容,并且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人寿保险契约所产生之债属特种之债,并非民法关于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保险契约,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是要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后就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指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而投保人因种种原因忘记交付的保险费,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不会因为不愿意继续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契约而使其中止的约束,造成全部丧失其以前所缴纳保险费的应得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寿保险契约效力的稳定,避免因为投保人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支付而导致契约效力的不确定性,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且未复效,将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中止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

所以应该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

确实,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不能履行,那么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处于未复效的状态。

不存在复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付赔偿,往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该赔。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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